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1)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
庞德说:“在商业社会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市场活动主体——企业必
须保持充分的活力,能够自由地、合法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二是要
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真正地树立法制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市场经济是多元经济利
益并存的经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营关系和利害关系,为保护各利
益主体的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必
须强调法制。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多种多样,但为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身利益不
受侵犯,合同的签订就成了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保障。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
议,其经济性质十分明显,对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必
须承担同等的权利义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
等多种方式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这样,在经济合同的保护下,企业才能
在竞争中求得生存,获得发展。
第一节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合同也称契约,是反映交易
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 条规定,合
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的协议。真实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是法律,要像遵守法律一样信守合同,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君子协定往往使君子成为小人。中国有句话,叫做“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可惜,人们并不都是君子,或者,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君子,而且,在空口许
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一定的约束,很多“君子”也会成为“小人”的。我们国家
的文化传统是讲面子的,一般不愿订立正式的协议,而是求助于道德的约束,各人
以自己的人格担保。可人格值多少钱呢?也许是无价之宝,也许分文不值。所以,
我们总是轻口许诺,却往往不能兑现。这不能说不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大弊端——
只订君子协议,而不订正式合同。究其原因,这恐怕与重道德不重法律的儒家传统
思想有关。另外,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商品经济一直不发达,合同的
实际意义并不广泛。
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成为君子。在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完备的合同法( 如《罗
马法》) 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早就形成了订立契约并按契约办事的契约
精神。结果是,他们既不轻易订立合同,而订立合同之后实际履行合同的比率相当
高。这正好与我们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但很难说他们的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多少,
只能说明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也成为君子。
企业与合同法一、企业与《合同法》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 日起实
施。新的《合同法》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企业与企业经
营者带来了更多的自由与权利。
( 一) 《合同法》是一部赋予企业自由交易的法律
交易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商事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整部《合同法》
贯彻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具体表
现有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与之签订
合同的自由;三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四是当事人有通过协商变更和解
除合同的自由;五是当事人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六是当事人有选择解决合同争
议方式的自由。上述合同自由的规定,赋予企业自己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企
业自由决策的空间。
( 二) 《合同法》旨在维护企业的交易公平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追逐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但企业追
求利润的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企业同样追求利润的机会为前提。因此,为了保障
每个企业都有公平的追求利润的机会,《合同法》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以维护
交易的公平竞争。如该法第3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
可能发生公平交易。该法第5 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这些条文的规定均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竞争。
( 三) 《合同法》体现出鼓励企业交易的新精神
《合同法》应该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为此,在以往《合同法
》中诸多被视为不成立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依《合同法》将被认为是成立的或有
效的。比如:(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 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
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3)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无权和越权代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4) 无处分权的人以合同处分他
人财产,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其所订立合同
有效;(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如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
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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