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军的法西斯统治体制(1) 由关东军一手制造的伪满政权建立以后,关东军在这个“新国家”中处于什么 地位?日本与“满洲国”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呢?关东军又是怎样处理这个“新国家” 的呢?本节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东军与伪满政权的法基础及“日满”关系 1 溥仪·本庄书简 伪满政权建立后,如何处理“日满”这种所谓的国际关系,是关东军必须解决 的问题。其实早在伪满政权成立前,关东军已经策划好了阴谋。1932年3 月6 日, 当溥仪在板垣等人的“陪同”下到达汤岗子温泉后,板垣拿出一份“书信式”的文 件,迫使溥仪签了字。据日文资料记载,“这天板垣参谋到达汤岗子,决定了最后 的人事并与溥仪签署了与军司令官之间的有关国防、交通等问题的文件”。《现代 史资料》(7 ), 第407 页。这份文件被称为《溥仪致本庄函》其内容如下: 径启者:此次满洲事变以来,贵国竭力维持满蒙全境之治安,以致贵军队及其 人民均受重大之牺牲,本执政深表感谢,且确认关于以后敝国之安全及发展,贵国 之援助并指导,绝对之必要。为此,对于左开各项特求贵国援助。 一、敝国关于敝国之国防及维持治安,委诸贵国,而所需经费,均由敝国负担。 二、敝国承认贵国军队认为国防上必要,已修铁路之管理并新路之布设,均委 诸贵国或贵国所指定之机关。 三、敝国对于贵国军队认为必要之各种设施,竭力援助。 四、敝国参议府就贵国人选有达识名望者任为参议,其他中央及地方各官署有 必要之官吏,亦会用贵国人,而其人物选定,委诸贵国军司令官,其解职应得贵军 司令官之同意。前项参议人数参议总数更改时,若有贵国希望则依贵我国协议增减 之。 五、希望并誓约于贵国希望之时期,由两国缔结正式条约时,即以上开各项之 精神及规定为基础。 此致 大日本帝国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 大同元年三月十日 溥仪印 溥仪在上面签字盖章的这封“书简”,无异于签订一分卖身契。“书简”所开 各项,即把东北的国防、治安、交通、官吏任免等权交与日本,也就是将整个东北 卖给了日本做殖民地。这一“书简”是伪满后来与日本签订的“日满议定书”的母 约,属绝密文件。溥仪签字于3 月6 日,而日期却署为3 月10日。这是因为日本关 东军考虑到,溥仪将在3 月9 日就任伪执政,把签字日期署在溥仪就任之后,可以 使这一卖身契具有“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庄给溥仪的复函,是在时隔两个月后的5 月12日,本庄在回函 中写道: 3 月10日的尊函确已收悉。 我方对此无异议。谨复。 《溥仪致本庄函》和本庄给溥仪的复函, 合称“溥仪·本庄书简”, 又称《溥 仪·本庄密约》。 据日本学者研究,关于“书简”一事,日本枢密院审查委员会曾进行过讨论, 但目前未发现文件记载。内阁方面也是经过审慎的议论之后,于4 月15日才得以承 认。看来本庄复函是日本统治者内部统一意见后做出的决定。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 面:一是在东北中国人民的抗日武装斗争不断高涨,4 月初马占山反戈一击,伪满 政权极其不稳。二是国际舆论普遍谴责日本制造伪国的行径,国联调查团也将要到 达东北。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不得不暂缓了“日满”关系的进展。 2 《日满议定书》及其密约 至1932年5 月以后,日本斋藤内阁成立,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进一步加强;日 军在东北对义勇军的“讨伐”逐渐得手;国际社会正等待国联调查团的调查结果, 对东北问题的关心暂时淡薄。日本遂认为承认傀儡政权的时机到来了,于是加紧了 各项准备工作。当年6 月14日,日本众议院首先通过了承认伪满洲国的决议。8 月 8日,日本政府任命武藤信义陆军大将担任关东军司令官兼驻伪满特命全权大使和关 东厅长官。8 月25日,内田康哉外相在日本第63届议会上发表臭名昭著的“焦土外 交”演说,主张不惧一切外国干涉,承认伪满洲国。9 月6 日,日本内阁决定承认 伪满洲国。9 月13日,日本枢密院通过承认满的法案。 9 月15日,日本政府代表关东军司令官兼驻伪满特命全权大使武藤信义和伪满 洲国代表伪国务院总理郑孝胥在长春签订了《日满议定书》,日本正式承认伪满洲 国。该议定书正文计两条: (一)除日满两国将来另行签订的约款外,所有日本国及日本臣民,在满洲国 领域依据既存之日中条约、协定、其他约款及公私合同所获得之权益,满洲国均应 承认并尊重之。 (二)日本及满洲国确认:凡缔约国一方之领土与治安之威胁,同时亦是对缔 约国他方之安宁与存在之威胁。双方约定,两国共同负担国家之防卫,为此一需要, 日本军队应驻屯于满洲国境内。《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下]第215 页。 《日满议定书》的正文虽只有这两条,但作用颇大,第一条是确定了日本先前 在东北已经取得和正在取得的侵略权益,实即将东北的一切主权夺去。第二条是确 定了日军在东北的驻军权和永久占领权。这样,就确定了伪满洲国作为日本的傀儡 的地位和中国东北作为日本殖民地的地位。 《日满议定书》是公开的文件,此外,还有3 个秘密附约。 (1 )《关于满洲国政府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 管理的协定》(1932年8 月7 日本庄繁与郑孝胥签订); (2 )《关于设立航空公司的协定》(1932年8 月7 日本庄繁与郑孝胥签订); (3 )《关于规定国防上必需的矿业权的协定》(1932年9 月9 日武藤信义与 郑孝胥签订)。 这3 个秘密附约,具体确定了日本侵略者在交通、矿业等方面的侵略权益。密 约内容参见《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 下) ,第217 ~2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