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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罗建军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公开审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准时在河川市北城区文化馆开始举行。舞台下坐满了观众,除了本案相关人员和亲
属外,法院还通知了区内很多单位派员参加。每一次的公捕、公审或公判大会都是
教育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大好时机。这次于“七一”前一天举行的公开审理,更
是北城区庆祝建党六十周年系列活动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表明了我们党加强民主与
法制建设、带领群众走依法治国道路的坚强决心。
赵迎春作为证人出庭。她的手里紧紧地攥着一条手绢,上上下下地扯动着。她
的心情很复杂。就象她并不是真的喜欢罗建军却又嫁给了他一样,就象她嫁给了他
却又离不开其他的男人一样,虽然她不想参加今天的公审大会但她还是不得不来了。
她几次去探监的时候,罗建军都告诉她让她赶紧离婚。但是,她一直没有答应,只
是低着头哭。她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在那个夜晚之后,她每天都会做噩梦。在梦
里,她都象标准的良家妇女一样地按时回到了家,但在梦的最后,总有一个人血淋
淋地死去。其中有一次,死去的人居然是她的厂长。
庭审四平八稳地进行。审判长曾毅和两位人民陪审员正襟危坐于舞台的正中。
灯光从他们的头顶照射下来,让人觉得他们的表情有些呆板。除了值勤法警将被告
人罗建军提押到庭的时候会场里有一些躁动和议论之外,整个庭审过程都很正常。
冗长单调的程序似乎对素质良莠不齐的观众有一种轻微的催眠效果,一直到审判长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辩论开始”,广大的现场观众才稍微感觉到了一点趣味。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主要有两条。第一、被告目无国法。由于被告爱人关灯
引起其嫂摔烂镜子,后与其兄发生争吵。被告在预感到可能与罗建设打架时,不仅
不采取积极的态度平息争吵,反而一方面偷偷取出剥菜刀,放在沙发连接处,做好
犯罪准备,一方面趁罗建设从内屋出来手拍桌子之机出语激怒对方,造成扭打,最
后捅了罗建设胸部一刀,造成其急性流血死亡。第二、我国正处于建设四个现代化、
调整国民经济时期,迫切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
安定团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应该看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
与兄弟间的团结同样是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正在开展以“五讲四美”
为中心内容的文明礼貌活动,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恢复和发扬我国良好的社
会风气,搞好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兄弟间的团结和睦从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美德。但是,罗建军竟把这一切抛之脑后,仅因家庭细故就持刀伤害致死亲哥。公
诉人认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用社会主义的法制切实保障公
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兄弟相残不仅应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强
烈谴责,而且触犯宪法和刑法,应从重处理。鉴于被告报案自首,审理中尚能认罪,
请法庭量刑时考虑。
在首先照例声明辩护人的责任,同时承认“被告为小事与其兄争吵,伤害致死
其兄,已构成犯罪,应予刑事处分”之后,来自北城区法律顾问处的胡强律师提出
了四条辩护意见:
“一、被告同邻居将其兄抬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即邀请邻居汪炳文陪同自己
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地、实事求是地交待了自己伤害其兄致死的事实经过,痛
悔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主观上已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一表现符
合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从轻判处。
“二、被告的伤害行为是在对方欺人太甚,被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两
兄弟住一个套间,弟住外间,哥嫂进出要经过外屋。里屋灯不亮是因为罗建设的小
孩将开关拉关了,只能借助外屋的灯洗脸洗脚。被告爱人上床睡觉时关掉外屋的灯,
死者夫妇极为不满,认为是被告夫妇故意关的灯,刘卫华就骂起来了。被告夫妻二
人未搭腔,后刘卫华又对着小孩骂,指桑骂槐,是针对罗建军夫妇的。作为兄嫂,
也算一个小小的长辈吧,完全可以叫自己的弟弟和弟媳开灯嘛,为什么要辱骂呢?
这些侮辱人格、毁人名誉的乱骂,不仅无理,而且身为嫂嫂这样骂,自己也不光彩
嘛,更不符合五讲四美的要求。对方没有答话也该算出了气了吧,进而又跑到别人
房间砸东西,就欺人太甚了。被告夫妇起先是息事宁人,始终忍让,后来在忍无可
忍的情况下才起身开灯质问嫂嫂,也只是说要砸东西,并没有行动。而罗建设不仅
不劝,还帮助自己的爱人争吵,就不象当哥哥的了。哥进屋,被告不知他干什么,
就从平柜抽屉内拿出剥菜刀放在沙发连接处。如果被告的大哥不出来就没事了。被
告并没有进哥哥的屋内肇事,而他哥哥从里屋出来,被告的爱人还脱了裤子睡在床
上,作为一个哥哥就冲到那里去了。罗建设长期在家称王称霸,被告打不过他大哥。
两兄弟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为了摆脱自己的困境,物理作用,就戳了他哥哥右胸一
刀。如果罗建设的孩子不将灯关掉,本案不可能发生;嫂嫂不砸烂镜子本案也不可
能发生;死者不欺人太甚本案也不可能发生!
“三、被告将其兄刺伤后,积极想办法找来门板,找邻居汪炳文、李中原抬他
大哥去医院抢救。这说明被告主观上还是希望将其兄救活,不是放任不管的,也说
明被告主观上对自己的罪行已有所认识,有所悔改。
“四、罗建设一贯霸道,被告主观上并不是要致死他。拿刀的时候也只是想‘
如果你要打我,我就拿刀子来吓唬你;你如果把我打痛了,我就用刀子戳你的屁股,
让你今后再也不敢打我了’。至于后来酿成悲剧,完全是因为扭打中的惯性,物理
作用才刺到了其兄的要害部位。”
审判长问被告人有什么补充的,罗建军摇摇头,发出微笑。“没有”。他觉得
“物理作用”这个词很有趣。
“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被告自首的问题,刚才的公诉词己作肯定。辩护人说罗建设欺人太甚,在本
案中不能这么看。当晚赵迎春关灯是事实,刘卫华骂人也是事实,明知他哥嫂要用
灯而不开灯,如果将灯开了也没这事。他哥的脾气暴躁,被告就用语言激怒对方。
如当时被告的语气和气一点就不会有这事。二是被告趁他大哥进屋去时从平柜抽屉
内将刀拿出放在沙发连接处,还继续用语言激怒他哥打他。如果被告态度温和些,
平息矛盾,就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三是被告戳他哥之后不是积极地抢救,而是在
群众的推动下才行动的。”
“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公诉人说是被告挑起的,这不是事实。被告也是二十五岁的人了,他也有自
尊心,但他没有回骂。而对方呢?一骂再骂,罗建设跑到别人屋内去打桌子一巴掌,
能说是被告激怒对方?再则赵迎春关灯有什么错误,难道说别人关灯的权利都没有
了吗?你看不见,可以说一下嘛,她采取的是什么做法呢?先是辱骂,后又砸别人
的镜子,只要求被告忍让,就不要求对方忍让,这是不是太过分了?抢救的问题,
被告戳伤他大哥后思想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前后只有几分钟时间处于犹豫和慌
乱状态,后来是被告弄来门板搬下楼去的,被告主观上并不希望他大哥死。”
“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
“刚才我并没说赵迎春关灯是错误的。她关灯是事实,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双
方对骂也不能说欺人太甚了。他们住的是一个套间,大家同在一个屋檐下,难免有
些磕磕碰碰……”
“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要这样说的话,真正引起这件事的是罗建设的小孩。他如果不拉掉灯,……”
审判长赶紧打断他的厥词。“双方观点均已阐明,辩论到此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被告人罗建
军,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没有了”。
“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带被告人退庭。”
合议庭的评议很快结束。曾毅对辩护人的的辩护十分不满。“什么物理作用,
这成了罗建设自己找死了。完全是不顾事实地乱辩,而且在问话上给被告递话,所
以被告满不在乎,还摇头。我看这些律师实在不象话,把国家公诉机关弄得很被动。”
刘园长马上义愤填膺地说:“就是,太不象话了。我觉得公诉人提出虽然死者
夫妇在骂人,但被告还是应该采取平息事态的态度是正确的。另外在抢救的问题上,
被告很明显是在群众的督促下,无法再拖下去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的。死个人要几
分钟嘛!”
一直不喜欢发言的黎向东也知道现在是他必须表态的时候,合议庭的评议是有
记录的,每个陪审员的发言都必须出现在记录里。因此他慢条斯理地说:“我认为
正因为被告有刀才那样嚣张。兄弟间的矛盾积怨太深,所有的气都集中在这一刀上。
但是,再大的气也不该用刀,也不应该刺胸部。他犯罪是肯定的。辩护人在庭审中
不应该过多地指责刘卫华和死者,再怎么说人家也是受害人。律师这样乱辩,把无
理的说成有理了。了解案情的群众还好办,不了解的呢?这样影响也不好,成了死
者该死了。”
最后,组成合议庭的三人都一字一句地面对记录人发表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我同意按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二款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庭宣判的时候,罗家妈妈就决定了一定要上诉。她不相信政府会就这样把她
唯一可以依靠的儿子带走十五年。中间一定出了什么差错。十五年哪,老五今年也
才十五岁。她必须向更体恤民情的青天大老爷申诉她的冤情她的苦处。戏里边有那
么多击鼓拦轿告御状的例子,她也会成功的。再苦再难她也不怕。中国人死都不怕,
还怕苦吗?
除了教导她这句话的毛主席之外,她所知道的最有本事的人要算街角的王铁嘴
了。律师她是再也不相信了。经过罗妈虔诚的恳求,王铁嘴好不容易才收下了五十
块钱,深沉地说:“好吧。明日此刻你来取。包你一个赢官司”
以下就是这份由王铁嘴代拟的声情并茂的《上诉书》。
上 诉 书
上诉人邱国珍,女,梅溪县人,现年五十三岁,北城区运输合作社搬运工,现
已退休,住河川市北城区前进村向阳院25—15#.
关于本年五月二日晚九时许,我子罗建设、罗建军兄弟发生斗殴因伤致死一案,
业经北城区人民法院于本年六月三十日以刑法一百三十四条和六十三条之精神,判
处罗建军有期徒刑十五年。我感到量刑稍重,特具状向北城区人民法院、河川市人
民法院据情上诉,请求详察,重新考虑,从轻减刑缩短年限,恳求准此。
查我子罗建设,历来横暴凶狠,对家人尤胜外人。我丈夫病故后,于一九七二
年三月三日由农村招回罗建设顶替他父亲,在港务局02作业区工作。仅两月,在五
月三日,建设即向我索款乱花。我系独足寡妇,在运输社辛勤劳动,收入有限,负
担三儿、四女、小儿的生活尚有困难,焉有余资给他乱花。在拒不给款的情况下,
孽子罗建设竟敢对我骂以灭伦秽语,进行毒打。经常如此,至一九七五年更甚。兄
弟妹子被他打骂非只数次,扁担棍棒随手对弟妹打似敌人,街邻咸知。自一九七五
年罗建设与刘卫化恋爱至一九七八年正式结婚,他俩大有横行霸家之能事,对我和
他弟妹视若仇敌。更恶毒的是企图逼我改嫁,逐出弟妹,大有独吞家产之妄举。尤
其他俩经常指桑骂槐,污言秽语,借骂小孩,实射弟媳赵迎春,引起反感,街邻亦
知其情。以上是罗建设夫妇之行为,致酿成伤害致死之起因。
查我子罗建军,历来忠实,对母亲和弟妹从无非礼,在工作单位一贯老实工作,
从不惹是生非。他和赵迎春结婚后,夫妻俩虽受哥嫂冷言漫骂,从未公开抵斗,唯
以忍耐态度顾全大局。惟罗建军被罗建设历次打骂,常含畏心,似此老实人酿成犯
罪亦非故意。
五月二日晚九时,因发生兄弟为电灯起因造成斗殴伤害致死一案,内情业经公
检法机关审查结案,被告罗建军应负刑事责任,被告无容抵赖,本不敢非议。但我
属被告和死者的亲生母亲,子女是父母的血肉,岂无痛惜之感,而事件造成死亡的
根本原因,有必要上诉:
一、死者罗建设一贯欺凌兄弟罗建军,并非一日之偶然。仅为电灯小事,罗建
设恃强殴打,刘卫华进行挑动漫骂。建设首先拳击建军头额,并左手揪住弟发右手
毒击,建军被置无法解脱的危急间,意图以小刀示威,举手慑于对方,殊不知建设
猛扑建军时,刀尖刺入胸部急血死亡。建军主动请人共抬其兄到医院抢救无效后,
登时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关押中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适合刑法六十三条从轻处理。
二、我守孀多年,现在运输社月领生活费十五元,还要养活小儿念书,满想成
年子女助家生活。现死的死了,活的劳改,既断生活来源,要求法庭详察。
三、要求法庭重新考虑,减轻罪由,缩短刑期,拨交附近劳改单位,待刑满出
狱,用便就业供养我生活之不足,为此泪陈苦衷,恳求详察实施为感!
此 呈河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邱国珍
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
天空中飘荡着收音机里传出的甜腻女声:“明媚的夏日里心情多么爽朗……”。
一群放暑假的孩子在巷口的空地上玩着弹子游戏。彩色的玻璃珠从一双双黑呼呼的
小手里弹出,在泥地里和坑洞中跳跃。有一个一岁多的小男孩儿摇晃双臂、踉跄着
在追赶大孩子们。突然,孩子堆里传来一声尖叫:“喂喂!你怎么把玻璃球放嘴里
了,快吐出来!”
罗大志看着五叔气急败坏地跪在他面前,得意地笑了。赶在五叔的脏手伸进他
嘴里之前,他眼睛微闭,镇定自若地把两颗玻璃球都吞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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