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庭 劳动法庭(La magistratura del lavoro)是法 西斯政权根据1926年4 月3 日颁布的《劳动职团法》而设立的特殊司法机构。1927 年4 月21日颁布的《劳动宪章》,对其性质和任务作了进一步说明,说它“是国家 为解决劳资争端而进行干预的机构,而不论这种争端是涉及遵守契约和其他现行规 定,还是涉及确定新的劳动条件”,以“保证雇主与工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维 持生产与劳动纪律”。表面上,劳动法庭似乎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它既惩罚资方关 厂歇业,也禁止劳方罢工。实质上,它对资方的惩罚是极有限的,禁止的范围很小, 仅有的惩处规定很容易为资方开脱,即使有什么惩罚,处分亦轻。对于劳方则以违 法论处,量刑苛重,根本剥夺工人罢工和陈述意见的民主权利。劳动法庭是法西斯 政权推行极权统治的工具,其根本任务在于镇压工人阶级的反抗和人民群众的反法 西斯斗争。 《劳动职团法》和《劳动宪章)> 都规定,劳资发生纠纷,首先在职团内部调 解。如调解无效,即提交劳动法庭解决。劳动法庭对资方的惩罚,只规定当它发现 “雇主若无正当理由,而只以压迫雇工改变现有契约为其唯一目的,而停闭工厂或 歇业”时,才处以1 万至10万里拉的罚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谓资方“无正 当理由”而关厂或歇业的情况是永远不会有的。对于资方来说,他们关厂、歇业或 处罚工人,都会提出所谓的“正当理由”。所以,这条规定对资方并无任何法律的 约束。 相反,对工人的处罚却规定得十分具体而严厉。如有3 名工人共同向资方提出 增加工资或改善劳动条件,即被说成是“以不干活或以扰乱秩序为手段,强迫资方 答应其新的要求为目的”的罢工,通常每人要被罚款1000里拉。若此项要求由3 名 以上工人共同提出,将被扣以“聚众闹事”的罪名。劳动法庭有权对其“煽动者”、 “组织者”和“为首者”判以重刑,除罚款外,还要视其在工人中的影响程度,判 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工人举行罢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一律被视为反对法西斯政府的行动,起码 被扣上“对抗”或“抵制”政府的法律、法令的罪名,将被判重刑。罢工的组织者 和领导人一般要被判3 年,多则7 年的监禁。“胁从者”最少要被判处土年徒刑。 即使“涉嫌”与罢工者有牵连的人也要被判刑。如果涉嫌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除被判刑外,还将被永远开除公职。 1934年职团制在法西斯意大利全面确立后,为强化对广大工人和其他劳动群众 的控制,法西斯政权指使劳动法庭对罢工者加重判刑。此后,3 人以上“合谋”集 体不上班者,即被判以“擅离职守”或“扰乱秩序”罪。一般成员要被判处1 至6 个月监禁。 “煽动者”、“为首者”或“组织者”要被判处6 个月以上徒刑。如果“擅离 职守”或“扰乱秩序”者是公职人员或国家机关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判刑外, 还要免去公职。对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擅自停止本单位工作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除 判处6 个月以上监禁和5 千至10万里拉罚款外,还要解除公职。 各职团领导委员会的成员,如拒绝执行劳动法庭上述判决,除革职外,还要处 以6 个月至2 年徒刑和2 千至1 万里拉罚款。 如他不仅拒绝执行判决,而且还参与了关厂歇业或罢工的活动,则要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数罪并罚的判决。 劳动法庭对资方真正予以惩罚者,仅限于那些以反对法西斯政府,或抵制、对 抗其意志与决议为目的而关厂、歇业者。凡遇此种情况,要判3 至7 年,甚至更长 时间的徒刑。 《劳动职团法》规定,劳动法庭设在上诉法院内。全国共有16个上诉法院,每 个都附设1 个专管职团诉讼的劳动法庭。 劳动法庭由3 名法官(其中1 人任庭长)和两名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3 名法 官由司法大臣提名,在征得财政大臣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两名专家由司 法大臣从各职团推荐的年满25周岁,且有大学学历的名单中挑选,在征得国民经济 大臣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发给委任状,任期两年。 劳动法庭下设劳动裁判所,按省设立,每省一个。当时意大利全国共分94个省, 故劳动裁判所总共有94个,分属16个劳动法庭。职团劳资纠纷的诉讼是三级制。各 种纷争均起诉于劳动裁判所,上诉于劳动法庭,终诉于罗马最高法院。 劳动裁判所由各省省长或地方法院(多半是一审法院)院长和两名经济专家组 成。后者当中一名属资方,另一名代表劳方。 他们由省职团评议会提名,在征得劳动法庭庭长同意和上诉法院院长批准后任 命。专家必须年满25周岁,且在该劳动裁判所所辖地区居住3 年以上者方可充任, 任期两年。劳动法庭的专家不得兼任。被任命的专家无故不出庭时,省长或地方法 院院长有权处以500 里拉罚款。 劳资纠纷并非一开始即诉讼于劳动裁判所。通常先由职团部派到各工厂企业和 各职团机关的视察员公诉。看劳资双方是否已执行劳动合同,是否遵守法西斯国家 的法律法令。如他认为资方平时已遵守法令和契约,可允许资方对工人采取两项措 施:一是可以对有关工人处以罚款,或暂停其工作,或予以解雇,二是将此事交给 有关的法西斯工会职团联合会解决。如果工人不服厂主的制裁或工会的调解,可以 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裁判所起诉。资方也可向劳动裁判所起诉。 按《劳动职团法》规定,劳动裁判所开庭审理时,只允许省职团评议会的代表 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为原、被告进行辩护,代理人可以聘请一名律师协助其工作。 原、被告本人可以不出庭。 但省长或地方法院院长有权传唤原告或被告亲自出庭。 劳动裁判所初次开庭,两名专家均不出庭,先由省长或地方法院院长与双方代 理人试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不需开庭审判,只将调解备忘录存入劳动裁判所秘 书处。如调解失败,则必须在10日内开庭,省长或地方法院院长及两名专家均需出 庭,进行庭审。如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系省级职团,有关中央职团得予以干涉。如 诉讼与“国家利益”有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有关中央职团有权干涉,而代 表中央职团干预的是会长或该职团的秘书,或会长委任的其他代理人。原告或被告 如对劳动裁判所的判决不服,可在判决宣判后的15日内向所属劳动法庭上诉。如果 当事者对劳动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可于15日内再上诉罗马最高法院。判决如被最 高法院推翻,劳动法庭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