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女膜整形”
打开报纸,常常可以看到两种奇妙的广告:一种是“警告逃妻”;一种就是
“处女膜整形”。
所谓“处女膜整形”,只是这一类广告的通称。它的表达法有多种,比如:
一、处女膜整形(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征信新闻》)
二、处女童贞回复(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华日报》南部版)
三、整形瘤菜花无痛复原形(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华日报》南部版)
四、处女膜修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自立晚报》)
五、处女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八日《民族晚报》)
六、妇产整形手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报》)
七、阴道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报》)
上面随手所举的这些,名目尽管有典雅派、通俗派、写实派或印象派之分,可
是实际上,所指的都是一回子事。
这回子事,真可说是中国新闻史上的大事、国粹史上的大事,也是世界上古往
今来(文明的国家也好、野蛮的部落也罢)
绝无仅有的妙事。
别看这回子事在报纸上只不过是个经常露面的小广告,它所表示的意义,著加
以分析和讨论,足可激发对传统阴影的新认识,并且对真现代化和假现代化的不同,
有一个具体的了解。所以我不能锗过这个好例子。但因为题目太大,牵涉的范围大
广,这篇文章只能算是粗枝大叶的一个概论。
在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中,有一个重要的主义,它曾被人信奉遵行,却未曾被
人一语道破,这个主义,我把它定名为“处女膜主义”。
论“处女膜主义”
所谓“处女膜主义”,用抽象的字眼,就是“处女主义”。
“处女”,照传统说法,它的定义该是指没跟男人性交过的女人。这个定义,
除了对那稣的妈妈不适用外,按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正的麻烦出在对
“处女”的鉴定上面,传统的鉴定办法很简单:只是看处女膜破不破、出血不出血,
不破身不出血的,就被看做非处女。反之,就是“守礼谨严之处于也”!
这种鉴定,在章太炎的老师俞樾的《右台仙馆笔记》里,曾描写出一个范例:
直隶永平府某县,其地闺范极严。凡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侦探。成婚之次日,
夫家鼓乐喧阗,贺客杂沓,则大喜;若是日阗然,则女家为之丧气,女之留否,唯
大家为政,不敢与争矣!积习相传如此,虽其意固善,然亦敝俗也。有王姓,嫁女
于李氏。却扇之夕,李以新妇貌陋嫌之。次日托言非处子,不举乐,仍呼媒妁送归
母家。女幼失母,随其嫂以居,嫂知小姑无他,乃问昨夜洞房事,则固未合欢也。
嫂曰:“然则安知其不贞欤?”力言于翁,使翁讼于官。官命验之,果守礼谨严之
处子也!乃判李姓仍以鼓乐迎归〔注一〕。
这个例子的妙处在男家“托言非处子”而要退婚,女家却请出县太爷来叫人鉴
定,鉴定结果,“果守礼谨严之处子也!”(参看〔注五〕)
又如清朝吴芗干(厂字旁)《客窗闲话》里记明武宗搞李风姐,李凤姐“任帝
阖户解襦狎之,落红殷褥,实处子也!帝大悦。”蒲松龄《林四娘记》中也记林四
娘自谓:“妾年二十,犹处子也!”结果“狎亵既竟,流丹浃席”!
由此可见,“处女”与“非处女”之分,端在一“膜”耳!一“膜”之存否,
端在“落红”、“流丹”耳!这种看法本是毫无生理常识的皮“膜”之见,因为用
处女膜来做贞节的证明(anevidence of virginity),是大有问题的。处女膜的存
在或不存在。
大小与厚薄,根本是因人而异的。跌跤、碰伤、意外、手淫等等缘故,就可以
使某些女人的处女膜破裂;在另一方面,生理上的因人而异,甚至在妓女身上还有
处女膜!(见英国Haveiock Ellis“psvcholoiiy of Sex”中“The Nature of th
e Sexual lmpulse”一节。中国医典上所谓的“五不女”——螺、纹、鼓、角、脉,
其中就包括了“石女”或“实女”,当然属于处女膜的变异。)
但是,我们缺乏生理知识的老祖宗,却一味从“处女膜”上来鉴定“处女”和
“非处女”,结果使许许多多女人含冤莫白!
清人采蘅子在《虫鸣漫录》中有两个故事:
一、某家女,偶与邻少聚语,族伯遇之。数日后过伯家,伯忆前事,训以男女
有别,应自避嫌。女闻而默然。
次日,偕伯母晨妆对镜,故插酒疵令(处女膜)破,滴血水中凝如珠,佯诧曰:
“血入水不散,何也?”伯母曰:“汝(处)
女身,应如是。”女颔之。盖以释前疑耳。亦智矣哉!(卷一)
二、有十二三幼女,服破裆裤,偶骑锄柄,颠簸为戏。
少顷即去。一老翁见锄柄,有鲜血缕缕,知为“落红”,检而藏之,未以告人。
数年后,女嫁婿,(婿)疑不贞。翁出柄示之,乃释然——盖血着物日久必变,唯
“元红”终不改色。(卷二)
这两个故事不论真假,都可以反衬出中国人对处女膜看法的重点。在这种看法
的要求下,许许多多的悲剧与冤屈,便一件一件的形成了!
一个有趣的例子一定该表彰一下:一二0四年的秋天,成吉思可汗(成吉思可汗)
正在打天下的时候,一个父亲带了女儿忽兰小姐投奔他,但在半途中就被乱军挡住。
当时碰到成吉思汗的部下纳牙阿,纳牙阿怕忽兰小姐被乱军强暴,所以劝他们父女
不要前进,避了三天三夜。可是最后见到成吉思汗的时候,这位蒙古军队的头子开
始多疑了!他疑心部下纳牙阿可能先占了这女孩子的便宜。正在纳牙阿有口难辩的
时候,忽兰小姐开口了,那段对话极妙,姚丛吾、札奇斯钦两先生新译的(蒙古秘
史)翻译如下:
忽兰说:“……现在且不必问纳牙阿;若可汗恩典呀,莫如向天命父母所生的
肉体查问便了。”(李敖按:Arthur Waley在Notes on the Yuanch'ao Pi-shih中
考订忽兰可敦的原意是向她的“皮肤”查问,而所指即是处女膜。)
纳牙阿也说:“我只一心侍奉主人。凡是遇见外邦的美女子、美夫人和后腿健
壮的好骏马,就献给我自己的可汗。除此以外,有别的心肠呀,将我处死!”
成吉思可汗说:“忽兰可敦说的是。”
就在那天将忽兰可敦试验,果然一如她所述说(不曾被污),成吉思可汗因此
对于忽兰可敦异常宠爱;又因纳牙阿言行一致,即大加奖赏,说:“(为人)忠心
诚实,以后可以托付重大的事体。”〔注二〕
“处女膜主义”既然大行特行,自然就形成了重视处女膜的观念。相对的,同
时也形成了鄙视失去处女膜的女人。结果呢,是不近人情的“处女膜主义”一进而
蔓延成为“泛处女主义”。
论“泛处女主义”
“泛处女主义”,是我造的一专有名词,顺便造个英文字,那该是pan-virgi
n-hood。“泛处女主义”可说是“处女膜主义”
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换句话说,它是由“处女膜主义”繁衍出来的一套新的
意识形态。它的类型可归纳为五种:
自动殉情
殉情的特点是女人“从一而终”,不论许配或已嫁,一女人只要跟一男人订婚
或结婚(甚至未婚私通),在这男的死后,她不愿再活,又不能恰巧“一恸而绝”,
所以只好自杀明志。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吴敬粹《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口的那场
《徽州府烈女殉夫》。王三姑娘死了丈夫,她决心要殉节,她那中礼教毒的父亲王
玉辉高兴了,说:
我儿.你既如此,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你竟是这样做吧!
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亲来和你作别。
她的母亲知道了,大骂她父亲:
你怎的愈老愈呆了?一个女儿要死,你该劝她,怎么倒叫她死?这是什么话说?
王玉辉答道:
这样事,你们是不晓得的!
可是她的母亲不行,跑去劝王三姑娘,劝了六天,王三姑娘还是绝食求死,到
了第八天,终于饿死了。王玉辉看他太太大哭女儿,反倒埋怨道:
你这老人家真正是个呆子!三女儿她而今已是成了仙了,你哭她怎的?她这死
得好!只怕我将来不能像她这一个好题目死哩!
于是王玉辉“仰天大笑”,兴高采烈的欢呼:
死得好!死得好!
最后王三姑娘被报上官厅,结果“送烈女入祠”。
这种自动殉情的观念,发挥到极致,会有神话性的效果,即太太看丈夫快死了,
自己居然抢先一步,先死为快。唐朝武宗的嫔御孟才人、明朝叶三的太太蔡烈妇,
都属这一类。
还有一种有意不死的,最好的例子是唐朝的歌姬关盼盼。
盼盼是张建封的姨太太,建封死后,她在燕子楼中独居守志,凡十余年。莫名
其妙的白居易讽刺她“一朝身去不相随”,不肯殉情。她解释道:“妾非不能死,
恐千载之下,以我公重色,有从死之妾,是玷我公清范也!”既然白乐天先生说了
风凉话,那就死好了!于是她绝食十天,死翘翘了!
至于自杀的方法,最标准的当然是饿死法,其次是吞金法(如王世祯《池北偶
谈》记“烈女”)、跳楼法(如毛奇龄《家贞女堕楼记》)、投河法(如叶廷琯
《鸥陂渔话》中‘陈烈妇传诔”)、上吊法(如吴德旋《初月搂闻见录》记“王烈
妇”)、跳井法(如吴德旋《初月楼闻见录》记“贺烈妇”)、割喉法(如吴德旋
《初月楼闻见录》记“虞烈妇”)、服毒法(如陈捷华《贞烈妇蔡陈氏传》)等等,
种类繁多,甚至有的用五种方法才死成的(如邵长蘅《黄烈妇传》),有的用九种
方法才死成的(如朱尔迈《会葬唐烈妇记》),真是条条大路通阴曹,猗钦盛哉!
强迫殉情
自劝殉情是许配或已嫁的女人为她所接受的观念殉身;强迫殉情是女人被迫为
别人的观念做实行者。所以她所“殉”
的,可以说并不是什么“情”,说破了,这实在类似一种“殉夫习尚”(sutt
eeism)。因为是“习尚”,所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便不在考虑之列。《新青年》中
的一篇《一个贞烈的女孩子》,描写这种强迫殉情的惨状最为刻骨:一个十四岁的
望门寡,被她父亲关在房里,强迫自杀,她哭号着喊饿,她父亲说。
阿毛,你怎么这样的糊涂?我自从得了吴家那孩子的死信,就拿定主意叫你殉
节。又叫你娘苦口功你走这条路,成就你一生名节,做个百世流芳的贞烈女子。又
帮你打算叫你绝粒。我为什么这样办呢?因为上吊服毒跳井那些办法,都非自己动
手不可,你是个十四岁的孩子。
如何能够办到的?我因为这件事情,很费了踌躇,后来还是你大舅来,才替我
想出这个法子,叫你坐在屋里从从容容的绝粒而死。这样殉节,要算天底下第一种
有体面的事,祖宗的面子都添许多的光彩,你老子娘沾你的光,更不用说了。你要
明白,这样的做法,不是逼迫你,实在是成全你。你不懂得我成全你的意思,反要
怨我,真真是不懂事极了!
饿到第六天,她的母亲不忍心了,劝她父亲干脆送点毒药进去,早早“成全”
算了,她父亲却说:
……你要晓得我们县里的乡风,凡是绝粒殉节的,都是要先报官。因为绝粒是
一件顶难能而又顶可贵的事,到引恰死的时候,县官还要亲自去上香进酒,行三揖
的礼节,表示他敬重烈女的意思,好叫一般妇女都拿来做榜样。有这个成例在先,
我们也不能不从俗。阿毛绝粒的第二天,我已经托大舅爷禀报县官了。现在又叫她
服毒,那服过毒的人,临死的时候,脸上要变青,黑色,有的还要七窍流血。县官
将来一定要来上香的,他是常常验尸的人,如何能瞒过他的眼?这岂不是有心欺骗
父母官吗?
我如何担得起!
阿毛在第七天饿死了。县官送了一块匾,上题四个大字——
“贞烈可风”。
未嫁守贞
这一派纯粹是精神上的处女派,是属于望门寡而未殉死的一种。其实望门寡殉
死倒也来得痛快,否则像这派一样的矢志不嫁,最后老处女以死,这段漫长的岁月
也不是好过的。
举一个例,在吴德功《彰化节孝册》里,曾记“贞妇吴石氏传”:
……氏年十六,夫年十九,尚未行合卺之札,不幸夫殇,氏悲伤数日,痛不欲
生……然以双亲在堂,不敢过哀。
人咸称其孝。氏母念其青年,值归宁时,欲再卜于飞。氏闻之,大恸,不辞而
归。咸丰十一年戴逆之乱,盗贼蜂起。
闯入氏家,有轻薄者挑以戏语,氏峻容拒之。贼中有知其贞节者,喝之退。后
轻薄者旋与人交战,甫开阵,即为铳中毙(俗谓之中头门铳),人咸谓侮贞妇所致。
自是群贼相戒,不敢人其门,一家免受骚扰。天之相贞妇也,不亦厚哉!光绪二十
年,沙连绅士陈上治、陈次仁等保举请奖,蒙准入彰化节孝祠。其后云林县谢寿泉
亦表其闾。
已嫁守寡
这是人数最多的一派。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守寡固然也好,但是改嫁也未尝不
好。年纪轻轻的就开始守寡,总未免有点那个!明朝徐文长的那篇《贡氏传》里,
描写贡氏的守寡论,很有代表性:
贡氏某处人,嫁郡诸生某,某某地中名士。贡助之方成学,顾婴疾且死,执贡
手曰:“吾不能偕子以室矣!欲待子以穴,得乎?”贡泣曰:“幸而更举案以从,
妾之愿也,即不讳,妾有把中握帚,为君除棺中埃耳!不待我以穴,将何为?”某
遂瞑。贡则抚其所遗孤女以居,未几,女亦死。
母怜之,则来相规慰曰:“一婴要不能有,而欲子以终身,可乎?”贡则复位
曰:“良人谷而不后,天也;若守节则人耳!”乃剪发以誓。母数迎之,偶为一归……
阅四十乃死,盖年六十矣〔注三〕必须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寡妇守寡的多,殉夫的
少,这个原因大都是为了要养儿女(甚至遗腹子),或者养舅姑(公公婆婆)〔注
四〕,基于这种养老育幼的缘故,故中国的寡妇殉夫数目,赶不上印度。
这一类观念演变到极致,甚至太太在丈夫死前就要有一番决绝的表示;像房玄
龄年轻时,有一度病得要死,他向太大说可以另找新欢,他的太太为了表示绝不变
心,特地将自己一只眼睛挖出来!后来房玄龄的病好了,可是太太却变成一个独眼
龙。
再嫁困难
由于“处女膜主义”到“泛处女主义”的作祟,一个把“处女膜”给了男人的
女人,再想凭无膜之身,博有膜之报,自然就难难难了。所以寡妇再嫁也好、离婚
改嫁也罢,都得不到正常的待遇,得到的反倒是嘲笑与讥讽。像元朝李有《古杭杂
记》中所挖苦的:“挂起招牌,一声喝采,旧店新开。”宋人秦观《淮海集》中
“蔡氏夫人行状”里记蔡氏年十四适同郡环生,生故疾病,成礼十六日而卒,夫人
虽幼,居丧事舅姑孝谨如成人。已而其舅又卒,为之斩衰、蔬食、诵佛经,无复更
嫁意。于是其母与诸昆弟率亲族数十人即环馆,夺之,曰:“若十四而适人,十六
日而夫死,为夫之丧三年,舅之丧又三年,若为人妇,亦至矣!
又不欲更嫁,无乃过乎?且环父子俱止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夫人悲
哀,迫不得已,遂去环氏。一年而归徐君……俄而〔徐〕君病且殆,夫人曰:“身
践二庭,女子之辱也!蚓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潜使一媼市砒
霜……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年三十九。
这个故事,把“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一观念完完全全显示出来了。
上面五种“泛处女主义”的类型和流毒,有的已经消失了(如烈妇烈女的旌表、
贞节牌坊的颁赐);有的已经减少了(如自动殉情、未嫁守贞);有的似乎还是遗
风犹在(如守寡的重视、不守寡的歧视、离婚的不易、离婚后再嫁的困难、订婚的
约束力太大等等)。这些遗风,都是会被洋婆子暗笑的,也都是回光反照的精神国
粹。这种国粹在我们这个礼义之邦的社会里,还是经常要间歇性的发作起来。
例如十个月前,招商局海张轮失事,三副殉职了,他的太太却服毒自杀。报上
立刻冒出了旧道德的词汇,说是“痛夫遇难,贞妇殉节”,接着就来了读者投书,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的台北《征信新闻》上,居然发布了这样的“读者之声”:
祁夫人贞烈足式·请建碑以宏社教顷读十六日责报惊悉沉没海张轮三副祁英遗
嫡祁陈云利女士因痛念亡夫,竟放弃三十余万恤金不领,自杀殉夫,遗书三封充满
着爱亡夫、爱国家、爱社会孤儿的情意,表现了崇高的伦理道德,为妇女留下不朽
典范,本人与祁君夫妇并无一面之识,但对祁陈云利此种烈女节妇伟大的表现,致
无上的敬佩,当此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政府表扬好人好事不遗余力,为转移社会风
气发扬国有伦理道德计,谨请贵报转请社会人士及中华民俗改进会,洽请招商局将
祁妇应领三十万恤金,在高雄基隆两港口公园内建一烈女节妇纪念碑,表扬祁妇忠
贞亮节永垂不朽。
这就是我所谓的“精神国粹”的“间歇性发作”。因为祁太太的自杀,是基于
她的感情和信念,她为这种感情和信念轻生,不管有无必要,对她个人总归还是一
种解脱方式。但是这时候出来几个腐儒,认为“贞烈足式”、“不朽典范”、“忠
贞亮节”,而要“建碑以宏社教”、“发扬固有伦理道德”、表扬“烈女节妇”,
这就是胡闹了!因为现代化“伦理道德”、“好人好事”的典范,已不是“自杀殉
夫”时代的标准了,一个不肯“自杀殉夫”的女人,既不碍其“伦理道德”,也不
伤其“好人好事”,换句话说,“伦理道德”与“好人好事”并不以“自杀殉夫”
为要件,而一个现代化政府,正应当“转移社会风气”,要使它“人心不古”。
“人心不古”才能“世风日‘上’”,才能没有无谓的愚忠愚孝愚贞愚节,才
能走向理智的爱国主义、合理的男女平权思想,以及人道而不野蛮的性观念。只有
那样,我们的五千年礼义之邦才不会再有“桀犬吠尧”的现象、不会再有讨姨大大
的现象。
不会再有新时代的“阿毛”和新时代的“王三姑娘”!
论“泛处女主义”与强奸
“处女膜主义”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变成了“泛处女主义”,“泛处女主义”的
最大流毒,是它导引出一个错误的思想——被强奸后的错误思想。
按照中外的传统,一个女人不论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强奸,她最后该走的
一条路,就是所谓“羞忿自杀”。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号)《文星》里,有十三幅”路克丽斯之被辱”(Th
e Rapeof Lucrece)的画页,介绍莎士比亚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叙事诗,讲到
路克丽斯被强奸后,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杀:
She utters this:“He,he,fair lords,”'tis he,That guides this hand
to givethis wound to me.
“左手的缪思”余光中先生的传神译诗是:
她只说:“他,他,好爵爷,是他指使这只手给我这伤疤。”
于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壮烈来抗议这种羞辱(shame),用死的代价来表明自己
是个道道地地的节妇(true wife)。
这种中古的思想模式,这种中古的漂白贞节的方式,在我们中国的民间里,也
是多得随手可举,试翻翻“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宁烈妇,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殒命;烈女,孟行可女闺姐,拒奸自尽,
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陕西烈妇吴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郑维德义女喜孜,拒奸殒命;湖广烈妇,任邦畿妻何氏,拒奸
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隶烈女,张耿女张氏,拒奸自尽;陕西烈妇王氏,拒奸殒命,各给银建
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妇孙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妇,张玉生妻程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十一个月间,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扬了九个“拒奸殒命”、“拒奸自尽”的不
幸女人,这是何等“鼓励”!“给银建坊”(贞节牌坊),这又是何等“诱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苏州府采访总局知照单》里,就有申请旌表的条例:
烈女凡未经适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请。
烈妇凡夫故哀毁,或因亲属强逼改嫁,及遇强暴、遭寇难而自尽者,不论年岁,
均得具请。
这种可叹的条例,在中国历史里,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大千一尘而已。它的流
风余韵,直到民国初年还未停止。民国初年有所谓“褒扬条例”,规定妇女“强暴
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者,其子孙亲族邻里均可具请地方行政官报请上级长官转报
内务部转报内务总长转报国务总理转报大总统,再由大总统亲自题字匾额之上,并
颁金银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为民国“进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
这种“进步”,也许正是促成“世风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总统不立坊建碑也罢。
中国的“贞节烈女”到底还是“贞节烈女”,她们照样要代代相传——要“拒
奸殒命’、要“拒奸自尽”,要为一个莫可名状的意识形态玉殒香消!
这种“羞忿自尽”的遗风,自民国成立以来,名腑多,试举五个如下:
一、民国八年八月十五号的晚上,安徽军阀倪嗣冲的安武军第八路第一营的士
兵二十多人,在一个军官的率领下,冲进安庆的女子蚕业学校,强奸了校长张女士。
张校长为了顾全面子,吃了哑巴亏,并且拜托他们对外不要声张。这么一来,他们
的胆子更大了,半个月后(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门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
所有的女教员和女学生都轮奸了,许多女教员和女学生受不了这种侮辱,纷纷自杀
了!
二、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军队进广州。广州一个女校的教员张女士,在结婚后三
个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军进城,竟被强奸,她乃上吊自杀。
李睡仙《陈炯明叛国史》中收有她给儿子的遗书,提到:“汝母清操横遭污玷,当
时虽于无可抵抗的场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谅亦鉴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见
人……但望汝……投身军界,免受人欺,时时追念汝母今日之死,为强徒而死也。”
三、民国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军阀谷寿夫率领的第六师团,演出
了“南京大屠杀案”。据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的统计,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六、十六两天,中国妇女被日本兵强奸、轮奸的,就已超过一千人以上。在这我们
永不该忘记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国妇女因之自杀。(如《南京大屠杀案主犯
谷寿夫判词全文》中,就有“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
忿投江自尽”的纪录。这种血债,竟被我们这“宽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
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
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
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
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
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
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
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
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
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
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
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
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
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
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
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
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
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
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
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
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
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
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
“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
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
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
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
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
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
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泛滥的结果,“泛处女主
义”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处女膜主义”。中国人对“处女膜主义”
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贞烈妇”
里,记河北一个姓郑的女孩子,许配给一个姓刘的不良少年,还没过门,未婚
夫就淹死了。她说她“已受刘聘,即刘门女也!
从一而已!岂可复有二心!”于是开始守望门寡,到了四十九岁才死。临死前,
“满室馨香,殓时,易其下衣,犹然处子!”请看这是何等泛滥的处女癖!临死还
要检查!
另一个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发生陈素卿殉情事件。当时认为她“守
贞而殉情”,太伟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长兼山东好汉傅斯年,合同沈刚伯等、
一行四人,联名写公开信给《中央日报》,认为应该捐钱把她葬起来,甚至葬到台
大校园来。信里说陈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谈此事,不胜伤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陈女士之死,则世间精灵若有不混者焉!
陈女士则殉赤子之灵心耳!犹若有胜焉!
可是后来听说陈素卿在死前有过性关系,于是傅斯年又大呼上当了!再也不提
“葬陈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尘嚣不染之间”了!其实,依我李大炮看来,傅大炮
们大可不必如此,他们做对了,并未上当。因为陈素卿的“感人之深”,绝不以是
否“处女”为要件。一个人能力情死,不管有无必要,就“伟大”言之,已经够了。
换句话说:“处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灵心”,但是“非处女”而死,又何尝
不是“殉赤子之灵心”?并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还“犹若有胜焉”呢!
傅大炮们之所以一念不开,大呼上当,毛病出在他们的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他们只知道歌颂情死,却不知道情死之伟大与否根本与处女与否是两码事。结果他
们自找烦恼——被“处女膜”绊了一‘跤!由此可见,他们当时的为德不卒,实在
和中国传统中泛滥的处女癖有密切关系。
就理论而言,处女是好的,可是不是处女也没有什么不好,这是不必大惊小怪
的事。糟糕的是,中国传统中,总觉得处女比非处女(包括已婚妇人)好,我实在
看不出这有什么理论根据。《不可录》中有一条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岁贡授学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
女子驿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奋然曰:“处子可犯乎!”取片纸,书“曹鼐不可”
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
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
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
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
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
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
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
种“狠亵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
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
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
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
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
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
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
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
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
“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
“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
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
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
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
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
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
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
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
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
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
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
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
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的、实际的或偶然的无妄之灾,都当成了“断臂自矢”或
“痛不欲生”的条件,都认定有伤她的尊严,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
“耻”、是“无面见人”,因而非诉诸激烈的行动就无以白其贞烈,这不是可怜复
可叹吗?在“泛处女主义”的笼罩下,每个女人不但有肉体上的“处女膜主义”从
一而终,并且还有精神上的“处女膜主义”
不容侵犯,谁在侵犯她精神上的处女膜(不管她是否有过性关系),她都要哇
的一声叫起来,然后生闷气、寻短见——这真是高度的东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绍一种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让我们看看
什么是真的处女:
在格林沃尔(Haroid Greenwail)和克瑞迟(Aron Krich的《娼妓与文学》
(TheProstitute in Literature)里,曾选出库普林(Alexander Kuprin)的名著
——《亚玛》(Yama)来做专门的一章。我七年前读《亚玛》这部书,觉得其中最
动人的一段是写妓女玛格达琳(Magdalene)的故事。
玛格达琳看起来不过二十多岁,一天忽然跑到妓院来,想下海接客。老鸨要看
她身材,她说脱就脱,毫无窘态。老鸨浑身细看了一阵,非常满意。她在妓院中,
有学问,脾气好,爱排难解纷,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欢她,人人在她那高贵而特殊
的气质下,都会乖乖的。
有一天,玛格达琳问另一个妓女黛玛拉:
“唉!黛玛拉,黛玛拉,我要是向你说我直到现在还是个处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玛拉当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来了,她说:
“亏你说得出口!你在这窑子里一天接客六、七个,你呀,好一个处女!”
可是玛格达琳态度一本正经,她继续问黛玛拉说:
“……你假定你是个女孩,用你们姑娘们的称呼,是个‘窃窕淑女’……又假
定你被一个下流的暴徒强奸了。
那么你是处女呢?还是不是处女?”
黛玛拉答道:
“你问的全是废话。当然不是处女。那时候,我已经不是‘整个’的啦!”
可是玛格达琳即提出了惊人的见解:
“不过,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个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
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创破不全的呢,还是清白的呢?”
“这样当然是清白的。”黛玛拉说。
了是,玛格达琳的结论来了:
“我的情形正是这样的。”
这等’于说玛格达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处女,尽管她整天接客、
整天性交!
读者不要以为玛格达琳不过是小说中的人物。我个人的一个朋友就曾在台湾南
部的一个军中乐园里,碰到过有着玛格达琳类似观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时
候二十六岁。为了每月送五百块钱给她的未婚夫,特地跑来卖身。她不觉得这样会
影响她的婚后幸福,她也不在乎别人骂她,你可说她“廉耻道丧”、说她“气节荡
然”,说她什么都可以,她反正说她自己是处女!她和玛格达琳不同的是:她是为
帮助未婚夫而下海;玛格达琳却是为献身革命事业而上床。
以东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国人:请看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这种不考虑肉体条
件,纯粹在精神上解脱开展的人生观,正是“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的精神文明,
这种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只手的文明,更来得“形而上”。所以,
套一句孔夫子的话,这才正是——
“处女远乎哉!我欲处女,斯处女至矣!”
论“处女膜整形”的荒谬
写到这里,我们已接触到核心的结论:
一、女人被强奸也好、被调戏也罢、被流言所害也罢,都不必自杀或自毁;二、
这不涉及羞辱的问题;三、于她的贞操,根本不发生丧失问题。
既然这样,我们来重看“处女膜整形”的现象,就发现很可笑了:以“处女膜
整形”为号召的密医们,他们妄想“修补”处女膜,使它“童贞回复”,目的在用
一点表皮的连接手术,使被修补者能重新“落红殷褥”或“流丹浃席”,从而满足
对方的“处女癖”,使对方在欢畅之后,浩然有“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之叹,诸君
试想,这是多可笑的作伪举动!
这种作伪,对中国的“处女迷信家”说来,常常是要上当的。因为在过去,科
学技术的运用,还嘉惠不到处女膜,许多女人为了骗老公,只好偷偷把鱼缥中装了
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试,只顾销魂,当然不疑有“他”,于是在仓
皇之间,稳稳的戴上了绿帽子。今天在台湾的花街柳巷中,还有数不尽的逐红老公,
不惜以一两千元以上的破身钱,买一个女孩子的初夜权,其实他买到了什么?真正
的处女的贞操是拿钱买不到的,他们买到的不是密医手术下的杰作,就已算是狗运
当头了。
以前我读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书——周达观的《真腊风土记》,里面记柬埔寨
的“阵毯”风俗,由僧道来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现在我环顾六百多年后报纸上
这些“复其童身”的各种广告,我真要惊讶这个世界无奇不有,更惊讶在现代化的
中国,竟还有这种丑恶的现象!但是当我把这种丑恶现象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探源的
工作以后,我就不再惊讶。我只是在心头抑止不住一种叫喊,要我向这个社会呼吁: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叹她们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脱丑恶的现实,那她
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残的幽伤。须知同床可以异梦,恨海并不难填。在处女膜问题
上,实在有发挥纯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时候,王阳明先生如重
新活过来,他不会再说‘满街人都是圣人’了,他会改口说——‘满街人都是处女!’”
〔注一〕参看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八《如梦令):“一人娶妻无元,袁可
潜赠之《如梦令》云:‘今夜盛排筵宴,准拟寻芳一遍。春去已多时,问甚红深红
浅?不见不见,还你一方白绢。’”白绢就是用来沾“元红”
的,没有“元红”,就要被词客嘲笑。
〔注二〕参看《金史》卷八十二《萧仲恭传》。萧仲恭的儿子萧珙,是礼部侍
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弥勒,是萧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纳为妃,“使珙
自汴取之,还过燕,是时仲恭为燕京留守,见弥勒身形不类处子,窃忧之曰:‘上
多猜疑,珙其祸及矣!’”弥勒入宫,海陵帝一试,果然大发雷霆,半夜三更就把
萧珙找来,大骂一顿,并且立刻撤职,最后还是把他杀了。
〔注三〕方苞《高节妇传》里记高节妇十六岁开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岁,共
守了七十九年、这恐怕是历史上最高纪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种烈妇,根本不管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
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
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根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
“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
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
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
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
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
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
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
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
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
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
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
民政策的证据之一”,“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精义所在……相信它较您
在《论“处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
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部版中的“每日谈”,原文如下:
万吨级轮船“海张”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
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轮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
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
矣”,节哀顺变,则有此巨款可过其优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爱,
终以身殉,至于身外之物,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种坚贞悲壮
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
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
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
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
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
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
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
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
实便是“至情至性”。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
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
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
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
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
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
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
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
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
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
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奸,乃于昨晚十一时含愤
服毒自杀身死,死者家属从遗书中获悉内情后,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诉。
死者郭瑞銮(十九岁,旗山人)于自杀时留有三封遗书,一封给她舅父,另一
封便是给木栅国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四十一岁,旗山人)。她在给林之遗书中说:
他们在高雄发生这件事后,使她很感羞耻,因为他们目前都为人师表,现在她死了,
既然身体被他占有过,现在死了也是他们林家的鬼。现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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