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罪状 崇祯三年(1630年)八月十六日未刻(13~15时),崇祯帝御平台,召辅臣并 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记注官,吏科等科、河南等道掌 印官及总协、锦衣卫堂上等官俱入,宣谕:“以袁崇焕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 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 尽行遣散,及兵薄城 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命刑部会官磔示,依律家属十六以上处斩, 十五以下给功臣家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产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释不问。” (《崇祯长编》卷三七)崇祯皇帝为袁崇焕定下的罪名,共有九条。这九条罪状, 把袁崇焕送上了刑场。对这九条罪状,袁崇焕本人怎么看,有没有进行申诉,到现 在还没有发现史料详细记载。那么,让我们对这九条罪状逐一分析。 1 所谓“付托不效”。是指崇祯皇帝命袁崇焕为蓟辽督师,指望他五年复辽 ;而他辜负了皇帝的嘱托,致使后金军队长驱直入,攻打京师,给明朝带来极大的 震动和损失。 面对后金铁骑长驱直入,作为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应当承担自己的责 任。先是,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蒙古俺达兵薄北京,还没有攻打北京城,嘉 靖皇帝就下令将兵部尚书丁汝夔杀了。此次皇太极攻打北京城,崇祯皇帝迁怒于重 臣,接连重惩多位重臣,先命将兵部尚书王洽下狱,第二天又谕令将工部尚书张凤 翔下狱,把负责城防工事的官员廷杖八十,有三人毙于杖下。不久,又将总理蓟、 辽、保定军务兵部侍郎刘策下狱、弃市。袁崇焕受明帝付托,诚心竭力,任事封疆, 于朱明社稷,可谓“义气贯天,忠心捧日”。他提醒过要重视蓟镇的防守,而且他 的防区主要在关外而不在蓟镇。但是,袁督师“付托不效”之责还是有的,而将后 金入犯京师全部责任加到他一人身上,以显示主上圣明,这对袁崇焕则是不公平的。 第三十五讲崇焕死因|2 所谓“专恃欺隐”。是指责袁崇焕依恃崇祯帝的信 任而行欺骗和隐瞒。他欺骗隐瞒了什么呢?没有明说。崇祯帝责其“专恃欺隐”, 或指袁崇焕“五年复辽”的目标。但是,崇祯帝若以此事指责袁崇焕,实属不妥。 因为:第一,不能实现目标,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是袁崇焕一个人可以左右的; 第二,袁崇焕督辽才一年多的时间,五年期限未到,不应以此相责。或许崇祯帝所 谓“专恃欺隐”另有所指。 3 所谓“市米资盗”。这件事指的是,崇祯二年(1629年),漠南蒙古东部 闹饥荒:“夷地荒旱,粮食无资,人俱相食,且将为变。”就是说蒙古哈喇慎等部, 室如悬罄,聚高台堡,哀求备至,乞请市粟。这件事怎么办?在明朝与后金的辽东 争局中,蒙古是双方都要争取的力量。袁崇焕坚持团结拉拢蒙古,来对抗后金。袁 崇焕先言:“人归我而不收,委以资敌,臣不敢也。”蒙古各部首领,闻将市粟, 指天立誓,不忘朝恩。所以袁崇焕疏言:“臣以是招之来,许其关外高台堡通市度 命,但只许布米易柴薪。”奏上,奉旨:“著该督抚,严行禁止。”奉旨严禁,皆 失所望,哈喇慎诸部背离明朝,纷投后金。可见,蒙古诸部台吉,附己不纳,委以 资彼,其责任在崇祯皇帝。所以,袁督师“市粟”之事有,而“资盗”之罪无! 4 所谓“谋款诱敌”。是指责袁崇焕以议和来引诱后金攻打北京。其实,谋 款即议和之事,袁崇焕任蓟辽督师后明确疏言“和为旁著”,目的在于缓其兵攻而 争取时间以固边防。崇祯帝对此“悉听便宜从事”,或“优旨许之”。何以“擅主”! 崇祯二年即天聪三年(1629年),袁崇焕与皇太极往来书简凡10封,其中皇太极致 袁崇焕6 封,袁崇焕致皇太极4 封。袁崇焕的第一封复信指出:印玺之事,未降封 号,不能妄行。第二封复信又指出:辽东原为明朝土地,且有汉人坟墓,则不应归 其占有。第三封复信解释:“使者来时,因在海上航行,而让其久居。”第四封复 信明确表示:战争长达10年,不能一朝停止,不是数人所能为,数语所能定。对袁 崇焕的4 封复信,日本著名满学家神田信夫教授有一个评价:“它强烈地反映出袁 崇焕在与皇太极交涉中忠于明廷的责任感,他强烈地主张议和必须按照中国即明朝 所提送的典制方案,并严戒其未经降封,不准随意用印。”所以,袁督师“谋款” 之事有,而“诱敌”之罪无! 5 所谓“斩帅践约”。是指责袁崇焕与后金约定而杀毛文龙。史料已经证明, 袁崇焕与皇太极书信往来,既无默契,更无议约。倒是毛文龙通款后金,谋降有迹。 所谓毛文龙被杀,后金军才敢南犯之言,实则夸大了毛文龙的作用。至于对毛文龙 先斩后奏,因而受到“擅杀”之诘,则应做具体分析。对于袁崇焕计斩毛文龙的 “席藁待诛”奏疏,崇祯帝谕旨:“毛文龙悬踞海上,糜饷冒功,朝命频违,节制 不受。近复提兵进登,索饷要挟,跋扈叵测。且通夷有迹,犄角无资,掣肘兼碍。 卿能周虑猝图,声罪正法。事关封疆安危,阃外原不中制,不必引罪。”所以,袁 督师“斩帅”之事有,而“践约”之罪无! 6 所谓“纵敌长驱”。是指责袁崇焕纵容后金铁骑长驱直薄京师,而不加阻 拦。其实,早在天启六年即天命十一年(1626年)四月,辽东巡抚袁崇焕就上疏: 应防御后金军从宁、锦以西虚怯之处南犯。两个月后,袁崇焕再疏:“虑其席卷西 虏,遂越辽而攻山海、喜峰诸处。”到崇祯元年即天聪二年(1628年)十月,袁崇 焕再疏奏喜峰、古北关隘可虞:蒙古哈喇慎等部“处于我边外,经道惯熟,若仍诱 入犯,则东至宁前,西自喜峰、古北,处处可虞,其为纣更烈”。崇祯二年即天聪 三年(1629年)三月,袁督师又上疏:“惟蓟门,陵京肩背,而兵力不加,万一夷 为向导,通奴入犯,祸有不可知者。”他一面谏议——“蓟门单弱,宜宿重兵”; 一面具疏——济其市粟糊口,免其导诱入犯。崇祯帝对袁崇焕的谏疏,或拖延因循, 或严行禁止。己巳事变发生,不出崇焕所料,罪名却要崇焕独负。所以,袁督师 “纵敌长驱”之罪名,“莫须有”矣! 7 所谓“顿兵不战”。是指责袁崇焕虽然率领辽军入援京师,但是保留实力, 而不与后金军作战。曾在袁崇焕部伍中的布衣程本直疏辩道:“自敌人逸蓟入京, 崇焕心焚胆裂,愤不顾死,士不传餐,马不再秣,间道飞抵郊外,方幸敌未近城, 得以身翼神京。出营广渠门外,两相鏖战。崇焕躬擐甲胄,以督后劲,自辰至申, 转战十余里,冲突十余合,竟至通惠河,血战殊劳。辽事以来,所未多有。此前月 二十日也。至二十六日,又舍广渠门而攻左安门,亦时有杀伤。惟是由蓟趋京,两 昼夜疾行三百里,随行营仅得马兵九千,步兵不能兼进。以故专俟步兵调到,随地 安营,然后尽力死战。初二、初三,计程可至。不期初一日,再蒙皇上召对,崇焕 奉有拿禁之旨矣!时未旬日,经战两阵,逗留乎,非逗留乎?可不问而明矣!”所 以,袁督师“顿兵不战”之罪名,“莫须有”矣! 8 所谓“遣散援兵”。是指责袁崇焕遣散前来增援京师的明军。袁崇焕奉谕 调度各路援兵。对此,曾在袁崇焕部伍中的布衣程本直疏辩道:“若夫诸路援兵, 岂不知多多益善。然兵不练习,器不坚利,望敌即逃,徒寒军心。故分之则可以壮 声援,合之未必可以作敌忾也。况首回尤世威于昌平,陵寝巩固;退侯世禄于三河, 蓟有后应。京营素不习练,易为摇撼,以满桂边兵据护京城,万万可保无虞。此崇 焕千回万转之苦心也。以之罪崇焕,曰散遣援兵,不同堵截,冤哉!”所以,袁督 师“遣散援兵”之罪名,“莫须有”矣! 9 所谓“携僧入城”。这是指责袁崇焕兵临城下,又暗中带着喇嘛,要求进 入北京城内。袁督师军中有喇嘛,他率军入京,露宿荒郊。袁崇焕“力请援兵入城, 不许”。督师又“求外城屯兵,如满桂例,并请辅臣出援;不许”。崇祯帝之猜疑、 惶惧到了何等程度,明朝廷之虚弱、窳败到了何等地步。袁督师军中有喇嘛,“携 僧入城”就会当内应吗?所以,袁督师“携僧”之事有,而“入城”之事无!其罪 名,“莫须有”矣! 由上,九款钦定“罪名”,后八款都已被历史否定。至于第一款“付托不效”, 应当说袁崇焕负有一定责任,但罪至“论死”,尚有“八议”或“戴罪立功”等处 理办法,崇祯帝为什么在经历八个月犹豫之后,一定要置袁崇焕于死地?这是多种 原因而导致的一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