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寿夫罪有应得(3) 据上结论,应依刑事诉讼第291 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4 条第2 项,第3 条 第3 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 条,第3 条,战争罪犯 审判条例第1 条,第2 条第2 ,第11条,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 条,判决如主文。(《档案》第603 至612 页) 以下从略 附件二 国防部审判战凶军事法庭判处 战犯谷寿夫死刑的布告 (1947年4 月26日) 查战犯谷寿夫于作战期间,在南京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 抢劫、破坏财产,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于本年三月十日依照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 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战时 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 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十一条,判处死刑。并呈报总参谋长 , 转奉民国政府主席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防吕甚字第八三七五号卯有——代电核准执 行,各在案。遵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一名提案,验 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除呈报外,合函布告周知。此布。 计开: 战犯谷寿夫一名,男,六十六岁,日本人,住东京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 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档案》第613 至614 页) 以下从略。 从《判决书》和《布告》中不难看出,谷寿夫在会攻南京过程中凶猛无比,是 日本军中武士道精神的体现者。他促令部下率先破城防,同时因会攻作战遭我军坚 强抵抗,遂起报复之心,于陷城后有计划地纵兵烧、杀、奸、掠,杀人如麻,罪恶 累累,对他处以死刑是罪有应得。 但是,我们又不难看出,谷寿夫虽然枪毙在雨花台,但不能把他看作一死了之。 一是谷寿夫的罪帐未能算清。据查,日俄战争期间,日军攻陷旅顺、大连时屠杀奸 掠,无所不为,我同胞2 万多人惨遭日军杀害。当时谷寿夫是基层指挥官,是命令 的执行者,进攻凶猛,且“战功”卓著,不可能没有屠杀一个平民百姓。本书前面 例举了日本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的暴行,仅点出第6 师团屠杀平民2 人,似有应 付之意。此外,第6 师团离开南京后,参与攻陷皖南、赣北、湖北、湖南诸多大大 小小战役,必有屠杀以致施放毒气等罪行。而此刻国防部忙于内战,轻外重内,未 能对谷犯的罪行全面调查,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是我们对松井石根和谷寿 夫的罪行批判显然不够。后来日本社会上不断地出现逆流,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事 实,为战犯松井石根鸣冤叫屈。一方面我们未能动员更多的人予以有力的回击;另 一方面联合日本社会上民主人士和学者,汇成合力,对田中正明之流进行批判,声 张正义,使日本的青年一代知道军国主义的罪恶以及给日本人民带来的灾难,由此 奠定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