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地主制的衰落 明治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寄生地主制,是日本资本主义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环。 在30—40年代,日本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一半,支配着农村的地主是主要统治阶 级之一。从30年代末年起,随着农业统制的加强,寄生地主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1937年后,侵略战争和军需工业的扩大,大大增加了粮食的需求。然而,地主 制的弊病和农业危机,却使粮食供应难以满足需求。日本面临着严重的粮食危机。 法西斯军部与政府,为了提高粮食产量,稳定农村秩序,对农村实行了一系列经济 统制措施。 1937年9 月,政府颁布关于米谷的应急措施令,加强了政府收购大米的措施。 1939年9 月,实行价格统制令,把包括粮食价格在内的所有价格固定在1939年9 月 18日的水平,即“九一八价格”,以后演变为公定价格,否定了市场调节定价。同 年,政府制定米谷配给统制法,废除米谷交易所,设立特殊会社日本米谷株式会社。 1940、1941年颁布并修改米谷应急措施法,政府把对大米、麦类的“供出”(指农 民根据法令把粮食卖给国家)、配给全过程控制起来。 1942年又制定粮食管理法, 把米麦、薯类、其他杂粮以及一切粮食加工都置于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农民除种 子和起码的口粮外,所有粮食必须全部卖给国家,若卖给或送给别人,以犯罪论处。 消费者若从农民手里购买、接收粮食,同样被视为“国贼”、犯“利敌”罪行。1943 年进一步实行自然村责任供出制,自然村所有农户对供出负连带责任。 尽管实行如此严厉的粮食统制,但在寄生地主制下,调动不起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难以提高农业生产力.粮食统制越严厉,越挫伤农民的积极性。面对粮食危机 日益严重,政府不得不同时对.土地制度作某些调整。1938年后颁布一系列法令, 实行削弱寄生地主制,保护和发展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有利于佃农的政策。 1938年4 月颁布《农地调整法》。它的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法案谋求耕作者 地位之安定及农业生产力之增进,以期保持农村经济更生及农村和平”。但是,由 于地主议员们的强烈反对,修改为“本法以互助互让之精神为准则,谋求农地所有 者与耕作者地位之安定及农业生产力之增进”。原来有利于佃农的规定被改得有利 于地主了。不过也应看到,农地调整法还是约束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对佃 耕权的规定虽然极不明确,毕竟还是予以承认了。这一法案规定,禁止随意解除租 佃关系,只要不无故违反租约,即使是滞纳地租,若“情有可原”,地主就不能收 回佃租地。1939年12月颁布《地租统制令》,原则上禁止提高地租,授权地方长官 对于不适当的地租额和租佃条件,可以下令修订。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 出现世界性的物价飞涨,这一年日本西部和 朝鲜又遭旱灾,日本因而陷入极严重的粮食危机。由于农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越来 越紧缺,农业产量下降。 大米产量,1939年为6896万石,以后4 年每年都低于这一产量。 平均低11%.粮食危机持续加深。为此,从1940年起,国家统一管理粮食,实行 “稻米供出”制度,不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除自家留用口粮外,其余稻米全部售给 国家;并且规定,地租米也由佃农交售,地主获得政府支付的价款。此后,除“在 村地主” (住在农村的地主)口粮以外的所有地租,都实际上以现金支付。 长期以来作为日本半封建性佃农制度主要标志的实物地租,基本上被消除。 从1941年起,农民交售大米时,除规定的米价价款外,还可获得“生产者补助 金”,以资鼓励粮食直接生产者。两项相加称“生产者米价”。生产者米价高于地 主米价,此即双重米价政策,对地主相当不利。如1939午到1940年间,国家规定米 价一石43日元。实行双重米价后,1941年和1942年的地主米价(即规定米价)为44 日元一石,而农民卖出一石米另加生产者补助金5 日元。那么,生产者米价就为49 日元一石。1943年和1944年的地主米价为47日元,而生产者米价为62.5 日元,1945 年4 月两者分别为55日元和92.5 日元。政府为了保障地主利益,提高地主米价, 但远远赶不上生产者米价和物价的上涨。如以1940年的价格为100 ,1945年地主米 价指数为128 ,而一般物价指数为213.因此,双重米价的后果是地租率的急剧下降, 从1941年的48.9%降到1945年4 月的30.2%. 日本半封建性佃农制度的另一标志— —高地租率发生重大变动,地主经济的根基发生严重动摇。 扶植自耕农是政府调整土地制度的一项主要措施。这一措施始于1926年,1937 年后有所加强。其办法是政府有计划地向部分佃农半自耕农提供低息贷款,逐年分 批地将佃耕地变为自耕地,增加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在实施的第一阶段(1926-1936), 11.3 万町步佃耕地变为自耕地,年平均约1 .03万町步,第二阶段(1937——1942) 变为自耕地的共7 .3 万町步,年平均1 .21余万町步,从1943年开始的第三阶段, 计划在25年内把150 万町步的佃耕地变为自耕地。1943——1945年的实际成绩为11 .4 万町步,年平均3 .8 万町步。后三年的规模远大于前两个阶段。从不同地区 来看,第一、二阶段,自耕农户数和自耕地面积的增加比率最高的是近畿一带,其 次为养蚕地区,最少的是东北地区。在1943—1945年,自耕地化比率的顺序正好颠 倒过来,从高到低依次为东北地区、养蚕地区、近畿地区。这说明地主制的衰落已 扩大到地主制最稳固、经济较落后的东北地区。 地主制的衰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那么,政府为什么要采取上述政策措施呢? 除了前面已指出的直接原因,即保证粮食供应以维持军队和军需生产外,还在于稳 定后方,尤其是稳定农村,保证良好的兵源。军部和官僚早在19世纪末就已认识到, 为了能得到大量忠君爱国、身体强壮的士兵,必须扶植和增加自耕农。一次大战之 后,地主制的弊端进一步暴露,军部、官僚更加感到有此必要,只是担心大地主的 反对,提出“关于这方面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 九一八事变后,保证兵源,使土兵无后顾之忧,成为军政当局农村政策的头号 课题。同时,扶植增加自耕、半自耕农,扩大农村中间阶层,为法西斯统治建立广 泛社会基础,是稳定后方,稳定农村的关键。军部法西斯和新官僚不止一次地提出 解决农村土地问题。1935年陆军省调查班的《关于对内国策纲要研讨沦稿》就提出, 将超过限额的地主土地收归国有,有偿地交佃农等私有。当然,在战争环境之下, 为了保持局势稳定,军部、官僚不可能真正实行改革土地制度的措施,但迫于战争 的压力,不得不采取上述有限、缓慢、改良的办法,来增强自耕农半自耕农,缓解 租佃矛盾。据有关数字的推算,20年中佃耕地变为自耕地的部分,不超过佃耕地总 数的12%.不论出于何种具体考虑,法西斯国家权力采取上述措施,归根到底,是为 了以财阀为中心的垄断资本能用战争去夺取世界霸权,为了垄断资本能进行军需生 产去获取巨额利润,为此而不得不牺牲地主的一部分利益。从地主阶级来说,它的 相当部分,特别是大地主,早已把他们的利益与财阀等垄断资本的发展结合在一起。 日本地主往往把榨取来的高额佃租变为资本,投入资本主义工商业,寄生地主大多 数是一身二任,兼为资本家。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利润十分可观。一次大战前夕,许多地主特别是大地主, 已经大量投资工商业。仅从大地主的职业来看,1920年从事工商业的占总数的26. 8%,经营农林业的占36.6%,完全靠地租生活的占33.1%,其他占3 .6%. 如果再 考虑到许多大地主的股票、债券投资,那么他们相当一部分人同垄断资本的共同利 害关系十分密切。 一次大战之后,由于租佃纠纷的激化,地租率下降,不少大地主出卖土地,更 多地向工商业谋求出路。 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的农村动荡、凋敝,加强了这一趋 势。1919年全国50町步以上大地主2451户,1925年减为2249户,1935年为1818户, 1940年为1742户,10—50町步的中地主和5 ——10町步的小地主的户数也在减少。 由于地主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转向工商业,许多大、中地主在农业统制方面虽有 损失,却可以同垄断资本一起,从扩大军需供应方面获取好处,加以弥补。这是在 当时局势下,许多地主虽出于无奈,但却接受政府上述措施的重要原因。 当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增多,佃农租佃权的保障和地租率的下降,并不意 味着农民的“解放”。地主仍然在地方上和农村保持着很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 地租率还是很高,具有半封建剥削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佃 农都一无例外地被置于法西斯国家权力的强力控制之下,仍然受到残酷的奴役、压 榨。地主制的衰落只是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出,法西斯国防国家首先服从财阀等垄断 资本利益的阶级性质。 (本节撰稿人:金相春、孙仁宗)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