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发现缝鞋匠 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队长龚兴言、技术科长江援朝来到乌鲁木齐刑 侦处,把提枪袋等重要物证带回石河子市公安局。中午,龚兴言大队长把查找提枪 袋缝制人的任务,交给副大队长慈新光。 慈新光反复观察提枪袋,缝制的棕色三股线比较粗糙,他想,这会不会是下边 团场使用的劳保鞋用线呢?吃过午饭,慈新光驱车直奔莫索湾。来到149团场, 慈新光跟派出所联系,连夜查访了当地的4家鞋匠,结果在其中的两家发现了棕色 三股合成线。事情终于有了进展。 在慈新光等人查访缝鞋匠的同时,石河子市电视台公布了乌鲁木齐“8·19” 案件的部分案情,并反复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现场遗留物证,动员群众提供 线索,扩大线索来源。当天晚上,从莫索湾公安局赶来的刑警魏江年、罗爱江向慈 新光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147团场有个女鞋匠说她曾缝过电视里那样的包(提 枪包)。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离开149团场,驱车40多公里,径直来到147团场 派出所。然而,女鞋匠张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泄气。既然来到147团场,其他 鞋匠仍要走访一下。真是没有想到———方才大家还觉得泄气,现在柳暗花明又一 村,令人大喜过望。 慈新光把鞋匠朱新志和刘兵请到派出所,据朱新志和刘兵介绍,大约在5-6 月间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拿来了白色呢料和 帆布带。开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机器缝,因他的机子跳线,没缝成,就交给了临近 鞋摊的刘兵。刘兵继续用手工缝,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才把手提袋缝好。 很快,朱新志、刘兵作为证人,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经过多次谈话,刘兵、 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一个本 地人,另一个说话口音是河北、北京或东北人;第二、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但车 身上没有尘土。这一条很重要,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土有半尺厚。车 身干净,说明他们的出发地不远,很可能就在147团场附近;第三、因缝包过程 较长,这期间,缝包人与刘兵有过多次对话,对话中对方曾提到147团场粮站和 油库的人名,经核实,这两个单位确有其人。这再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 147团场附近,或者就在147团场,他们对147团场的情况是相当熟悉的; 第四、缝包人骑的是一辆有黑色油箱的摩托车。 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也有着两点缺憾:第一、刘兵原是1 47团场职工,认识吴子明全家,惟独不认识吴子明。否则,案件在我们找到缝鞋 匠之时就可以告破了。第二、刘兵智力上有些问题。他十分肯定地说:“讲本地话 的是大个子;那个小个子说话好听,是河北、东北那边的人。”这与我们掌握的情 况正好相反。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最长,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高的可 信度,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进。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场附近,这一结 论是清晰的,理由相当充分。1997年8月22日,石河子市公安局根据自治区 公安厅的指示,调整侦查力量,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147团场。大兵压境—— —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团场。 石河子两案发生后,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 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 (一些是复员专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 论是一致的。然而,还是存在着疑点,疑点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 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出入;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 质疑的地方。为了弄清枪种。刘豪杰请示市公安局和区厅四处,从驻军和武警部队 调来数十支不同型号的自动步枪。刘豪杰和张卓敏等人在军区靶场打了100多发 子弹,样本全部带回技术科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表明,“五六”式的疑问越来越 多,而现场弹壳与“八一”自动步枪的子弹样本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至8月23 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枪种的认定基本上定为“八一”枪,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 为慎重起见,在通报中仍把“五六”枪与“八一”枪均列入排查范围,以防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