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节:《社会契约论》:革命号角(6) 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 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假如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的话,既然个人与 公众之间不能够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 裁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于是自然状态便会继续下去,而结合 就必然地会变为暴政或者是空话。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 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 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 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因而,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 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 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 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 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 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 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 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 ;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 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 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 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第七章论主权者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 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 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 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 别的。还必须指出:由于对每个人都要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 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 约束其自身;因此,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 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既然只能就惟一的同一种关系来考虑自己,所 以就每个个人而论也就是在与自身订约。由此可见,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 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这并不是说,这 一共同体在绝不损害这一契约的条件之下也不能与外人订约了,因为就其对外而 论,它仍是一个单一体,是一个个体。但是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其存在既只是 出于契约的神圣性,所以就绝不能使自己负有任何可以损害这一原始行为的义务, 纵使是对于外人也不能——比如说,转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者是使自己隶属于 另一个主权者。破坏了那种它自己所赖以存在的行为,也就是消灭了自己,而并 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 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 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这样, 义务和利害关系就迫使缔约者双方同样地要彼此互助,而同是这些人也就应该力 求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把一切有系于此的利益都结合在一起。再者,主权者既然 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 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 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看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 害任何个别的人。主权者正由于他是主权者,便永远都是他所当然的那样。但是, 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却不是这样的,尽管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权者没 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事实上, 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 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 天然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贡 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 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 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 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 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惟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 力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 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 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惟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 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 到最严重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