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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迹可疑
在一些地方出版的小报上,经常出现类似这么一些消息:某地警官某某,路遇
一名或几名行迹可疑的人,立即上前盘查,发觉对方支支吾吾,当即立断,带回派
出所“连夜”“攻心”,在“强大的政策感召下”,“狡猾”的“不法之徒”终于
招认“犯罪事实”,原来……
我一直以为这是小报以及惯于谄眉胁肩为警方抬轿子的记者们的作为,然而,
前几天中央电视台的一则新闻却分明告诉我,盘查是受到广泛认同的:
由于是在电视中偶尔听到,惊讶之余来不及笔记,只能记个大概。这则新闻主
要内容是,南方某市发生一起金银首饰盗窃案,第二天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两
人在河中打捞东西,行迹可疑。公安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过盘问,两人招认正是
头一天盗窃首饰的人,因天黑过河时将脏物掉进水里,天明后打捞,以为没有人会
管,想不到被捉。
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曾为那些警官的明察秋毫所钦服,以为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然而那些新闻既没有交待是否当场人脏俱获,也没有提是先发现证据后
盘问,或是先盘问后找到证据。证据,这个确认罪行的前提,在这里变成了可有可
无的东西。细一思肘,发现“钦服”的原来竟也是十分“行迹可疑”。
我们推想一下,如果那位“行迹可疑”者原是急于赶赴某个目标掉进水中;或
者他不擅言辞,性格孤僻,因而给盘问者一个印象不佳;或者他只是看见警车警服
就有点过敏;或者他迫于无奈不得不掩饰某种难言之隐,因而被“行迹可疑”,不
得不“支支吾吾”,因而被“带回”,被“攻心”──说不定这“攻心”里还夹杂
有警棍,并且“连夜”。当他的托辞遭“攻心”者否定,当他的实话被“攻心”者
认为是托辞,这“带回”岂不是一个冤狱么?即使只有一夜。我不是刑法专家,
也没有认真研究过治安处罚条例,但我相信,在一个“依法治国”已被写进宪法的
国度里, 是不会有哪个法律条文允许执法者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 仅仅依
据“行迹可疑”就将一个公民“带回”的。尽管如那些赞扬的文字所述,警员“明
察秋毫”,然而,他当场察出的“秋毫”不是证据,只是“神色慌张”、“支支吾
吾”、“不象好人”,真正的证据却要等对方不再“狡猾”后再去取得。如果“连
夜攻心”攻不下来,既已认定,有道是一不做,二不休,反正那家伙看上去也不像
什么好东西,更不像有什么来头的,岂不是就来他个“攻身”,如果“攻身”仍然
攻不下来,岂不是“关他个两天,看他老不老实”,再没有效果,岂不还是只有放
人算了。“行迹可疑”者无端遭受的非法拘禁,“攻心”甚至“攻身”,岂不是成
了“谁让你行迹可疑,自讨的”。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一定会掩盖得严严实实,绝
不会晓诸报端。
执法依靠证据,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先有证据然后才有犯罪嫌疑。只
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民有罪,或有犯罪的嫌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权
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只要不能证明触犯法律,戴大盖帽的与戴草帽的不过是平等
关系,戴大盖帽的既无权讯问,戴草帽的也完全有权利不作回答。在与公民的交往
中,如果执法者仅仅只强调履行法定的职权,却不遵守法定的程序,他的行为同样
是非法的。执法犯法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古往今来由大权在握的执法者制造出来
的冤案、冤狱不知凡几,令人震惊的是,在提倡法治的今天执法违法的行为居然还
在大受赞扬。须知盲目利用手中警权,随意践踏老百姓人身权利,即使侥幸为社会
除去一两个祸患──上述警员使用的诈术,对付真正狡猾的罪犯是不会起丝毫作用
的,只能瞎猫子碰死老鼠罢了──极容易造成执法者失去约束,进而滥用权力,使
法律在某些地方成了掌权者的法律。到头来,只会造成法纪废弛,社会混乱,破坏
是远远大于建设的。
“逼、供、讯”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凭怀疑抓人是“逼供讯”的变种,换个说
法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人”,与真正的执法南辕北辙。只要什么时候
还在这么做,只要这种显而易见的违法执法行为还受到赞扬,就说明我们的社会还
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还不是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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