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的非市场化行为(1) (一)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逆市场行为 对于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国内学术界进行了初步探索,但由于指标选择不同, 结果差异很大。农产品和投入要素的市场化,只是农业市场化的一部分内容,农业 市场化还应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市场化和农产品与生产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市场主体行为、政府对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内容。基于此,有学 者测度,到1998年中国农村市场化程度达到48.69%,其中,农产品和农业要素市场 化程度为30.67%,农村市场体系发育和健全程度为62.61%,农村市场运行机制健全 程度为45.63%,农民适应市场和政府调控市场的自我发展程度为55.83%。中国人民 大学的一教授也指出,1999年我国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程度不会高于50% 。 由此看出,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刚刚过半,呈现出整体滞后与结构非均衡性特 征:农业市场化程度滞后于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低于农产品 市场化程度,农业要素中土地市场化程度最低。以上主要缘于在农业及其支持系统 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逆市场行为:制度性过度竞争,行政性经济规制,单 向性双层经营,部门性市场分割。 1.制度性过度竞争 要素流动的利益导向是市场化的题中之意,但我国农业存在着过度竞争。按照 鹤田俊正的定义,过度竞争指这样一种状态:在集中度很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 业利润率很低或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 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我国农业实行家庭分散经营,集 中度低是不争的事实。根据胡鞍钢教授的研究,全国每个农民农业剩余(指出售农 产品现金收入减去用于农业现金支出)1997年为655 元,到2001年下降为340 元, 如果计入农民自身的劳动工资,实际农业剩余为负值。 2.行政性经济规制 市场经济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应该由行为主体分散决策,但我国农业中的 经济规制现象严重。我国农民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方面没有充分的自由决策权。 在“三农”问题成为政府关注焦点的情况下,部分地区更多地出现了“逼农致富” 的现象。然而,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偏好,用行政命令手段统一 规划进行结构调整。农户常常需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种植和饲养计划,甚至 要求完成规定种植的种类和品种,无法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自然风险和市 场风险的存在,再加上农户结构调整的合成谬误,一旦失败,农产不但不能增收, 反而要赔上结构调整的投入成本,因为政府在统一规划时很少投入,在失败后不愿 意也无力对农户进行补偿。 3.单向性双层经营 我国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来统的层次与分的 层次应该按照市场化方式互动起来共同面对市场,但目前统与分是行政结合,而不 是市场交换关系。统与分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按照“使用者付费”原 则,收费就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现实往往是:统的层次借服务之名来向农户索取 各种费用;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不断受到来自统的层次的干预;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往 往受到统的层次的阻挡。 4.部门性市场分割 顺畅高效的产业链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但我国农业产业链处于部门性市 场分割之中。农民只有在农业“产中”的权利,但没有充分自由进入产前、产后环 节。我国传统体制把农业产前和产后生产加工环节界定给工业部门,把农产品流通 界定给商业部门,这种农工商对立体制事实上把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人 为阻断,为农工商三部门的不平等贸易提供了条件。改革以来,我国农业产业链被 割裂的情况虽有所改善,但迄今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等)与农民的需求脱节, 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加工环节过度侵蚀产中农民利益等现象仍不时发生,农产 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处在农业、林业、经贸、外贸、劳动等不同部门的分割之中, 在一些地区,畜牧、水产、水利等管理部门也参与了市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