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控与镇压体系 纳粹德国的监控与镇压体系有两大系统:其一是一般国家所共有的警察司法系 统,其执行机构包括帝国法院、特别法庭、“人民法庭”、治安警察以及其附属设 施监狱、拘留所等;另一种是司法之外的暴力恐怖,执行者是冲锋队(1934年6 月 以前)、党卫队、盖世太保和德国中央保安局,其附属设施有集中营、保护性拘留 营、强制劳动营、犹太区、无痛而终灭绝计划执行机构等。 在纳粹统治下,究竟有多少人成为法西斯恐怖统治的牺牲品,至今很难统计出 比较准确的数字。据估计,1933—1938年间,纳粹人民法庭和特别法庭共判处34万 人长达100 万年的监禁。1939年以后迅速增加,仅人民法庭1942年判处死刑者1192 人,1944年增至2097人。1939—1945年,纳粹军事法庭判处国防军官兵2 .5 万人 死刑。在集中营被杀害的估计有1100万人,另有遭受残酷摧残的约1800万人。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