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诺骨牌(2)
法律索赔与资产黑洞周正毅持有上海地产75% 股权,持有商贸控股743%股
权,周正毅本人为上海地产董事会主席,毛玉萍为上海地产总经理,兼商贸控股董
事会主席。
“周正毅事件”后,上海地产、上海地产控股股东新农凯公司、商贸控股等都
已被法院颁令委任了接管人。其中,“新农凯”公司寻求出售其所持上海地产控股
权。上海地产控股股东“新农凯”接管人称,已于2003年7 月23日邀请各方人士就
“新农凯”所持上海地产2.89亿股股份提出初步收购建议。
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2003年7 月29日发布公告称,已向周正毅、毛玉萍展开
法律诉讼,将其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要求索偿2.67亿港元。香港高等法院已
于2003年7 月23日就此向周正毅、毛玉萍二人发出传讯令状。
上海地产认为,周正毅及毛玉萍在2003年4 月22日至5 月30日期间,违反个人
诚信责任,在未取得上海地产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将该笔2.67亿港元款项擅自挪
作个人用途,或通过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银行户口转汇至若干第三者。
上海地产起诉周正毅、毛玉萍偿还2.67亿港元一案随后的结果是,因周正毅(
第一被告) 未能于指定时间内对有关法律诉讼提交任何抗辩通知书,上海地产取得
香港高等法院“对周先生因欠缺抗辩通知书而作出索偿2.67亿港元连同利息之判决”。
上海地产同时于2003年8 月23日终止了对毛玉萍( 第二被告) 的法律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还在2003年8 月28日颁布令状,上海地产接管人已被委任为该令
状中所指称的属于周正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财产的接管人,并有权管理该等财产,
以保存其价值及调拨该等财产,以便于偿还上述判决的款项。
上海地产同时对Great Center Limited展开法律诉讼,要求索偿5315.73 万港
元。香港高等
法院已于2003年7 月17日就此发出传讯令状。上海地产认为,被Great Center
Limited 在2003年4 月4 日收取的该笔款项,应为上海地产合法所有。
此外,资料显示,上海地产下属两家子公司涉及内地两笔共计6.5 亿元人民币
非正常贷款,其中绝大部分也已被转移,有近半贷款不知去向,上海地产接管人正
在与各方交涉。
资产黑洞在周正毅旗下另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商贸控股中也显露无遗。商贸控股
接管人已查明,在2003年4 ~5 月间,公司有多笔款项被转移,为此,商贸控股提
出约6990万港元的索偿款项,并拟将一家香港银行,商贸控股若干执行董事、行政
人员及雇员,Great Center Limited之所有董事或授权签署人作为被告人。
此外,商贸控股还公告称,公司接管人又发现曾有一笔约3700万港元款项被转
入周正毅及毛玉萍全资拥有的农凯公司账户。公司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
凯偿还相关款项及利息。商贸控股接管人表示,公司已掌握有力证据,并于2003年
8月23 日就要求农凯偿还3700万港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等展开法律程序。与此同时,
为避免农凯资产被动用,公司已申请并于2003年8 月22日成功取得高等法院颁布的
禁止令。农凯被禁止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理高达3700万元资产或令资产减值。
起诉毛玉萍
香港廉政公署2003年12月1 日正式落案起诉“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妻子、香港
上市公司“上海地产”总经理毛玉萍等5 人,控告他们涉嫌操控公司股价,以及盗
用公司款项等罪名。
5 名被告分别是41岁的毛玉萍,她的私人助理钟秀玲,30岁;两名经纪人,包
括41岁的林启声及44岁的张柏友;以及29岁的“上海地产”董事龚倍颖。
香港廉署是在2003年6 月调查涉及中银香港的一宗贪污案件时,将上述5 名被
告拘捕的。
2003年12月2 日早上,涉嫌操控股价的“上海地产”总经理毛玉萍及另外4 人
由廉署押解到西区裁判分两案提审,后均获保释。
毛玉萍被控于2002年6 月1 日至2003年5 月31日期间,连同私人助理钟秀玲,
以及2 名经纪人林启声及张柏友,操控上海地产股价,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涉及
交易金额35亿元,他们共涉及7 项罪名,还包括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和作出失实陈述
等控罪。
法官应控方要求,将案押后至2004年2 月27日转由东区法院再提讯,以便控方
有更多时间调查和搜集资料。毛玉萍等人均获保释,其中毛玉萍的保释金额维持了
她在廉署保释时的500 万元,并交出旅游证件。
另一名被告龚倍颖,被控盗窃及伪造账目罪,有关涉嫌罪行在2003年4 月4 日
发生,涉及一笔5300万港元款项,而这笔款项属于“上海地产”的一家附属公司。
其中涉及40家公司共200 个户口,控方称需要时间邀请专家协助调查,要求将案押
后6 个月,法官接纳要求,将案押后至2004年6 月2 日再提讯。
龚倍颖另被控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指控她涉嫌于2003年5 月29日,就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一家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与毛玉萍及其他两名人
士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其后,毛玉萍及其私人助理钟秀玲曾向法庭申请更改保释条
款,让两人与案中3 名控方证人
接触以处理私人事务,但法官以案情严重及复杂为由,拒绝两人的申请。毛玉
萍及其私人助理钟秀玲通过律师表示,其中一名控方证人李某,是毛玉萍的密友兼
助手,两人相识逾10年,另外两名萧姓及李姓证人多年来也协助过毛玉萍管理财产,
当时正为毛玉萍处理1000至1500份合同,每张合同平均值200 万元,所以毛玉萍须
向他们作出指示。
另一名控方证人施某则为装修工头,正为毛玉萍的居所装修,毛玉萍需给予对
方进一步指示,以便他准确地完成工作。
但法官表示,由于案情严重及复杂,不能批准有关申请,案件继续押后至2004
年2 月27日再次提审,其间保释条款不变。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