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剿抗日武装第2期(3) 二关东军分散配置,一齐讨伐 《塘沽协定》签订后,关东军向关内的进攻暂告结束,把目标转向伪满洲国内 地,实行“治安第一主义”的根本方针,企图彻底消灭东北的抗日武装,稳定伪满 的统治。 1933年6 月上旬,关东军制定了《以恢复治安为目的的用兵计划(要旨)》《 满洲事变作战经过》( 二),第238 页。和《关于治安维持之一般指导方针》《大讨 伐》第3 页。, 提出了新的治安方略。第一,在讨伐方针上,要求“在关东军统辖 和指导之下,日满两国各机关共同协力剿灭匪贼”。以前的讨伐是以关东军为主体, 部分伪军配合,而此次则提出“全面协作、共同讨伐”。第二,在以武力讨伐的基 础上,加强治安的行政、法律方面建设。通过完善警务机构,解除“不良”武装, 收缴民间武器,组建各村落自警团组织,健全并巩固“满洲国之治安维持机构”, 逐步达到由伪军“独立”完成治安任务。第三,在讨伐方式和用兵要领上,由原来 的大兵团重点讨伐,改为“分散配置,一齐讨伐”。即首先划分各兵团(师团或守 备队等)的警备区域。其次,将各大区域再划分若干的警备队。各警备队再以步 (骑)兵1 个中队为标准的兵力,分驻于“交通、经济、政治等要点,或兵匪策动 之根据地”,形成“治安维护网”,同时进行讨伐。第四,由日军援助和训练伪满 军警,提高其警备力,使之逐渐代替日军,担负起“维持治安”的任务。 关东军各部队于7 月初大体完成分散配置。10月中旬独立守备队的力量得到增 强,由原来的1 个增加到3 个,至12月初编程完毕,并做了重新部署。到1934年4 月,关东军兵力有所变动,第7 、第3 、第16师团和独立混成旅团先后进入东北, 第6 、第8 、第10、第14师团和混成第14旅团,返回日本。关东军的兵力保持在3 个师团,1 个骑兵集团(辖2 个骑兵旅团),1 个混成旅团,3 个独立守备队及飞 行队等,总兵力约4 万余人。 关东军为贯彻新的治安方针,于6 月重申了《关东军讨匪手段概要》《大讨伐 》第5 ~6 页。, 指出“恢复治安的手段,有讨伐、有招抚、有政治工作。讨伐是 军队恢复治安的惟一手段”。在武力讨伐基础上,施以招抚和政治工作。并对讨伐 的方法,招抚的条件和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为建立新的治安体制,关东军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伪军的建设。在伪军政部最高顾问多田骏的指导下,伪军经过一段 时间的裁减和整备,到1933年8 月,总兵力为11万余人,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 1933年9 月,日本参谋本部下发了《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现代史资料》(7),第 590 页。, 规定“满洲国陆军平日处于驻满帝国陆军(即关东军)指挥官实际领导 下,承担该国内治安之任务”。根据这一要纲,关东军主要通过大量派遣退役将校 充任伪军官的途径来控制和指挥伪军,充当讨伐的帮凶。 第二,加强治安行政机构建设。关东军为贯彻所谓“军官民一致”的治安方针, 于1933年6 月10日,成立了“治安维持会”。其目的在于:“统制有关维持治安的 关东军、满洲国及其他有关各机构间的联络和计划。”《满洲事变作战经过概要》 (二), 第241 页。其组织构成:基本设中央、省、县三级委员会,若干地区设地区 委员会。在中央,由关东军参谋长担任委员长,伪军政部、民政部次长担任副委员 长,委员由关东军,伪满各有关机构人员组成,并设干事长,由关东军参谋部第一 课长担任。在地方,委员长由关东军各地区部队的参谋长或守备队长担任。各级治 安委员均听从关东军的旨意。这一点与此前以伪军政部为核心组成的清乡委员会相 比,有了很大发展,正式形成了关东军指挥下的“日满一体化”治安体制。治安维 持会既是有关治安的行政机构,同时也负责有关治安的咨询、立法和审议。 第三,建立保甲制度,日伪为使“匪民脱离”,用中国古代的地方自治性保甲 制度,于1933年12月伪满颁布了《暂行保甲法》,1934年初又颁布了《暂时保甲法 施行法》和《关于实行保甲法须知》,建立起法西斯殖民统治的保甲制度。保甲法 由保甲制组织、适用连坐法和自卫团组织三部分组成,保甲组织以10户为1 牌,以 村(或相当于村的区域)内的牌编成甲,以警察署管辖区内的甲组成保。保、甲设 正副保、甲长,牌设牌长。统由警察署长指挥监督。牌内住民如违反法规,除处罚 本人外,牌内各家长负连带责任,一并受罚。保甲内由18~40岁的当地居民组成自 卫团,逐渐从原来有薪(职业性)常备制改编整理为义务轮换制。自卫团负责人团 总、团长等受警察署长、保长、甲长的指挥和监督。 从1935年起,伪满采取重点主义,实施“保甲特别工作”,计划三年内完成163 个县保甲特别工作。第一年指定伪首都警察厅和哈尔滨警察厅所辖的50个县为特别 工作重点县,第2 年又有52个县被指定为重点县,第三年又进行了其余61个县的保 甲特别工作。伪满宣称:“在建国初期的治安维持上,保甲制度的功绩很大。” “达到了预期的维持地方治安”的目的。伪满洲国治安部:《满洲国警察史》( 中 文本) 第218 页。 以上表明,自1933年以后,以关东军为首的日伪治安肃正工作有了新的变化。 由单纯依靠武力围剿向军事、政治等多种手段并举转变;由以关东军为主导力量向 “日满合作”转变;由以军警等武装力量为主体向“军官民一体化”转变。整个治 安工作开始走向体制化和多样化。按照关东军的说法,治安工作分为“治标”和 “治本”(后又加上思想工作,统称政治工作)两项工作。《满洲国史·分论》, 第50页。所谓“治本”指武力讨伐以外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思想的等各种 手段。从1933年开始,关东军采取“治标”与“治本”二者并用的方针,以达到完 成治安肃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