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庭中的较量 “咣当”一声,铁门在身后锁上,王建业痴痴地站在深圳市看守所的监舍里, 这里离他的家并不太远,但是他恐怕永远回不了家了。监仓,也许是他人生旅途中 的最后一个驿站。 王建业和史燕青终于走上了庄严的法庭,但这一切并不是这个特大经济犯罪案 件的结束,而是又一次较量的开始。法庭作为一个特别的舞台,又演绎出一幕幕人 生故事,拆射出一对扭曲的灵魂。 “咣当”一声,铁门在身后锁上,王建业 痴痴地站在深圳市看守所的监仓里,这里 离他的家并不太远,但是他恐怕永远回不 了家了。监仓,也许是他人生旅途中的最 后一个驿站 1994年9月的一天,一辆囚车从广州市的广东省看守所开出,沿广深高速公路朝 深圳开来。车进南头关以后,司机把车驶上了南头立交桥。从桥上下来,一条笔直 的水泥大道豁然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宽敞的北环大道车流如鲫,囚车里的犯人望着 眼前越走越宽的大路,却闭上了眼睛。 这是被押回深圳接受审判的王建业。 当年他初来深圳时,还没有北环大道,那时只有弯弯曲曲尘土飞扬的小路,他 目睹了北环大道的立项、设计、建设、通车。此时,他是否在感叹:生活中的路越 建越宽,为什么自己的人生路,却越走越窄?!他闭眼的瞬间是不愿接受眼前的事 实,还是对人生的一种无奈? 无论王建业有什么感慨,囚车义无反顾地朝着它的既定方向深圳梅林急驶。 几十分钟后,囚车在一个挂有“深圳市看守所”牌子的大铁门前停住,看守所 已事先得到通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正在等待着一个“要犯”的到来。 囚车的车门打开了,王建业从车上走下来,他戴着手铐,面色蜡黄,眼睛中流 露出阴冷的神情。 王建业抬头望着深圳市看守所的大门,微眯起眼睛,神情木木的,他那张脸像 冷冻过一样,满面冰霜。 他是不愿意看这个冷峻森严的铁门,还是在掩饰自己内心一股“往事不堪回首” 的苦涩?! 这个铁门,他并不陌生。 两年前,就是在王建业被捕的前一年1992年(记得那是深圳市中信银行行长高 森祥因受贿罪被枪毙不久),王建业曾来过深圳市看守所。那时,他是作为上宾、 市政府的一位手握实权的处长到这儿来“视察”的。 当时看守所要更新囚车,其购车指标必须要由计划局审批,具体由王建业负责。 报告送上去以后,掌握着审批大权的王建业突然对看守所有了兴趣,亲自来到看守 所“视察”。他在看守所“视察”了监号、设备、以及在押人犯的情况,还特别在 监仓前位留了好久。当时,他望着监仓里关押的人犯,尤其是曾经关押过高森祥的 那间监仓,恐怕绝不会想到两年后自己也被关进了这里。 “视察”了看守所后不久,王建业批准了看守所更新囚车的报告。 我不知道,这一天王建业坐的囚车是不是当年他亲笔批准购买的囚车,但是当 年的“座上客”,今天就要关在他当年亲自“视察”过的看守所的监仓里,成了实 实在在的“阶下囚”,命运就是这样捉弄王建业?! 办完一应手续后,王建业被打开手铐关进了一间监仓。 看守所方面,知道王建业是一个重大案件的罪犯,又是一个不认罪的犯人,在 看守所的关押期间,要完成起诉、审判、量刑,因此,看守所的工作量一定会加大。 看守所为此作了充分准备。 沉重的铁门在王建业身后“咣当”一声锁上。坐在监仓地铺上的人犯,一个个 都用冷冷的目光盯着这个新来的、非同一般的、将要在监仓里占去他们并不宽松的 “一席之地”的人犯,很显然,这目光并不友好。 王建业用更冷的目光,把他们一个一个扫视了一遍,鄙视、威严的神情硬是把 盯着他的目光“顶”了回去,然后将简单的行李放下,一声不响地坐到地铺上。坐 在地铺上的人犯,不得不挪动着身体,无奈地为他让出一席之地。 监仓,对王建业已经不陌生了。1993年9月20日在泰国被抓,坐过泰国的监仓。 1993年9月30日从泰国押回关在广东省看守所,又坐了中国的监仓。一年后的今天, 他回到了深圳,坐进了他“发迹”和“沦落”地方的监仓。看守所离王建业在深圳 的家并不十分遥远,但他恐怕永远回不了自己的家了。 监仓,也许是王建业人生旅途上的最后一个“驿站”。 法律,对任何践踏它的人永远是无情的。 史燕青也从广州市看守所被押回了深圳,王建业和史燕青于1994年9月从广州押 回后,都关押在深圳市看守所。 这时,这个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庞杂的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基 本结束,王建业、史燕青在这里等待着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 1994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建业和史燕青以受贿、贪污、投机倒把、 重婚、偷越国境等罪,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建业在法庭上的表现,也许让很多 读者费解:香港有着三个银行帐户,存着 数百万美元,这个迄今为止作为个人受贿 仍是中国最大受贿案犯之一的王建业。怎 么会把自己扮成一个“无辜者”出现在法 庭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31日正式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工作的有审判长龙光伟,审判员杨金山、陈 麟基,书记员邓晓琴。 法庭通知王建业、史燕青及其家属,依照《刑事诉讼法》作为被告有权委托律 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王建业的妻子给王建业找的辩护人是深圳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士林、薛庆 予。史燕青的弟弟给史燕青找的辩护律师是深圳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女律师王燕燕、 北京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冲。 黄士林律师与王建业认识,他们曾是党校的同学,但是并没有什么私交。王建 业当时是一个大权在握的处长,而且如日东升,前途无量;黄士林是一个没有什么 实权的干部,一个学经济,一个学法律,两人当时恐怕找不到什么共同语言。之所 以有些熟,是黄士林的围棋下得不错,而当时王建业也迷上了围棋,党校学习期间, 一有空闲。王建业就端着个棋盘来找黄士林对奔。 王建业棋艺一般,但却特别入迷,一盘棋一下就是好半天,他盯着棋盘就是不 下“战场”。黄士林棋艺不错,但碍着这个大处长的面子,赢也不是,输也不是, 又不好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但又确实不太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陪太子读书”。后 来一到有空,黄士林就躲着王建业。 党校学习结束后,两人各奔东西,再没有什么交往。如今,黄士林是一名律师, 王建业却成了一名囚徒,当年从党校分手的同学,如今却相会在看守所。所以,接 受王建业妻子的委托后,黄士林来到看守所见王建业,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王 建业,你还认识我吗?真是人生何处不相逢。”王建业苦笑着点点头。 王燕燕和徐冲接受史燕青弟弟的委托后,于1994年12月四日下午,来到深圳市 看守所见史燕青。 史燕青那天穿了一件灰色的毛衣,走进接见室时,就一屁股坐在凳子上。律师 问:“我们接受你弟弟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你同意吗?”史燕青点点头说: “同意。”接着,律师就案件本身的问题展开了调查,可在调查中,律师发现,尽 管史燕青从1993年7月1日被收审到如今已经一年半了,可她仍然说不清自己的问题, 叙述仍然含糊不清,没有条理。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她阐明作为一个被告有哪 些权利,帮助她理顺思路,认真严肃地弄清她的问题和履行一个律师的义务。 日子,有时只是翻一张日历纸那样的平常,翻过去以后再也记不起来。有时却 让你一辈子忘不了,一旦提起这个日子,你就会油然生出一股刻骨铭心的感觉。 1995年1月5日是一个极为平常的星期四。这时,王建业的故乡长春还在飘着雪 花。史燕青的家乡黄石仍在刮着严冬的寒风。地处亚热带的深圳,虽是一年当中最 冷的日子,却也只是内地初春的气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月5日这一天开庭公开审理王建业、史燕青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书建出庭支持公诉。 黄士林、薛庆予作为王建业的辩护人到庭坐在辩护人席上。 王燕燕、徐冲作为史燕青的辩护人也准时到达法庭。 法庭第一次开庭这一天,我还没有开始采访王建业、史燕青案件,甚至连王建 业、史燕青案的基本情况都不太了解,只是曾道听途说过一些传闻,而且是一些传 得离谱的“故事”,我既不相信,也没往心里去,所以,开庭日期我并不知道,因 而非常遗憾的是,第一次开庭我没有到达现场。 法庭是公开审理的,因此那一天旁听席上坐满了各传媒记者。王建业的妻子和 史燕青的弟弟都到庭旁听。各报社、电台、电视台都对当天的审理发了消息。 法庭上的辩论情况,我后来采访了当时在场的记者以及审判长龙光伟、王建业 的辩护律师黄士林和薛庆予、史燕青的一二审辩护律师王燕燕和二审辩护律师冉志 刚。为求准确,我又参阅了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和记录,基本弄清了一审庭审情况。 但由于我不在现场,所以少了当时的气氛、环境、人物和辩论过程等细节的描写, 也就没有了王建业、史燕青在法庭上表现的叙述。 1月5日上午8点50分左右,王建业和史燕青被法警带进了法庭。法庭内立即发生 了一阵小小的骚动,因为大部分在座的人包括在场的记者、法庭的一般工作人员, 都是第一次见到这个轰动性大案中的轰动人物。就是王建业、史燕青的亲属和朋友, 他们从1993年7月1日至今,也是第一次见到王建业和史燕青。有人站了起来,伸长 了脖子想看清楚王建业、史燕青到底是一个什么样子。 王建业、史燕青两人都是一副故作镇静的样子。王建业目光冷冷的,脸上像涂 着防冻的蜡,黄黄的看不出一点表情。史燕青走进法庭东张西望,好像在法庭里找 熟人,目光在法庭上睃来扫去。 被告席并不太大,一圈木围栏围成的空间刚好只能容下两个人,王建业、史燕 青走进被告席后,法警就将本围栏的门关上,王建业、史燕青肩并肩地坐在被告席 里。 审判长宣布开庭时,让两被告起立,王建业、史燕青在狭窄的被告席里紧挨着 站立。当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时,审判长让王建业、史燕青坐下。 以下的文字也许是冗长枯燥的,我这样写的目的出于三点考虑: 一、在写一个中国特大受贿贪污案时,我必须要说清楚王建业和史燕青是如何 犯罪的,“特大”在哪里?一审二审法官也认为必须说清楚王建业、史燕青的犯罪 事实和法庭是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事实依法量刑的。而要准确无误地说清楚他们犯 罪的过程,只能引用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特点是要求准确简练,而不会写得绘声 绘色; 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较为详尽地记述了王建业、史燕青的案子审理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说明,我国的司法制度一天比一天完善,王建业、史燕青作为一个特 大经济案件的案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充分享有了法律赋予一个被告的一切 权利; 三、我不作任何描述的写法,是想读者和我一道走到法庭上,亲自看一看整个 王建业、史燕青案的庭审过程,相信会有各自的感想。 起诉书认定:1992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建业先后给H(另案处理)承包的深 圳市某公司业务部(遵照有关方面意见,本文不出现指证人、行贿人的姓名及其单 位的名称,故特以字母代之)审批了15000吨进口钢材指标,为了表示感谢,H让其 业务员于1992年8月13日在某银行以“王建业”的名字开设了一个帐户,存人人民币 40万元,送给了被告人王建业。 1992年12月2日被告人王建业在经手给深圳市某公司审批2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 中,向H索要美金40万元,并要求H给他汇到香港的私人帐户上。H利用王建业提供给 他的某国际贸易公司的空白合同和发票,伪造了一份进口钢材1100吨假合同,凭此 合同于1992年12月5日将40万美元汇到了某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3月8日按 被告人王建业的要求,将40万美元汇到了王建业、史燕青在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 帐户上。 1993年4月被告人王建业在经手给深圳某公司审批12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中,又 要求H汇出50万美元到他在香港的私人帐户上。之后,被告人王建业汇给H人民币11 0500元,作为购买50万美元的人民币。H于1993年4月19日把120万美元汇到香港某实 业公司的帐上。该公司老板于1993年4月对日按H的要求,把其中的50万美元汇到了 被告人王建业在香港另一银行的私人帐户上。被告人王建业汇给H的106755元人民币 只能购买144970.11美元,其余的356029.89元美金H送给了被告人王建业。 1992年6月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王建业先后经手批给深圳市某(集团)公司 37500吨钢材,9000吨水泥,9000立方米的胶合板及25000吨进口油的指标。1993年 3月被告人王建业向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属下的某联合公司经理L(另案处理)索 要人民币312755元。L于1993年3月6日汇出人民币230万元,3月12日汇出人民币827 55元,共计人民币3127500元到被告人王建业指定的某公司的帐上,送给了王建业。 1993年4月被告人王建业要求L将深圳市某(集团)公司申请到的10000吨油指标 让给被告人史燕青。被告人史燕青答应给128万元人民币的批文费。L将10000吨进口 油指标转给被告人史燕青后,被告人史燕青将指标交给其所在公司并向公司领导谎 称要付50万元人民币的批文费,并于1993年5月22日从其公司提走现金50万元人民币。 后L让史燕青将给他的人民币28万元批文费送给了王建业,余22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 史燕青占有。 1993年6月24日被告人王建业在经手审批给深圳市某建材公司150万美元的外汇 额度中,要求该公司经理Z(另案处理)把其中60万美元汇到他在香港银行的私人帐 户上。1993年6月28日被告人王建业汇给2339万元人民币,作为购买该60万美元的人 民币。Z在同一天把58.8万美元汇到香港某公司帐上。该公司老板则按Z的要求把此 款全部汇进了被告人王建业在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帐户上。购买58.8万美元共需 要人民币4401180元,其中有1011180元人民币Z送给了被告人王建业。 1993年5月被告人王建业、史燕青合谋,由被告人王建业为史燕青所在的公司安 排3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由史燕青向其公司谎称该外汇额度是她的一个朋友从xx部 弄来的,需要付452万元的中间差价及手续费。被告人史燕青先后从公司提走452万 元人民币,其中将人民币150万元已买成美元汇到了被告人王建业在香港某商业银行 的私人帐户上。 起诉书认定:1992年4月,被告人史燕青通过王建业介绍承包了深圳市某物资公 司业务部,然后以某物资公司的名义,先后共向市计划局申请到进口钢材6500吨, 胶合板5700立方米及外汇额度450万美元的批文。其中有5000吨的钢材指标和19442 00美元的外汇额度,被告人史燕青倒卖给深圳市某公司业务部经理H,H先后共付给 被告人史燕青批文费2594922.74元人民币;另外还有胶合板5700立方米和1425800美 元的外汇额度,被告人史燕青则倒卖给深圳市某保税行经理Q(已自杀),Q先后分 多次付给史燕青批文费1023500元人民币。 199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建业先后经手为宝安县某公司审批了13250吨钢材、 4500立方米胶合板的指标。1992年6、7月间被告人王建业要求该公司经理Y(另案处 理)给他和史燕青办理外国护照。Y于1992年10月付了2.5万美元为被告人王建业。 史燕青办理了洪都拉斯护照。 被告人王建业、史燕青于1992年6月9日分别化名“李亚平”、“余芬”,采用 弄虚作假的手法,将户口从广东省河源市灯塔镇迁移到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七星屯, 1992年6月30日被告人王建业、史燕青在该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人王建业在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传讯后,于1993年7月4日纠集深圳市某联合 公司业务员C(另案处理)和深圳市某保税行经理Q畏罪潜逃至广州、长沙、昆明, 并于1993年7月10日从云南边境西双版纳的勐腊偷渡到缅甸,之后到了泰国。直至1 993年9月20日在泰国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押解回国。 综上所述,计被告人王建业单独受贿人民币4818680元,美元781029.89元,与 史燕青共同受贿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史燕青贪污人民币22万元,投机倒把从中牟 利人民币3618522.74元。上列犯罪事实,有行贿人的供述,有证人证言及银行收款、 转帐凭证、存折为证,有两本洪都拉斯护照、结婚登记表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足以认定。 起诉书认为:王建业身为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 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王建业身为中国公民、国家干部,无视我国边境法律, 偷越国境,构成偷越国境罪;王建业已有配偶仍采取欺骗手段,化名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构成重婚罪。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史燕青与王建业勾结,共同受贿人民币150万元,构成受贿 罪;史燕青在担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期间,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款占为己有,数 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在以某物资公司名义向市计划局申请进口免税物资批文和外 汇额度后,倒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史燕青明知 王建业已有配偶仍采取欺骗手段,化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重婚罪。 公诉人最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对被告 人王建业、史燕青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很显然,王建业对《起诉书》起诉自己犯罪的内容是有充分准备的(根据法律 规定,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正式起诉前,将《起诉书》下达给了王建业)。王建业在 法庭上否认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部分,他作出了这样 的自辩:对受贿贪污犯罪部分,他说是别人借用其名义和帐号转移财物;对香港帐 户里的钱,他说是别人做生意的钱,不是他的钱。王建业甚至还说,“李亚平”确 有其人,是他的朋友,在加拿大,帐户内有部分款也是“李亚平”的;对其偷越国 境,王建业说是遭到检察机关非法拘禁后,其个人为说明事情真相才外逃的;对于 重婚,王建业说是为办外国护照而进行的假结婚。 王建业否认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 王建业的辩护律师黄士林在法庭上致辩护词,他说:“起诉书指控王建业犯有 索贿受贿罪,并列举了王建业索贿受贿的8项事实。经我们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 被告人,调查取证并参与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起诉书所列上述8项索贿受贿事实,均 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接着,黄士林对起诉书所列8项索贿受贿指控存在的问题一一阐述。 其主要观点为:一是认为行贿人证言不实,且是单方面证词,不能据此认定被 告人有罪; 二是认为王建业给行贿人带来的好处,不足以使行贿人向王建业行贿指控的巨 款; 三是认为不能认定进入王建业帐上的钱,就是王建业的个人所有,如青山泉等 人在王建业的帐户上有几笔款项进出。 黄士林发言完后,律师薛庆子作了发言,主要是对黄士林的辩护词进行了几点 补充,强调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 黄士林律师与薛庆予律师的发言,风格各有不同:黄士林声音洪亮,语流稍快, 坐在旁听席后排的人都能非常清楚地听到他的每一句发言。薛庆予律师音色低沉, 语流缓慢,一个字一个字地吐出,仿佛要把每一句话送到每一个人的耳朵里。两位 律师不同的讲话风格,给人们留下很深的印象。 徐冲是北京第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王建业、史燕青一案辩护人中唯一不是 深圳本地的律师。徐冲和王燕燕所撰写的史燕青辩护词,显然是经过反复推敲,可 以说是字斟句酌的。我事后见到徐冲在法庭上致的辩护词,厚厚一沓非常讲究措词。 徐冲律师代表史燕青的辩护人致辩护词,他首先说:“我们深切地感到在本案 中,检察院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20几本案卷即为明证。虽然如此,作为本案 第二被告人史燕青的辩护人,我们仍然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在本案中,起诉书就被 告人史燕青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 法律不当,现在就我们的这一观点,根据起诉书对被告人史燕青的指控顺序,我们 分别叙述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起诉书中认定史燕青从10000吨进口油指标中贪污22万元人民 币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中认定史燕青在办理本公司300万美元外汇额度中,与王建业共同受 贿人民币150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该指控中没有行贿人; 三、起诉书认定史燕青投机倒把罪不能成立,因为史燕青并未承包某公司业务 部,且围绕批文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在法人间进行的,史燕青个人既无此权力也无此 能力进行此项活动; 四、起诉书认定史燕青的重婚罪定性不准,因为,史燕青与王建业并不是事实 婚姻。 徐冲发完言后,王燕燕又作补充发言,王燕燕作为一名女律师,更多一分细腻。 她的发言声音不高不低,讲话不紧不慢。 王燕燕主要强调了起诉书中关于王建业和史燕青在办理3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中 “合谋”受贿的指控,认为“合谋”证据不足。 王燕燕发言时,已是元月6日的中午近一点钟了。 法庭在审理中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其中有关当事人的证言详细说明了其送钱 的时间、理由和方式,并有相关的书证材料相印证。证人、证言和书证材料还说明 这些钱确实已进入了王建业、史燕青在香港的私人帐户,王建业对此有支配权并且 已实际使用了其帐上的这些钱;王建业和史燕青在境外办理的信用卡,所消费的款 项均授权信用卡公司从其私人帐上支付。 法庭出示的材料还证明,王建业被押回国时,经办押解事宜的检察机关并未就 定罪量刑问题作出承诺。 法庭调查和辩论进行了两天,接着休庭转入法庭评议。 王建业在法庭上的表现,也许让很多的读者费解:香港有着三个银行帐户,帐 户里有着数百万美元,检察机关所侦破的这个迄今为止作为个人受贿仍是中国最大 受贿案犯之一的王建业,怎么会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无辜者”出现在法庭上? 这里,我不准备去陈述王建业对自己犯罪行为申辩理由的荒谬与真买,因为, 接下来将有法庭断定这一切。作为一个作家,更感兴趣的仍是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和 他的思维方式。可王建业的内心世界是不向任河人打开的,我们只有来追寻王建业 案发以后的思维轨迹和行为演变,更多的了解王建业其人,也许从中可以找到解开 我们疑问的答案。 案发以后,王建业的行为演变可以分为第一次被抓和从泰国追捕回来以后的两 个阶段,两个阶段中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变化是不一样的: 1993年的7月1日(准确地讲,应该是7月2日的凌晨),从王建业闯进史燕青的 家被收审时起,他就非常清楚自己的问题和面临的处境。这时,最后一笔贿款,还 在从深圳转往香港银行帐户的路上,因此他脑子中只有一个问题:是否自己在香港 的银行帐户被检察院发现了?此时他非常明白,如果这些银行帐户被发现对他来说 将意味着什么,因此,他决定铤而走险——出逃。 逃出来的第一件事,并没有像其他逃犯一样,马上去找藏匿的地方,而是立即 打电话让人速去香港把他三个银行帐户上的数百万美元转移出去。如果这些钱是别 人利用他的帐号做生意(姑且不谈一个政府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在香港三家银一行开 有帐户,难道专门是为了借给别人做生意?),为什么要这样急忙转移资金。王建 业在法庭上是这样解释这个问题的,“我怕说不清楚帐户上的钱。” 我不明白,数百万美元的巨款,又是别人的钱,怎么就说不清楚呢?而这些 “生意人”为何一定要将自己做生意的钱,说成是行贿王建业的赃款呢?要知道只 要是赃款,就要依法没收的,他们为什么将成千万元钱当成赃款而弃之不顾呢?! 接着,王建业从深圳逃往广州急忙赶往长沙,他的解释是:是去找一位知情人 说明问题,因为这位知情人能帮他说清楚他与史燕青关于300万美元额度的情况。但 这名知情人不愿见他,他才匆匆逃往昆明,然后偷越了边境。 可在逃跑的路上,他始终在用电话联系所有的行贿人,让他们立即躲起来,所 以检察机关在追捕过程中,找不到一个知情人。既然这些人都是生意上的伙伴,而 他们是最能说明王建业帐户上的钱,是他们“借用帐户做生意”的,那为什么王建 业不要他们出来为其证明清白,而要让他们“避一避”呢?! 王建业在泰国被捕以后,曾不止一次对泰国警方说,如果将他押回中国,他必 死无疑。仅仅是将帐户借给别人做生意,怎么就一定认为自己会必死无疑呢?!而 且在泰国企图行贿泰国警官,开价是100万美元。既然帐户上的钱是别人借用做生意 的,王建业又从哪儿去拿出100万美元的巨款去行贿泰国警官呢?! 从泰国押回中国后,法庭开庭前他曾对律师说过,如果他一审被判处死刑,他 将不准备上诉。这样看来,他对自己案子的结果是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的,这个思 想准备就是他多次所说的“必死无疑”。 那么,这个“必死无疑”的思想准备出于一个什么样的基点呢?王建业为什么 一定认为自己会“必死无疑”呢?因为王建业自己最清楚自己的问题,因此也就完 全明白自己问题的性质,也知道这个性质的结果。所以,他知道自己“必死无疑”。 这个时候,好像王建业已经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自己的结局了。因此他拒 不认罪,也不奢望争取宽大处理,静静地等待着最后的时刻,好像已经把生死置之 度外了。 慢慢地这个思维轨迹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的基点出于对当初“必死无疑”认 识的相反——强烈的求生欲望。 我采访到的所有能与被捕后的王建业接触的人,后来都感觉到,在看守所里的 王建业虽然表面冷峻木然,仿佛“视死如归”了,实际上内心深处还是奢望能活下 来,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求生的欲望越来越强烈。 王建业为求狡辩;钻研了大量的法律 书籍;史燕青正好相反,自始至终没有弄 明白作为一个被告该如何配合律师理清 自己的问题 王建业在写给律师关于他案情申辩的材料中,有一段与案件无关的话,他说, 我一生有过几次大难不死,一次是中学时代学游泳,差一点淹死,后来遇救绝处逢 生;一次是从深圳出逃泰国的过程中,从云南昆明到西双版纳的途中,租用的出租 车突然翻车,他们从翻倒的车中爬出,竟安然无恙,而出租车却损毁严重。王建业 接着说,几次遇险几次都化险为夷,几次都出现了奇迹……王建业内心深处渴望着 这次也能出现奇迹,但他又清醒地认识到,这次将会是在劫难逃了。但他那种溺水 人抓稻草的求生心理,始终贯穿在王建业整个法庭审理和上诉期间。 但是王建业求生心理的表现和高森祥(原深圳中信银行行长,因受贿被叛死刑) 不一样,高森祥的求生心理表现在认罪忏侮和对过去清贫生活的向往(高森祥在临 死前留下的三条遗言中,最后一条是要求在他死后,把他的骨灰埋在他小时候放牛 的山坡上)。王建业的求生欲望却表现在对自己罪行的否认和千方百计从《起诉书》 上寻找为自己申辩的理由。 比如,《起诉书》中认定的1993年3月王建业向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属下的某 联合公司经理L索要人民币3127500元的犯罪事实,王建业就抓住受贿款的500无尾数 一再申辩,结结巴巴反反复复唠唠叨叨地说:“我既然要了他300多万,还要他那5 00元的尾数干什么?” 所以,王建业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后,在看守所里一直“潜心”研究 《起诉书》上指控他的经济犯罪,“潜心”研究法律,绞尽脑汁在想着怎么把自己 在香港帐户上的钱说成是别人的,而且编出的这些故事要编圆,有时沉浸在自己 “创作”的故事之中。 有一次,律师去接见王建业。王建业一个人在叙说自己的案情,说着说着就沉 浸在自己的故事之中,自顾自说,而不顾律师是否听明白了。以至于律师为了弄清 案情而插话询问时,他竟烦躁地冲律师猛然一拍自己坐的凳子,又发起了“处长脾 气”:“听我把话说完好不好!”律师严肃地告诉他,我们是依法来担任你的辩护 人的,弄清你的案情是我们的首要责任。 在整个庭审期间,王建业并没有摆正被告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他不是十分尊 重律师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虚心向律师请教。每一次接见,他不是 向律师首先说清楚自己的问题,而是总希望律师先说,他像当处长时一样听取汇报, 想以此从律师的口中,了解案件进展的情况。他每一次在自己的案情调查中,不是 仔细向律师说明问题,听取律师的意见,而是想指挥着律师如何如何去调查。 担任王建业辩护人的黄士林、薛庆予都是深圳司法界有影响的律师,面对王建 业的这种表现,一边依法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一边又要纠正王建业的错误认识,自 然多了一层困难。 王建业在看守所里也在研究法律,他钻研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以致后来王建业 与律师交谈中满口的法律专用名词,让律师都感到吃惊。 史燕青的情况与王建业正好相反,她自始至终没有弄明白作为一个被告该如何 配合律师弄清楚自己的问题,而且对自己的案情总是处在一个“似明非白”的状况, 常常望着律师不知所云。史燕青的辩护律师王燕燕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律师,总是 十分耐心地尽到一个辩护人的责任,帮助史燕青弄明白自己的问题。刚开始史燕青 每次见律师只痴痴地坐着,后来见到律师,她热情地拿着一块抹布给律师擦凳子上 的灰。 当初不可一世的王建业和“百万富姐” 史燕青,与惯盗窃匪一起排着队。一审判 决下达后,两人共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7日上午,王建业、史燕青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开庭一审判决。 我参加了宣判的旁听。 那天下着雨,9点钟前我准时赶到了法庭。除了审判人员、法警和王建业、史燕 青的家属,法庭内参加旁听的人员不多。 我看见了王建业的妻子,她在法庭内显得有点焦躁不安。 8点50分囚车准时开进法院大院,隔壁法庭在审理一个刑事案件,从囚车上押下 来一串犯人,最后两人是王建业和史燕青。也许是出于安全上的原因,所有犯人是 串铐在一起的,当初不可一世的王建业、史燕青如今和那帮惯盗抢劫犯在一起排着 队。到法庭门口,法警将王建业和史燕青与其他刑事罪犯分开,但王建业和史燕青 仍铐在一副手铐上。 法警将王建业、史燕青押进法庭。 走进被告席以后,王建业和史燕青又一次肩并肩地坐在一起,等待着法庭的宣 判。 9点05分准时开庭,审判长龙光伟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显然王建业和史燕青对判决结果已有心理准备,外表显得较为平静。审判长叫 王建业、史燕青起立,然后宣读判决书。首先宣读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一桩一桩, 一件一件,审判长读了很长一段时间。王建业始终保持着一个站姿,非常认真地在 听。史燕青慢慢有点心不在焉,放松了自己的身体,靠在被告席的栏杆上。 审判长总结法庭最后认定的王建业、史燕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建业收受他 人财物,计人民币四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七十一元八角七分、美元七十五万六千零 二十九元九十分(折人民币四百九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七元),共计核算人民币九 百四十九万七千五百三十八元八角七分;被告人王建业。史燕青共同贪污一百五十 万元;被告人史燕青倒卖四千吨进口钢材指标和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二百美元外汇额 度,个人从中牟利人民币二百零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元。 被告人王建业犯罪后畏罪潜逃到国外,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数罪 并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史燕青论罪当诛,鉴于其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尚能坦白 交代罪行,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庭一审判决:王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史燕青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读完判决书,审判长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案犯不服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天至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接着审判长问,“被告是否 上诉?可先在法庭上口头表达一下。” 王建业没有立即反应,史燕青比王建业反应快,立即回答:“上诉。”王建业 接着说:“上诉。”声音比史燕青要低。 法庭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很大出入,但在个别事实、 数额的认定,及个别行为的定性问题上,一审判决书与起诉书有差异。例如,原起 诉书认定共同受贿的部分,判决改定为共同贪污;有少数事实和数额经开庭核查后, 认为证据不够充分,而未予认定。这更充分说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审理了这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宣判结束以后,审判长让法警押走案犯。王建业和史燕青仍铐在同一副手铐上, 两人并排地走出法庭。 王建业微低着头,步伐较快地走出法庭。 史燕青离开法庭时,忽然转身朝旁听席上张望,旁听席后排的座位上坐着一排 人,史燕青好像从中认出了熟人,她用那只没有铐住的右手,朝旁听席上的熟人招 手,脸上挂着故作轻松的笑容(这就是后来深圳人从电视上看到史燕青微笑招手的 镜头)。 我朝旁听席望去,后排座位上一排人都站了起来,有男有女,我不知道史燕青 向谁招手。 王建业微低着头走到法庭外的走廊上,法警打开了囚车的门。 这时在法庭内的王妻急步走到法庭靠近走廊的窗户旁,大声地喊:“王建业!” 已经走到囚车旁的王建业听见叫喊,回头张望。王妻又喊了一声,王建业看见是她, 转身想跟妻子说话,就朝窗边走来,这样就把铐在同一副手铐上,正准备上车的史 燕青猝不及防地一同扯到了王妻旁边,于是,妻子,丈夫、情人都站在一条线上。 法警制止了他们的谈话,将王建业和史燕青押回囚车,王建业边走边回头对妻 子说:“下午来看守所见我。” 王妻说:“不知道法院批准不批准?” 王建业在法警关上车门的时候大声地说:“法律规定,拿到判决书家属就可以 见。” 王妻一迭声地回答:“好,好,下午我去。”那神情,那情景,我看不出王建 业对王妻有半点愧疚。 王建业与王妻说话时,我就站在法庭旁的走廊上,我看着史燕青与王建业由于 手铐相连,两人仿佛手牵着手似的爬上囚车。关上车门的时候,王建业和史燕青肩 并肩地坐在一起,两人并不互相相望,神情都是木木的。 囚车开走了,人们也离开了,法庭复归沉静,静悄悄空荡荡的,好像一切都没 有发生过一样。 雨,还在淅淅沥沥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