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人的感觉(5) 按照常理或国外、国内的律法,一个被告人,他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具有公民权 的人为他辩护,即使这个人并不是一名律师。但在具体的执行中,他们都感到没有 被公平对待,是低人一等的人。甚至还以为他们为民工打官司是为了骗民工的钱 (的确,这样的人也大有人在!)而对他们心生警惕——这就是他们的尴尬。 最常见的问题是,劳动部门时而承认他们有辩护权,又时而否定,这要看他们 为谁辩护了。据他们说,如果他们帮厂方辩护,劳动部门就认可,帮民工辩护,有 时就不被认可;与劳动部门的倾向一致时就承认,相左时就不予承认。而他们认为, 他们自己是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被认可的一个群体。 谢六生所以进入帮民工打官司这样一个群体中,有着自己的一段生动故事,这 主要是他一开始就同时打出了三场轰动效应的官司。 谢六生是江西宁都县人氏,1997年2月28日,他从深圳人才大市场到罗 湖区黄贝岭新湖村亨德信电子来料加工厂应聘仓管员,通过面试、笔试,3月3日 正式上班。同年的6月18日上午,有一件想不到的小事情发生了。车间广播“丁 先生接香港长途”。丁就是仓库主管丁天豪,香港人。谢六生听到广播后,抄近路 去叫丁听电话,恰好碰上了主持厂务工作的董事助理王添萍。王生气地问:“你干 吗走这里?回去!”谢解释是叫丁听电话,王很不高兴地默许了。但下班时谢发现 没有了工卡,一问才知道被王添萍搜走了。下午两点钟,主管丁天豪带了没有工卡 的谢六生上班,被人事科的张伦菊拦住。这时,王添萍走过来扯下了谢六生胸前的 厂牌,并通知保安不准谢进厂。紧接着,张伦菊通知谢回宿室搬走行李;会计让谢 领走工资。谢花375元办理的暂住证被扣,经丁天豪向王添萍求情才要回来。临 走前,只给了他前3个月的工资,谢要求6月份的津贴一起领,厂方说6月份没有 津贴。谢据理力争,厂方告之“大家都是这样扣的”。 谢六生认为,自己早在3月中旬即与厂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 月,即1997年3月3日至6月2日。但厂方于6月18日突然单方违约开除其 出厂,已严重违反劳务合同和劳动法,应负法律责任。于是,谢向罗湖区劳动局写 下了第一份投诉材料。 深圳市劳动局门前。照相者为谢六生。7月5日上午,罗湖区劳动局监察科一 位姓王的队长通知谢六生去亨德信电子厂核实被克扣的工资。下午调解时,厂方出 示了3份“通知书”,其中一份是5月29日以谢“不服从主管安排工作”而作出 的警告处分。经调查核实,警告书上的“员工签名栏”内未有谢六生的签名。为此, 调解人员认为厂方违反《劳动法》是事实,但谢六生违反厂规也是事实。因此,对 谢六生提出的赔偿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只同意厂方补发谢被扣的工资。谢六生不 服,将“状”告到了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7年9月9日,罗湖区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谢六生的投诉进行调解,认为厂方解聘谢“是有依据的、合理 的”。之后,在谢六生再次不服调解时,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裁决:一、 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聘决定;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6月份工资及加班费 人民币240.51元;三、仲裁费1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这次纠纷进展到此,已经耗时快半年了。 谢六生觉得这次裁决仍是“各打五十大板”。吃亏的还是他们打工的人。于是 在12月,他慕名找到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毓斌,向他诉 说心中的不平,并委托他代理诉讼,状告“亨德信”,没想到结果与一审判决与仲 裁判决相差无几。 谢六生认为,这种结果是周律师造成的——按照劳动法的“原汁原味”,他起 码应该得到1万元以上的赔偿。他撇开周毓斌毅然上诉。1998年8月,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谢六生与“亨德信”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厂方以 “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将谢解聘不当,应赔偿损失费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 08元。3个月后,经过申请强制执行,谢六生好不容易才拿到了这笔款项。 上面可以称之为谢六生的第一场“法律大战”。 第二场法律大战在他与代理人周毓斌中展开。 谢六生认为,他所以官司没有打赢,是周律师的“不作为、负作为”,于是在 1998年12月23日,一纸诉状将周毓斌推上了被告席。 谢六生诉称: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与“亨德信”劳动争议案时,周毓斌 故意迟到半个多小时;对厂家指控我违反厂规的三份所谓“证据”,他不仅不依法 揭穿、驳斥,反而与厂家同流合污,说伪证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要我承认。周 还当庭威胁我,说什么“再不服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闭庭后,被告周毓斌劝阻 我:不要告了,这是小事,经历一下就行,以后吸取教训。更为可恨的是,被告以 “义工”免费代理提供法律援助为名,招摇撞骗,收取我400元,除法院立案费 50元,交通费50元外,白白诈取了我300元…… 被谢六生告上了法庭,周毓斌和他的妻子都“气炸了肺”,他们认为辛辛苦苦 帮谢六生打官司,他反而恩将仇报,太不是“东西”。于是在1999年2月25 日,周毓斌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告谢六生滥用诉权“以怨报德,随心所欲 地捏造并散布了虚假事实,诋毁他所取得的荣誉,严重地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荣誉 权。”他要求被告谢六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 费、误工费等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