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存在的合理?抑或是合理的滑稽?
是存在的合理?抑或是合理的滑稽?
——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决定为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我的感概是由于这样一则新闻引起的:中新社厦门十一月十三日电(记者杨伏
山)令人触目惊心的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惊现于世之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无一人卷入,精心组织依法审理此案,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决定为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今日来自厦门市委宣传部的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决定,指出厦门中
级人民法院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公平与效率为主题,积极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全面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经受住各种严峻考验。全市法院无一人
卷入厦门特大走私案。
中共厦门市委为此特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贺信祝贺。
——我这里不厌其烦,全文照抄,怕的是我的叙述不能够百分之一百的精确,
以至于叫人发现了一丝的不吻合,寻个理由,把我给送进监狱或告上法庭,那就实
在是有口难言了,所以引经据典地,以示确凿无疑。
其实上面一段文字不难理解,以我浅薄的学识,大概也读懂了其中的意思,简
而言之:厦门中院荣立了集体一等功,其最大的理由是:全市法院无一人卷入厦门
特大走私案!
——授予一等功的条件,我辈小民,确实难知其详,但腹中揣摩,一定是非常
之事,非常之功,才可以由授予的理由,要不,二等奖、三等奖等等,就无法设置
了。譬如说网上就有好事者列举过数例,我这里姑且也引用如下:众所周知,记一
等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奖励,它几乎是单位和个人最高的立功等次(特等功更多的
是象征意义且数量极为稀少)。重庆市公安局侦破张君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专
案组经过长达6 年的不懈努力,一举将犯罪团伙首犯张君擒获,被记集体一等功;
海军航空兵某团副参谋长赵宇在战友王伟所驾驶的飞机被美机撞毁后,果断指挥王
伟跳伞,后奉命返航,安全着陆,被记一等功;武铁乘警刘鸿率3 名乘警,在武汉
开往成都的K148次列车上勇斗多名持刀车匪,将歹徒一举制服,后被授予一等功…
…这样的一等功,是不需要陈述什么理由的。
——对比这样的事实,我相信只要脑袋里稍微没有贵恙的人们,就可以很明白
地发现,它们之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的。这差别就好比在战争期间,战士本应当
是通过杀敌而获取战功的,但有的人居然只是因为没有叛变而被授予一等功。而我
们知道,即使是杀敌的战士,也不见得都可以获取战功的,所谓“养兵千日,用兵
一时”,杀敌,虽然随时便要抛头颅,洒热血,但因为是战士的本职工作,若无非
常之功,一般是谈不上立功受奖的。叛变的固然要处置,退却的也不会被允许,战
士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冲锋陷阵,努力向前!如果只是因为某人没有叛变而被授予
一等功,看起来荒谬不说,真正英勇作战的战士也会因此而寒心以及灰心的。
回到厦门中院被记集体一等功这件事,新闻中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无一
人卷入,精心组织依法审理此案”,无非是说出了这样的逻辑:远华特大走私案案
值惊人,波澜壮阔,在众多部门被拉下水、大小官员纷纷落马的特定背景下,本来
以为厦门的众多部门无一幸免,但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无一人卷入此案,因
而创造了奇迹。——出乎意料,为之惊喜,所以惊喜之余,便异常慷慨地给与奖励。
但正如有人指出的:“无人卷入”充其量只是无过,甚至连本职工作都没有做
好,何谈有功?
至于“精心组织依法审理此案”至多也不过是在行使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已
很难谈什么立功。更何况,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电视报道说,远华集团走私,几
年来不仅在厦门几乎无人不晓,全国范围内其他的走私集团也颇闻其名,那时的厦
门中院,又在哪里?仍然是电视报道中说:为了彻底处置厦门远华走私议案,从全
国各地抽调的精兵强将,多达数百。可见厦门中院不过是承担了其中的一部分本职
工作而已,约略相当于一个参战的战士而已,谈不上出了什么非常之力,立了什么
非常之功。而且我遍寻报道,并无厦门中院向中央高层举报远华走私的丰功伟绩。
那么我要说:在远华集团走私猖獗到厦门几乎无人不晓的时候,作为一个应该“代
表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共产党政府机关”、作为“人民的公仆”、作为“特殊材
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他们的职责、他们的党性又在哪里?假如说这还不是“过”
的话,我真的也看不出所谓的“功”又在何方?至多,也不过是像有的网友指出的
那样:庄严的法院“无人卷入”当地走私案件,跟教师没有配合学生考试作弊、交
警坚决拒绝肇事车主贿赂一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已。
报道还说:厦门中院“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公平与效率为主题,积极推
进审判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经受住各种严峻考验”,
那更不过是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当然要“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作
为“人民法院”,当然要“坚持以公平与效率”。——而如果仔细分析这一段文字
的话,其实还有合乎情理而不合乎法理的地方。譬如说体现法律的公正并不总是与
行政长官提倡的“国家工作大局”相一致,这里姑且不论。而至于“积极推进审判
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只不过是执行政策,倘把
这些作为立功的理由,那只能说中国的审判制度太不适应于时代,中国法官的素质
太差,要不,何来厦门中院一“积极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整体素质”,便荣立国家级的一等奖赏!
老实说,我真的很佩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决定为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
等功”的创意和勇气!他们固然不怕伤了全国其他地方同样扮演着“精心组织依法
审理”以及“无人卷入”
角色的法院工作者的心,——那是法院自家系统的事;或者因为即使在法院系
统,这样的情形也的确少见,堪称奇迹!——他们也不怕全国人民的疑惑的:为什
么我们同样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却不能立功?以我的猜度,最高法院的确有值得高兴
的理由。要知道,厦门远华一案,当地行政部门几乎无一漏网,都和它有着或多或
少地牵连,现在居然有了厦门中院这个“异端”,当然可喜可贺!至少在高院看来,
是一件很给法院系统挣脸面的大事,难怪乎要给与一等奖励。更何况总有些人在媒
体上聒聒噪噪地说法院的各种不是,仿佛“洪洞县里无好人”
似地,有了这样的事实,也就可以强有力地说明法院也有清白的时候,总算可
以堵一堵那些人的嘴!
——或者高院的理由真的十分充足,只是果然如此,我又要为我们的国家感到
悲哀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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