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审讯白宝山 1997年12月3日,区厅四处靳鹏、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张镇、王炜奉命 到北京押解白宝山。押解工作,北京方面做了周密的安排。 从看守所出来,警方给白宝山戴上面罩、手铐、脚镣,一路上8辆汽车,前面 警车开道,把白宝山、谢宗芬等要犯押往飞机场。民航方面已联系好,靳鹏等人押 着犯人直接来到停机坪,在普通旅客之先登上飞机。白宝山押在后仓,谢宗芬在前 仓。白宝山没坐过飞机,飞机一起飞他就怕了,抓开面具要上厕所。张镇和王炜架 着他过去———他们也紧张,担心在飞机上出事。还好,飞机平稳之后他安静下来 了。张镇把他安置在靠窗的座位上,把遮阳板放下,给他扎好安全带。飞机飞行过 程中,让他吃饭,喝饮料,但告诉他,为了不影响别的乘客,尽量不要再上厕所。 3个半小时之后飞机抵达乌鲁木齐。白宝山、谢宗芬被押解下来,仍戴上面罩,直 接上了警车。路上十几辆车随同,开到乌鲁木齐看守所。 白宝山刚到乌鲁木齐时,抵触情绪很大。为了做好白宝山的工作,看守所在确 保安全的情况下,使他在生活上能够更方便些。白宝山踏实下来,在新疆的预审过 程中,他能够积极配合,从而保证了对白宝山的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白宝山、谢宗芬持枪抢劫杀人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于1998 年3月3日上午10时正式开庭。审判长由孟潮担任。在庄严的国徽下,白宝山戴 着手铐脚镣站在被告席上。审判长对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进 行了法庭调查。法庭出示现场照片、杀人工具、现场物证,宣读被害人证词和目击 证人证词,白宝山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谢宗芬供认了跟随白宝山去辛集、石家庄 实施抢劫(未遂)的经过,供认了数次跟随白宝山提取枪支、赃款、缝制挂枪袋等 参与犯罪的过程,但她认为,她失去了自由,这都是在白宝山的胁迫下不得已的行 为,并在法庭上宣读了她的悔过书。白宝山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认为,白宝山所犯 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就白宝山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悔过,提请法院予 以注意。白宝山在做最后陈述时,显然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这是案件审理中,他 第一次流下眼泪。白宝山说:“我犯了死罪,我最初抢枪时就想到了。我想给后人 留几句话:犯过罪的人别学我,好好接受国家的改造。我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对前罪 的判决不服,那时我想,如果判我20年,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判我无期,我老 了,出来没能力杀成年人,我就去幼儿园杀孩子。我还想说一句,谢宗芬做的一切 都是我强迫她干的,我杀她是早晚的事。我给她11万是为了堵她的嘴。我在这讲 这几句话的代价太大了,那是多少人的鲜血换来的……我对无辜死亡的人……(哭)…… 说声对不起……(哭)希望以我为戒,不要做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谢宗芬的 辩护人在辩护词中说:“谢宗芬的行为是在白宝山的胁迫下做出的。胁迫有轻度、 中度和重度胁迫之不同,以侵犯他人财产或隐私为手段,是轻度胁迫;以伤害他人 身体为手段,是中度胁迫;以杀害他人生命为手段,是重度胁迫。谢宗芬所受的是 重度胁迫,是以杀害她及她的全家相威胁。谢宗芬的行为是在其所受重度胁迫下而 从事的行为。对此,希望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足够的重视。”谢宗芬在自我辩护中说: “我是农村妇女,不懂得法律,都是白宝山逼我那样做的。他打我,骂我,我不听 他的,我和我的家人都有生命危险。我上有老母,下有一双女儿,请求政府从宽处 理……”然而,法律是严正的,法律也是无情的。法庭庄严宣布:白宝山犯有杀人 罪,抢劫枪支罪,抢劫公民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 依法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谢宗芬犯有抢劫罪、包庇罪,判 处有期徒刑12年。白宝山的大弟免于刑事起诉,无罪释放。 1998年4月,一声清脆的枪声结束了白宝山罪恶的生命。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