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刑建明等人刑训毕供案 2000年4 月11日,这个平凡的日子对广东省韶关大宝山铁矿60岁的退休职工邱 观和来说,无异于朗朗乾坤青天重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韶关中院开庭,提 审他儿子邱文卫被刑讯逼供致死一案。此案第一次审理是在1992年,8 年间,邱观 和不停地为儿子申冤,经历了无尽的磨难。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 诉后,韶关两级法院仍对凶手判处缓刑。2000年春,省高院的提审令邱观和又燃起 了一线希望。 邱观和本来拥有一个清贫但非常幸福的家庭。他在矿上搞汽车修理,妻子料理 家务,膝下两儿两女。邱文卫是老二,在凡洞铁矿当钳工。1991年12月6 日凌晨5 时,大宝山矿公安处民警邢建明、郑淑波以涉嫌盗窃犯罪,将邱文卫传唤到凡洞派 出所讯问。12月8 日下午,邱观和被通知去给儿子送饭,但没有见到儿子。10日晚 上,他被告知儿子已经死了!邱观和如五雷轰顶:儿子才23岁,前几天还生龙活虎, 怎么突然就死了呢? 原来,从12月9 日晚9 点35分到次日凌晨2 点,邢建明。郑淑波两人在对邱文 卫的讯问中,先后用橡胶警棍抽打其腿部和臀部。10日下午3 点,邱文卫因伤情严 重,被送到矿医院抢救无效,当晚7 时死亡。经法医鉴定,邱文卫是因他人暴力打 击致严重软组织损伤出血,引起循环衰竭休克死亡。这是在法院历次审理中都确认 的事实。 1992年1 月21日,两名肇事民警被侦江区检察院逮捕,随即被以刑讯逼供罪提 起公诉。 4 月28日,大宝山矿党委致函侦江区法院,称邢、郑两人是公安处的业务骨干, 表现一贯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认识和悔改表现。因此,希望法院在最后 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理。同日,矿公安处也给法院去函,请求法院对2 人依法判 处缓刑,因为两人主动投案自首,而且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下犯罪的。 5 月25日,此案在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观和提 出索赔240 万元。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2月6 日上午10点开始,由民警王某、刘 某继续在凡洞派出所讯问邱文卫,至当晚12时30分送到矿公安处。再到9 时晚9 点 35分,无人审讯过邱文卫,而此时邱文卫身上已出现伤痕。但检察院没有起诉邢、 郑以外的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邢、郑2 人均构成刑讯逼供罪,本应从重处罚。但他们犯罪后 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 同时,原告人提出的经济赔偿数额太高,不能完全采纳,判令两被告人各一次性赔 偿邱观和经济损失5000元。 对这一判决,邢、郑表示服从,邱观和则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向韶关中院提起 上诉。 1992年10月11日,韶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邱观和的上诉,维持原审对被 告人的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同时,原审定罪有误,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仍判 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 1993年7 月13日,根据邱观和的申诉,广东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 韶关中院对两被告人量刑畸轻。理由是:第1 ,两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6 条 (注:因案发于1991年,量刑以1979年《刑法》为依据)“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 伤害罪从重论处”,第134 条规定“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两人至少应判7 年;第2 ,两人身为公安干警,执法犯法,对邱文卫 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两人犯罪手段恶劣,影响很坏,应依法从重处罚。 遭受丧子之痛的邱观和,执著地认定一个道理:杀人偿命,省检察院的抗诉给 了他希望。1994年10月2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邱文卫在1991年12月9 日晚由 邢、郑审讯前,已被人打伤。这次审讯中两人的刑讯逼供行为,不是邱文卫死亡的 直接原因。因此,邱文卫死亡的直接原因未查明,本案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韶关中 院原判,发回该院重审。 1995年5 月4 日,韶关中院以相同的理由,裁定撤销侦江区法院原审判,发回 该院重审。这样,案子经过3 年审理,又从零开始了! 这次,侦江区法院要求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查清在邢、郑刑讯逼供前,邱文卫 身上的伤从何而来,有没有其他民警打他,亦即查清邱文卫死亡的直接原因。侦江 区检察院要求韶关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宝山矿公安处改制而成)调查。1995年* 月22日,该分局作出“情况说明”称:“经分局派人多次调查,无法查清邱死亡的 直接原因。”12月25日,侦江区检察院也致函区法院,称“经我院多次派员前往宝 山公安分局核查,均难于查清”。 1997年2 月26日,侦江区检察院再次以刑讯逼供罪对邢。郑提起公诉,对案情 作如下认定:“1991年12月6 日凌晨5 时许,邢、郑将邱传唤到凡洞派出所,由多 人多次相继进行讯问。次日凌晨邱被押送到大宝山矿公安处关押。连日来邱伤痛吃 不下,呻吟不止。9 日晚上9 时35分,两人在讯问过程中,先后用橡胶警棍殴打邱 的臀部和腿部,由此加重了其伤情。邱医治无效,于10日晚7 时死亡。” 邱观和提出215.68万元的索赔要求,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改为大宝山矿业有 限公司(原大宝山矿)。庭审时,邢。郑辩称,他们只是用橡胶警棍打了几下邱文 卫的臀部和腿部,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只能属轻微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不构成 犯罪。 法院审理结果,刑事部分全部认定检察院的指控,未采纳辩护意见。认为两被 告人主动投案,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因此,仍然以刑讯逼供罪 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附带民事部分,判令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赔偿 给邱观和4.28万元。 对侦江区法院的重审判决,邱观和不服,两被告人也不服,一起上诉到韶关中 院。邱观和认为原判在赔偿金额上没有法律依据,两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 1997年9 月18日,韶关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两上诉人的理由均不充分,予以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已经历了两次“两审终审”的轮回,对两行凶民警 的量刑没有丝毫变化。很多人劝邱观和死心,说能把警察抓起来这么来回审,已经 很不错了,够你出气了,但邱观和仍未停止申诉。 1999年6 月1 日,是广东高院的院长接待日,邱观和半夜就来到高院,排在第 一位,向吕伯涛院长当面陈述了案情。吕院长看过材料后明确表示,省院将重审此 案。2000年2 月2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书,认为“韶关中院对该案判决在适用法律 方面不当”,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随即,已调离民警岗位,到宝山分局消防队当消防员的邢、郑2 人被再次逮捕。 此时,两人已服刑完毕。 为了给儿子申冤,邱观和原来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从1992年到1996年,每年他 都去一次北京,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 部门上访,到广州更是不计其数。家里只有他一个人拿工资,1994年9 月他退休后, 退休金更少,这些钱都用在了上访路上。到北京或广州,他都是住10几元的小旅社, 吃方便面充饥。1991年时邱观和精神尚健朗,如今已是满头白发,憔悴苍老。在向 笔者讲述案情时,他几次老泪纵横。 所幸的是,一名律师始终给予邱观和信心和法律帮助,使他能走到今天这一步。 1992年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只有小学5 年级文化程度的邱观和深感自己法律知 识欠缺,到韶关跑了几家律师所请律师,但人家一听说涉及公安的案子就推辞了。 邱观和只得回到曲江(大宝山矿在曲江县内,职工户籍归侦江区),抱着一线希望 到县对外经济贸易律师所,向张祖良律师讲述了案情。张律师听罢,拍案而起,说 :“这个案子我接了!” 从此,张律师帮邱观和起草所有申诉材料,出庭诉讼,一起到北京、广州申诉。 后来,张律师调到韶关协联律师所,这家所是国办所,规定代理案件必须收费,张 律师才象征性地收了邱观和500 元钱。他对笔者说,出了人命,才判个缓刑,怎么 也说不过去。他同情邱师傅,佩服他的精神,就当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吧。 就这样,邱观和终于等到了提审这一天。 4 月11日上午9 点,审理开始。两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在提审审理中,广东省检察院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员要求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 而两被告人仍辩称自己无罪。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邱观和在庭上情绪激动, 强烈要求对杀害儿子的凶手处以极刑,审判长不得不几次提醒他应围绕本案事实发 言。 检察员出示侦江区检察院在案发后取得的两份证言,是两名大宝山矿公安处值 班民警所作。他们说,1991年12月9 日晚,邢、郑2 人讯问邱文卫时,听到里面发 出持续的像“打沙包”一样的声音,以及邱的惨叫,听得人心痛。还有其他证明被 告人有罪的证据,以前审理时已出示过,检察员不再出示。 引人注目的是,检察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刑讯逼供罪。 他在发表出庭意见时予以了说明:按照1979年《刑法》第136 条规定,“(刑讯逼 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再按第1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量刑应以7 年 有期徒刑为起点。 检察员特别强调,两被告人身为公安民警,执法犯法,是强制性的从重情节, 必须从重。虽然他们主动投案,但自首只是酌定性的从轻情节,未必一定从轻。他 提请法院量刑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尽管此案已审了8 年,但案件事实仍未查清,邢、 郑2 人动手打犯罪嫌疑人,当然是绝对错误的,但二人打的程度并不重。实际上, 在12月9 日晚的讯问前,已有多人讯问邱文卫,到邢、郑2 人这里时,邱文卫已是 伤痕累累。即使2 人不打,邱也很有可能死亡。因此,2 人没有直接造成邱死亡, 只是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不构成犯罪。 郑淑波的律师更是提出:邢、郑2 人在邱死后主动找领导,想把事情说清楚, 结果被送上被告席。而真正搞刑讯逼供致邱死亡的人却逍遥法外,他们才是此案的 罪犯!邢、郑蒙受了太长时间的不公平! 检察员对律师的观点予以反驳,他说,现在审理的是邢、郑2 人刑讯逼供案, 而不是其他人的刑讯逼供案。这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 人刑讯逼供手段残 忍,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已经构成犯罪。 进入附带民事部分审理,邱观和及代理律师张祖良提出总计为80多万元的赔偿 请求。有如下几项:死亡补偿金,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按上年度即1999 年工资总额的20倍赔偿,数额为19.2万元;邱家两姐妹已出嫁,邱文卫之弟无工作, 邱母无生活来源,参照1999年《广东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补偿邱母每月赡 养费200 元,至其终老;精神抚慰费50万元;8 年来上访、申诉所花的交通、住宿、 通讯、资料等费用10万元。 邱观和说,中年丧子,乃人生一大痛事,法院对凶手轻判,更令他痛不欲生。 这些年所受的精神创伤,难以用金钱衡量,提出索赔只是想让精神得到稍许安慰。 邢建明对赔偿表示无意见,郑淑波提出自己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不应由 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认为,邢、郑2 人搞刑讯逼供 既非法律授权又非单位指派,纯属个人行为,应对后果自负其责。退一步讲,即使 公司要赔,也赔不了原告人提出的那么多数额,只能赔偿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项目。 提审结果如何?能够给邱观和遭受重创的心灵一些安慰吗?能够对刑讯逼供者 以应有的警示吗?这一串沉重的问题,还有待来日解答。 (邹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