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
几天之后,两家公司先后给了消息,同意按徐晶的要求供应设备。但是具体
在价格上抬高多少钱,徐晶颇费了一番脑筋,抬得太高恐怕校领导被吓回去,自
己偷鸡不成反蚀米;抬得少了,所有的一切设想将成为泡影。经过认真考虑,她
将北京博纳英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设备抬高了24万元,将上海复旦天欣科
教仪器有限公司供应的设备抬高了70余万元,总计90多万元。徐晶将草签的合同
提交有关领导研究时,心中忐忑不安,唯恐自己的一番苦心付之东流。但是由于
学校领导对徐晶十分放心,加上对这些设备的价格并不了解,就没有深究,通过
了。随后,校方支付了设备款,而供应方也将设备按时交付,并将多出的90多万
元货款交到徐晶的手上,后来徐晶将这笔钱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北京精城协力科技
发展中心和北京士旺之星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
徐晶有了钱后,很是高兴了一阵子,自己不露声色一下子就成了百万富翁。
很快她就拿出一部分钱购买了房屋和一部汽车,并以考察科研项目为借口,到加
拿大看望女儿,还将30万元钱打到女儿的账户上,供女儿留学使用。至于用于实
验室的研究,可以说寥寥无几。
然而,纸里毕竟包不住火。一段时间后,徐晶的这套把戏终于露馅,检察机
关经过调查有关当事人,证实徐晶在这次设备采购活动中存在贪污行为,于是便
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徐晶闻讯后逃之夭夭,检察机关遂在网上进行通缉,后
被抓获。
2006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徐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的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徐晶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自己没有提过抬高合同价格,按自己
的职务经正当渠道申请不到科研经费,两供应商分别把高出设备采购款的24万元
和70余万元给自己,均是用于科研的经费;将该款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公司,是因
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是高新企业;自己没有用公款购房,也无罪。收到上述钱款后,
自己让学生买了科研设备并将相关发票给了供应商用于平帐。除此之外,自己还
用该款购买了汽车、到加拿大进行考察、用于女儿留学费用。对此,徐晶的解释
是,购买汽车是为了让她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投入科研项目”,对于给女儿的30
万元,徐晶则表示:“我觉得,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叙述案情时,徐
晶突然老泪纵横,声音哽咽。但她很快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
有关人士称,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徐晶在取得供应商返还的高出设备采购款
的24万元和70余万元给自己用于科研时,是否得到了学校的确认和认可。如果她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得到学校的认可,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对自
己的贪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晶在为学校采购设备过程中,编造虚假理由,抬高合同金
额,并将高出设备实际价额的公款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
处。遂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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