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5)
法院的“释法”和“变法”
2003年9 月21日凌晨的那次拆迁中,我们看到了黑势力的影子。据悉,一个在
逃的曹姓嫌犯,接到北京金泰成公司一王姓经理20万元“委托费”后,纠集50余人
并雇佣2 辆铲车,来到北京丰台石榴园西街,将20余因对开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
的居民统统叫醒,强行拉到院内进行殴打、捆绑,3 名居民被打成轻伤,4 间房屋
被强行拆毁,直到警察赶到并制止。
事实上,暴力拆迁在中国的发生绝非一起。北京一位法学教授称,现在全国蔓
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
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
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被免于
制裁。数年前,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动用黑势力强行拆迁,一夜间马到功成,被
腐败拉下马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还因此表扬刘涌批评他的部下拆迁不力。
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或将不会再次发生,非但丰台检察院,中国的
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门,都在努力将拆迁纳入到良性制
度轨道。中国正在酝酿拆迁制度变革。
国庆节前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制定针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的司法解释,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强制拆迁。其征求意见稿中明
确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
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
诉讼。”这实际上可能导致对公检法联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否定。
这样的消息,无论如何是鼓舞人心的。旧的拆迁法规,在经济学家张曙光等学
者眼中,已经成了“恶法”。过去的几个月里,法律界人士对旧的拆迁法规,给予
了不遗余力的鞭挞。
在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主办的拆迁高层研讨会上,一些法律人士对拆迁法
规之“恶”的分析,鞭辟入里,这里,我们且摘要几段: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
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
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
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
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确实是比“非典”更可怕的事
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
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
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 “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
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
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
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
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
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
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
回顾过去,我们欣喜地发现,早在法律界人士的批评发出之前,一些省市的地
方法院,已经开始了自觉的拆迁“变法”。
2003年3 月27日,杭州市中级法院3 月27日发出的《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
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基
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
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强迁”的诉请。6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省内各级
法院发出了类似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汤海庆说,“现在拆迁纠纷比较多,房管、土管、基层
法院、当事人等各方面的理解也不是很一致,做法也不是很统一,所以需要规范一
下,中院的这个决定出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对行政方面的压力还是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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