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袖国家” 领袖原则是纳粹德国体制,尤其是它的政治体制的重要基石。我们在前一章的 第三节中,已经对于作为纳粹思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领袖原则作了论述和剖析, 在这里我们将主要揭示其在纳粹政治体制中的实际贯彻和具体体现。 领袖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纳粹党和国家的领袖(元首), 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与无限的全权;第二,领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 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 的一切领域,传达,于全党全国的每一级机构以至每一个人;第三,纳粹党和国家 从上到下的全部组织机构,都按此式样进行组织和运行:在纳粹党的系统,各个领 域、分支组织和附属协会各设“全国领袖”,各地区党组织设本地区的“领袖”, 他们都由希特勒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领域、本组织系统或本地区行使绝对权力, 在国家行政系统,各部门和各级的行政首脑,也是由上级首脑任命并对其负责,在 本部门和本级 政权机构中行使绝对权力。 尽管在60年代和?0 年代初期,曾经有一部分西方学者对希特勒在纳粹德国的 绝对统治地位提出过怀疑,认为当时统治德国的是各个不同的集团,而不是希特勒 个人。例如,弗伦克尔认为,纳粹德国是由纳粹党和纳粹国家共同实行统治的“二 元国家”;马丁.伯罗斯查特则在“二元”之外加上“领袖”这一元,成为“党— —国家——领袖”的三头结构。 我们仍然认为,“领袖国家”这一提法是对纳粹 政治体制的最好概括。在实行领袖原则的纳粹德国,不同的集团在不同的领域内起 着划、不等的作用,有的甚至在某个领域内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有权对整 个国家实行统治以及在不同领域内拥有最高裁决权的是希特勒,而不是其他集团。 希特勒在实行独裁统治的过程中,要通过和调节各种力量(包括纳粹党、国防军和 大企业主),并受到它们的牵制。然而,其主要方面是这些集团力量在纳粹德国权 力结构的实际运行中,成了希特勒实施统治所利用和依靠的工具。 传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结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纳 粹德国的国家政权结构则是三权高度集中于领袖(元首)一身。从以三权分立为基 础的魏玛共和国,过渡到希特勒个人独裁的领袖国家,是从1933年3 月23日国会通 过《授权法》开始,到1934年8 月颁布《德国国家元首法》和希特勒就任国家元首 基本完成。 《授权法》全称《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共有5 条;一、“国家法律可由 德国政府制定”;二、“德国政府所制定的国家法律如不以国会和参议院的组织本 身为对象,可以同宪法有所出 入”;三、“德国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由内阁总 理签发”;四、“德国同外国签订的涉及到立法问题的协定,不必得到立法机构的 批准,内阁有权就实施这些协定发布必要的命令”;五、“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 效,于1937年4 月1 日失效,倘现任德国政府被另一政府代替时,本法亦即失效”。 后来在1937年和1941年该法两次延长,因此在纳粹政权存在期间一直有效。 《授权法》的通过使资产阶级国家传统的议会立法过渡到了“内阁立法”,不 过:;时纳粹党尚未在拥有立法权的内阁中占据多数。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希特勒 排挤以至取缔其他政党,更替部长人选,设置新的部和增加任命不管部长,逐渐使 内阁变成纳粹党的一统天下。到1938年,除财政部因专业性太强,一直由无党派专 家克罗西克执掌外,只有司法部仍由右翼保守势力头面人物居特纳任部长,1942年 8月该部部长也由纳粹党人蒂拉克接替。 希特勒把领袖原则引入政权机构之中。根据魏玛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德国内阁 应该是在总理主持下实行集体原则和多数原则的。但希特勒一旦巩固了自己的地位 之后,就把这些原则弃置一旁。从1933年10月重7 日起,内阁部长的誓词便从魏玛 时期的“忠于宪法和法律”,改为“忠于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领袖”(即希特勒个 人)。 1936年12月15日,纳粹头目(总理府主任助理、部务主任)温斯泰因在波 恩行政管理学院的演讲中,对德国“政府”的含义作了如下的新解释:“今天的全 国政府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阁,在那里所有的决议都必须以多数原则为基础来制 定,如今的政府是领袖的顾问团,它向领袖兼全国总理提议并支持他作出的决定。” 纳粹德国举行内阁会议的频率越来越低。1933年2 —3 月,平均每两天举行一 次内阁会议,两个月内共举行31次会议。同年4 —5 月,减少到每4 天重次,两个 月内共举行16次会议。从1933年6 月到1934年3 月,10个月内仅举行过29次内阁会 议。 从1934年4 月到12月,9 个月内举行的内阁会议减至13次。从1935年起,内阁 例会被取消,仅在有事之时临时召集。这一年全年仅举行过12次内阁会议,1936年 减至4 次,1937年为6 次。 1938年2 月4 日,举行了纳粹德国时期最盾一次内阁会议,从此直至纳粹政权 覆亡的7 年多时间,没有再举行过内阁会议。 至于内阁会议上的表决程序,则从 希特勒就任总理时起便取消了。 这样,通过在内阁中实行领袖原则,通过内阁成员的“纳粹党化”(据此,内 阁成员被附加上党内领袖原则的束缚),通过改变希特勒与内阁成员的相互关系, 《授权法晰确定的“内阁立法”就变成了“领袖立法”。 1938年2 月4 日,希特勒采取独揽一切大权的最后一次重大行动,撤销内阁的 军事部(国防部从1935年5 月起改称军事部),由他亲自接管勃洛姆贝格的军事部 长和国防军总司令的职权,同时以忠顺于他的纳粹党徒里宾特洛甫取代牛赖特任外 交部长,任命丰克接替同他意见相左的沙赫特为经济部长。第二天,纳粹党报《人 民观察家》刊登大字标题:“一切权力高度集中于领袖手中!”虽然这时成立一个 所谓秘密内阁会议,但这一机 构既未开过一次会,也没有起过什么作用。 1939 年8 月30日,希特勒撤销这一机构,代之以被称为战时内阁的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 它是1933年4 月4 日成立的德国国防会议的常设机构,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 命令”,它在当年开过几次会,从1940年起不再举行会议。事实上希特勒从“分而 治之”的策略出发,坚持采取与内阁部长及各部门头目单独联系的方式。部长们之 间交换意见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为了贯彻其个人的独裁权力,希特勒设有三个 他自己的办公厅——总理办公厅(由拉默斯主管)、总统办公厅(由迈斯纳主管)、 领袖办公厅(又称元首府,由布勒主管)。除了一些特许的纳粹党头目之外,就是 内阁部长们也很少能直接见到希特勒。 他们只能通过这些办公厅和各类副官去同希特勒联系,以致后来内阁部长们也 常常是从报纸或广播中,才得悉“德国政府”作出的决定或颁布的法令。整个纳粹 德国,只有领袖一人掌握着所有的统治机构,看到整个蓝图,行使着绝对的权力。 · 德国的议会没有被取消,但它已经完全失去资产阶级国家传统体制的原有地位和作 用。在颁布了纳粹党为“德国唯一的政党”的法令之后,希特勒于1933年10月14日 解散该年3 月5 日存在着多党制条件下选出的议会乙11月12日,按照纳粹党统一提 出的候选人名单,举行新的议会选举,661 个议席几乎清一色由纳粹党徒占据。 (1936年3 月和1938年4 月,还搞过两次同样的“议会选举L,闹剧)。已交出立 法权又由纳粹党徒组成的议会,成了点缀“民众意志”的装饰品和希特勒发表演说、 声明的讲台。从1933年3 月通过《授权法》到1939年9 月欧战爆发的6 年半时间, 德国议会一共举行12次会议,通过4 项“立法”。 其中一项是1931年1 月30日的《国家重建法》,另外是1935年9 月15日的三项 反犹《纽伦堡法》。这些“立法”都是按照希特勒的意旨起草制定的,议会根本没 有进行辩论或表决。事实上,议会除了在1934年8 月6 日集合举行兴登堡总统追悼 会之外,其余的集会都是聆听希特勒发表声明、演说。除了1934年?月13日一次是 听希特勒发表关于“罗姆暴动”的演说之外,其余的都是关于对外政策和行动的声 明、演说。在人们看来,纳粹德国的议会只是“接收希特勒声明的响板”(即扩音 传声筒)和4 (昂贵的合唱团”(议员们开会只是高唱国歌《德意志高于一切》和 纳粹党党歌,此外没有任何发言、讨论)。1942年4 月26日,纳粹德国议会举行最 后一次集会,同意希特勒关于“领袖不受现有法律规定约束”的声明,确认希特勒 为德国的最高法官。 为了弥合“民众国家”、“日耳曼民主”的标签与代议机构实际上被废除这两 者之间的矛盾,希特勒曾采取以公民投票批准政府政策的形式来体现“国家权力来 自民众”和“领袖扎根于民众之中”,以便吸引群众支持纳粹政权。这样的公民投 票共举行三次。第一次在1933年11月12日与议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是批准政府作 出的退出世界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的决定。据官方公布,96% 的公民参加投票.其 中95% 投赞成票。第二次在1934年8 月19日举行,内容是批准将总统和总理的职务 合二为一。官方公布95% 的公民参加投票,其中90% 投赞成票。第三次在1938年4 月10日进行,即德奥合并之后与新议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为批准德奥合并。官方 公布拥护合并的占99.7%. 公民投票原是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局发生变化或决定国家 重大问题时,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投票办法来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是统治集团 了解民意的一种途径。纳粹德国举行的公民投票,却完全不能反映民意。首先,纳 粹德国三次公民投票都属于“公民复决”类型,对当局的决策几无影响。其次,纳 粹德国的公民投票属于“有条件的或非强制性的”,即某项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公民 复决全由希特勒个人决定,而希特勒则选择民众爱国热情高涨之时与其某项外交行 动联系起来进行投票,以造成全民拥护他的假象。第三,纳粹德国的公民投票是处 在党卫队和盖世太保控制下的恐怖气氛之中进行的。当局甚至用脱脂牛奶在选票背 面编上号码,事后惩罚投反对票和弃权票者。第四,纳粹德国官方公布的投票结果 并不真实。如1934年8 月的公民投票,据盖世太保内部报告称,在普鲁士邦约有1 /4 或更多的公民投反对票②,而官方公报的全国投票赞同者比例高达90%.事实上, 被纳粹宣传为“民众”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者的希特勒,在纳粹德国才是实实在在 的权与法的最高主宰者。他的个人独裁的绝对权威,依靠20世纪的现代技术和现代 政治手段,甚至超过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皇帝。对领袖的个人崇拜笼罩整个德国,高 抬右臂口呼“万岁——希特勒!”成了人们通行的致礼式。一切公文和信函,都以 “万岁——希特勒!”作为落款。 在校的学生要学习颂扬希特勒的诗文并为之祈祷。“我的领袖” 成为人们对希特勒的标准称呼。“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成为 普遍的口号。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