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排斥残疾人
随着希特勒于1933年1 月30日被任命为国家元首以及纳粹政权的巩固,一直为
纳粹运动所倡导的优生及种族政策的实施很快便成为了可能。在实施过程中,纳粹
政权需要国家行政部门及一些专业阶层人员——包括医生、法理学家和统计学家在
内的科学家——的合作。事实上,纳粹不费吹灰之力便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支持。
在建立集中营、发动冲锋队(简称SA,又称褐衫突击队)、党卫队和警察对付其
政治敌人的同时,纳粹还颁布了法律并动用国家行政部门来排斥他们生物学意义上
的敌人。起初,纳粹政权使用暴力来恐吓其敌人,但是公然的暴力行动扰乱了秩序,
并有可能使保守势力疏远,损坏了德国在国外的形象。虽然暴力的威胁从未绝迹,
但在使用上进行了限制。纳粹当局企图通过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排斥来达到其最终目
的。在纳粹上台以后,德国政府迅速地通过立法来排斥外来者;一连串的法律、法
令和规定迅速地被颁布。新颁布的法律明确地隔离、排斥和处罚了残疾人、犹太人
和吉卜赛人。
针对残疾人,纳粹政权将一直被种族科学家所鼓吹的、对被认定为退化和劣等
的人口进行控制的计划写进了法律。1933年7 月颁布的绝育法便是纳粹时期优生立
法的一个典型。该法提出对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施行强制性绝育,并对
从社会上加以排斥的群体进行定义。1935年10月,纳粹又随之颁布了婚姻卫生法,
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特别是那些绝
育法所针对的人。
随后纳粹又颁布了大量对这两部法律加以详细说明和扩大化的条例。正如种族
卫生总是将残疾人与罪犯和反社会行为联系在一起一样,起草这些法律的官僚相信,
优生法律的实施对象应该包括具有遗传性犯罪特性的人。为达到这一目标,纳粹当
局于1933年11月又颁布了《反危险惯犯法》和《安全与改革措施法》。新的条款—
—刑法中的第20a和42a至42m条——授予了法院许多新的权力来监禁和处罚被认
为是惯犯的人。除了刑法中所有的处罚外,法院还被授权把反社会者关进国营医院,
对惯犯实行保护性监禁或处以更长的刑期,下令对性犯罪者实行阉割手术,并禁止
被告继续从事其职业。
对犹太人,纳粹当局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难以数计的相关条令。一本这些法
律和条令的目录,附上简短的摘要,竟厚达400 多页。第一部针对犹太人的主要法
律是1933年4 月颁布的《专业行政部门恢复法》。该法违背了行政事务法,允许纳
粹当局从行政部门开除其政治对手,其中还包括一些免去非雅利安人、特别是犹太
人公务员职务的条款。在全国各地从各个层次上将犹太人从政府机构、教育、媒体
和艺术等各个领域清除出去的大量规定随之出台。1937年以后,纳粹开始颁布法规
禁止犹太人的经济活动,限制他们参与国家的社会和文化活动,并对他们活动的自
由加以约束。
最重要的反犹太法律于1935年9 月出笼,这就是《帝国公民法》和《德意志血
统和尊严保护法》,它们合在一起又被称为“纽伦堡种族法”。这些法律的起草者
没有使用“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等词汇,可能是考虑到它们不够准确,尽
管这些词在其他许多法规中继续被大量使用;作为代替,这两部法律将所谓的雅利
安人定义为“具有德意志血统或者相关血统的人”。血统保护法通过禁止犹太人与
具有德意志或相关血统的公民结婚或发生婚外性关系,而将犹太人排除到德意志民
族之外;它还禁止犹太人雇佣45岁以下的具有德意志血统或者相关血统的妇女当女
佣;最后,该法还通过禁止犹太人展示第三帝国国旗而将犹太人排除到国家事务之
外。《帝国公民法》是后来由希特勒下令添加的、由有关机构在几小时内起草完成
的一部法律。该法没有改变犹太人作为公民的地位,并承认所有德国国民的公民身
份,其中包括犹太人,因此保留了旧有的公民资格赋予犹太人的权利和保护。但是,
该法律通过提高帝国公民的地位而将犹太人污蔑为低等公民,而只有德意志或相关
血统的人才能成为帝国公民,也只有帝国公民才能够享有政治权利,虽然纳粹对这
些权利并没有作详细说明。在纳粹的政治体制高度独裁的情况下,这些权利实际上
没有任何意义。纳粹也从未向任何帝国公民颁发过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纽伦堡种族法主要是针对被认为是对德国社会和德意志基因库最具危险性的少
数民族成员——犹太人,但这些法律的条款同时也被用于其他少数民族。执行该法
律的第三帝国内政部长威廉·弗里克对外来血统作了如下注释:“任何犹太人不得
成为帝国公民,因为在帝国公民法典中,德意志血统是一个前提条件。同样的条款
还可用于其他不具备德意志血统的其他少数民族,如吉卜赛人和黑人。”但住在德
国的一些欧洲的少数民族,如丹麦人和波兰人,则可以成为帝国公民。血统保护法
中只提到了犹太人,但该法一号条令的第6 款使得将其他群体作为实施对象成为可
能:该条款禁止任何会对德意志血统的纯粹性造成威胁的婚姻。纳粹当局于是将第
6款视为排斥其他外来种族——特别是吉卜赛人和黑人——血统的一种方法。
对哪些人属于被排斥的对象进行精确的定义,对于纳粹的优生和种族法律的实
施是至关重要的。优生立法中对此作了精确的定义,而种族立法则将具体定义放在
了其实施细则中。
《帝国公民法》一号条令便定义了“犹太人”及犹太人和德意志人的混血儿。
科学家们也提供了定义;政府公务员根据种族科学家著作中的定义来起草法律和编
写注释材料,他们引用尤金‘费希尔和汉斯·京特的著作并与费希尔、弗里茨·伦
茨、恩斯特·鲁丁和费茨舒尔等人一起在一些相关的委员会中供职。
针对吉卜赛人,纳粹当局加强了警察部门长期以来所负责的进行镇压的权力。
1936年,第三帝国的重要头目海因里希·希姆莱以第三帝国内政部警察局长的身份,
就警察应该如何限制吉卜赛人旅行和贸易自由的问题颁布了详细的规定。1937年,
内政部授权警察部门可以通过预防性逮捕的方法来拘禁吉卜赛人。这些30年代末、
40年代初大量出台的规定虽然将吉卜赛人归类为必须由警察部门予以控制的反社会
者,但是事实上,对吉卜赛人进行迫害,主要还是出于种族上的原因。作为一个群
体,吉L赛人被定义为罪犯和反社会者。很显然,这一归类是以种族为基础的。因
而吉卜赛族的个人作为一个种族团体的成员,也就自动地被归类为反社会的罪犯。
他们与犹太人一样,也沦为了纽伦堡种族法一些条款的实施对象。因此负责实施种
族法的帝国内政部作出结论:在欧洲,只有犹太人和吉卜赛人属于外来种族。纳粹
在其党内和政府中的官员,如阿瑟·古特和沃尔特·格罗斯,在优生立法和纽伦堡
种族法的制定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33年7 月14日颁布的绝育法有一个非常冗长的全称:《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
后代法》。该法拉开了迫害残疾人的序幕,并成为纳粹政权优生和种族立法的奠基
石。国家行政部门随即作出了迅速的反应;希特勒上台后,德国第一部优生法在不
到6 个月的时间内便得到了希特勒及其内阁的批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样,立法
的准备工作在1933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了。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对刑法进行改动和进行
特别立法的努力,最终于1932年促成了在普鲁士州实行绝育立法的提议的出台。普
鲁士的这一建议包含了此后纳粹法律中的所有基本要素。主要的不同点在于,该建
议要求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纳粹法律则把普鲁士的建议向前推进了一步,改为强
制性执行。
绝育法旨在对付遗传性疾病以及患有这些疾病的病人。该法一开篇便申明了其
要旨:“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为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
性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都将被进行绝育。”该法律还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
进行了定义;任何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都是绝育手术的候选人: 1.先天低能;
2.精神分裂症; 3 .躁狂一抑郁性精神病; 4.遗传性癫痫症; 5.亨亭顿氏舞
蹈病; 6.遗传性失明; 7.遗传性耳聋; 8.严重遗传性身体畸形; 9.任何情
况下的严重酗酒。
该法律还为具体的实施行动创造了一个法律上的框架。一方面,残疾人可以申
请绝育;另一方面,公共卫生部门的医生也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在医院的病人和在
监狱的犯人来说,医院、护理院和监狱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新成立的遗传卫
生法院隶属于具有司法裁判权的最低一级法院,它们可以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决。
法庭的三个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具有司法裁判权的任庭长的法官,一名公共卫生部
门的医生和另一名具有遗传法律方面知识的医生。遗传卫生方面的上诉法庭也随之
建立,它们隶属于地区巡回法庭,而且也是由两名医生和一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
医生来自公共卫生部门,法官则来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便是最终判决。
该法律还包括了强制性绝育的条款。一旦法院判决进行绝育,不管当事人是否
同意,都将被实行绝育手术。如果必要的话,警察部门还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来使
当事人就范。
1933年7 月14日,也就是绝育法出台的同一天,内阁还批准了与梵帝冈的协定。
事实上,绝育法7 月25日才正式公布,目的是为了不妨碍与罗马达成协议。1934年
元旦,绝育法正式开始实施。其结果可以说是立竿见影;大量的德国国民,包括男
人和女人,由于医生和健康部门判定他们患有遗传性疾病而被迫实行了绝育手术。
一开始便有大量的人被申报给受理机构:1934年至1935年间共达388 400 起。
其中,护理机构负责人申报的占35%,公共卫生机构的医生申报的占21%,其他医
生申报的占20%;仅有20%是通过其他渠道申报的。由于许多护理机构的负责人是
由医生担任的,医学界的申报占了总数的75%。由于每个遗传法庭的3 名成员中有
2名是医生(另一名为法官),对绝育受害者的选择简直成了法律程序幌子下的一个
医学手续。
但并不是所有的申报都会得到遗传健康法庭的立即判决。
1934年至1935年间的388400件检举中,只有259051件在该法正式实施后的3 年
中被法庭受理。再往后,法庭开始变得不堪重负,以至于并非所有受理的案件都得
到了判决。1934年,法院受理了84604 件检举,但只裁决了67 337件;1935年受理
了88193 件,但只裁决了肋736 件;1936年则受理了86254 件,裁决了76265 件。
这样,在绝育法开始实施的3 年后,法庭积压待办的检举案件共达34 713件。
然而,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压倒多数的判决结果为同意施行绝育。1934年,法
庭对瞪463 个案件作了绝育判决,否决绝育的案件仅有4 874 件。1935年,绝育判
决达71 760件,否决绝育的判决为8976件;1936年,绝育判决数量稍有下降,为64646
件,而否决判决则有小幅上升,为11 619件。从总体来说,判决绝育的案件占受理
案件的比例是相当高的:1934年为92.8 %,1935年为88.9 %,而1936年则为84
.8 %。
法庭的大量判决使得施行绝育手术的医疗机构疲于奔命。
1934年,判决绝育的案件中只有约一半施行了手术。虽然施行手术的能力在1935
年和1936年有所提高,但整个医疗系统还是显得赶不上趟。1937年上半年的资料显
示,这半年中共进行了28430 次绝育手术,表明这一状况在1937年仍然没有什么改
观。
在被绝育的人群中,男人和女人的比例大致相当,男人的数量还要稍微多一些
;但手术造成的死亡中女人则占了大部分,这也反映出对女人施行绝育手术的难度
要大得多。·从1934年根据绝育原因加以分类的统计数字看,被诊断为低能的受害
者占了被绝育者的大部分,为52.9 %;精神分裂症次之,为25.4 %;癫痫症位
居第三,为14%。其余的数量则都要小得多。虽然从总数上看,被绝育的男人和女
人数量大致相当,但从诊断结果分类统计上看,分布则有较大的差异:在被诊断为
低能的被绝育者中,女人要多于男人;而在酗酒者中,男人则大大多于女人。
虽然这些幸存的统计资料仅覆盖了绝育法实施的前几年,但它显示了一个总的
趋势。当然,绝育手术实施的对象——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一抑郁性
精神病)、亨亭顿氏舞蹈病、癫痫症和严重身体畸形的病人——并非是取之不竭的。
然而其他几类病人又为纳粹开辟了一个新的受害者来源,对定义进行掌握的灵活性
使得被绝育者可以相应地增加和减少,对于患有失明和耳聋的病人而言尤其如此。
如果把患有唇裂、畸形足以及类似的缺陷也归人身体畸形的话,绝育手术的受害者
来源则又会无限地扩大。进一步而言,对低能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标准,
因此缺乏科学上的精确性。低能这顶帽子可以戴在越来越多的人头上:1933年至1936
年间,低能者占了被绝育人数的最大部分。酗酒者这一群体在1933年至1934年间虽
只占了被绝育者的一小部分,但绝对人数却不少。毫无疑问,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对
他们进行选择的基础。
有关资料显示,这一类人在30年代末期仍然没有被绝育干净。
我们虽然没有1936年以后被绝育人数的资料,但人们普遍认为,在第二次世界
大战爆发以前,至少有30万人被绝育。
在二战期间,安乐死取代了绝育,成为控制所谓劣等人的主要方法,绝育方法
因此受到了冷落。即便如此,据估计,1939年后又有约75删队被施行了绝育,其中
包括新近被第三帝国吞并的地区,如奥地利、苏台德地区、但泽和梅默尔等地的人
们。虽然绝育法没有在德国的保护领地波西米亚和莫拉维亚实施,居住在保护领地
的德国公民还是被送到新吞并的苏台德地区实施绝育手术。这样,即使是根据保守
的估计,也共有37.5 万人被绝育,占了德国当时总人口的0 .5 %。
绝育法只不过是纳粹向残疾人发动的优生战争所打响的第一枪。随之而来的是
大量的新规定和修正案。这些规定对一些条款加以详细说明,确定挑选法官的程序,
指定进行手术的医院,并明确经济上的责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33年9 月5 日,
第三帝国内政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一项规定,允许被判定绝育的人通过进收容所
而暂缓施行手术,条件是他们在完成绝育手术之前不能离开收容所。
对法律进行修订则显得更加重要。第一次修正案颁布于1935年6 月26日,目的
在于堵上涉及绝育前已经怀孕的妇女这一漏洞。1934年9 月,第三帝国医学界的头
面人物——格哈德·瓦格纳在向医生们发布的一项通知中说,为了避免具有遗传性
疾病的婴儿出生而进行的堕胎将受到元首的保护,手术者将不会被迫究任何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母亲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情形,同时也适用于母亲健康,但未来
婴儿的父亲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情形。这一修正案还规定,堕胎前事先要得到当事人
的同意。该修正案实际上是将此前的通知所授权的程序合法化。此修正案颁布后,
绝育和堕胎便可同时进行。这样,这部对不适宜人群进行绝育的法律进而被扩充为
一部允许对一些被排斥群体施行堕胎的法律。同时,该修正案重申了禁止对健康人
施行绝育和堕胎,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起初,绝育的方法是对男人施行输精管切除术,对女人施行输卵管结扎术。但
1936年2 月4 日颁布的第二修正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帝国内政部和司法部可以
规定非手术的方法; 1936 年2 月25日颁布的规定进一步允许通过X光辐射对妇女
进行绝育。
早在1933年11月,纳粹开始就对性侵犯罪犯施行预防性阉割。与以防止生育为
目的的绝育不同,这种阉割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性交。1936年6 月26日颁布的修
正案同时也涉及到堕胎,并重申了对性侵犯者施行阉割。该修正案还允许对同性恋
者施行阉割,但当事人如果是怀孕的妇女,则必须事先征得她们的同意。在该法律
生效后的10年内,共有2 300 人被阉割。
构筑法律框架来排斥劣等人的下一步,自然便是颁布一部婚姻方面的法律。1935
年9 月中旬,纳粹颁布了纽伦堡种族法,禁止犹太人和德意志公民之间的通婚以及
任何形式的性接触。一个月后,10月18日,纳粹政府又针对残疾人颁布了内容相似
的法律——《保护德意志民族遗传卫生法》。
这一所谓的婚姻卫生法对结婚的条件作了限定。男女任何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疾
病,或具有绝育法中所规定的某种遗传性疾病,或处于法律监护之下,均不得结婚。
另外,如果男女任何一方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特别是肺结核和性病,也不得结婚。
在结婚以前,男女双方必须从公共卫生部门领取适合结婚的证明,以证明没有法律
所规定的婚姻障碍。1935年11月29日颁布的该法律的第一条例详细说明了这一程序。
但如果男女一方患有不育症或者已被绝育,或者男方而不是女方不是德国公民,以
上限定便无效。该法律还和纽伦堡种族法一样,也适用于居住在第三帝国以外的德
国公民。
在大西洋的两岸,低能者均成为优生学家最喜欢瞄准的标靶。而且,正如我们
已经看到的那样,这一类人也是受德国优生立法影响最大的一个群体。对这一类人
定义的掌握随意性也最大。社会准则比医学准则从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正如本世
纪初在美国用智商来判定低能一样,德国绝育法中对遗传性低能的判断完全是依据
一套特殊设计的智力测验。其重点在于对知识而非内在能力的评定。其常识部分就
表明了这一点:常识:家乡在哪里?
位于哪个省?德国的首都在哪里?
法国的首都在哪里?
路德是谁?
俾斯麦是谁?
我们现在的政府是什么体制?
谁发现了美洲大陆?
圣诞节是什么时候?
圣诞节的含义是什么?
一星期有几天?
数出一个星期的这几天。
一年有几个月?
数出所有的月份。
这些口头测验的结果往往是由考官主观判断决定的。考试后考官还要对应试者
评估,这也不客观。如评估考试时的行为:举止,眼神,模仿能力,嗓音,发音,
句法,回答问题的速度,反应能力,参与谈话的能力。
对埃尔温·阿曼的测验与诊断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充分反映了考试的主观
性。阿曼21岁,男性,家住第勒尔,因弱智被收容。他在测验中大部分都答对了。
比如在常识部分,他知道他的家乡及其所在的省份,他还能很快说出一周的7 天和
一年的12个月。他知道德国的首都是柏林,法国的首都是巴黎。他知道哥伦布是美
洲的发现者,路德是“新教的创始人”,“俾斯麦是一位帝国首相,大约1870年至
1880年在位”。
他答出了圣诞节和复活节的日期及其含义。对于目前的政治体制,他的回答是
“民族社会主义,他(它)创建了第三帝国”。
但他的考试成绩却被考官的主观评估所忽略。虽然考官注意到阿曼的“学校成
绩出乎意料地好”,而且“回答问题的速度也出乎意料地快”,但他仍然认为阿曼
表现出了“弱智的外表和行为”。测评结果仍维持弱智,判决结果则为强制性绝育。
遗传法庭驳回绝育请求的罕见例子更是有力地反映了医学界和公共卫生部门在
测评低能并对他们施行绝育的决心:赫伯特·布赫纳是格腊市一名25岁的工厂工人,
当地公共卫生部门的一名医生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关于布赫纳的低能诊断书并申请对
他施行绝育。该医生称,智力测验表明,当事人思维迟缓,书写和算术能力很差。
但格腊市的遗传卫生法庭却驳回了这份申请。法庭发现,当事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
作达10年之久,并能精心保管他的钱财;他能够认出英格兰国王加冕仪式的庆祝场
面,懂得银行的作用,并了解纳粹劳动前线组织的活动。
最后,布赫纳给法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但这名医生并未就此罢休,又将这一
判决上诉到格腊市遗传卫生上诉法庭。该法庭派人去工厂观察正在工作的布赫纳,
并回来报告说,布赫纳操纵机器相当熟练。布赫纳的个性也给法庭留下了良好的印
象。
最后法庭作出了驳回绝育申请的判决。
医学界和公共卫生部门就是这样疯狂地推行绝育,以至于并非以慈悲著称的遗
传卫生法庭都驳回了其申请。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被提请绝育的人不仅有患有
明显精神疾病的住院病人,而且还包括工作和生活都没有太大困难的人。但当事人
与检查者是同行时,他们的这种热情便降了温。一名患有裂唇和裂腭的医生的案例
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纳粹法律,这两种疾患均构成了绝育的条件,但在一份
官方的备忘录中,有关官员却斥之为“无稽之谈”。毕竟这名医生是一位具有多年
党龄的纳粹党员,甚至还曾在一个遗传卫生法庭里供过职。备忘录称这名医生的4
个孩子均很健康便是良好的证明;而且他还是“一名受人尊敬的医生,一位民族社
会主义者,一个杰出的人”。他作为医生和纳粹党员的地位使得他免于沦为一名绝
育手术的候选人。
当然,纳粹党员的身份也并不是万能的。纳粹党员约翰内斯·斯密特便是一个
例子。此人与1930年在16岁时便加入了希特勒的青年组织,但他仍被强行绝育。斯
密特是一名邮政工人,他通过纳粹组织和冲锋队的关系得到了这份工作。1938年,
他因为患精神分裂症被收容。同年10月,遗传卫生法庭裁决对他施行绝育。11月,
上诉法庭维持原判。斯密特闻风而逃,后被警察抓住,同年12月被施行了绝育手术。
他从国营医院中被释放出来后,又回到邮政局上班,并仍然保留着纳粹党员的身份。
被关在国营医院和护理所这些封闭机构的病人明显地成为优生立法实施的对象。
他们也是被确认为患有遗传疾病的最大群体。在这些机构中,半数以上的病人被确
诊为患有遗传性疾病。这些病人因此成为强制性绝育的主要受害者之一。同样地,
此后他们又沦为安乐死计划的主要牺牲品。一些在国营医院中对病人大规模施行绝
育手术的统计资料被保存了下来,这些数字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此后的安乐死
计划受害者范围的广泛性。
1935年,德国城市协会(DGT)开始了解绝育法在国营医院和护理所中的实
施情况。帝国内政部意识到该组织的重要性并对其资料的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在1936
年1 月8 日颁发的一份通知中,内政部要求所有的普鲁士省和非普鲁士州对此项工
作予以合作,并要求绝对保密。因为如果这些资料被公之于众,它们便会成为外国
新闻媒体攻击的目标。内政部的长远目标在于编制世系表。这些世系表由国营医院
协同公共卫生部门编制,以确保优生法实施对象中的这一最大群体被登记在案。
幸存下来的统计资料虽然并非完全可靠,但还是给我们勾勒出了一个大致的轮
廓。由于非普鲁士各州的资料佚失,我们只能找到普鲁士各省的一些资料。由于这
些资料只是在固定的日期采集,所以它们不包括这些日期之间人院、出院和死亡的
病人资料。有些机构没有根据规定递交资料,有一个省则只提交了部分数据。不同
的省使用的标准也不一样。有些包括了私立医院,有些则仅涉及公共机构。德国城
市协会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将这些浩繁的资料编撰成概要,造成不同的数据之间时
常出现误差。
该协会所编纂的概要显示,1935年12月31日,在普鲁士的公共及部分私立的护
理所中共收容了82 993名病人。其中,47 278名病人被确诊患有遗传性疾病。这一
数字显得过低,因为它不包括下西里西亚或柏林地区的病人。如果加上柏林的数字
(柏林提供了数字,但未被编入概要),这一总人数便上升为52 774名。
有资料表明,在进行这项调查的2 年里,实行绝育的整个司法过程较为缓慢。
这是由于,第一,遗传卫生法庭必须先作出判决;第二,遗传卫生上诉法庭必须对
判决加以审核。只有在所有的审核完成以后,判决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东普
鲁士,初级审判机构作出的1 305 项判决中,只有1 265 项最终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样,在普鲁士,只有16627 项判决(不包括下西里西亚)最终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几乎所有的判决结果都是施行绝育。只有少量案子最后达成了否决绝育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判决完成后,实施的速度是很快的。与社会上的人所不同的
是,由于可以就地使用医院的人员和设备,处于封闭的机构中的病人很快便被绝育。
资料还显示,约有半数的病人在绝育手术后被释放。
幸存的资料表明,到了30年代末期,这一状况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例如,普
鲁士的勃兰登堡省在1939年12月31日提交的报告中称,该省被收容的病人大部分仍
患有遗传性疾病,绝育判决虽然有所上升,但仍只占符合绝育条件者的三分之一。
判决绝育与否决绝育的比例也仍然差不多。大部分裁决仍然很快便得到执行,绝育
后被释放的人数也没有什么变化。到1939年末期,优生筛选的下一阶段——安乐死
计划——已经开始了。绝育阶段逐渐结束,屠杀阶段逐渐拉开序幕。
从1934年到1939年间,政府和纳粹党对实施优生法律的控制权展开了争夺。纳
粹党急切地想夺取行政部门的权力,并且从平民党的角度攻击政府的垄断。1937年,
第三帝国医学界领袖格哈德·瓦格纳代表纳粹党,就此向希特勒提出异议。
一方面,纳粹党想要把优生手续政治化,它反对遗传卫生法庭在法律上的形式
主义,反对在这些法庭中任职的许多医生和法理学家,因为他们不是纳粹党员;另
一方面,纳粹党对行政部门对绝育的热衷颇有微词,认为它们甚至在没有搞清一些
人的缺陷究竟是不是遗传性的情况下,便对许多人施行绝育。纳粹党还反对诊断许
多遗传性疾病在方法上存在的弊端,如精神分裂症和癫痫等,尤其是反对对低能的
诊断方法,它对完全依赖智力测验的做法持否定态度。
行政部门则反戈一击。帝国内政部对瓦格纳的指控逐条加以反驳。纳粹党以群
众的斗士自居,代表广大的普通德国大众反对形式主义的、对大众漠不关心的国家
官僚机构。行政部门则以科学和公正为挡箭牌。行政部门一再地强调优生法律的科
学基础。它辩称,实验研究,特别是对双胞胎的研究,表明了遗传卫生法庭的判决
的正确性。它进一步指出,只有通过正式的法庭程序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政党
机构的涉足只会损害优生程序在科学上的公正形象。它承认缺乏经验和人性的缺点
会导致一些错误的裁决,并建议设立一个全国遗传卫生上诉法庭来保证遗传卫生法
庭裁决的一致性。
只有元首的一句表态才能解决政府和政党的这一纷争。
1937年6 月14日,在希特勒和瓦格纳进行的一次会谈中,元首同意对程序加以
改进,但他拒绝授予瓦格纳执行优生法律的权力。希特勒要求国家和政府之间进行
合作。他责成国务秘书、帝国元首府主任汉斯·亨里奇·拉默斯促成互相争斗的双
方达成一个协议。
纳粹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甚至把绝育和遗传
婚姻法推行到新吞并的奥地利的工作都停顿了下来。直到1939年底,双方才最终达
成了协议。此时,瓦格纳已经一命呜呼,他的继任者尼奥纳多·康帝又发布了一些
新的规定。行政部门继续负责优生法律的执行,但纳粹党赢得了一项否决权——在
公共卫生部门提出绝育申请以前,必须事先得到纳粹党的地方头目——省党部头目
的同意。
然而,国家和纳粹党之间的矛盾冲突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行政部门仍保持
着它的主导地位,而纳粹党成员后来也逐渐地加入到了行政机构之中。康帝是一个
老资格的纳粹党员和党卫队队员,他不仅接替了瓦格纳成为医学界的领袖人物和帝
国卫生部门的头目,而且还被任命为帝国内政部主管卫生的国务秘书。虽然政府和
纳粹党之间的权力斗争并未通过一纸协议得到解决,但该协议确保了优生法律实施
的连续性。在下一个阶段——安乐死屠杀计划中——双方的权力斗争再次爆发,但
是并没有妨碍屠杀行动的顺利进行。
——转自泉石小说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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