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抓小偷要先“说服”
麦克阿瑟警长做事,喜欢严格照着书本来,有时让人不好接受。
这让我想起有一次在路上拦住了一个醉酒驾车的汉子,在他的车上,有一本旧
的时装杂志,可打开一看,里面贴满了裁剪下来的裸体儿童照片!这些都算不上真
正的淫秽照片,看来似乎是从一般书籍杂志上收集而来,其中有孩童在海滩上裸体
玩耍,有几张是男婴在撒尿!还有一些幼儿裸照,似乎是从医学书籍上剪下来的。
好人谁会收集这种图片呢?用步话机向总部一查,这家伙曾因猥亵男童坐过监!
按照法律,这家伙拿着这本杂志并不算违法,可我看着实在觉得太恶心,一怒之下,
当时就把那本杂志撕碎,丢进了路边的垃圾桶!我一撕那杂志,就好像动了那家伙
的心肝宝贝,他竟像发了疯一般向我扑了过来,最后不得不把他撂倒在地,铐着带
到了警局,检查他的酒精含量。这家伙到了警察局还是大叫大嚷,说要控告我侵犯
他的私人财产!
虽然这家伙后来没有去告我,可没想到,警长下来却把我说了一顿,说我不该
撕掉那本杂志!
现在这偷车贼行贿警官,警长又不打算起诉,我心里觉得真窝囊!明明知道是
个偷车惯犯,很可能就按一般的偷车来处理了,我还什么办法也没有,能不让人生
气吗?
新西兰的法律,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基本上相似,都是承袭英国
的司法体系,甚至很多法律条文根本就是从英国照搬而来,有些律条显得很不合情
理,却一直还是照用不误。
举例来说:新西兰《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超过三
百元者,最高刑罚为入狱七年;价值在一百到三百元之间者,最高刑罚为入狱一年
;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最高刑罚为入狱三个月。《刑法》第三十五条又同时规定
:在白天,当任何公民发现有人犯罪,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或三
年以上时,该公民可以将其逮捕,扭送警方,这叫做“公民逮捕”。
“白天”在这里的定义,是从早上6点到晚上9点钟。
这两条法律意味着,如果有人大白天在商店内偷东西,只要东西的价值不超过
三百元,那么店主就不能抓人。
如果店主把小偷强行扣留送警,那他首先就触犯了法律,不但小偷可能不会被
判罪,店主还极有可能被小偷倒打一耙,告他“非法拘禁”!
听起来是荒唐至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如果店主真的把小偷揪住报警,按照法律他的所作所为就是非法拘禁,要按民
事诉讼法担负责任,到时候有律师帮着小偷把官司一打,店主不但要在法庭上耗时
费力,一旦败了诉,还要付出一大笔诉讼费、赔偿费!
吃不起官司,许多新西兰的店主们只好奉行“说服”政策:看到贼偷东西,要
口头“说服”他留下来,等待警察的到来;碰到那些没见过世面的小偷还好,你让
他等,他就乖乖地等着你报警;若是遇到经验丰富的老贼,他要是想开路,就绝不
能扭住他不放。
现在商店的保安经常是跟在逃离现场的小偷身后,用手机报告警察他们目前的
方位,争取让警察把贼抓住。你说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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