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的争论(1) 华林(21)参加过多次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对一些选举的规则有些自己的看 法:就说要照顾“无知少女”吧,就是要有一定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少数民族、 女性代表比例。可是为什么要有这些比例?既然要民主,大家喜欢选谁就选谁,不 存在照顾问题,要不还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吗?其实,关注选举的华林(21)最后 并没有参加投票,原因却让我有些意外:当地选区的组织机构告诉他,他没有选举 资格,所以不能参加投票。其原因,是与社会单位化一样影响深远的户籍问题。谈 起这件事,他有些耿耿于怀:虽然我在这里住了几年了,竟然还不算这里的常住人 口。我的人事关系都过来了,但户口有些手续还没办好。他们告诉我没有选举权, 要选举的话,必须到原来的单位参加当地的选举。可原籍的人不会去查你这个人到 哪里去了,然后再通知你回来选举,实际上原来的单位也确实没有通知我去选举。 你看,我想享受选举权还享受不到。我查找了相关文件,这次北京区县换届选举新 修改了选举细则,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其实很多是长期居住于北京、但没有取得 当地户籍身份的市民),专门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做了说明。作为改革措施,细 则打破了户籍限制,在北京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只要在户口所在地开具 选民资格证明,并提出申请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凭身份证和选民资格证明即 可在居住地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并且,每个区县的宣传材料上都提到了这一点,华 林(21)所在区里的选举规定是这样的: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 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 记。如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也就是说,理论上华林(21)是可以取得选民资 格的,无论是参照细则中的前一种情况,在本地参加选举;还是参照后一种情况, 回原籍参加选举。实际上,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种理论上的可能在现实中很难 得到体现——除非有专门的组织、对专门的人群,有意识地专门投入力量,帮助解 决这个问题。正如上文所说,人大选举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民主要的政治参与途径, 从选民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参与的成本较低,所有的组织工作依托距离个人最近 的单位或当地社区。要取得当地选举机关的专门确认,或者回原籍参与选举,都需 要选举人专门去奔走,无疑大大增加选举人的参与成本。在选举人没有特殊参与动 力的条件下,多数人选择的是放弃。所以,理论上所有人都能够取得选民资格,并 参与选举,但实际操作并不简单。 华林(21)由于没有取得选民资格,向当地选举组织机构进行了咨询,这本身 就超越了大部分人的参与热情程度。当工作人员比较负责地告诉了他具体的选举人 资格规则之后,因为继续参与的成本大幅增加,他并没有继续保持参与热情,而是 直接选择了放弃。 华林(21)的遭遇在选举程序上还不是最具有争议性和新闻性的话题。在这次 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矛盾最集中、并引发学者与媒体广泛关注的是初始提名候 选人和最终确认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过程。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关 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最初候选人的确定,在第二十三 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条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得 到了贯彻,并没有引发争议。但直接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只是初步候选人,其人数远 远高于最后参与直接投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因为根据第三十七条,“正式代 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样,在初步候选人 名单出来之后、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前,必须存在一个筛选程序,通常称之为“酝酿”。 关于这个过程,《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 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 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 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五 日以前公布。这一条似乎将酝酿的组织者和主体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却有许多 含糊和冲突之处。在“酝酿”的组织上,选民小组、选区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都可 以直接组织“酝酿”,上级组织者可以直接干预下级的“酝酿”,使得“酝酿”的 组织职责归位不清楚。在酝酿的主体上:①根据“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 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应该是全 体选民;②根据“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 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主体成了非常少量的选民小组负责人和选民代表;③根据 “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体又成了 “多数选民”。 实际上,上述三项内容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是原则,第二项为主要的操作方式, 第三项为最终确认权。至于预选,理论上是替代“酝酿”的最合理方式,实际上除 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几乎没有被采用过。 这样,“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 表进行民主协商”,就成为酝酿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它没 有经过全体选民“对初步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的过程,能不能保证酝酿的过程 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从而在操作上与民主选举原则产生了冲突。而且,并没 有给出酝酿所依据的具体原则和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