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海外孽缘》后比较中美间的司法制度 陈必红 1998年08月22日 《海外孽缘》一书介绍在几年前美国曾轰动一时的大案。案情其实很简单,一位 台湾商人彭增吉在大陆包了一位名叫纪然冰的二奶,并生有一子,将其养在美国的一 个别墅里。这位二奶不甘心只做小的,于是设法让彭离婚,并多次向其太太林黎云施 加压力劝其离婚。林太太一怒之下杀了纪然冰和她的孩子。美国的刑侦人员动用了先 进的DNA 分析技术才破的案。从这件案子,我觉得美国的警察和司法制度有一些愚蠢, 主要的蠢就在这个"人权"的概念上。而且,这还幸亏林太太在与纪小姐的战斗中咬了 纪一口,否则这案子可能还破不了。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由中国公安来破, 根本无须DNA技术就能破了。下面 我介绍中国公安将会如何破此案。 如果某A老板包了一二奶B并生有一子,且A的夫人还在。这时如果B及子被人杀, 而且现埸没有财物被劫的现象,而且A的夫人有作案时间。那么 A及A的夫人将作为重 大嫌疑犯被传唤审讯。这审讯就有几种方式了。一种是最侵犯人权的作法,就是动用 肉刑,但是这时警察就犯法了。我国的公安制度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但是常有一些 公安单位还是这么做。最近报纸上也经常披露这些事。据我所知,中国的警察即使犯 法,许多也是很有经验的,就是说看人下菜碟。如果估计你确实犯了罪,就有可能揍 你,这时犯了罪的人通常自认倒楣而不会想到去反诉。但是有个前提,就是警察不能 将人打死或打残,如果打死或者打残,人家不肯上罢干休,于是一上告这位警察就惨 了,也得进监狱。还有一种作法是使用车轮战审讯,就是说虽然不打人,但是让嫌犯 无法睡觉。这按美国的标准好象是侵犯人权的,但中国的制度上就是允许的。 中国的审讯不允许你不回答,不允许你说找我的律师去,尤其是大案。这我觉得 很合理,拒不回答问题只能说明心中有鬼。这在美国又是侵犯人权的。在审讯中可以 采用各种技巧,如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设法找到回答中的自相矛盾之处,将不同人 的口供相互印证。此外,就要让被审讯的人摸不清审问人究竟知道多少,并反复交待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暗示如果在警方揭露出所有证据之前主动坦白,有可 能减刑。 总之,这样的案子由于杀人犯并不是杀人惯犯,是由于气急了杀人,人犯一定没 有经验,通常都在最后对案情供认不讳。 那么,到了这个地步,案就算破了吗?根本就不是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 太侵犯人权了。单凭本人供认不讳,公安局是没有办法将案子移交检察院的。因此, 在案犯供认不讳了之后,紧接着就是问他凶器扔哪儿了,当然,在进一步的讯问中还 是反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如果他说扔在一条河里了,那就立即组织 人力去打捞,如果扔在山上,就派人到山上去找,务必争取要将凶器找到。还有杀人 时的血衣放在哪儿了,如果烧了,在什么地方烧的,灰也要找来化验一下。总之,在 案犯供认不讳且希望宽大处理的情况下,找起证据来就容易多了。在各种证据收集齐 全之后,这个案子可以说告破,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它的合理之处。尤其是在侦破谋杀案时,如果能以轻微 地侵犯一些人权换取将凶手绳之以法,总比保住大家的人权却破不了案要好。 比方说,假如我被陷入到一桩谋杀案中,与另一位 A先生同为疑犯,那么假如公 安人员对我二人采取一些侵犯人权的手段逼供能破此案,那么我就愿意自己的人权受 一些损失来换取罪犯的落网,因为我憎恨罪犯,愿意就此作一些贡献。和那些被杀死 的人相比,那些人连命都丢了,就算我牺牲一些自己的人权帮那些人讨回公道吧。反 过来,如果公安人员由于尊重我二人的人权而导致案子破不了。结果必然是我这一辈 子都会被邻居朋友们当作杀人嫌犯来看待,虽然人家不当着你的面说,报纸上也不会 登,可是背后的吐沫能把你淹死,使得我找工作也难,得到提拔和重用更不可能。与 其如此,还不如牺牲一时的人权让公安人员将此案破了,也好还我个清白。 ------------------------------------------------- 经作者授权,亦凡公益图书馆独家推出,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