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世纪80年代初,各大学的学生守则中几乎都规定在校大学生不许谈恋爱。其 实,从一开始,这条规定就没有被遵守过。出双入对的男女大学生永远是校园里的 动人风景线。那时针对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传媒还组织了几次大讨论,议题集中在 在校大学生应该不应该谈恋爱,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人生观等,今天看来这种讨论着 实显得朴素而幼稚。时至20世纪90年代,中学生谈恋爱都不少见,何谈大学生呢?! 如今,传媒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已涉及到诸如多角恋爱、婚前性行为和伦理道德等 更深层次的问题了。 如实地讲,这些学生一上大学,就自然而然进入了恋爱阶段。一方面,他们经 过了紧张的高中阶段的学习和压力极大的高考冲刺,进入大学后就想轻松一下。此 时,他们身体发育已到了青春高发期,压抑和潜藏了许久的对异性的渴望就自然地 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大学住校生活的相对自由,可以摆脱家长和老师跟班似的双 重约束,这为他们与异性自由接触创造了条件。一位大学生说,一个人背井离乡到 大学读书,远离家人,孤身在外,不找个朋友谈谈怎么过啊! 在某市大学校园里流传着这样一首校园歌曲《今天又是星期天》,歌词是这样 的: 今天又是星期天, 冷冷清清是校园。 本市学生回家转, 外地学生孤单单。 没有约会没恋爱, 晚上泡包方便面。 书记校长来查看, 教我们要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 这唱的正是大学生们孤单寂寞、百无聊赖的心态。 客观上讲,大学校园里群居着成千上万的青年男女,正是广泛选择未来伴侣的 最佳环境和时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涌动的“春潮”便无法阻挡地席卷而来, 于是种种挑逗之举、经验之谈便不断出笼。校园里曾有顺口溜称女大学生是“一年 级娇,二年级挑,三年级着急,四年级没人要”。一些男大学生自傲地认为,大学 毕业后,没有男朋友的女生,都是别人挑剩下的。某些自认为才高八斗、相貌出众 的男女大学生则把恋爱作为最难的课题,陷入迷惘之中,大发感慨:“找一个我爱 的人和爱我的人可真难啊!” 有这样一篇报道: 近闻南方某大学公布了《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中有这样的条文 :禁止大学生在校园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 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对于校方此举,看 法不一,争论不休。归纳起来,有三点思考: 第一,“法无禁止”不为过,校方无权以规章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公民情感方面的自由权理应在其中。大学生 在校园内做出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等行为,其实质仍然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是于法无悖的。既然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众目睽睽之下不可行的,我们 何必要以苛刻的禁止性规定处罚之而后快呢?再者,社会公德具有原则性、抽象性,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评判,而且,公序良俗是与时俱进的。以前,说 爱美是小资情调,老人爱美是老不正经,现在就不会有人说了。 第二,学校建章立制要有法律依据,既然“法无禁止”,学校何以禁之。 学校的建章立制要合法、合适,不然何以服人。如果学校没有权力对仅有道德 违规行为的学生处以勒令退学而勒令其退学了,那么学校就可能构成对别人受教育 权的侵犯。这方面的案例已有一些。再者,即使学校有类似处罚权,行使时也必须 合理、合适,要尽量做到过错与责任相当,要考虑对人性的关怀,要兼顾到教育的 严谨与宽容,还要考虑到制度的执行成本和风险。 第三,学校作为教书育人者,该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 既然“法无禁止不为过”,学校建章立制又无法律依据,而学校又确实要维护 师道尊严,净化校园风气,那么有没有别的办法呢?办法还是有的。如,一方面学 校要加强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道德感化和约束环境,强化教学管理, 提高学生的学习内动力和外压力;学校要通过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深度和广度, 把学生吸引到课堂和教学里去。另一方面,要让学生时时刻刻感受到学业的压力, 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再如,可让道德的约束力借助法律之功,以起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学生有“法无禁止”的所谓自由权利,可是,“法无禁止”是一柄双 刃剑,所谓“法无禁止”之外的自由权利是不可以滥用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否则,就容易构成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 “法无禁止”不是说法不禁止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对私人自由权利设定的一 般性保护界限,它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不要随意干预人们的权利的自由行使。但 是,权利不得滥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准则。 我国宪法第51条有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7 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