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节:赤膊
赤膊(外二篇)
何首乌:久服长筋骨,延年不老。
(1 )赤膊
天热了,男人孩子自然想到赤膊,当然是家里居多。如果在公共场所赤膊,
除一些劳动场合或别的什么特定场合,一般要受到干预,赤膊也会引起不小风波。
1936年6 月24日,绍兴城区的大云桥就发生了一起因取缔赤膊,商店罢市、
群众捣毁警局的事件。事情的大致经过为:警长王某那日上午奉命取缔赤膊,三
店伙计不服劝导被拘留,不久被店主保释。下午又有伙计赤膊上街,警长用藤条
抽打并将其拘留,店主想保释也被一起拘起来。于是群情激愤,二百余家店铺一
律关了店门罢市反抗,三百余人蜂拥捣毁警局。
就事件本身而言,这是一起群众不满警察行为(拘留、抽打)而爆发的正义
行动,天热还不允许人家赤膊?赤膊有什么罪?
但这件事拿今天的眼光来看,却也能嗅出另外一些意思,请不要怪我的思想
觉悟或阶级立场,绝对是就事论事。
取缔赤膊,想必赤膊有伤风化,大庭广众之下,虽然天气炎热,但如果男人
们均光着膀子,空气中散发着汗臭味不说,很多女性也会觉得没有安全感,更谈
不上雅不雅了。因此警察取缔的方向是对头的,只是在那矛盾和问题成堆的年代,
取缔的时机欠成熟,使用的方法不当。
于是想到了阿富汗的塔利班。传媒说,塔利班政权在他们管辖的地方可谓是
百密无疏,别的不说,他们对妇女的要求是,从头到脚要用布裹起来,甚至连脸
都蒙着纱布,你根本就不能辨别谁是谁。让她们生活在套子里的做法,我想只能
是严刑峻法,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谁会去图痛快而招致杀身之祸呢?
我还看过一则趣闻,说是某国的某地不管男女,游泳都要裸身,那里沙滩上
来来往往的都是光不溜秋的人,穿着游泳服反而有人干涉,没有人觉得难为情,
也许人本来就是赤条条来去的吧。
赤膊、蒙着全身及全裸,形式上区别实在不是很大,但也表示着几种截然不
同的观念。当一种形式和观念发生冲突时,要么形式改变观念,要么观念制约形
式,观念和形式相互拉据的时候,它们的表现往往是不伦不类的。因此,取缔赤
膊时机未到,那警察局只能罢了此事;塔利班还在掌权,那里的妇女也只能不识
庐山真面目。至于全裸游泳,只要大家都认为有意思,循规守矩,也不妨凉快、
轻松一下。这道理和美院的学生对着模特画像所产生的庄严感是一样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老人家说得对。
(2 )木板官司
为了一块木板(只值二十六斤小米,还要出钱买),官司打了二十个月,而
且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1949年秋,平原省林县的王三与王合泉、王发明去买木板,王三和王合泉看
木板不好,就没买,王发明不管好坏买了两块,自己背一块,托二王将另一块共
同背回。第二天,王合泉听说那木板是又好又便宜,就要王发明让一块给他,王
发明于是答应,但王三不同意王合泉独买,要求伙买,王合泉则不答应,于是王
三将另二王一齐告下,称他俩合伙欺骗。林县司法科一审把木板判给王发明自由
处理,另由王发明补贴二王捎回木板的工钱。王三不服,继续上诉,安阳分院二
审维持原判;仍不服,又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二审判决。期间王三上县
四趟、上省两趟,所花旅费及误工费一百多斤米。
这则旧闻我觉得发生在共和国建立之初,各项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的年代一点
也不奇怪。但如果拿今天的眼光来审视,也有两点明显不足:一是此类官司根本
不应该打到最高法院,若在一审甚至官司发生前做些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想必
那王三是不会缠讼不休的;二即判归判、讼归讼的文牍作风,二十个月官司算来
不长(某地就有因车祸尸体十六年而不肯火化的),但就是这也够王三喝一壶的,
贴了百多斤米不说,还要不到买木板的权利(就算官司赢了,又有什么用呢,这
好像跟法律意识没有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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