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爱情
关于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人们已经说得很多了。关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人们也已经说得很多了。这两种说法显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确是爱情的坟
墓,而爱情又的确是婚姻的基础,那就等于说,婚姻必然自毁基础,自掘坟墓,真
是一点出路也没有了。
解决这个矛盾可以有两种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学家)认为,
婚姻和爱情在本性上就是冲突的,因此必须为婚姻寻找别的基础,例如习惯、利益、
义务、抚育后代之类。与此不同,我仍想坚持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价值立场,只是
要对作为婚姻之基础的爱情重新进行定义。
一个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婚姻中的爱情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我发现,人们之所以视婚姻与爱情为彼此冲突,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对爱情的理
解过于狭窄,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浪漫之情。这种浪漫之情依赖于某种奇遇和新鲜感,
其表现形式是一见钟情,销魂断肠,如痴如醉,难解难分。这样一种感情诚然也是
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并且这与婚姻无关,即使不结婚也一样持久不了。因为
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会归于平凡,任何陌生都会变成熟悉。试图用婚姻的形式把
这种浪漫之情延续下去,结果当然会失败,但其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们把爱情理解为男女之间的极其深笃的感情,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它
决不仅限于浪漫之情,事实上还有别样的形态。一般来说,浪漫之情往往存在于婚
姻前或婚姻外,至多还存在于婚姻的初期。随着婚龄增长,浪漫之情必然会递减,
然而,倘若这一结合的质量确实是好的,就会有另一种感情渐渐生长起来。这种新
的感情由原来的恋情转化而来,似乎不如恋情那么热烈和迷狂,却有了恋情所不具
备的许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为方式上
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运与共之感。我们不妨把这种感情看作亲情
的一种,不过它不同于血缘性质的亲情,而的确是在性爱基础上产生的亲情。我认
为它完全有资格被承认为爱情的一种形态,而且是一种成熟的形态。为了与那种浪
漫式的爱情相区别,我称之为亲情式的爱情。婚姻中的爱情,便是以这样的形态存
在的。按照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爱情的坟墓,反倒是爱情——亲情式的爱情
——生长的土壤了。
大千世界里,许多浪漫之情产生了,又消失了。可是,其中有一些幸运地活了
下来,成熟了,变成了无比踏实的亲情。好的婚姻使爱情走向成熟,而成熟的爱情
是更有分量的。当我们把一个异性唤做恋人时,是我们的激情在呼唤。当我们把一
个异性唤做亲人时,却是我们的全部人生经历在呼唤。
1997.12
亲密有间
我一直主张,相爱的人要亲密有间,不要亲密无间。即使结了婚,两个人之间
仍应保持一个必要的距离。所谓必要的距离是指,各人仍应是独立的个人,并把对
方作为独立的个人予以尊重。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两个人无论多么相爱,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不可能变
成同一个人。另一个稍微复杂一点的道理是,即使可能,两个人变成一个人也是不
可取的。我们常常发现,在比较和谐的结合中,由于长时间的耳鬓厮磨,互相熏陶,
夫妻二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会日益趋同,甚至长相也会变得相像。这当然不一
定是坏事,可以视为婚姻稳固的表征。不过,如果你的心灵足够敏感,你就会对这
种情形产生一点儿警惕。个人的独特是一切高质量的结合的基础,差异的磨灭也许
意味着某些重要价值在不知不觉中被损失掉了。
家庭生活本身具有一种把两个人捆绑在一起的自然趋势,因此,要保持那个必
要的距离谈何容易。我能够想出的对策是,套用政治学的术语,在家庭中也划分出
一个双方一致同意的私域。也就是说,在必须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之外,各人都拥
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在此领域中享有个人自由,彼此不予干涉。这个私域的范
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精神生活,例如独处、写私人日记、发展个人爱
好,另一是个人的社会交往,例如交共同朋友圈子之外的朋友,包括交异性朋友。
当然,个人在私域中必须遵守一般规则,政治学的这个原理在这里也是适用的。所
以,诸如养小蜜、包二奶之类的自由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它们违背了婚姻的一般规
则。
我曾设想,如果条件许可,最好是夫妻二人各有自己的住宅,居住有分有合,
在约定的分居时间里互不打扰。这个办法能够有效地保证各人的自由空间。听到我
的这一设想,有人表示担忧:它会不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松散乃至解体?我当即申明,
我的设想有一个前提,就是婚姻的爱情基础良好,并且双方均具备自律的自觉性。
然而,尽管如此,我的确不能否认可能出现的危险。问题在于,在任何情形下,都
不存在万无一失的办法以确保一个婚姻绝对安全。在一切办法中,捆绑肯定是最糟
糕的一种,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成全了一个缺乏生机的平庸的婚姻,或者
是一方或双方不甘平庸而使婚姻终于破裂。
其实,爱侣之间用什么方式来保持必要的距离,分寸如何掌握,都是因人而异
的,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案。我想强调的仅是,一定要有这个保持距离的觉悟。
从根本上说,这也就是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的觉悟。唯有亲密有间,家庭才能
既成为一个亲密生活的共同体,又成为一个个性自由发展的场所。我相信,这样的
家庭是更加生机勃勃、更加令人心情舒畅的,因而在总体上也必然是更加稳固的。
2002.3
夫妻间的隐私
夫妻间是否应该有个人隐私?我的看法是:应该有,——应该尊重对方的隐私
权;不应该有,——不应该有太多事实上的隐私。
隐私是指一个人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隐秘经历。所谓隐私权是指,只要这种经
历不包含损害他人的情节,任何与此经历无关的人包括政府都无权过问,更无权强
行公开。尊重隐私权意味着把一个人当作独立的人格予以尊重,在夫妻之间同样应
该有这样一种文明意识和教养。当然,夫妻间的情况要微妙得多,因为夫妻间最敏
感的隐私往往涉及一方与其他异性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对另一方的损害,
从而赋予了另一方以过问的权利,不是很容易判断的。有一些情形可以明确地归入
应受尊重的隐私的范围,例如婚前的性爱经历和婚后的异性间友谊。这些情形对于
现有的婚爱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原则上应当看做当事人的私事。并不是说你一
定不能知道,但是如果你的爱人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不想告诉你,你就不应该强求知
道。比较难以确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可能直接损害现有婚爱的情形,例如一方有了
外遇,另一方是否还应该把这当做隐私予以尊重呢?我对此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
除非双方像萨特和波伏瓦那样订有性自由的协定,否则任何一方有权知道有关事实,
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不过也有例外,例如,一方的外遇是偶然的和短暂的,
并且双方都依然珍视和希望维护现有的婚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最好仍
把对方的这一段经历当做应予尊重的隐私,保持谅解的沉默。
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是指外部经历,不过我们不妨理解得宽泛一些,把内心经历
也包括进去。我想借此强调的是,一个人内心生活的隐秘性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
受到尊重的,因为隐秘性是内心生活的真实性的保障,从而也是它的存在的保障,
内心生活一旦不真实就不复是内心生活了。所以,托尔斯泰才会为了写私人日记的
权利而与他的夫人苦苦斗争。有时候,一个人会有向人倾诉内心的愿望,但这种愿
望的发生往往取决于特殊的情境和心境,尤其强求不得。夫妻间最严重也最可笑的
侵犯莫过于以爱情的名义,强求对方向自己敞开心灵中的一切。可以断定,凡这样
做的人皆不知心灵为何物。真正称得上精神伴侣的是那样的夫妻,他们懂得个人心
灵的自由空间的重要,因此譬如说,不会要求互相公开日记或其他的私人通信。不
排除这样的情况:自己的配偶向别人甚至向别的异性所倾诉的某种隐秘的内心经历,
竟然不曾向自己倾诉过。遗憾吗?也许有一些,然而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在总体
上毋须遗憾,因为对于灵魂的相知来说,最重要的是两颗灵魂本身的丰富以及由此
产生的互相吸引,而决非彼此的熟稔乃至明察秋毫。
我承认,夫妻间有太多的事实上的隐私决非好事,它证明了疏远和隔膜。好在
隐私有一个特别的性格:它愿意向尊重它的人公开。所以,在充满信任氛围的好的
婚姻中,正因为夫妻间最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事实上的隐私往往最少。
1999.12
婚姻如何能长久
忽然想到,朋友中或熟人中一些当初堪称模范的婚姻,现在几乎硕果无存了。
我不由得为之唏嘘,恍然觉得普天下的婚姻都处在风雨飘摇之中。婚姻如何能长久,
实在是令现代人大伤脑筋的难题。当然,长久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成就。可是,长
久终究是婚姻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只是浪漫一场,不想长久,就完全没有必要结
婚。结婚意味着两人不但相爱,而且决心天长地久地相爱下去,永不分离。在这意
义上,婚姻就不只是一纸法律证书,更是一个神圣的誓约。
可惜的是,多么神圣的誓约也仅是愿望的表达,却并不具有保证愿望实现的力
量。据我观察,越是因热烈相爱而结婚的伴侣,就越容易轻信誓约,而这就隐藏着
危险。一些质量较高的婚姻之所以终于破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恰恰是双
方对于彼此感情的牢不可破过于自信。在性情不同的人身上,这种过于自信有不同
的表现方式。
有一种夫妇,他们相信他们相爱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在全部异性世界里,对
方眼中都只有自己,不可能对任何别的异性发生好感。在这一信念支配下,各人都
自觉或不自觉地克制自己对别的异性的兴趣,并且不允许对方表现出这种兴趣,争
相互示忠诚并且引以自豪。这种太封闭的结构至少会造成两个恶果。一是由于缺少
新鲜的刺激和活泼的交流,使得他们的感情生活趋于僵化和枯竭。二是丧失了对于
诱惑的免疫力和对于事件的承受力,外来的轻轻一击就会使绷紧的弦断裂。
还有一种夫妇,同样非常自信,但思路恰好相反。他们相信他们的爱情坚固到
了这般地步,以至于无论各人与别的异性发生怎样的交往,包括有限度的婚外恋,
包括上床,都不会使他们的爱情发生实质性的动摇。他们在观念上和行为上都是富
有现代性的人,愿意试验一种开放的婚姻形式,在婚姻中仍然享有充分的性自由。
然而,事实证明,这类试验最后往往都以婚姻的破裂告终。
看来,太封闭和太开放都不利于婚姻的维护。要使婚姻长久,就应该在忠诚与
自由、限制与开放之间寻找一种适当的关系。难就难在把握好这个度,我相信它是
因人而异的,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尺寸。总的原则是亲密而有距离,开放而有节制。
最好的状态是双方都以信任之心不限制对方的自由,同时又都以珍惜之心不滥用自
己的自由。归根结底,婚姻是两个自由个体之间的自愿联盟,唯有在自由的基础上
才能达到高质量的稳定和有创造力的长久。
2001.3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