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纳粹德国地方政权中的战犯 维尔纳·拜斯特(1903—)。 纳粹德国驻丹麦总督。早年攻读法律。192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纳粹党执政后 先后担任黑森邦警察局长、黑森邦政府首脑、盖世太保首席法律顾问和中央保安总 局盖世太保局第一处处长。1936年他代表盖世太保与德国国防军军事情报局局长卡 纳利斯签定了代号为“十戒”的协议,明确划分了二者的职权范围。二战爆发后, 于 1939 年9 月至 1940 年6 月任纳粹德国中央保安总局第一处处长,参与了对波 兰人民的屠杀。1940年6 月至1942年11月任驻法国占领区行政管理部门长官,大肆 镇压法国抵抗运动。1942年11月起改任驻丹麦总督,积极推行法西斯统治。战争结 束时军衔为党卫军地区总队长(相当于中将)。战后于1948年被丹麦法院判处死刑, 后改为5 年监禁。1951年获释。1958年被柏林非纳粹化法庭判处罚款7 万马克。1969 年3 月被控在二战期间从事和参与大屠杀而人狱,1972年因健康原因获释。 库尔特·达吕格(1897—1946)。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先后任纳粹德国治安警察总监和驻波希米亚一摩拉维 亚保护国长官。早年在柏林高级技术学校求学。1922年加入纳粹党。1926年组建并 领导柏林和北德冲锋队。1928年转人党卫军,任东部德国党卫军领袖。1933—1945 年,任纳粹德国国会议员;还曾担任普鲁士内政部部务主任。1934年提升为党卫军 地区总队长,支持清洗和改组东德地区冲锋队。1936年任德国治安警察总监。1942 年任波希米亚一摩拉维亚总督,主持了利迪策大屠杀,并残酷镇压捷克斯洛伐克人 民。战后,于1946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经审判后被处决。 阿尔图尔·格莱泽尔(1897—1946)。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驻瓦尔特兰合并区行政长官兼总督。曾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1924年参与组建但泽地区钢盔团。1929年加入纳粹党和冲锋队; 翌年加入党卫军,并于11月任纳粹党但泽地区副领袖。纳粹上台后,于1933年6 月 任但泽参议院议长。1939年任波森一罗兹地区行政部门负责人。纳粹德国侵占波兰 后,出任波兰境内瓦尔特兰合并区行政长官兼总督和大区领袖。他在纳粹分子中最 先提出用毒气杀害犹太人,并在辖区内血腥屠杀波兰抵抗战士和爱国人士,还将大 批日尔曼人移人波兰。1943年获得党卫军地区总队长军衔(相当于中将)。二战末 期逃亡到阿尔卑斯山区。不久被美军抓获。战后由波兰引渡回国,并由波兰最高法 庭判处死刑。 尤塞夫·泰尔波文(1889—1945)。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驻挪威总督(1940一1945)。第一次世界大 战中在德国军队中任中尉。战争结束后先后在弗莱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求学,后任 银行职员。1923年任参加慕尼黑啤酒馆暴动;20年代后期加入冲锋队和纳粹党。1930 年当选为德国国会纳粹党议员。1933年任纳粹党艾森大区领袖,深得希特勒青睐。 1939年9 月任纳粹德国第六防卫区防卫专员。二战期间,于1940年4 月起出任驻挪 威总督和党卫军地区总队长,任内积极镇压抵抗运动和屠杀犹太人。二战结束后在 挪威畏罪自杀。 卡尔·汉克(1903—1945)。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党下西里西亚大区领袖。 年轻时当过磨房工人。早在20年代就参加了纳粹党的活动。1932年当选为德国 国会议员。1933—1941年出任纳粹德国政府的国民教育和宣传部国务秘书,协助戈 贝尔M 作。1941年外放,任纳粹党下西里西亚大区领袖。1945年4 月,希特勒在柏 林固守时曾指令其接任希姆莱的一切职务。纳粹德国倾覆后,逃窜至捷克斯洛伐克 境内被击毙。 尤塞夫·比凯尔(1895—1944)。 重要的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驻阿尔萨斯一洛林地区民政机关首脑。早 年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担任教师。1925年离职在家乡组建纳粹党地方组织, 翌年任该党莱因兰一法尔茨大区领袖。以后出任国会议员(1930—1944)。1934年 任德国驻萨尔区全权代表,次年该地区归还德国后改任中央专员。1938年4 月23日 晋升为纳粹德国奥地利总督和纳粹党维也纳大区领袖,受命在一年内使奥地利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统一于德国。1940年改任阿尔萨斯一洛林区民政机关首脑,任 内曾将10万法国籍民众遣送维希傀儡政权辖区。1944年9 月,见纳粹德国大势已去, 遂自杀。 奥托·阿贝茨(1903—1958)。 主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高级外交官。 大学毕业后任女子学校教师,后从事青年运动,受纳粹党委托负责联络法国退 伍军人。1935年正月进入外交界。1937年加入纳粹党,负责在法国进行间谍活动; 1938年事泄,被法国政府驱逐出境。1940年6 月,法国战败后,出任纳粹德国驻法 国大使兼法国占领区高级专员。他伙同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大肆镇压法国的抵 抗运动,并对维希政权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加以控制,积极支持法国死心塌地的卖 国贼赖伐尔复任总理。1944年8 月巴黎人民发动起义时潜逃回德国。二战后,于1949 年7 月22日被巴黎军事法庭判处20年监禁。1954年4 月获释。 鲁道夫·拉恩(1900—1975)。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高级外交官。 早年在海德尔堡大学获博士学位。1927年在国际联盟秘书处供职,并先后在德 国驻土耳其(1931—1934)、葡萄牙(1937—1939)和法国(1940—1943)大使馆 任职。1943年任纳粹德国驻意大利大使,同年改任驻意大利社会共和国大使。任内 极力控制墨索里尼政权,大肆搜刮财富,并血腥镇压意大利抵抗运动。1945年被盟 军逮捕。1951年获释,后以经商为业。 康拉德·亨莱因(1898—1945)。 重要的纳粹乙级战犯之一,捷克斯洛伐克苏台德地区的法西斯党头目。1933年 纳粹党上台执政后,他仿效纳粹党建立苏台德德意志祖国阵线,多次接受纳粹德国 的命令和资助。1938年3 月纳粹德国吞并奥地利之后,他奉希特勒的秘密指令,积 极参与肢解捷克斯洛伐克的阴谋活动,公开要求苏台德地区完全独立自治,并组织 暴乱。《慕尼黑协定》签定后出任纳粹德国驻苏泰德地区专员。1945年5 月被捷克 斯洛伐克人民抓获后自杀。 库尔特·拜尔曼博士(1901一?)。 纳粹德国布拉格特别法庭法官。1901年1 月29日生于基尔。他是残酷屠杀捷克 抵抗战士与和平居民的刽子手。经他判处死刑的布拉格居民多达百人以上,其中许 多并非抵抗战士,但依然难逃其毒手。例如,1944年3 月24日,他曾将9 名捷克人 判处死刑,其中5 名系女性。他们无非是私藏了谷物或帮助危难中的犹太人。1946 年他被盟军引渡给捷克比尔森法院,关押在庞克拉茨监狱。同年,拜尔曼被判处终 生监禁。1955年捷克政府同西德实现邦交正常化,拜尔曼受到大赦,回到西德定居。 路德维希·贝尔纳博士。 约翰·达奈格尔博士。 生于1905年8 月17日,1933年5 月1 日加入纳粹党。 瓦尔特·艾塞尔。 1904年12月3 日生。 海因利希·尤利乌斯·马克斯·哈尔鲍尔博士。 生于1905年。 以上4 人均为纳粹德国驻布拉格特别法庭的法官。经他们刑后被杀害的捷克平 民,每人至少扣余人。 各个集中营和灭绝营的司令官以及领导层的其他官员都是够格的乙级战犯,例 如:鲁道夫·弗朗茨·霍斯(1900—1947)。 首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头号刽子手。(详见第六章)。 里哈德·鲍尔。 党卫军少校。先后在奥斯维辛、多拉集中营担任司令官,应对20万以上的囚犯 之死承担责任。自战争结束到1960年,一直逍遥法外。1961年在西德被捕,不久死 于狱中。 汉斯·波特曼。 党卫军上尉。纳粹德国驻波兰海乌姆诺灭绝营司令官。战争结束后于1946年4 月畏罪自缢而死。 赫尔曼·弗罗斯泰特。 玛伊达奈克集中营最后一任司令官。1945年4 月,因读职罪被党卫军内部法庭 判处死刑并执行。 奥托·佛尔什纳。 多拉集中营司令官。二战结束后,被美军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并执行。 卡尔·弗里彻。 弗洛森堡集中营司令官。1945年4 月,在柏林战役中被击毙。 阿道夫·哈斯。 贝尔森集中营前司令官(尤塞夫·克拉麦的前任)。1945年3 月被击毙。 弗里德里希·哈尔特延斯泰因先后任奥斯维辛比克瑙分营司令官和纳茨维勒集 中营司令官。战后先后被英军和法军的军事法庭判处死刑。行刑前,因心脏病突发 死于囚室。 戈特利普·海令。 贝乌泽茨灭绝营司令官。 1945年在德国斯图加特附近被击毙。 保罗·维尔纳。 施图特霍夫集中营司令官。在他的任期内,至少有10万名犹太人和战俘被杀害。 战争结束后,他逃过英军的追捕,以化名隐居到瑞士,以风景画家的职业谋生。1952 年,他认为风头已过,于是回到家乡与家庭团聚。1953年身份败露,被司法部门逮 捕。1957年,西德一家法庭以“非人道罪”判处9 年徒刑。1962年获释后,在一家 保险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