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纳粹战犯审判与量刑的法律基础 纳粹政权肆虐12年以上,其犯罪行迹遍及欧洲17国和北非大陆,其党徒和杀手, 为数之多,竟高达全国居民总数的1 /10以上。因而,纳粹战犯的规模远比一般人 想象得要多。对纳粹战犯通过公开审判加以惩办的思路是反法西斯盟国经过多年的 探讨、协商后逐步产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纳粹当局对犹太人、战俘的 大屠杀尚未开始,对重残病人的谋杀尚处于极端秘密状态,因而并未引起国际社会 的关注。从大战爆发到入侵苏联,由于各国均忙于战事,一时也不可能发现纳粹德 国的大量战争罪行。只是到了1941年下半年,纳粹分子在苏联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战 争罪行才逐渐暴露在世界人民面前;1942年纳粹当局推行灭绝犹太人的“最后解决” 计划又由抵抗运动人士通过瑞士传送到盟国手中,于是引起国际社会的无比愤慨和 高度重视,审判和惩办纳粹战犯的思路由此逐步形成,也才有可能提上盟国政府的 议事日程。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如下:1941年12月4 日,苏联政府以斯大林的名义 发表宣言,宣布在战争结束后,将对希特勒等战犯进行严正的审判。同年,迁至伦 敦办公的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八 国流亡政府,成立了专门研究惩办战犯的联络会议。次年1 月3 日,该联络会议发 表圣詹姆斯宣言,确定了通过司法程序来惩办纳粹战犯。1943年10月,该会议初步 提出了纳粹战犯名单。 1943年10月27日,美、英、法、中等17国政府成立了联合惩办轴心国战犯委员 会,以英国内阁处置战犯委员会主席维斯康特·西蒙大法官为主席。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闭幕时通过了《关于希特勒 分子及其战争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该宣言由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署名,宣 布二战结束后将追究和惩办纳粹德国的种种暴行。主要内容为:盟国已查获纳粹德 国军队和党卫军在许多国家所犯下的暴行、屠杀以及执行集体死刑的罪证。为此, 苏、美、英三国代表32个盟国的利益严正宣告: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 德军官兵和纳粹党徒,将被解回到他们所犯罪行的国家进行审判和惩处;必定要追 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使正义得到伸张;对于首恶元凶, 他们所犯罪行并不限于特殊地域,他们将依照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此宣 言成为战后司法追究和惩治纳粹战犯的原则基础。 根据美、英、苏三国首脑开罗、德黑兰、雅尔达、波茨坦会议达成的共识,三 国和其他盟国就确认战犯规模和追捕、审判战犯作了大量工作,其中:在三强德黑 兰峰会(1943年10月28日至12月1 日)的第一次会议上,英国首相丘吉尔正式提出 惩罚主要战犯的建议。他要求拟订一份包括希特勒、墨索里尼匪帮在内的战争罪犯 的名单;该名单应涵盖盟国32个成员国根据国际法庄严公布的50—100 名战犯,并 通过一个由法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加以审查、确认。无论哪个成员国处决该名单 上的战犯,都不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任何责难与处罚。丘吉尔进一步提出建议:该 名单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落入盟国军队或地方武装力量手中,当地最高军官或与少 将相当的官员有权立刻召集调查委员会,确定被告的犯罪材料,一旦证据确凿,该 官员可在6 小时内将战犯处决,无须征得上一级官员的意见。 丘吉尔重申了他关于即刻处决名单上最主要战犯即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的观点, 并要求该委员会尽快拟出一份50—100 名德。意、日三国主要战犯的名单。英国外 交部认为这50名主要战犯应包括33名德国人和8 名意大利人。英国政府副首相克莱 门特·艾德礼则认为,战犯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纳粹党成员,“那些破坏先前为从事 光荣职业的人所接受的战争原则的战犯,如托词他们是执行德国政府的命令而逃脱 惩罚,是令人不快的。”艾德礼认为还应惩罚那些对希特勒发动侵略战争提供经济 支持的大工业家。 1944年2 月15日,西蒙大法官领导的联合惩办轴心国战犯委员会提出了对丘吉 尔于3 个月前提交战时内阁的原计划重新研究后的看法,宣称:现在应公布一份发 动战争的政治核心人物的名单。联合国在适当时候要公布他们发动战争的野蛮手段。 要严正宣布他们为国际战犯。 同年,在伦敦起草惩罚战犯的三国代表联合发表了一项谴责纳粹德国在欧洲被 占领地区所犯暴行的宣言。它庄严宣布:“只要在德国可能成立的任何政府一旦无 条件投降,就必须把那些对大屠杀、暴行负有责任的或自愿参加的德国官兵、纳粹 党成员遣送到遭到他们蹂躏的国家,以便根据这些解放了的国家和即将成立的自由 政府的法律进行审判、惩处……无论在何地制造暴行的主要战犯都将受到同盟国各 国政府共同决定的惩罚。” 同年3 月中旬,莫斯科主要报刊均长篇登载了苏联政府调查德国暴行特别委员 会的一项通告,指出德国人除杀害大批战俘之外,还谋杀了200 万苏联公民,而且 仍在准备类似的大屠杀c 这个特别委员会公布了必须为此承担罪责的战犯名单,强 调必须加以严惩。 1945年2 月,美国新任国务卿爱德华·斯蒂了纽斯,陆军部长亨利·史汀生和 总检察长弗朗西斯·比德尔共同签署了提交罗斯福总统的备忘录。他们建议:不但 要起诉纳粹德国领导人以及类如冲锋队、党卫军和盖世太保这样的组织犯下的残暴 罪行,而且要起诉与他们共同参加的包括广泛的、罪恶的冒险行为,或者计划制造 暴行的机构和个人的罪行。他们要求将德国最高级领导人交付国际军事委员会或军 事法庭审判。 1945年4 月初,苏、美、英三国外长伦敦会议开始讨论盟国对待战犯的共同政 策。美国代表团团长塞缨尔·罗斯曼提议把战犯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首要战犯, 另一类是可被证明作为战争暴行的参加者或煽动者的普通战犯,中间则是一大批盖 世太保和党卫军的领袖及积极分子。 1945年6 月22日,美、英、苏、法四国外长开会,商定了审判纳粹战犯的诸方 面的具体问题。 1945年8 月8 日,美、英、法、苏四国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 战犯的伦敦协定,共7 条,主要内容包括:1 .建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 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2 .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根据附 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3 .各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对于各签 字国所拘留的并将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主要战犯的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应尽最 大努力以便利对于不在任何一个签字国领土内的主要战犯的罪状进行侦查,并由国 际军事法庭予以审判;4 .本协定不影响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关于德国暴 行的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他们犯罪国的规定,也不影响为审判战犯在任何盟国领 土内或在德国建立的或即将建立的任何国家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力;5 . 联合国家的任何政府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入本协定。截止1945年12月22日,有澳 大利亚、捷克、比利时等19个国家加入。 此外,四大盟国还通过了建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30条,确定苏、美、英、 法四国各自派出2 名法官组成审判团,从而为顺利进行纽伦堡审判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不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成立。 基于以上有国际权威的会议文件,盟国在德国和许多被纳粹侵占的国家组织了 一系列军事、刑事法庭,于 1945 年 5月已初步确定了多达10万余人的纳粹战犯名 单,其中除数十名首要战犯外,还包括尤塞夫·门格尔、汉斯·格罗布克(名列第 101 号)克劳斯·巴比(名列第239 号)这样的乙级战犯。战后,经过深入核查, 战犯名单上的一小部分人因缺乏足够的起诉证据而被撤消战犯身份,如曾在奥斯维 辛集中营任职的党卫军医生威廉·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