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的判决?--恒升案述评 一、法院对损害恒升名誉权的认定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对王洪的事实认定提到: 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张 贴《过程》一文,该文未能客观全面的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并使用 了侮辱性语言。由于王洪并非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 其在网上发表文章介绍其“上大当”的行为,并称“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 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 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 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 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对王洪的事实认定应该说是比较准确的。但其中的“王洪并非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 者,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这个结论并不能让我十分信服,王洪是否为该笔记 本电脑的原始购买者对王洪的整体行为和效果的评价也不应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法院对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的《微电脑世界周刊》的事实认定提到: 《微电脑世界周刊》的《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发表了王洪称恒升 的笔记本电脑“娇气的象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的 含有服务性质的评论,亦损害了恒升集团的名誉。 法院也提到:服务公司辩称,我们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在文章中,分别发表了各 方的言论内容,文只是一个客观记录,并无主观评论,没有构成侵权。不同意恒升集团 的诉讼请求。 以我个人从《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中所得出的印象,并没有得出《微电脑世界 周刊》有明显倾向性的印象,引用王洪的观点也是在王洪激动之下说出的偏激的意见。 不知为什么法院没有采信服务公司的声辩。但《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中的 “娇气的象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这句话确实 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拿掉的话对报道的整体效果当不会有太大影响。想必《微电脑 世界周刊》以后的报道会更加慎重。 法院对《生活时报》的事实认定提到: 《生活时报》发表的《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称“据网上反 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 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上述报道完全失实,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在我看来,《生活时报》的一些结论有明显失实,但不应为完全失实。另外,我以 为,《生活时报》最大的失误在于作者的文章中倾注着一些不必要的感情。法院对《生 活时报》的事实认定,我个人感觉是比较适当的。 二、恒升损失的计算 对王洪与其他被告的行为涉及对恒升名誉权的侵害并因此给恒升带来损失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任何一个损失确定方案都不可能得 到公众毫无保留的支持,这一点应是毋庸质疑的。 法院的裁定是: 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豪仕国都 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证证明王洪时间导致其对恒升品牌评价降 低,并因此退货,其中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中心退货款133.183万元,北京华信 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货款562.011万元,北京豪仕国都商贸有限公司退货款334.64 万元、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退货款1421.95万元,各公司退货款共计24517840元。 其实,除了退货损失外,恒升公司的损失应该还有可能购买而没购买的损失,商誉 的损失,但因为可能购买的损失、商誉的损失难以衡量,因而恒升公司没有主张,退货 损失的证据主要来自四家公司的证明材料,虽然四家公司与恒升有业务往来,证据采信 按说应该严格掌握,但考虑到恒升如要严格收集所有销售商的退货证词有一定困难,其 次恒升有许多损失的难于衡量,因此从宽采信四家公司的退货证据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损失利润的确定 对于退货损失,除了退货额之外,退货利润的损失才是最关键的。 在退货额确定的情况下,退货利润的确定取决于利润率。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的利润率为11.70%的审计结果。有人以此利润率比恒升主张的10%的赔付利润率高 提出质疑,这一点应不能成立。因为恒升主张10%的赔付利润率并不等于恒升认为利润 率只有10%。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性不应过分质疑。 但对于利润率为11.70%的审计结果还是可以再思考一番。这个审计结果应该是大体 按照恒升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而各公司的财务处理可能会对利润率有很大的影 响,按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而得出的利润率肯定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产品维修成本这 一项,恒升的财务处理是预提维修成本呢或是按实际维修成本计算损益呢?一些生产销 售便携式电脑的国际大公司的通常做法是事先考虑到便携式电脑的高故障率而预留几个 百分点的备件,恒升有没有预留呢?如果应该预留的备件没有足够预留,该预提的维修 成本没有充分预提,那么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本期利润率实际上就不是真实的利润率,财 务处理的一个原则是永续经营的原则,按照永续经营的原则来说:该给用户保修的产品 其维修成本应计入本期销售而不应计入下期。 一般情况下,厂家的维修成本对厂家的利润率影响并不大,但对于便携式电脑的生 产厂家来说,维修成本是相当可观的。而王洪与恒升的争议恰恰是出在维修上,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说明如果能够对恒升公司有关维修的财务处理提出更详细的说 明有着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损失责任的确定 在损失大体确定的情况下,下一步就是损失责任的确定了。 应该说王洪与其他被告在恒升损失的问题上是有过失责任的,但也必须看到恒升自 身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上的问题是恒升损失最主要的责任,从法院的判决上也可以看到 这一点: 法院得出的利润率审计结果是11.70%,而法院最终裁决王洪等被告承担的损失是4%, 实际上也是间接说明恒升自身要负更主要的责任。 王洪等被告在11.70%的利润损失中必须承担4%退货额的责任是不是合理呢?实际上, 不能仅仅只盯着11.70%与4%这两个数字,在这两个数字之中还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裁 决书中提到的恒升集团1998年广告费729万元这一句实际上也是从一个侧面证明判决的 合理性。 在几位被告就责任的分摊上,本人对《微电脑世界周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甚理 解,也许,法院考虑到《微电脑世界周刊》是专业杂志的原因吧。 五、公众对判决的不理解 包括王洪在内,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理解。在他们看来,王洪的遭遇很令人 同情,官司怎么会输呢?怎么会输的那么厉害呢? 其实,他们没有理解:这次诉讼是恒升对王洪等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起诉而不是王洪 对恒升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的起诉,在王洪等被告确实存在对恒升的侵权情况下,王洪 等被告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而此次诉讼的恒升胜诉并没有剥夺王洪对恒升起诉的权利,也完全不意味着如果王 洪对恒升的产品和维修起诉的话王洪一定会败诉。 www.xuyuanming.com 199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