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接轨树”上的苦果 ——微卵(软)起诉亚都事件的反思之一 美国微卵(软)公司起诉我国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索赔80万人民币,搞得国内一片哗 然。在《FORTUNE》杂志(1998年7月20日)上,微卵(软)总裁盖茨先生曾说,希望中国人 盗版上瘾,而他“可以计算出未来十年的某一天,我们怎样去收钱”。一语道破天机, 这就是微卵(软)引蛇出洞的盗版战略,据说它计划要在中国索赔至少2000亿元的损失。 由于微卵(软)引用的是中国承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形式和程序上都是无懈可击的, 从而使亚都欲辩无言。落后就要挨打,愚昧更会挨打。亚都事件虽已过去,却远未结束, 今天,我们能否站在西方法律制度引进、接轨的角度,冷静地反思一下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法律等许多领域都成功的引进吸收了大量技术、设备、 法律制度。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4年脚步,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逐渐 高涨,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中国加入了许多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实践证明, 在这棵“接轨树”上,结出的大部分果实是甜美的,但也产生了不少令人难以下咽的苦 果。著名的垃圾组织和公约——所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是一颗典型的“接轨树”苦 果。从亚都败诉来看,美国依托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已经对中国造成了损失,并将造 成更大的损失,深刻反映了美国包藏的祸心。但是“微卵(软)”起诉亚都,在法律上却 是无懈可击,从媒体软弱无力的反应中可见中国法律学界十足的心虚。这种情形是怎样 造成的呢?根本原因就是法律界某些人士在法律领域,严重忽视“洋为中用”的引进原 则,被西方所谓法律新思潮迷惑,片面地强调与西方法律体系的所谓“接轨”,从而导 致了今天的恶果。 的确,只有继续扩大开放才能解开中国经济的死循环,我们没有更好的选择,这一 关迟早要过。但是,扩大开放并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良药,更不意味着我们要无条件地 并轨到西方去。接轨的意义在于毛主席的一句话:“洋为中用”,而不在于到那边拣一 根稻草,哪怕是金稻草、银稻草。我们在引进西方法律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我们中国 的传统,或者是利益而有所取舍呢?有没有迫于某种压力或者出于某些集团的局部利益 并到了严重危害我们自身利益的轨道上,导致我们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呢?我认为,这 种情况确实存在,比如在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法签约的时候,美国对于中国的压力就起到 了主导作用。当年,美国人曾对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说:“你们是一群小偷!”,气 焰何等嚣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媒体和法律学者的糊涂,西方咳嗽,他也跟着咳 嗽,却不知道西方到底是不是真的感冒了?为什么美国一开始不吵吵这个知识产权呢? 美国在控制了世界上大多数的知识产权资源后,就大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利用国际 公约组织借尸还魂,行其陈仓暗道,达到剥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战略目的。这实际上是 美国知识霸权主义的一种体现。明明是美国的知识霸权,是资本扩张的新形式,明明是 磨牙血,杀人如麻,可这一严重损害中国重大战略和经济利益的强盗行径,居然是以法 律和正义的面目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好比是美国说:我送你一个花环,戴上很荣耀啊, 还可以中六合彩呢。我们就兴冲冲地拿过来戴上了,可戴上才发现,六合彩根本就没设 大奖,花环倒变成了紧箍咒,美国一念咒,我们的头就疼起来。我们加入所谓知识产权 保护公约,到头来没有落下什么好儿,却被美国微卵(软)黑了一棒子,美国偷驴中国拔 桩,最后捉住了挨打的还是中国,你说我们冤不冤哪?请大家拭目以待,微卵(软)还会 有大动作的,我们如果再拘泥于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就会在这个真正的盘丝洞里 吃更大的亏。 相对于导弹、航母等武的一手,美国诸如知识产权、网络贸易零关税等文的一手, 杀人于无形,制人于无声,其实更加可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套里,美国成功地装进 了一副正义的面具,一双攫取的黑手,而中国有些人在与国际接轨的幌子下,让人家掏 了兜儿还不自知。现在看来,我们修改知识产权法,退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可能 已经没有机会了。但是,亡羊补牢,犹未言晚,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后,中国加入 WTO,将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面临更多与国际接轨的机会。 在机会面前,我们一定要三思而行,尤其是在法律制度领域,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尊 重民族传统的原则,开放不忘自保,决不能一味地去强调“接轨”,不利于我们发展的, 损害我们利益的,坚决不能引进和接轨,哪怕世界上多么流行,外面的压力多大,我们 都要拒之于国门之外,不给美国、微卵(软)之流以可乘之机。 附: 亚都事件后,我研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资料。从国外的法律实践来看,对于计 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延伸到最终用户。换 言之,制作并销售未经授权的软件是不合法的,但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却是合法的。其 实,这也是对于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例如,现在余秋雨的散文盗版甚多,印盗版的 印刷厂固然是在违法,但你买本盗版秋雨散文来读却完全是合法的。现在国际上通行的 标准就在这个层次,这是当前世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正常水平。 由于考虑到软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传统作品相比确实有其不同之处,因此,有的发 达国家(如日本)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日本在其著作权法中规 定,单位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业务上将其用于计算机内,视为侵权。这就是第二层次。 但是,即使在日本,在充分考虑到软件特殊性的情况下,也没有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 不分对象、不问目的地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第二层次保护水平对 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极为苛刻的。 第三层次即是把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这是一种超世界水平, 因为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于计算机软件做到这种水平的保护。中国当然更不能。 中国的媒体和法律学者,理应通晓这些情况,更有义务把真情告知国人。然而,少数媒 体和法律学者,号称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家,却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超世界水平” 的解释,强行把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对于软件的保护水平推到第三层次,这种严以律己、 宽以待贼的做法,到底是真糊涂呢,还是别有用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颗苦果究竟是 生长在“接轨树”上呢,还是生长在我们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