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传书”是否合法? 最近,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召开了一次 讨论会,讨论“网上传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家张洁、莫言、毕淑敏、吴越及老 舍的女儿舒济(版权继承人)等出席了会议。 所谓“网上传书”,指的是一些作家的作品未经作家同意,就被输入到网络中 去,网虫们只要上网阅读或把自己喜欢的作品下载,不用买书就可以阅读小说或其 他作品。 问题是由张抗抗提起的。她的朋友告诉她:她的作品能够从网上读到。但她并 没有向任何一家公司授权,因此她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黎明律师调查此事。 根据杨律师的调查及与会者的发言,撏洗閿大概有这样四种情况:第一种, 是作家把自己最新的作品全文或节选一部分上网,供网友们撓榷梦鞌,或以此作 为样品,寻求发表或出版的地方;第二种,是网上的文学爱好者出于对某一篇作品 的喜爱,把它输送到网上公诸同好,带有推荐性质,个人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第 三种,是网络公司把作品录入或扫描后送到网上,供网友阅读;第四种,是网上图 书馆。 张抗抗所发现的,据调查,并不是网上图书馆,也不是国内的网络公司所为, 而是美国的一家“花招”公司的花招。据说这个公司的业务,就是专门向全世界介 绍中国作家的作品。 第一种,既然是作家自己输送上网的,当然不存在版权问题。尽管这种网上小 说既允许阅读,也允许下载,但是版权仍属于作者,不得下载后进行印刷发售或制 成磁盘出卖。 第二种,文学爱好者出于推荐的目的,把别人的作品输送上网,虽然个人并没 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其性质却是侵权的。因为他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与在 电话中读一篇作品给朋友听不一样。因为电话是点对点,听的对方只有一个人,而 网络是点对面,只要上网的人,都可以从这个网站上读到。这和复印一篇文章给朋 友参考不算侵权而大量复印到处分发哪怕复印者不收一分钱也属于侵权是一个道理。 何况这种业余爱好者所录入的文字,往往错别字连篇,会影响到作者的声誉,也为 原作者所不愿。 第三种,表面上看起来,网站提供文学作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网络公 司有广告收入,要进入某一网站,在阅读文学作品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先看到广告, 因此,网络公司以提供文学作品为招徕,实际上是有经济收入的。何况侵权与否, 并不以有无经济利益为判断的标准。对于第三种类型应视为侵权行为,当无异议。 第四种,是网上图书馆。现在先进国家的大图书馆,都把主要藏书送到了网上, 向网友们免费开放。网友要阅读或查找某一本书,只要进入该图书馆网站,就可以 在网上阅读或下载阅读。包括一些大博物馆,所藏绘画珍品,都可以从网上下载。 这些图书馆或博物馆虽然与第三种形式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因为这是国家的公益事业,其服务性质与出借图书或提供阅览是一样的。网友们只 要下载以后不公开复制并发售,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我国目前已经有120 万网络用户。网上有丰富的信息和资料,是吸引人们上网 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网络公司不能以提供信息资料为由,未经作者同意,就把作 家的文章输送到网上。因此,也希望我国的网上图书馆迅速建成并逐步扩大。 最近,王蒙、张洁、张抗抗等6 位作家鉴于“北京在线”的开办者世纪互联通 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漫长的路》、《白罂粟》、《一 地鸡毛》、《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这6 部作品擅自上载到该 公司的网站(网址: http//www.bol.com.cn )上,已经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 益保障委员会向法院起诉。6 位原告认为:被告方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或同意, 上载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6 位作 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30000元不等。这是 我国首例因将他人作品上载到因特网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我个人认为:Internet 是没有国界的;而版权法却是有摴鐢的。现在网上 能够看到的中文书库早已经不是一个两个,如果外国网站上载了中国作家的作品因 无法诉讼而作罢,而中国的网站上载了中国作家的文章就要被起诉,似乎也不公允。 我的建议是:一方面中国的网站要主动与作家联系,希望作家们把作品送到网上去; 另一方面作家们也要主动与网站联系,向网站提供自己的作品。目前出版界文学书 卖不动,很有必要在网络上开辟一个新的阵地。中国的“文艺复兴”,很有可能先 在网上发端呢! ·网络生活· “网上传书”应该“治乱”不该“治罪” 据统计,全国共有200 多个网站设有文学栏目,网友们可以在网上看到上百名 作家的几百部长中短篇小说。除了“网络作家”自己写的作品和不专有版权的古典 文学之外,其中绝大多数作品没有得到作家的授权。更何况在海外特别是美国还有 好几个专门介绍中国文学的网站,古典小说及“五四”以来知名作家的主要作品几 乎全部搜罗进去了。 网上的“书库”,有点儿近似于图书馆,无偿地给网友们提供了大量的精神食 粮,并通过网站了解作者的生平及成就。对网民们来说,不用花钱买书,甚至连大 门都不用出,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挑选一些自己喜欢的小说下载以后慢慢儿看,当然 是一件大大的好事。这样的好事,只有现代信息科学高度发达的前提下才能够做到。 网上书库,至少1996年就出现了。图书的来源,除了一部分是由网站聘请专人 扫描、录入制作者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爱好文学的热心网友据原著扫描、录入之后 用E-mail传递给网站的,其中极少有得到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中国作家上网的不多, 尽管许多作品在网上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许多作家居然还不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 1998年年底,张抗抗的朋友告诉她在网上看见了她的《白罂粟》,这才引起了她的 注意。她一方面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黎明律师调查此事,一方面也提请中 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关注。为此,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与 中华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召开了一次有作家、律师和信息部及版权局官员参加的座谈 会,就“网上传书”是否违法进行了讨论。 我参加了这个座谈会。关于“网上传书”是否违法的讨论,除我一人持不同见 解外,与会者一致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此事我曾经在本报 月 日第 版作过 简单报道。 这以后,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等六位作家在“北京在线”网站上发现 了自己享有著作权但未经授权的作品《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 《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认为这是侵权行为,于是就联合起 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9 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原告六作家均未出庭,而是委托 中华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一位官员和杨黎明律师为代理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 术公司的法人也未到庭,而是由北京市金诚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庞正中和宋宏为代理 人。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法庭取证和辩论,最后当庭判决:尽管“北京在线”所上 载的作品不是网友用E-mail发来,就是从别的网站上转载,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侵权 的动机与意识,但是未经上述六作家的授权,客观上仍是侵权行为,除驳回六作家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之外,责令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启事向六作家道歉,并 分别支付稿酬几百元、几千元到万余元不等。至此,中国首例文学作品网上侵权案 暂时落下了帷幕。这样的判决,其实早在被告一方的意料之中,但没想到所付稿酬 会如此之高(转载稿酬应付原稿酬的20% )。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168 万台电脑上网,共有“网虫”400 多万,其中有 52% 的网友在网上下载阅读文学作品。这200 多万“网上读者”所读的书,当然不 可能是“北京在线”一家所提供,也绝不会仅仅是王蒙等六位作家的作品。全国200 多家网站之所以在网上开辟“图书阅览室”一栏,其根据是国家版权法没有明文规 定“图书上网”为违法,而把它看成是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网上图书馆”。 “网上图书馆”不出售图书,不以提供图书阅览为盈利手段。它与盗版的书刊和音 像制品绝不是一回事儿。而且网上读者与书刊读者并不是一个群体,二者“重影” 部分并不大。如果觉得某一部书好,还有可能去买一部回来珍藏。但是作家们认为 “网上传书”以后,肯定会影响图书的销路,因而影响了作家的利益。如果此说成 立,则图书馆出借图书,也会影响图书的销路,也是侵权行为了。 一方面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是200 多万网上读者的阅读需要,加上许 多热心网虫的大力支持和主观上认为并不违法的认识,导致前一时期“网上图书” 管理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为网友操作,互相转载,错别字连篇,为作者、读者所 无法忍受)。这种混乱的局面,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学阵地发展的必然,其 责任不在网站,更不在“北京在线”一家。因此,我认为在全国有200 多家网站设 立“图书阅览室”的情况下,却单单状告“北京在线”一家、责罚“北京在线”一 家,是不公平的。国家有关部门发现网上传书的混乱局面以后,当前最要紧的,是 如何立法“治乱”,而不是对哪一家“治罪”。 中国的文学书刊市场,由于作家认识水平的主观因素加上被影视作品抢走了阅 读时间的客观因素,目前正处于一个大滑坡阶段,文学作品的读者不是与日俱增, 而是与日俱减。中国作家如果不是一叶蔽目又加固步自封的话,应该看到网上今天 有200 多万读者(明天还将更多)的这块阵地,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作家有必 要也有责任占领这块阵地,主动把自己的作品送上网去,争取更多的网上读者。 “北京在线”也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因噎废食,绝不会在关闭了王蒙等人的小说之 后,从此不敢再设立“图书阅览室”了。 今天,我和几个作家朋友正式向“北京在线”的创办人诸晓伟先生明确表示: 为了占领并充实“网络文学”这一阵地,我们不但将无偿地把各自的成名精品输送 到网络上去,供读者下载阅读,而且还将把我们新近写成的力作优先上网,广泛征 求意见,然后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认真修改。这一做法,也许会一改多年来形成的 文学作品由几个编辑“把关”的少数人审稿为多数人“定音”的群众路线,从而为 中国的“文艺复兴”走出一条崭新的路子来。 1999年9 月18日中午于北京 “网上传书”是否合法? 一、什么叫“网上传书”? 什么叫“网上传书”?这还是最近时兴起来的新词儿,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传统戏曲中有一出戏,叫做“柳毅传书”,说的是书生张羽替小龙女给她爸爸 老龙王送信的故事。那么“网上传书”,是不是指借助网络传送私人信件呢? 不是的。网上传送信件,已经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电子邮件”,也叫 “伊妹儿”,因为那是英文E-mail的译音。 近来人们经常提起的“网上传书”,指的是传送到网络上的一些文学作品。网 虫们不但能够在网上看到整部的《红楼梦》和金庸的全部武侠小说,也能够看到现 当代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网虫们只要上网阅读或把自己喜欢的作品下载,不用买 书就可以阅读小说或其他作品。 这似乎是一件好事。性质有点儿像是图书馆,对网民们特别是爱好文学的网民 来说,应该说是一种“福音”。 二、问题的提起 但是作家们不干了。因为作家是依靠写作收入稿费为生的。不经作家同意,就 把作品送到网上去,岂不是侵犯了作家的版权?买书看的读者因此而减少了,岂不 是影响了作家的经济收入? 网上书库,至少1996年就出现了。图书的来源,除了一部分是由网站聘请专人 扫描、录入制作者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爱好文学的热心网友据原著扫描、录入之后 用E-mail传递给网站的,其中极少有得到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中国作家上网的不多, 尽管许多作品在网上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许多作家居然还不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 1998年年底,张抗抗的朋友告诉她在网上看见了她的《白罂粟》,这才引起了她的 注意。她一方面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黎明律师调查此事,一方面也提请中 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关注。 为此,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去年十二月联 合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专门讨论“网上传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家张洁、莫言、 毕淑敏、吴越及老舍的女儿舒济(版权继承人)及有关专家、官员等十多人出席了 会议。 根据杨黎明律师的调查及与会者的发言,关于“网上传书”,大概有这样四种 情况:第一种,是作家把自己最新的作品全文或节选一部分上网,供网友们“先睹 为快”,或以此作为样品,寻求发表或出版的地方;第二种,是网上的文学爱好者 出于对某一篇作品的喜爱,把它输送到网上公诸同好,带有推荐性质,个人并没有 得到任何利益;第三种,是网络公司把作品录入或扫描后送到网上,供网友阅读; 第四种,是网上图书馆。 张抗抗所发现的,据调查,并不是网上图书馆,也不是国内的网络公司所为, 而是美国的一家“花招”公司的花招。据说这个公司的业务,就是专门向全世界介 绍中国作家的文学作品。中国古典小说及现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几乎都搜罗进去 了。 第一种,既然是作家自己输送上网的,当然不存在版权问题。尽管这种网上小 说既允许阅读,也允许下载,但是版权仍属于作者,不得下载后进行印刷发售或制 成磁盘出卖。 第二种,文学爱好者出于推荐的目的,把别人的作品输送上网,虽然个人并没 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其性质却是侵权的。因为他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与在 电话中读一篇作品给朋友听不算侵权,而未经作者同意就在电台上广播应该算是侵 权是一个道理。因为电话是点对点,听的对方只有一个人,而广播和网络是点对面, 只要是广播听众,都能够从收音机里听到;只要是上网的人,都可以从网站上读到。 这也和复印一篇文章给朋友参考不算侵权而大量复印到处分发哪怕复印者不收一分 钱也属于侵权是一个道理。何况由文学爱好者所录入的文字,往往错别字连篇,会 影响到作者的声誉,也为原作者所不愿。 第三种,表面上看起来,网站提供文学作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网络公 司有广告收入,要进入某一网站,在阅读文学作品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先看到广告, 因此,网络公司以提供文学作品为招徕,实际上是有经济收入的。何况侵权与否, 并不以有无经济利益为判断的标准。对于第三种类型应视为侵权行为,当无异议。 第四种,是网上图书馆。现在先进国家的大图书馆,都把主要藏书送到了网上, 向网友们免费开放。网友要阅读或查找某一本书,只要进入该图书馆网站,就可以 在网上阅读或下载阅读。包括一些大博物馆,所藏绘画珍品,都可以从网上下载。 这些图书馆或博物馆虽然与第三种形式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因为这是国家的公益事业,其服务性质与出借图书或提供阅览是一样的。网友们只 要下载以后不公开复制并发售,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我国目前已经有120 万网络用户。网上有丰富的信息和资料,是吸引人们上网 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网络公司不能以提供信息资料为由,未经作者同意,就把作 家的文章输送到网上。因此,与会者一方面提议扩大调查范围,看看国内都有哪些 网站开办了“网上传书”,考虑是否起诉,另一方面,也希望我国国家开办的网上 图书馆迅速建成并逐步扩大。 三、不同的意见 会上,作家和律师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观点基本上一致,只有我一个人持有不同 的看法。 我认为:第一,网上传书以服务网友为目的,不是营利的手段,具有网上图书 馆的性质,不应该视其为侵权。图书馆可以由国家办,可以由机关、学校、厂矿等 单位办,也可以由私人办。何况在网站上开办图书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我国的版 权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在屏幕上读书并不方便,短文章,下载以后在屏 幕上看看也就算了;如果网友们在网上看到的是一部长篇小说,经过大致浏览,认 为值得一看,值得收藏,是会到书店去买一部回来看的。据我了解,朋友中在屏幕 上阅读大部头著作的人很少,除非这部书根本买不到。因此,网上传书,不仅不会 影响印刷物的发行量,很可能还会起一种“促销”的作用。第三,目前设有文学栏 目的网站极多,估计多数作品都没有经过作者授权,如果要起诉,状告哪一家,很 不好抉择。中国有所谓“法不治众”的说法,何况关于“网上传书”是否非法的问 题目前还无法可依。但是目前由网虫和网站共同经营的“网上传书”,不但缺少章 法,而且错误百出,确实比较混乱,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修改版权法,对网上图书 馆的建立与管理定出一个规矩来,而不是急于要状告哪一家。有了版权法的规定之 后,有了依据,才可以诉诸法律,在修改版权法之前,只能“治乱”而不是“治罪”。 四、终于打起了版权官司 由于发有张抗抗作品的网站属于美国“花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比较困难, 于是作家和律师们把眼光转向了国内。据不完全的调查,单是张抗抗的作品,就能 够在175 家网站上看到,当然都是没有得到抗抗授权或表示同意的。据此估计全国 有200 多个网站设有未经作者授权的“文学书库”之类的栏目。 1999年6 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等6 位作家鉴于“北京在线”的开办者 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漫长的路》、《白罂 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这6 部作品擅 自上载到该公司的网站(网址: http//www.bol.com.cn )上,委托中国作家协会 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向法院起诉。6 位原告认为:被告方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或 同意,上载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 6位作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30000 元不等。 于是我国首例因将他人作品上载到因特网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被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受理了。 事隔三个多月以后,1999年9 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原告六作家 均未出庭,而是委托中华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一位官员和杨黎明律师为代理人;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的法人也未到庭,而是由北京市金诚法律事务所的律师 庞正中和宋宏为代理人。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法庭取证和辩论,最后当庭判决:尽 管“北京在线”所上载的作品不是网友用E-mail发来,就是从别的网站上转载,主 观上并没有故意侵权的动机与意识,但是未经上述六作家的授权,客观上仍是侵权 行为,除驳回六作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之外,责令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启 事向六作家道歉,并分别支付稿酬几百元、几千元到万余元不等。至此,中国首例 文学作品网上侵权案暂时落下了帷幕。这样的判决,其实早在被告一方的意料之中, 但没想到所付稿酬会如此之高(转载稿酬应付原稿酬的20% )。 五、判决以后的思考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168 万台电脑上网,共有“网虫”400 多万,其中有 52% 的网友在网上下载阅读文学作品。这200 多万“网上读者”所读的书,当然不 可能是“北京在线”一家所提供,也绝不会仅仅是王蒙等六位作家的作品。全国200 多家网站之所以在网上开辟“图书阅览室”一栏,其根据是国家版权法没有明文规 定“图书上网”为违法,而把它看成是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网上图书馆”。 “网上图书馆”不出售图书,不以提供图书阅览为盈利手段。它与盗版的书刊和音 像制品绝不是一回事儿。而且网上读者与书刊读者并不是一个群体,二者“重影” 部分并不大。如果觉得某一部书好,还有可能去买一部回来珍藏。但是作家们认为 “网上传书”以后,肯定会影响图书的销路,因而影响了作家的利益。如果此说成 立,则图书馆出借图书,也会影响图书的销路,也是侵权行为了。 一方面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是200 多万网上读者的阅读需要,加上许 多热心网虫的大力支持和主观上认为并不违法的认识,导致前一时期“网上图书” 管理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为网友操作,互相转载,错别字连篇,为作者、读者所 无法忍受)。这种混乱的局面,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学阵地发展的必然,其 责任不在网站,更不在“北京在线”一家。因此,我认为在全国有200 多家网站设 立“图书阅览室”的情况下,却单单状告“北京在线”一家、责罚“北京在线”一 家,是不公平的。国家有关部门发现网上传书的混乱局面以后,当务之急,应该是 如何立法“治乱”,而不是对哪一家“治罪”。 中国的文学书刊市场,由于作家认识水平的主观因素加上被影视作品抢走了阅 读时间的客观因素,目前正处于一个大滑坡阶段,文学作品的读者不是与日俱增, 而是与日俱减。中国作家如果不是一叶蔽目又加固步自封的话,应该看到网上今天 有200 多万读者(明天还将更多)的这块阵地。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作家有必 要也有责任占领这块阵地,主动把自己的作品送上网去,争取更多的网上读者。 “北京在线”也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因噎废食,绝不会在关闭了王蒙等人的小说之 后,从此不敢再设立“图书阅览室”了。 9 月18日当天,我就代表几个作家朋友正式向“北京在线”的创办人诸晓伟先 生明确表示:为了占领并充实“网络文学”这一阵地,我们不但将无偿地把各自的 成名精品输送到网络上去,供读者下载阅读,而且还将把我们新近写成的力作优先 上网,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认真修改。这一做法,也许会一改 多年来形成的文学作品由几个编辑“把关”的少数人审稿为多数人“定音”的群众 路线,从而为中国的“文艺复兴”走出一条崭新的路子来。 参考资料: (一)http://www.sina.com.cn 1999 年9 月18日 08 :48 今天上午九点,广受瞩目的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 6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6 月15日,上述六位作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 区法院提起诉 讼,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网站,未经许可将 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 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这是我国 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六位作家诉讼被侵权的作品分别为:王蒙《坚硬的稀粥》、张洁《漫长的路》、 张抗抗《白罂粟》、刘震云《一地鸡毛》、毕淑敏《预约死亡》、张承志《黑骏马》 和《北方的河》。 六位作家分别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原 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新浪网新闻中心将就此案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二)http://www.sina.com.cn 1999 年9 月18日 11 :13 快讯:北京海淀法院对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作出判决_ 国内新闻_ 新闻中心_ 新浪网 今天上午11点,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对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 淑敏、刘震云等6 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 方──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6 位作家构成侵权并向原告致歉和进行相 应的经济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围绕以下几点进行了辩论: 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享有何权利? 2 ,被告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 3 ,如果这种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6 月15日,上述六位作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 区法院提起诉 讼,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网站,未经许可将 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 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这是我国 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六位作家诉讼被侵权的作品分别为:王蒙《坚硬的稀粥》、张洁《漫长的路》、 张抗抗《白罂粟》、刘震云《一地鸡毛》、毕淑敏《预约死亡》、张承志《黑骏马》 和《北方的河》。 六位作家分别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原 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三)http://www.sina.com.cn 1999 年9 月18日 11 :42 北京海淀法院对“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作出判决_ 国内新闻_ 新闻中心_ 新 浪网 今天上午11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 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对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 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作出以下判决: 1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蒙、张洁、 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七部文学 作品。 2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上的主页 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公开致歉,致 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预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 告,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3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王蒙、 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元、720 元、1140 元、5760元、4200元、13080 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自为166 元。 4 、驳回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 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4242元, 由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四http://www.sina.com.cn 1999 年9 月18日 12 :55 “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毕淑敏 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起诉状所列,依据事实做如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有关背景介绍 (1 )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所涉的网站:http:\\www.bol.com.cn(下称北京在线)系由北京宝润图 文信息有限公司于1996年8 月1 日建立的。后答辩人因与宝润公司整合而接收了该 网站。 北京在线从1998年3 月至1999年2 月期间由灵波小组负责维护和管理。该小组 的负责人是张晓泉,他本人是在校博士。灵波小组管理北京在线期间创立了“小说 一族”栏目。该栏目中的文本均是由小组成员王凌云及其它网友从其他网上下载 (详见证据)。 因此直至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的起诉状,才得知北京在线“小说一族”栏目中 刊登的小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2 )关于网上服务方式的基本介绍 在中国,互联网服务(即所谓ISP )是新兴行业。是伴随着计算机普及、网络 资源共享而产生的。由于网络的特点,在网络上传播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有关信息 具有便捷、低价等优势,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趋势。但因当前我国ISP 发展尚不 成熟,在信息提供、报酬支付等环节缺乏相应媒介。因此,虽然这于作家、网络厂 商均有利,但实际操作却发生不少障碍,如无法与作家沟通等,这便容易导致侵权 行为发生。 随着该行业的发展,我们希望作家与网络厂商相互取得对方的谅解,以该行业 前途和各自长远利益为重,以团结合作的精神,共同发展中国自己的民族信息产业。 答辩人是中国最早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服务商。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其根本不可能 因刊载被答辩人作品而获利。答辩人刊载被答辩人的作品仅是面对范围极小的网友, 不可能以此赢利。 答辩人在得知被辩人起诉后立即关闭了北京在线的“小说一族”栏目。 二、关于本案答辩人使用被答辩人作品的性质 如前所述,答辩人在刊载被答辩人作品时,绝大部分是网友用E-Mail方式提供 的,因此不可能知道刊载这种作品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无论如何,答辩人认为刊载被答辩人作品的行为仅属“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 定支付报酬”,而非严重侵权行为。 至于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精神损失”,答辩人认为不能成立。首先 答辩人刊载其作品时已署上著作权人的姓名,况该刊载并非首次发表,亦不存在侵 犯作者其他精神权利的问题。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 应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愿就付酬问题与被答辩人协商 网上刊载作品属新型作品使用问题,尚无可供借鉴的付酬标准和方式供答辩人 参考。但答辩人愿就付酬问题与被答辩人协商,并愿与作家本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刊载被答辩人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 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五)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 月18日 13 :55 六作家告倒“北京在线” 未经他人同意便擅自将他人作品搬上国际互联网并供网友浏览欣赏,这是否构 成侵权?今天这一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今天上午9 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 站侵权一案,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方──北京世纪互联通 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6 位作家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们的作品属侵权行 为。法院判决:1.被告方停止使用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 死亡》、《黑骏马》和《北方的河》 七部文学作品。2.被告方在其网上的主页上 刊登声明,向原告方六位作家公开致歉; 3. 被告方向原告方六作家分别作出相应 经济赔偿;4.驳回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进行精神赔偿的请求。 此案由于涉及的六位作家都是我国文坛的著名人物,而且关系到互联网上的知 识产权问题,所以从开始阶段便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今天的庭审更是吸引了在京多 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北京电视台为此还进行现场直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围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 有何权利和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其中双方还就 《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 项中关于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该 条文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穷尽式的,网络传播只是作品一种新的使用方式而 已。被告方则认为该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原告方的诉 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未经作家本人许可便将其作品搬到互联网上只是一种“无 主观过错”。 法庭经合议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 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 仍然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的环境下,六原告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享 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目前网络作品使用呈无序状态,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 侵权案的审理无疑对我国网络行业,尤其是ICP (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本案的一审判决是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是起到了促进和规范作 用,目前尚不明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 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和获 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 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六)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八日电 (实习生 郑晓东) 六位著名作家诉世纪 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互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海淀 区法院开审,一审判决认定网上传播造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因 网上刊载作品造成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世纪互联未取得授权同意,擅自在其网站“北京在线”上登载六位作 家的作品,侵犯了六作家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 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七部作品,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分别向张洁、张抗抗、 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和张承志赔偿经济损失三千元(人民币,下同)、三千一百 五十元、一万两千元、两万一千九百元、三千元和三万一千五百元,以及赔偿精神 损失各五千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称,网站刊载的原告作品,绝大部分是网友用E-mail方式提供 的,不可能知道刊载这种作品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作品也已署上著作权人的姓名, 仅是面对范围极小的网友,不可能以此赢利。网上刊载作品属新型作品使用问题, 不同于盗版,法律上尚无明文可依,且世纪互联无侵权故意,出现问题是法律和实 践原因所致。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作品经数字化处理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数字化技术只 是以往诸多传播方式的增加而已,现行法律仍可解决问题。 法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认定,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环境下,作品传播 方式的不同并不妨碍六位作家对其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网上传播须取得许可。 北京海淀区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互联停止使用张洁的《漫长的路》、 张抗抗的《白罂粟》、刘震云的《一地鸡毛》、毕淑敏的《预约死亡》、王蒙的 《坚硬的稀粥》以及张承志的《黑骏马》和《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在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主页上向六作家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七百 二十元、一千一百四十元、四千两百元、五千一百六十元、一千六百八十元和一万 二千三百八十元;驳回原告要求世纪互联分别向六作家赔偿精神损失各五千元的诉 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代理人认为这将对互联网络的发展不利,至于是否上诉,还得征 求被代理人意见。 今天来旁听审判的多为各高校大学生。同时,有五十多位记者旁听了此次审判。 (七)起诉状 原告:王蒙 男 64 岁 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职务:中国作协副主席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坚硬的稀粥》; 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坚硬的稀粥》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 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w.bol.com.cn )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坚硬的稀粥》 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蒙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其余五份起诉书内容除要求赔偿的数额外,基本相同,不列举) 起诉状原告:刘震云 男 41 岁 单位:农民日报职务:文化部主任被告:世 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地鸡毛》;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 元,精神损失5000 元;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地鸡毛》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 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w.bol.com.cn )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 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一地鸡毛》享 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刘震云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一 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毕淑敏 女 单位: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局职务:作家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预约死亡》;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00 元,精神损失5000 元;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预约死亡》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 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w.bol.com.cn )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 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预约死亡》享 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毕淑敏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一 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原告:张洁 女 62 岁 单位:北京作家协会职务:副主席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漫长的路》;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漫长的路》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 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w.bol.com.cn )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 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漫长的路》享 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张洁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张承志 男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黑骏马》、《北方的 河》; 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0 元,精神损失5000元; 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黑骏马》、《北方的河》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 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 tp://www.bol.com.cn )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黑骏马》、 《北方的河》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 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承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张抗抗 女 49 岁 单位:黑龙江作家协会 职务:专业作家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白罂粟》; 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白罂粟》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 告的网站(地址:http://ww 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白罂粟》享有 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抗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