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寒酸生活(10) (5 )产业结构单一是造成贫困地区长期贫困的经济原因。 按国家有关划分标准,农业(包括林、牧、副、渔)为第一产业,工业为第二 产业,服务业(包括商业、运输业、科教文卫服务)为第三产业。贫困地区主要依 赖于农业,第二、第三产业基础十分薄弱。一旦农业受损,他们就缺乏恢复生产、 支撑生活的其他经济来源。据统计,1988年,全国贫困地区的情况是:种植业产值 占72.3% ,比全国同期高10个百分点。林牧副渔业产值占27.7% ,比全国同期低10 个百分点。乡镇企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23% ,比全国低20个百分点。有140 多个贫困县基本上没有什么乡镇企业。1986年,全国有72% 的贫困地区。第二产业 所占比重在25% 以下,其中有27. 8%的地区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低于15%。据中 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课题组对贫困地区低收入户来源调查,1988年低收入贫困 地区农户人均纯收入为357.6 元,其中家庭收入304.6 元,占85.18%,乡镇企业收 入10.41 元,仅占2.91% 。在家庭收入中,农业占67.58 ,非农业占32.42%。这种 单一的收入结构,是直接导致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下的经济原因。 (6 )农民负担过重是造成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原因。 从多次社会调查结果得出,农民抱怨最严重的问题是社会负担过重。调查人员 在陕西丹凤农村中了解到,农民由于负担过重,集体上访的人数增加较快。1995年 1~3月,丹凤农民集体上访达7 批211 人次,比1994年同期增加105%。1997年中央 电视台报道了陕西省贫困县子洲县农民状告乡政府的事件,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 的关注,原因就是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负担问题。从陕西丹凤、子洲这两个贫困县 中可以看出,农民不论是上访还是状告乡政府,都是因为农民的负担实在太重了, 农民无法承担了才会这样做。这种情况恐怕全国农村中都会存在,尤其是贫困地区 会更加突出。由于贫困地区第二、第三产业不发达,乡镇财政收入又极为有限,一 些必要的开支,如计划生育、民办教育、干部工资补贴,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五保 户生活保障等合理开支以及各种名目的集体项目摊派等不合理负担,都要转嫁到农 民身上,农民负担就会加重,这种沉重的负担使农民生产生活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 有些地方农民缴不上税,甚至用贷款的办法上缴税费,这样势必又加重了农民的负 担。这种恶性循环的社会负担引起的贫困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果 处理不好,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不稳定。 (7 )现行户籍制度是制约农民脱贫的政治原因。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是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全民所 有制意味着全国人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民主 权国家,包括农民在内的一切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国家资源和财产的主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 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至于对工厂、矿山、 企业、事业以及街道、公园等公共设施乃至整个城市,所有权归属也大体遵循同样 原则,即农村中农民投资的企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他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 民所有(除了一部分属于城镇集体所有以外),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和政府机关等 都是全民单位。可见,从这一宪法规定来看,农民不仅没有吃亏,而且获得了双份 权益:作为农村小集体的所有人拥有对集体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国家公民拥 有对城市的土地、公共设施和全民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农民的身份也是双重 的:他们既是农村集体的主人,也是国家城市和全民单位的主人。然而,这仅仅是 《宪法》的规定,农民要把这宪法权益转化为实际利益,还要受到明显违背《宪法 》的城乡隔离体系的制约。 前文所述的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反映出,农民是农村土地和农村集体财产的主人, 而不是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于是,城市居民凭借着对国家资源和全 民财产自然占有这种事实(由于这些资源和财产都集中在城市中),进而把国家资 源和全民财产视为自己独有的财产。占有的事实要比所有权重要得多,生产资料是 会为其占有者带来收益的。一般来说,一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越多,那么他得到的 收益就越大。当然,这里所说的“占有”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由于城乡 隔离体系不允许作为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农民与市民一道占有国家生产资料,也 就是说,农民无法实现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而惟一占有这些国有生产资 料的市民就成为实际上的真正所有者。这样,农民就很自然地被排斥在全民所有者 的实际名单之外:农民仍然是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仍然要对国家承 担应尽的义务,但在分配红利时农民就没有份了。于是,城市居民就成为国家和全 民的惟一代表,“全民”即市民,市民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就成 为“市民所有制”,国家的城市也就成了某种形式上的市民的城市。比如,北京就 成了北京人的北京,上海就成了上海人的上海。此后,农民——这些宪法上和名义 上的城市主人和全民单位所有者——如果被生计所迫来到了城市里寻找工作,一不 小心就有被城市管理者或市民以“盲流”的名义收容关押并遣送回乡的可能性,更 不用说农民们如何到“全民”那里去分享红利了。 当市民以户籍制度把农民排斥于全民的范围之外而独占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后, 农民宪法上的双重身份最终回落到单一身份——农村集体的所有人。这样城市的建 设和市民的发展由国家负担,即由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负担,农村 的建设和农民发展由农民负担。由于人数相对较少的市民占有着代表生产力发展方 向且能够增值的、能够带来最大利润和税收的现代大工厂、大企业、大公司等国家 生产资料,而人数相对较多的农民却只拥有较少的且难以增加的社会资源(19亿亩 土地),在这种资源配置严重不均的前提下,城市和农村各自独立发展,其结果显 而易见。同时,由于农民是法律上的国家主人,作为国家公民,仍然要向国家承担 纳税义务,他们应当就自己耕种的土地向国家缴纳公粮,还应当像市民一样缴纳营 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切税收。这样,就意味着,城市居民可以独享国家资源 和全民财产的一切收益,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负担;农民则正好相反,不能享受国家 和全民财产带来的利益,但必须承担对国家的负担。这也是中国农民负担的社会结 构成因。如果说我国现行的城乡隔离体系在城市里表现为是市民特权的话,那么它 在农村就表现为农民负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城乡隔离体系,没有农业户口 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农民(实质意义上而非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就不会有特定的 农民负担了,更不会存在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中国才有城乡隔离体系, 也只有中国等仅有的两个国家才有农民负担问题。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以户籍 制度为核心的城乡隔离体系正是中国农民摆脱贫困的一个畸形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