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有国营”为主体的统制经济 前面曾提到,日本统制经济有一个从企业(卡特尔)自主统制到官方自上而下 统制的过程。其实严格地说,所谓统制经济指的就是官方统制,企业自主统制是走 向官方统制的过渡形态。 以统制会成立为主要标志的经济新体制的确立,是1937年以来官方自上而下统 制不断扩大和加强的继续,从此官方统制经济进入一个广度、深度,力度都与过去 不同的新阶段。 在这个新阶段,除了成立统制会之外,政府还采取其他重要经济统制措施。在 统制会成立前夕,1941年7 月,商工省设立特别室,对于日美开战时“能够立即加 以实施的重大紧急措施”进行准备。7 ——10月,特别室起草了若干纲要和法令, 后来相继以敕令或法律的形式加以实施,其中有《产业设备营团法》(1911.11)、 《企业许可令》、《物资统制令))(1941.12)、《重要物资管理营团法》(1942 .2 )、《企业整顿令》(1942.5 )等。1943年11月成立军需省,12月实施《军 需会社法》。统制会和这些新措施,构成经济新体制;再加上仍在实施的原有统制 措施,构成了整个统制经济体制。它包括生产统制、金融统制、交通运输统制、贸 易统制与物资配给、劳动力统制、物价与利润及工资统制、农地与地租统制,涉及 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直至个人经济与生活。在统制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运转中,起 主导作用的不仅有企划院,商工省等经济官厅,还有陆海军省。有些措施由经济官 厅和陆海军省直接实施,有些措施通过统制会或在统制会协助下加以实施,也有些 措施依靠国民团体、地域组织或其他组织加以实施。 在官方经济统制不断扩大、加强的过程中,尤其进入确立经济新体制的阶段后, 日本统制经济中“民有国营”的趋向越来越突出。资本、产权为民有,经营权却在 政府手中,这可以说是日本统制经济的基本特点。在二次大战中,各参战国政府都 对经济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统制或调控,相互有某些共同或相似之处,德,意、日三 国的共同点尤为显著。日本同一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配 给或调控、资金和劳动力流向的限制以及对于物价、工资等的规定。这些都会对企 业经营产生影响,甚至使企业经营受到局部的直接干预,但是还不至于使企业经营 处于官方的完全控制之下。“民有国营”则进了一步,它使企业经营听命于官方, 企业完全或基本上丧失经营自主权。不能说战时其他国家就没有与日本民有国营相 类似的现象,由于缺乏资料更难进行定量比较,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民有国营在 当年日本十分普遍,是经济统制体制的主体。其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经 营许可制。为了扩充生产力,政府颁布一系列事业法,共有汽车制造、炼铁、人造 石油、石油资源开发、机床制造、飞机制造、造船、轻金属冶炼,重要机械制造等 9项事业法。 ,汽车制造事业法于1936年5 月颁布,其余都在1937年8 月至1941年5 月之间 颁布。在事业法所涉及的部门、行业,符合规定要求而得到许可的企业必须接受政 府的严格监督。企业的转让,合并、解散必须得到政府批准,企业必须按时申报生 产计划、设备更新扩充计划、产量与价格、财务收支预算,并获得政府认可。政府 则在税收,集资贷款、企业用地、进口资材和提供补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事业法 是实施“生产力扩充计划”的法律依据。1942年计划略有调整,个别项目如重要机 械制造中的铁道车辆,不再列入计划。1943年从扩充生产力转为扩充生产量,并以 钢铁、煤,轻金属、船舶,飞机为生产重点。 1942年12月公布的《企业许可令》,是为了限制非时局产业的扩充。其实施规 则规定,在443 种行业中,新设或扩大企业,或更新设备,必须得到主管官厅的批 准或统制会的同意,实际上是一律不批准、不同意。 二、指令性生产计划。从1937年到1940年,由于同第三国贸易的恶化和巨大的 战争消耗,物资供应越来越紧张,越来越依靠国内生产。于是从硝酸制造业开始, 政府对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以后这种做法扩大到煤炭业、钢铁业和硫酸铵、 过磷酸钙等制造业。凡无故未能完成生产指标的企业,将被课以罚款,其负责人将 被判刑。 从1941年起,政府通过统制会,在各重要产业部门、行业普遍推行指令性生产 计划。统制会凭借庞大的机构,协助各主管省厅制定与落实指令性生产计划,包括 进行资金、原材料、设备和劳动力的分配。如在钢铁生产部门,统制会对有关各种 品种、各种规格钢材生产计划的数据进行逐项计算,提出初步生产指标,经企划院、 商工省审议修正,最后由内阁会议作出决定。钢铁统制会下设钢铁原料统制会社、 钢铁贩卖统制会社,负责原材料和产品的配给(其他统制会也有类似下属机构)。 统制会必须将本部门的利润率、红利率、折旧率、提存率等报请主管省厅核准。统 制会对企业分配生产指标,企业须每月或每旬向统制会报告执行情况,等等。 三、强制整顿企业。1940年纺织部门已开始整顿企业。 1941年7 、8 月,商工省特别室制定了《企业管理合并纲要》、《确立高度生 产统制纲要》等方案,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强令部分企业实行合并、停业或撤销,把 设备、资材、劳力转让给重要产业、行业或重点企业;用不着的没备作匠铁回炉, 以保证钢材生产,停业、撤销企业的损失由国家补偿。这次整顿涉及钢铁、煤炭、 轻金属、石油,纺织、纸浆、水泥、机床、电气机械等十多个部门或行业,有些部 门和行业由统制会进行,尚未成立统制会的部门、行业由同业团体负责,例如,钢 铁部门合并9 个会社,关闭44家工厂,水泥行业14个会社并为6 个会社(不包括副 产企业),棉纺织业、人造纤维业的会社1941年3 月分别从70个,53个减为53个, 49个,这次又分别减为33个、14个。 1942年5 月实施《企业整顿令》,1943年6 月内阁决定《增强战争力量整顿企 业基本纲勤。前者规定,企业根据主管大臣命令而达成的合并,转让等协议、决定, 股东大会无权加以否决。 新一轮的企业整顿以民用产业为对象,如棉及人造棉纺织业还拥有的43个企业、 251 个工厂和1063万纱锭中,仅有10个企业,71个工厂和478 万纱锭被允许继续开 工,33个企业、180 个工厂转作他用,272 万纱锭的纺织机被送去回炉炼钢。1943 年末,全国转作他用的工厂共达1606个,这个数字以后还在增加。 四、军需企业的指定与军管。根据《工厂企业管理令》,越来越多的工厂被指 定为受军部管理的军需工厂。1940年8 月陆军军管的这类工厂就达359 个(其中177 个为陆海军共管)。 对于这些工厂,陆海军省有关当局可发布生产经营的命令,陆海军大臣派有监 理官进行日常监督。这些工厂单独组成陆军工业会和海军工业会,不属统制会的管 辖。军内文件承认:“陆海军管理的工厂是适宜于军需生产的优秀工厂,国内主要 工厂除特殊情况外,几乎都被包括在内。” 1943年12月实施《军需会社法》,它规定政府可对被指定的军需会社的生产经 营发布命令。这些会社须选出生产责任者,并报政府批准。政府如认为生产责任者 不称职,可予以罢免,生产责任者在工厂、企业指派生产担当者,后者必须服从前 者。 生产责任者可以不经股东大会的同意,作出决定并加以实施。 这些会社所属的工人一律作为被征用者,必须服从生产责任者及其代理人。次 年1 、4 、12月3 次指定军需会社682 个,到投降时共指定了688 个。这些会社实 际上都处于军部的直接管理之下,统制会也就成了军部直接统制的辅助机构。 五、特殊法人。根据特定的法律而成立的特殊会社、营团(经营财团)和金库 (现金出纳机构),统称特殊法人。特殊会社从明治以来就有,至1936年共17个。 1937年后新建立18个,如日本发配电、帝国矿业开发、帝国石油、日本米谷、日本 煤炭、日本肥料等株式会社,其经营重点是生产力扩充和物资统制。 除个别外,都是半官半民企业,多数都以官方资本为主。营团和金库共14个, 都在1938午后,主要在1941年后建立。官方资本占其总资本的一半、一半以上或全 部。这三种特殊法人中都派有政府的监理官,其总裁、社长等负责人或须政府认可 或由政府任命。特殊会社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政府认可,政府有权取消其决议,营 团、金库仅设咨询机构评议员会议。 前4 种方式属于“民有国营”是无庸置疑的,少数以民间资本为主的特殊会社 也属于“民有国营”。营团、金库、和大多数特殊会社以国家资本为主,是国营企 业或吸收民间资本的国营企业。其中一些企业与“民有国营”有着密切的联系,如 一些特殊会社、战时金融金库,重要物资管理营团,交易营团等进行资金,物资的 配给。产业设备营团主要为企业整顿服务,向重要产业提供设备资金,进行设备采 购与转让,为整顿中受损企业提供补偿金。总之,“民有国营”是日本统制经济中 普遍而基本的方式。 “民有国营”所实现的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实际上部分地改变了资本私人所有 权。财产私有权表现为私人使用权与处置权,以及私人获得、处置利润或报偿的权 利。在民有国营之下,不仅资本使用权(经营权)转到官方手中,而且资本处置权 (利润分配、企业合并与关闭、设备转让与处理)也基本上转到国家手中。 政府以法律、行政手段对财产私有权加以严格限制和部分否定,同时又以各种 方式保证企业利润,承认财产私有权的部分存在。 “民有国营”是推行统制经济最为严厉而独特的方式。 “民有国营”的产生自然同战争需要有关,它在日本能够普遍推行还由于以下 情况。日本明治维新以前,基本财产私有权的观念是比较淡薄的,土地属于幕府, 商家财产可受官方任意侵犯,明治初年,政府发布的告谕仍在宣称:“一尺土地, 一个人民,皆为天子之所有。”你们一生下来洗浴用的是天皇的水,吃的是天皇土 地上长出的谷子。通过明治改革,在法律上承认近代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权。明治 宪法规定,“日本臣民,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为公益而实行必要之处置时,依法律 之所规定。”在条文上,看不出同欧美国家宪法的有关条文存在什么实质性差别。 问题主要在于,整部宪法只是天皇为了“轸念朕所亲爱之臣民”而御赐给臣民的。 臣民的权利财产都来自于天皇,“朕尊重并保护我臣民权利财产之安全。”在官方 正统的国体论中,天皇统治大权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而对西方天赋人权思想 绝对不能相容。这就为法西斯主义借助天皇大权否定国民权利,包括否定财产私有 权开了方便之门。民间法西斯大肆鼓吹“天皇平等主义”,要求限制私有财产,实 现一君之下万民平等。革新官僚思想家奥村喜和男提出日本特有的财产权观念,反 对欧美经济自由主义,论证“民有国营”的合理性。他宣称:“我国的所有权,不 等同于西欧对物的绝对支配权,而是对物的暂时保管权。”在他看来,对财产的支 配权不言而喻属于天皇和国家,这同前述他的“一君万民”极权主义(全体主义) 是一脉相通的。他把所有权观念的这一修正称为“所有权的日本纯化”,要求“促 进所有权的日本纯化运动,确认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创造国家经济统制的新方式。” 军部当局、革新官僚和经济官僚具有身为天皇股肱的使命感、优越感,以及他们头 脑中的“一君万民”思想,都使他们确信日本式所有权观念和民有国营是理所当然 的。1943年9 月,东条内阁决定了《加强国内态势方针政策》,把加强经济统制的 基本方针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国家性”,这是在官方正式文件中对“民有国营” 的确认。 对于财界来说,他们长期一贯依赖政府的扶植与保护,官民密切协作和强烈国 家观念是日本财界的传统。1941年12月6 日,7 大经济团体连名提出意见书, 反 对官方的统制经济主张,其理由之一是:“日本经济界的发展,不是在移植欧美自 由主义的基础上,而是依据日本精神,立足国家本位并作为有机整体,凭借企业的 创造与努力而实现的。无视这一点而企图进行根本改革,结局将会破坏我国经济, 使我国变得像俄国那样。”除了用赤化来吓人外,所举出的理由与其说是反对、倒 不如说是附和官方统制经济的根本观念。在对待“欧美自由主义”,“国家本位” 方面,财界与官方并无二致,起码财界没有、也不会正面同官方唱反调。这是财界 尽管有异议,但是仍然接受“民有国营”的原因之一。同时,对于财阀和时局产业 来说,其资金,物资、劳动力和利润受到官方尽可能的保障,以财阀为中心的大资 本还是有利可图的(详见下节),这是他们接受“民有国营”的另一原因。 “民有国营”为主体的统制经济是战时经济,是战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也是 法西斯主义的经济体制变革。法西斯主义就是战争,法西斯主义的经济体制当然同 战争难解难分。但是,日本的战时统制经济与美英战时经济相比,在以下三个方面 有重大区别。首先,按照前述统制经济思想,日本统制经济不单纯是战时的临时应 急措施,而是企图借以建立既不同于社会主义、又不同于一般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 尽管这种体制打上了很深的战争烙印,但某些方面仍然体现了法西斯主义的基本体 制变革主张,如“民有国营”的指令性计划经济。 其次,日本统制经济体制的指导原则是法西斯极权主义,是一君万民的极权主 义,而且这种经济体制变革被作为整个体制变革的基础。笠信太郎把经济新体制作 为国民再组织不可欠缺的条件。奥村喜和男认为,随着“全体主义(极权主义)计 划经济”的进展,“全体主义的社会结构得以完备,那末新国民主义文化体系、全 体主义思想体系也就得以形成。” 日本统制经济体制的建立伴随着种种社会蛊惑宣传,打出反对、改革资本主义 的幌子,以骗取中下层的支持,实质上则是代表财阀等垄断资本的利益,这是法西 斯主义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些都足以表明,以“民有国营”为主体的统制经济体制 是法西斯主义的体制变革,是法西斯极权主义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德意日三个主要法西斯国家中,在政治极权主义方面,主要是在政治权力极 端集中这点上,日本不如德意。但在推行极权主义的经济统制方面,日本比之德意 则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前面曾经指出,正如近代天皇制的分权体制并 不排除专制高压统治一样,国防国家军政体制的一定权力分散也不妨碍自上而下的 极权主义统制。日本统制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全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能够如此,就在 于天皇制官僚机构已经作了必要的改组,建立了综合国策机构,并且实现了官僚机 构的法西斯化。法西斯军部依靠这样的官僚机构,利用天皇权威和人们的国家观念, 足以把统制经济政策推行到底。 (本节撰稿人:戚印平、孙仁宗)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