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业帝国主义(2) 由此可见,1905年新式糖厂8 间,产量28651 千斤,而旧式糖廍1055间,产量 74432 千斤,旧的制糖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到了1909年新式制糖厂15间,产量118798 千斤,而改良糖廍和旧式糖廍共计622 间,产量却仅85081 千斤,前者首次超越后 者。到了1918年,新式制糖厂有 36 间,产量497807千斤,占该年砂糖总产量的86 8%,而改良糖廍与旧式糖廍的总和才占总产量的132%。另据1936年《台湾年鉴 》记载, 1935 年旧式糖廍97间,改良糖廍6 间,生产能力11410 担,但新式糖厂 47间,生产能力40300 担,占总生产能力的966%,拥有绝对的优势,并且旧式糖 廍多生产民间传统的红糖,在台湾砂糖生产中几乎微不足道。《台湾年鉴》昭和11, 参见李友邦《日本在台湾之殖民地政策》,台湾义勇队,金华, 1941 ,第72页。 战后随着合并浪潮的掀起,台湾的新式制糖厂逐渐形成了以台湾制糖、明治制糖、 盐水港制糖、东洋制糖及大日本制糖5 大会社居主导地位的状况,其资本和产量均 占台湾制糖业的3/4 。 1920年代,“昭和经济大恐慌”带来了台湾制糖业的新一轮重组,各色较小型 的制糖企业纷纷倒闭或被兼并,最终出现了所谓的3 大财团10 大会社,即台湾的 制糖业操纵在了三井、三菱、藤山3 大财团手中,形成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 本制糖、新兴制糖、盐水港制糖、新高制糖、帝国制糖、昭和制糖、台东制糖、三 五公司等10家新式制糖厂,台湾土著资本仅余陈中和的新兴制糖1 家,且实际控制 权亦归日人所有。台湾的最主要产业——制糖业,成了日本资本的囊中之物。杨彦 骐:《台湾百年糖纪》,猫头鹰出版社,台北,2001,第68~69页。 台湾糖业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还在于砂糖市场一边倒地面向日本,其变化过 程可参看表2-7 。 很明显,台湾砂糖产量的绝大部分均运出岛外,最高时竟达103 9%,也就是 说仅以当年的产量竟不敷对外输出的需要。输出对象则集中于日本国内,经常占砂 糖输出总量的90% 以上,换句话说,台湾成了日本的糖库。它不仅满足了日本市场 对砂糖的需求(1911年台糖在日本市场占有量为 81%),还为日本节省了大量的外 汇,对日本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资料来源: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 64页。 说明: * 为1898~1899年平均。按移出指对日本国内,输出指对日本以外地 区。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总督府在台湾糖业发展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它不仅在 政策上实施保护,并且在资金方面也给予糖业以积极的支持,用矢内原忠雄的话说 就是:“如果没有总督府深厚的奖励、保护与指导,台湾糖业也不会有如今的基础。” 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岩波书店,东京,昭和4 ,第284 页。 从总督府的直接奖励补助看,1900~1926年间,光现金补助便达12792944元,内容 包括制糖会社及制糖所补助、制糖机械购入补助、改良糖廍取缔补助、原料糖制造 补助、原料消费补助、冰糖制造补助、种苗补助、肥料补助、灌溉排水补助、开垦 补助等等,除现金补助外,还有 274936650余株蔗苗的无偿配给,9214甲土地的无 偿贷予和7552甲土地业主权的转让,因此,总督府实际支付的补助资金远不止1279 万元。 不过,我们必须更新一个观念,即总督府的糖业奖励只是针对(或者说主要针 对)日本资本这一印象。事实上,糖业奖励的对象并没有资本所属系统的区分,总 督府政策执行伊始只是想尽速振兴台湾糖业,而对台湾本地土著资本的压抑是在糖 业复兴并有所发展之后的事情,故有必要分清糖业政策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 不同内涵。 可见,对台湾土著资本的补助费占总督府糖业补助总额的579%,超过了对日 本资本的补助,因此,初期的糖业补助少有民族的区分。另外,对日本资本的补助 主要在利息和现物,而对台湾土著资本除资本的补助之外,相当一部分在于机械化 补助。这表明,日本资本所需主要在于资金,而台湾土著资本则同时需要资金和技 术,并且一开始就十分依靠日本殖民者的扶持,其依赖性和经济脆弱性相当大,这 就给土著资本糖厂以后的发展道路留下了阴影,也给日本资本控制、并吞台湾土著 资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工业与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经济史家同意这样一 种观点,即工业工资比农业高,工业化有助于提高附近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陈翰 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英文版序。那么, 台湾的情形又是如何的呢?制糖工业与蔗作农业间关系之紧密是不言而喻的,现在 就来看看制糖工业的发展究竟给台湾蔗作农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台湾总督府所有的保护政策中,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是甘蔗原料采取区的设 立,蔗作农家与制糖会社乃至殖民当局的矛盾,很多就是从这个核心问题中派生出 来的。从这一政策的字面内容来看,蔗农必须将甘蔗交售给规定的制糖会社,制糖 会社也必须包销蔗农的甘蔗,并且蔗农有选择种蔗与否的自由。我们知道,台湾农 民的传统生产喜好中,对稻米的兴趣要大于甘蔗,据1904年的调查:“(台湾)农 家以生产普通作物获得家计的经常费用,以特用作物获得临时费用。盖与普通的作 物比较,特用作物经常较有利益,特别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类、落花生——等 更具利益。农民对甘蔗的观念是第一不需费工,第二可一下子获得一笔现金——然 而甘蔗的生长期间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岛则具有绝对的利益 ——有米谷的收入意味着恒产,富豪者必以租业而保有土地。而甘蔗虽能获得现金, 若与水田比较,虽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难入侵。”黄绍恒:《试论初期原料 采取区域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 员会,2001。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糖会社对台湾农民的控制力是相对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