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德国法西斯体制 德国的法西斯体制即民族社会主义体制。 “民族社会主义”的德文原文是Nationalsozizlismus, 缩写是Nazismus,故亦音译为“纳粹主义”。在本编中,我们把德国的法 西斯体制简称为纳粹体制。 人们通常把1933年1 月希特勒就任德国政府总理之日,视作德国法西斯统治建 立之时,并据此理解为纳粹体制确立之时。 我们在《法西斯新论》一书中曾经指出:这种提法,从法西斯党夺取政权,成 为执政党,在中央政府中占居主导地位来说,是可以成立的。但它仅仅是一个历史 阶段的开端, 只能严格限制在开始建女法西斯统治的含义上使用。从希特勒出任 政府总理,到纳粹体制的全面确立,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1934年8 月希特勒成 为德国国家元首兼政府总理,标志着纳粹独裁统治的最终确立。从法西斯体制首先 是一种资产阶级专政的极端形式,是一种极权的政治体制这一点来说, 也可以把 这视作纳粹体制基本确立的标志。然而,如果从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 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来看,则纳粹体制的全面确立,实际上要延续到1938—1939年。 此后,随着欧战的爆发和扩大,纳粹体制继续有所变化发展。主要是在经济体制方 面,1942年2 月施佩尔出任军备与军需部(1943年9 月改称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部 长之后,进行了重大的改组,使德国的战时经济进入所谓“施佩尔时代”。 此外,纳粹德国在其侵略占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所谓“新秩序”的占领体制, 本来也应该纳入研究纳粹体制的视野之内加以论述。由于它在本质上是纳粹体制的 延伸,而在具体举措和制度上又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战时体制的性质,其中有些韭不 能简单地一概归入纳粹体制的本质属性和本质特征之内。为使本书的论述更为集中 起见,对纳粹的占领体制未作专门分析。 总的来说,纳粹体制的基本形态在1939年以后未发生重大改变。所以,本编叙 述的时限,主要是在1933—1939年。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