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以民为本之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
第三节
以民为本之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纵观历史,大部分声名显赫的帝王都是靠其功绩赢得了各方的尊重,同时也
得到了人民的敬畏。而真正受人民爱戴的帝王并不多,唐太宗李世民算是个特例,
这与其提出并施行的“以民为本”的思想有关。李世民是将孟子提出的“民为贵,
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儒家思想贯彻得最好的一位帝王。
·修订唐律
《唐律》是唐朝法律的统称,相当于现代的《宪法》。不同时代的皇帝,为
了体现自己的法治思想,都会对前朝或者上一代的法律作出一些改动。《唐律》
最早的版本是唐高祖时期颁布的《武德律》,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蓝本所制
定的法典,共十二篇500 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
年)施行。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要求长孙无忌、房玄龄、
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修订《唐律》,并提出了《唐律》的指
导方针,“法乃天下之法,非朕一人之法”,要求修订者必须切实考虑人民的根
本利益。另外,李世民还特别强调“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能从轻处
置的,不能过于严厉。同时,法律要尽量简单,让老百姓看得懂,便于理解和执
行。
经过前后十余年的时间,《贞观律》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 年)完成,并
颁行天下。仍是十二篇500 条。与《武德律》相比,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
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
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
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据后人对比分析,《贞观律》与《秦律》相比,
减少了160 条死刑条款;与《开皇律》相比,减少90余个死刑条款。同时,《贞
观律》也列出了一些极为人性化的法律条款,比如,“对孕妇处以死刑时,要在
产后百日后再执行”、“背部离五脏较近,废除鞭背之刑”等条款。而类似这种
法律条款或其“就轻”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已广为应用。
另外,李世民充分认识到徭役和赋税是老百姓最头痛的事情,曾多次下诏减
免某地租赋和徭役,并通过法律和敕令责令地方官“轻徭”。《贞观律》规定,
“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即对非法占用耕田和擅自加重赋税
的贪赃枉法官员,进行严惩,切实保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这种措施,对当代的
中国尤其具有指导意义,是“藏富于民”思想的早期萌芽。在强拆、非法占用耕
地事件等不断发生的今天,《贞观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点评:《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尽去前朝的酷刑,属于宽法之治。治
理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国家的立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管仲说的“民
欲信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唐律》的制定过程及所包含的条款,充分体现
了李世民“以民为本”的思想。
·三省六部制
法律再好,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组织机构去主导或配合实施,那么,这个法
律的意义仍然不大。因此,唐太宗李世民也对组织机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推出了三省六部制。其实,这是“法”的配套制度。李世民时期推行的配套制度
还包括科举制、均田制以及较有影响力的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其中,三省六
部制对后世的影响力最大。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
一种政治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
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这种政治制度成
为后来朝代的模板,虽然都有调整,但大体一致。
三省六部制实际上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但在李世民时期,更多地体
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政协;
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相当于全国人大。而尚书省下
属的六部则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下的国家各大部委,只是不止六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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