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的有机区分(可作为第五篇第五章的说明) 根据基本战术所作的关于军队的区分及其各部分大小的规定不是十分严格的, 而是有很大的伸缩余地的,如果看到在实际中出现的种种编组方式,就必然会作这 样的考虑。 我们不必多加思考就可以确信,这些规定是不能成为比较精确的标准的。至于 在这方面通常提出的一些看法(例如一个骑兵军官认为骑兵团的兵力越多越好,否 则它就不可能有所作为),是不值得认真加以考虑的。同基本战术有关的小部队, 如步兵连、骑兵连、步兵营和骑兵团的情况就是这样。至于较大的部队,情况就复 杂得多,仅仅基本战术在这里已经不够用了,而高等战术(即部署战斗的学问)必 须同战略协调一致才能解决问题。现在我们想研究一下这些较大的部队:旅、师、 军和军团。 首先,我们用一点时间谈谈这个问题的哲理。究竟为什么要把军队编组成许多 部分呢?显然是因为一个人只能直接指挥一定数量的人。一个统帅不可能把五万名 士兵每一个都配置和控制在适当的位置,并且指示他做什么,不做什么。假如这是 可能的,那当然最好不过了,因为在无数下级指挥官中,不会有一个人会给命令增 加上一点什么(至少这是反常现象),每个人却都会或多或少地削弱命令的原有的 力量,减弱思想的原有的精确性。此外,如果军队分级很多,那么一个命令就需要 很长的时间才能传达到受命者。 由此可见,军队的层层区分产生出一个传达命令的阶梯,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 缺点。哲理就谈到这里为止,现在我们开始从战术和战略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作为一个或大或小的独立整体来同敌人对抗的完全独立的部队,必须有三个基 本部分:一部分在前,一部分在后应付意外情况,主力部分在中间;如果没有这样 三个部分,那是不可想象的。a.b.c.的关系如下:a.b.C.如果在区分 较大的整体时要考虑到各部分的独立性,如果要使固定的区分同这种经常的需要相 适应(这一点当然应该是目的),那么这个整体的区分决不应该少于三个部分。但 是,不难看出,就是这样三个部分也还不能构成很恰当的队形,因为使前面的部分 和后面的部分同主力部分一样大是谁也不会愿意的。因此,使主力部分至少包括两 个部分,也就是把整体分为四个部分,构成下列a.b.c.d.的队形,会更为 恰当一些:a.b. C.d.显然这还不是最恰当的队形。现在,尽管采取了 纵深配置,但在战术和战略上使用军队的方式仍然是线式的,因此自然就需要有右 翼、左翼和中央。这样,分为五个部分就可以说是最恰当的了,其形式是a.b. c.d.e.:a.b。 c. d.e.这种配置已经容许把主力的一个部 分,在紧急的情况下甚至把主力的两个部分派到右方或左方去。如果有人同我一样 主张留有强大的预备队,那么他就会认为留在后面的部分同整体比较起来也许太弱, 因而再增添一个部分,使预备队约占总兵力的三分之一。于是总的区分就形成以下 的;a.b.c.d.e.f.:a.b. c. d.e. f.如果这 是一支很大的部队,是一个强大的军团,那么从战略上必须指出,这个军团差不多 经常需要向左右两方派遣部队,因此还可以增加两个部分,于是就形成下列a.b .c.d.e.f.g.h,的战略图形。 ·a.b. C. d. e. f.—g. h.由此可见,一个整体不应少于三个部分,不应超过八 个部分。不过,这似乎是很不肯定的,因为人们可以把一个军团分为3 X3 X3 (如果把军、师和旅的数目均确定为3 )共27个旅,或者是可以容许的18个因数的 每个其他可能的乘积,这样就会产生很多不同的组合。 但是,还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考虑。 我们没有谈到营和团的兵力问题,因为我们想把它留在基本战术中论述。根据 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说,我们希望一个旅不少于三个营。当然,我们必须坚持这 一点,而且也看不到其中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是,要确定一个旅最多可以有多少 兵力却比较困难。通常,旅被看作是一支可以而且必须由一个指挥官直接(即用口 令)指挥的部队。 如果我们坚持把这一点作为依据,那么一个旅当然就不能超过四五千人,它可 以根据步兵营不同的兵力,由六至八个营组成。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同时把另一 个问题作为一个新的因素包括到我们的研究中来。这个因素就是各兵种的联合。现 在在欧洲一致认为,应该在军团以下的部队里就进行这种联合。有些人主张在军里, 即两万至三万人的部队中进行这种联合,有些人则主张在师里,即八千人至一万二 千人的部队就进行这种联合。我们暂时不想参与这个争论,只想指出大概不会有人 反对的一点:一个部队所以能够独立,主要是有三个兵种的联合的缘故。因此,对 于那些在战争中经常要独立作战的部队来说,至少是非常希望有这种联合的。 然而,不仅要考虑三个兵种的联合,而且也要考虑到两个兵种,即炮兵和步兵 的联合。虽然现代炮兵在骑兵作为先例的鼓舞下,几乎也要独立起来,并且也想单 独组成一支小的炮兵军。但是,按照一般的习惯,炮兵和步兵的联合却出现得较早。 直到目前为止,炮兵仍然不得不同意分配到旅里去。因此,炮兵和步兵的这种联合 构成了旅的另一种概念,于是问题仅仅在于,最初同一个炮兵连构成经常联合的步 兵部队的兵力应该有多大。 确定这个问题比人们初看时所想象的要容易得多,因为能为每一千人带到战场 上去的火炮的数目很少是由我们随意决定的,而是由其他种种原因(其中有些原因 和我们的关系是不大的)决定的。规定一个炮兵连应该有多少火炮,比起作任何其 他类似的规定来,都更有充分的战术根据。因此,人们不问这一部分步兵(例如一 个旅)应该有几门火炮,而是问应该有多少步兵同一个炮兵连编在一起。如果在军 团范围内每一千人有三门火炮,并且把其中的一门留在炮兵预备队里,那么可以分 配给部队的就只有两门火炮了,这样,一个有八门火炮的炮兵连应该配有四千名步 兵。这里所讲的比例也都是最常用的比例,这就表明,我们在这里得出了大体上相 同的结果。关于确定一个旅的人数,我们就不想多谈了,根据以上所述,一个旅可 以由三千至五千人组成。军队的区分虽然一方面因此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军 团的兵力是一个既定数而受到限制,但是,总还是可以进行很多组合的,而且现在 就提出严格地执行关于区分的部分应该尽量少的原则,也许为时尚早5 我们还有几 个一般性的问题需要考虑,而且也应该容许人们有对具体情况作特殊考虑的权利。 首先我们必须指出,大部队应比小部队分成更多的部分,因为它们必须更灵活 一些(上面已经提到),而小部队分成太多的部分,是不便于指挥的。 如果一个军团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司令官* ,那么,这 就等于取消军团司令官。每个了解这方面问题的人不需要进一步解说都会理解这一 点。把军团分为三个部分也好不了很多,因为不把这三个部分再加以区分,就不可 能进行灵活的运动和采取恰当的战斗部署,而继续区分很快就会引起这些部分的指 挥官不满。 * 司令官的权限是区分的真正根据。如果一个元帅统率十万人,其中五歹人交 给另一个将军指挥,而元帅把这五万人分为五个师亲自指挥(这种情况- 是常见的), 那么这个整体实际上不是分成两个部分,而是分成六个部分,只是其中有一个部分 是其他各个部分的五倍而已。(作者原注)。 部分的数目越多,司令官的权力就越大,整个部队的灵活性也越大。因此,这 是人们把部队分成尽可能多的部分的一个原因。大的司令部(例如军团司令部)比 一个军或一个师的较小的司令部有更多的传达命令的手段,因此根据一般的理由, 一个军团最好不要少于八个部分。如果其他情况需要,也可以把区分的数目增至九 或十。如果超过十个部分,要想经常十分迅速而完善地传达命令就会有困难,我们 不应该忘记,在这里不单纯是命令的传达问题(如果只是传达的问题,一个军团的 师的数目就可以同一个连的人数同样多了),而还有同传达结合进行的许多部署和 检查的问题,对六个或八个师进行这些工作比对十二个或十五个师要容易一些。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师的绝对兵力很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军的一部分,那么 它永远只能分成比上述的标准数目还要少的部分:分为四部分是非常恰当的,必要 时分为三部分也可以,而分为六至八个部分恐怕就有困难,因为在师里迅速传达命 令的手段较少。 对上述标准数的这一修正使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一个军团不能少于五个部分, 最多可以达到十个部分;一个师不应超过五个部分,可以少到四个部分。在这两者 之间有军,至于一个军的兵力应有多大以及到底应不应有军的问题,都取决于军团 和师的组合的结果。 二十万人分为十个师,一个师分为五个旅,一个旅就有四千人。可见,这样一 支军队只分成师也就可以了。 当然,人们也可以把这支军队分为五个军,每个军再分为四个师,每个师分为 四个旅,这样每个旅就有二千五百人。 我认为第一种分法较好,因为第一、组织系统少一个层次,因而传达命令较快 等等;第二、一个军团只分为五个部分未免太少,因而太不灵活;一个军分为四个 部分也是一样,一个旅只有二千五百人,兵力也太小。采取后一种区分方法,一个 军团就有八十个旅,而采取第一种区分方法只有五十个旅,比较简单。然而,人们 只是为了使直接指挥的将领从十个减少到五个,就放弃了第一种区分法的所有优点。 一般性的考察就到此为止。但是,具体情况的理由往往是无比重要的。 在平原上,指挥十个师非常容易,而在复杂的山地阵地上却是完全不可能的。 如果一条大的江河把一个军团分割开,那么在河的另一岸就需要另派一个指挥 官。一般规则遇到这些实际情况是无能为力的。不过,应该指出,随着这些原因的 出现,有些区分法在另一些场合会产生的缺点绝大部分就会消失。当然,这里也可 能产生滥加区分的情况,例如为了满足某种不合理的功名心,以及出于人事关系的 考虑而进行了很不恰当的区分。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那样,不管具体情况的需要如 何,军队的区分通常仍然是按照一般的根据进行的。 ---------------- 转自第三帝国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