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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恩怨报谢的原则
古人对待恩怨的报谢方式有几种:有恩德于己的,依其表现形态分为,一、
以德报德,二、以怨报德;有仇怨于己的,则分为,三、以怨报怨,四、以德报
怨;而于四种之外,还有一种即孔夫子所讲的“以直报怨”。这样粗粗一分,就
是五种形式。含有褒义的为“以德报德”、“以德报怨”、“以直报怨”,另两
种则都具有贬义,而以“以怨报德”为最不道德。
人之为人,有恩报恩,有仇报仇,这是一条普遍的道德原则。若依其本分而
论,则上所列五种报谢方式之中,“以德报德”和“以怨报怨”两种称为符合人
事的公平原则应当是无可置疑的。虽然“以怨报怨”有“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弊
端,但对当事者来说,报答怨仇不仅是一种法学意义上的解释,而是有着道义上
的责任的。与之无关的第三者无论如何不能以一种旁观的立场或非客观的标准对
之说三道四,甚至作出评判。法律对此只有根据事后的结果进行合理的推断和判
决,在事前或事中是无权也无必要进行干涉的。顺便说一点,法律也从另一面证
明着自己并非万能,因为对于感情来说,法律永远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江湖上那
些恩恩怨怨的血雨腥风在一代代人中间如接力火炬般传了下来,层出不穷,永无
断绝。这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吗?还是有它合理的内涵?举一个小小的例子,有人
扇你一记耳光,你可以毫不客气地扇回去吗?倘若能扇回去,则自然不能说没有
下一记再扇到自己脸上,然后再扇回去,这就构成一个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链。
有了链,就很难解得开,这也就是江湖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因为江湖是用来解链
的工具。耳光扇回去了,就叫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叫做“来而不往非礼
也”,难道能说是不合礼(理)的吗?这是做人的本分,在现代法学意义上称之
为正当防卫;再怎么愚蠢的人也绝不会实行如基督教义所说“有人扇了左脸,还
要将右脸送过去”那种宗教式的做法。假若说,挨了一记耳光,根据情势,或还
击,或不能还击,那么是还击好,还是不还击好呢?如果势均力敌,自然就还击
过去,否则退一步,留待异日的报谢。虽然显得有些气弱,但为了身家计,也是
不得不如此的。而至于大的仇怨,倘不能当场了断,则采取“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的等待式也不失为明智的策略,否则势不均力不敌,强行出头,则极易犯下“小
不忍则乱大谋”的不可弥补的过错。退一步天开地阔,以暂时的容让,以待他日
的报复,老子称之为柔弱之争。当然人生之大,时刻纠缠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之争
斗,则琐碎的“仇怨”岂是一个臭皮囊所能装下。因此说,报怨的原则应当是大
事(仇)不忘、小事(仇)勾销。
而“以德报德”则属于正当的另一种本分。俗语云:“滴水之恩,当涌泉以
报。”这虽然在某些现实意义上很难做得到,但以力所能及的“德”去报答曾施
恩德于己者,却应当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道德上的要求,也可以说是一种现实生
活中的责任,如果社会上多一些这样的行为,那么这个社会群体就会变得温情洋
溢,人际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将变得真诚融洽友爱起来,因此这种行为是应当予以
提倡的。
至于“以怨报德”、“以德报怨”这两种形式则出乎常情之外,很有些不近
人情。“以怨报德”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恩将仇报”,他人有恩于己,非但不
报恩,反施以怨毒的回报,于情于理,都说明着此人素质极其低下,显现出居心
的险恶,是有悖于社群的道德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将暗箭放在于己有
恩德者的背后,通俗一点地说,是在于己有恩德者背后踢一脚,甚至狠狠地踢一
脚,然后踩着他的肩膀或身体过去,这种行为已丧失做人的资格,此种鬼蜮般的
勾当理应受到社会群体的斥责和唾弃,佛教在处理背教的僧众用一种“默摈”的
办法,即是采取大家都对之不理睬的方式对待那些背教者,使他们无从在寺庙里
立身,而自动地离开僧团组织,同理,对待以怨报德者也是可以采取这种“默摈”
的方式加以拒绝的。事实上,历朝历代的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本帐,他们并不因为
“以怨报德”者日后的青云直上而抹消其旧时的污点,相反除腹诽之外,即使在
此人炙手可热、如日中天的黄金时期,也不免加以微辞,倘若一旦压力消除,则
义正辞严的斥责以及盖棺论定的谥议都是付之于口诛笔伐的行为中的。种此因便
应得此报,这虽然是佛教的因果报应之说,但确实顺应人类善良的愿望,对于
“以怨报德”者至少是一种道义上的针砭,可以让他们事前事后得一警醒,甚至
事后时常得以心虚惭愧的。
“以德报怨”,虽然也同样是不近情理,但从另一面说明着受怨者有着更高
的道德要求,有着宽广仁慈的心怀,有着伟大的人生智慧,他在超出常人的立足
点上观照人间的一切,觉得众生可悯,人间恩怨如过眼云烟,不值得提起,因此
在有力量和机会报怨时便自动地放弃本分的权利,虽然这种人因其异常的处事方
式而不为普通人所理解,但从这种行为中显示着他超常的人格力量,是为普通人
所不及的。我们说,这种人接近于圣人。
至于介乎圣人与凡人之间对待报怨的态度的那就是“以直报怨”。以直报怨,
不是说有了怨仇不再报复,而是对待施怨者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实行报复。
直是正直、正当、合适的意思,从反面来说是不邪、不曲、不偏。如果就施怨者
某一个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给予惩罚的,就加以惩罚;或施怨者某一个行为并
无罪过,不应当受到惩罚,则仍出之以公正的方式,以应有的合适的方式进行处
置。这就叫做“以直报怨”。其实这是普通人在处理问题时本应有的公正、合理
的态度,也就是说在处理问题上就事论事,不以恩怨而妨碍自己的判断和行为,
以公平的原则,无私地不偏倚地对待施怨者。这种行事方式施之于普通人都是不
能轻易做到的,何况当事者有着恩怨的背景呢!能够做到这一点,称之为仁者确
是不过分的。
我以为“以德报德”也好,“以德报怨”、“以直报怨”也好,都是基于一
种善良的原则,值得提倡的,虽然不是很容易做到,但凡人在任何事上都本着这
一种胸怀,那么在处理问题时也会最大限度地避免趋向过分的极端。最不可饶恕
的是那种“以怨报德”行为,它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原则,特别是假公济私的报
怨更是最为卑劣,对此善良的人们应当施以什么样的回报原则呢?——我们说最
好的方法或许就是以怨报怨。通俗点说则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用极端的行
为,用以杀止杀、以毒止毒的方式使“以怨报德”者失去其存在的环境和市场,
则是“以怨报怨”的一种最正当或是最佳的解释方式了。
19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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