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稿酬”是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作家的文稿一印出来,在社会上流通,就
成了“商品”,为出版者赚取利润。作家从利润中分得一小杯羹,这就是“稿酬”。
在封建时代,识字的人不多,作品没有商品价值。“文士”写点文章或诗词一般是
有所感而发,属于私人的心灵活现,从没有人想通过它获得物质利益。此外,“铜
臭”过去为知识分子所忌,甚至在他们的潜意识中“著书皆为稻粱谋”的概念从不
存在。
这几乎成为了中国文人的一种“传统”,现在老一代的知识分子有些仍保持它
的一点“遗风”。抗战期间,我在“大后方”重庆教书,物价一日数涨,工资不到
一星期就吃完。当时业余译作倒是有点“为稻粱谋”的想头。
有一个出版社出了一本我的书,我专程去访问它的老板,想讨点稿费。老板充
分理解旧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他大谈其一些他所一知半解的文人雅事,而不
提稿酬,我也难于启齿,结果耗费了半天时间,无所得,还帖了一笔交通费。
解放后,我当上了干部,生活有了保障,不需稿酬,也就不在这个问题上伤脑
筋了。业余一有空闲,我就搞起写和译的活动来,热情很高。回想起来,这股热情
是由“人类灵魂工程师”这句名言所激起的——当时这句名言的合乎国情的阐释是
“为人民服务”。有一次我在一个作家的座谈会中听到刘白羽同志说过一句与“灵
魂的工程师”有关的话:“书一出版,就是人民的财产,我们可以安心了”——不
知他现在还记得这句话否?这句话当时对我很有启发,提高了我的业余创作和翻译
的热情。当时没有版权法,稿酬是一种时隐时现的东西,完全靠出版社的兴之所至
而定。后来在几次政治运动中“稿酬”问题更进一步被明确地界定为“资产阶级法
权”,谁也不敢再提起它了——“文革”期间,已得过稿酬的作家还得将钱退还给
有关单位。创作或翻译事实上就从为“人民的财产”转化成为出版社的“财产”了。
就这样,许多年过去了。最近我们要大步现代化,把社会和个人活动纳入法制
化的轨道。各方面的立法陆续出现。版权法也颁布了。“稿酬”成为了社会主义法
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按劳取酬”。出版单位得为作家或译者的劳动付费,尽管
这点费在图书出版的开支中占极微小的比例,——比给予推销人的回扣要少许多!
但也确有作家按照这个法则,打破了“以不变应万变”的千字30 元的稿酬规定,
正式向出版社按市场价格索费。但老一代的作家,仍然扭扭捏捏,在“铜臭”这个
古老概念的影响下,不敢“言利”。
于是违反“按劳取酬”这种社会主义法则的现象在实际上操作上仍然继续运行。
最近有个出版社出了一本大书,收入了我的翻译8 篇,印了5000 册,售价28
元。出版社委托它的一个代销机构寄给了我两本,附了一封油印的信,说此书的成
本高,这两册书权作付出的稿酬。还有一个出版社,出了我的一本书,倒是付了稿
酬,由当地(南京)的一个银行汇给我,同时还寄给我稿酬通知,包括上交个人调
节税的收据。但两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银行通知我去取款。我想现在书的制作成
本高,出版社大概有困难,因而实际上并没有向当地银行给我汇款。我的书一般都
内容严肃,我自知市场价格不高,因此也对出版社抱一种谅解的态度等待。
此事又过了一个多月,我终于还是写了封信去出版社询问,稿酬是否寄出。回
答是钱确实已汇出,我可以到北京银行的分行去取。但哪个分行?我摸不着头脑,
只好发动家人到我居住区的一些“分行”去查。花了两天工夫,终于查到了,但叫
人恼火:为什么银行不通知我去取款?我向该“分行”的头头质询,解释是原汇款
单上没有写邮编,因此不通知收款人,但规定三个月无人取钱,汇款就应该按规定
退回原汇款人,为何不退?要不是我“发动群众”去许多“分行”查询,这点稿酬
可以在那个“分行”沉睡半辈子,也无人知晓!
还有一桩小事,牵涉到我们的外汇运作,似乎值得一提。几年前我为英国的《
伦敦杂志》——我与它是老关系——写了一篇小说。由于它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老月
刊,只在有限的高层知识分子中间销行,稿酬不高。我得了一张30 镑钱的支票。
我把它交给我们一个外汇银行“讬收”。过了一年多,无音信。我去问了几次,也
没有结果。最后我才得知支票被弄丢了。“分行”有关人叫我写信给支票原签发人,
请他另开一张。我照办了。但对方拒开。
对此“分行”的有关人也表示没有办法,叫我去找总行的有关头头,并且给了
我他的电话号码。我又照办了。此人大概位置高,电话忙得不亦乐乎,总是占线。
我不能成天坐在电话机前拨电话,最后只好下决心放弃此事。现在已经好几年过去
了,我也把它忘了。现在谈到稿酬,才又记起来。
这些算是个人业余写译生涯中的点滴花絮,不具有什么伟大意义,只能构成像
现在这样的一篇“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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