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溶栓胶囊"造假案(5) 鞠春香等人虽然逃跑,但他们对对方很不信任,都担心对方会去警察局投案 自首、举报立功。经过一番协商,他们决定两家人一起在外地过春节,以相互牵 制,即使是回到邵阳之后,也要住到一起。 这起危害范围极大的假药案引起了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省委书记 等领导都相继做出批示,一定要将这件案子彻查到底,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还要对市场上的假" 溶栓胶囊" 等假药收缴。 针对案情,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了调整和及时的部署,重拳出击,对 全省的药品市场进行了检查。在湖南省公安厅的协调下,2000年春节后,以鞠春 香为首的制贩假药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的举报,于2000年3 月23日,在邵阳市翠园 小村23栋502 号房一举抓获鞠春香、张志明、黄中球等犯罪嫌疑人。 随后,邱慧凌以及鞠春香的弟妹都相继落入法网。至此,以邵阳市第一园艺 场为窝点的制贩假" 溶栓胶囊" 大案告破。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然而,审判的过程也不是 顺利的。 长沙市公安局依法对鞠春香等人刑事拘留后,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两次 报捕,而长沙市检察院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的。所以,案件 在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时,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理由是要求公安机关查明鞠春香 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造成的危害到底有多严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害犯罪,行为人生产、 销售假药,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时候,就是犯罪既遂。 长沙市公安局收缴鞠春香、邱慧凌等人制造的假冒的" 复方甘草片" 、" 吗 丁啉" 、" 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 溶栓胶囊" 等4 种药品,经检验,有效成 分为零,属于地道的假药,而这些假药面向的几乎都是病人和患者,他们在使用 之后,至少能因为延误治疗而严重危害患者的健康。 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要适用加重处罚的量刑幅度,就一定要查清危 害性的程度。长沙市公安局虽然向湖南省药检部门和国家药检部门发出过求助, 但因为这些部门只有鉴定药品真假的权力,没有确认某种假药对人体的危害的权 力,而无法帮到忙。 最后,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省内有关专家,对鞠春香、邱慧凌等人 制造的4 种假药做出了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结论,但检察院认为这些专家没有法 定鉴定的资格,不接受鉴定的结果。 所以,假药的危害性一度成为这个造假案审判的难题,所以,这个案子一直 拖到2000年底才做出了审判。 2000年12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鞠春香、邱慧凌等人的特大制假 案做出审判。法院最终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 年,并处以40万元罚金;判处张志 明有期徒刑4 年,并处以30万元罚金;判处邱慧凌有期徒刑4 年,并处以20万元 罚金,追缴违法所得77400 元;判处黄中球有期徒刑3 年,并处以20万元罚金, 追缴违法所得34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