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反叛”(1)
然而,从摇滚乐纷乱的“骚乱”历史而言,那种理解却并不为过,大可不必文
过饰非。“南方派”毕竟代表不了摇滚。值得探究的恰恰是“骚乱”及其压制者拳
脚来往之间的丰富意蕴。在“秩序”的大旗之下跃马压制真正“群众的反叛”的,
无非是权威们以理性铁律攥成的铁拳,而“群众”赖以反叛的基石则是在一切“骚
乱”中皆可窥见的集体激情。在摇滚的“骚乱”及其压制之间,又都隐藏着双方各
自未能觉察的悖论。这一悖论可以最简单地表达为: 以自我的发现成就了自我的
消亡。 在世界近代史上,“群众的反叛”催生出的恰恰是被称作“个人主义”的
东西。这一点虽然出乎伯克的意料,但却是托克维尔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上,如果
没有对上帝和国王的摧枯拉朽的一击(起码是对其“合法性”的怀疑),所谓“自
主”从根本上就难以产生。这就是为什么哈耶克坚持真正的个人主义始于洛克的原
因之所在。
然而曾几何时,“自主”变成了“自制”。这首先是因为个人主义并非像中国
人常常望文生义对其所作的理解一样,是个人的为所欲为。事实上,无论对个人主
义作出怎样积极的理解,真正的个人主义者必然坚持的最后一道防线便是个人的对
等原则,亦即虽然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但这种对个人的尊崇应当被运用于每
一个个体;任何对自我的思考、判断、决策行为妄加干涉和破坏的东西,都是不合
理、不道德的,但任何一个对别的个人妄加干涉和破坏的个体,同样不合理、不道
德。而对此作出保障的一是律法,一是“自制”,在此我们看到的是悖论之一:
律法和压制本身就是自我的意愿;悖论之二:“真正的”自我是自制的。
当洛克断然宣称个人先于社会,社会无非是追求最大利益的个人的契约行为的
结果时,律法还只是抽象的外在物;然而,当卢梭认为由于每个人贡献了同样的分
子给社会,因而社会不会伤害个人时,当康德以律法是个人自由意志的立法者为由,
宣称放弃一切妄动,循规蹈矩才是真正的自由时,我们看到了“自制”观念的最终
基础。这种被视为“深刻”的逻辑推演也是许多自称是“个人主义者”的人同样热
衷于压制和鄙视摇滚乐一类大众文化、反感其所引发的“疯狂”的最终基础。
而使更多绅士派人士远离并恼火摇滚的,是落实于每一个人身上的“自制”观
念。如果说在19世纪以前,“理性自我”与“激情自我”的分裂还只是一种空想的
话,弗洛伊德及其后继者对人类心灵中黑暗王国的发现则使其成为了“科学”。从
黑格尔到荣格,从华滋华斯到爱默生,从莎士比亚到尤金·奥尼尔,从《公民凯恩
》到《红高粱》,这一两种自我的思维定势超越了思想纷争和时空界限,成了人类
思想中常存的基本事实或假设。它以人类历史和个人经验中曾经有过的从无知和愚
昧中解脱出来的事实为出发点,认定这种获得解放、学得知识的自我才是“理性的”、
“真正的”、“更高层次的”自我,是“自主的”、“非他人导引的”自我。而那
种为情绪冲动所主宰的、疯狂的、激情难以自制的、相互模仿刺激的自我则被判决
为“低层次的”、“不负责任的”、“他人导向的”、“不真实的”、“疯狂的”
自我。由此,深陷于摇滚现场的狂热气氛而不能自拔者,无疑是受后者的控制而走
火入魔,自然应当用“真实自我”格杀勿论。这就是摇滚在引发“骚乱”后所遭受
的攻击中,“疯狂”、“无法无天”、“野蛮”等字眼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因所在。
然而此一判决和格杀方式远非完善或合理之举。如果说因摇滚而“骚乱”的青
年作为个体的破坏举动勉强可以用此类判决以明了是非,则反摇滚合唱中将此标准
从“自我”上升至摇滚本身,从而宣判摇滚本身的累累罪状,便显然是以主观界定
的抽象的更高“自我”将其他一切“自我”宣判为“低等”、“疯狂”的自我,这
恰恰是为“自我解放”而设定的两种自我观念的异化;它也破坏了作为理性个人主
义前提的平等原则,而自觉走上了维护不平等状况之路。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人类的全部思想史和政治史(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
千年视“人欲”为“天理”对立物的封建传统国家的历史)都已证明手握权柄或自
恃真理在手者往往(必然?)由此走向专横残暴之路却心安理得。不是吗?教皇可
以宣布异教徒们是被蒙昧掩住了双眼,使自我不幸地远离神的荣耀而沦为“行尸走
肉”;政客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初一十五不一样”,因为大众在日常经验中
迷失了“自我”,只有他才懂得别的“自我”真正需要的一切;学术权威则可以对
背离“真理”走上邪路的叛逆当头棒喝,痛斥他“丧失理性”;“秩序”的代理人
自然更可以视引发“骚乱”的摇滚之类为“陷入疯狂”。尤其让他们舒心的是,当
他们以“真正的自我”、“理性”、“秩序”为名痛打、压制、摧残被判决为“丧
失真正自我”者时,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高喊,这一击是为了人类的前途,那一击
是为了社会的安定,而全部的打击则是为了使受打击者找回真理和“真正的自我”,
这无疑是父母对儿女的爱。1969年12月,在加州奥特蒙特音乐节上,组织者误用了
当地恶名昭彰的飞车党徒“地狱天使”为保安人员,结果造成了杀死观众的可悲事
件。“地狱天使”们以“秩序”的名义对观众凶狠地追杀,其疯狂程度比摇滚观众
的狂热有过之而无不及,一如反摇滚斗士们猛扑摇滚的疯狂比观众的狂热更加令人
胆寒。我们不禁要问,那所谓“真正的自我”和“自制”何在?
这种看似荒诞的情景及其后深藏的悖论,已经在人类的历史上长存了难以计数
的时日,它才是每一个真正的自我应当认清的真相。在一瞥它的惨痛表情之后,人
类应当学会容忍那易被判决为“非真实自我”的一切,或许更进一步,不要轻易使
用这种判决及处罚(说到底,人们迄今未能找到“自制”、不疯狂的自我才是真正
人性的充分理由,否则,他们大可不必制造出如此众多的压制手段来)。破除这一
悖论的途径固然要依赖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但回到自我发现的最初,为每一个自我保
留足够的自我判断和行动空间,为各种看似迷途的探索留出余地,暂缓判决,似乎
是最为基本和无害的决策。
自然,“骚乱”所带来的暴力本身,即使在最为个人自由张目的罗伯特·诺齐
克一类人看来,也是“最弱意义”的国家拥有充足道德理由予以直接干预的行为,
摇滚作为一种本质上具和平文化特质的东西,居然不时成为“骚乱”之源,的确令
人感慨系之。而如果我们寻找这一“骚乱”之后的集体激情之源时,必须面对的是
又一个困扰着摇滚的症结: 那些以个人“品位”为最初理由加入摇滚乐迷队伍者,
最后却成为了他人、集体情绪的狂热一环。这虽然并非惟一存在于摇滚中的现象,
但惟以摇滚与政治和体育中类似场景最为典型。
托克维尔曾经细致地观察到,当独立的个人意见不再依赖宗教、传统和权威时,
他就必然会从同类、从公众处检验自己的判断。“于是,相信群众的趋势将会增强,
并逐渐变成支配社会的观点。”①而菲力浦·斯拉特则在他那本畅销百万的《追寻
孤寂》中撇下一句“信不信由你,造成众人一致的正是个人主义”之后列出了他不
喜欢的这个主义所造成的对人生而俱来的合群、义务与依赖三种欲望的破坏(反过
来又变成了对其的更大激发)。②由此,即使是反对诸如摇滚造成的集体“骚乱”
这类行为的正人君子,所怀的也无非是像老处女对自己床下的色魔那样的恐惧,因
为他们长期处于“自制”形态的内心深藏着同样的三种欲望。毫无疑问,这有助于
我们理解摇滚及类似狂热的基础何在。
然而,一个文质彬彬的中学生和一个一向谨慎的经理助理为什么同样卷入一场
因摇滚而引发的“骚乱”并毫无愧意,使得探究这类集体性激情究竟源于何处成为
必要。
其实,曾经身陷狂热并参与过“骚乱”一类行为者的心理表明,与其说他们在
狂热的过程中丧失了“理性自我”而受制于“激情自我”,失却了“自制”,倒不
如说他们完全没有了自我。置身在一种往往并非有备而往的狂热气氛中,弃绝自我
的冲动可以来自许多不同的动机,可以是对日常压力的单纯宣泄(这种宣泄常常被
称作社会不满的“安全阀”;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将摇滚或体育“骚乱”视为政治或
宗教“骚乱”的“安全阀”);可以是对自我现存状况的鄙弃;可以是潜藏或曾经
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过的憎恨;可以是一种在任何场合都可能爆发的凶残个性……
然而无论动机如何,人们常常可以见到的情形是: 在一种集体性的激情中,中国
式的“法不责众”观念是普遍存在的。正是在这种情绪之下,个人责任荡然无存,
相反,交出个人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成了加入狂欢式气氛必须付出的代价,个人只
有打破文质彬彬或谨慎行事的保护外罩才可能得到集体激情的容纳,也只有将个体
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全部无情地砸烂才能使个人有融会于集体之中的放松感。反过来,
正是这放弃自我者数量的多寡,才决定了集体的大小和集体激情狂热的程度。由此,
集体的疯狂成了个人的疯狂,集体的冒险变成了个人的冒险,集体的“荣耀”也成
了个人的荣耀。即使当某一瞬间出现了冷静的自我意识,他也只会因身为具有强大
摧毁力的团体中的一员而倍感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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