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在双方交换证据之后,便开始了法庭调查。法庭按常规程序一一确认了双方提 供的证据。在问完一些常规问题后,审判长单刀直入地问王建中: “北京晓庆 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有没有法人资格?” “你到晓庆公司来的时候是什么身份?” “你在对外签约时,用的是什么名义?” 法官几次打断他:“现在是进行调查,你不要讲那么多了,你只要回答‘是’ 还是‘不是’。”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对外签约时, 用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名义。” “那么,你说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火烧阿房宫》的投资方郑 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请你来的,请你提供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的证据。” “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答应可以提供口头证明,因为他们与晓庆公司 还有经济上的牵扯,不便出文字证明。” 法庭上一阵沉默。 接着双方辩论。经过精心准备的王建中与律师,在法庭上占据了大部分时间。 王建中滔滔不绝,情绪异常激动,他称自己为了这个“在法庭上开口说话的时刻" 已等了好久,并拿出了厚厚一沓稿纸,要”从4个部分,6个要点"证明“100 0万元是自己应得的血汗钱"。说他是如何被刘晓庆请来的,发行部完全是由他组 建的,是他受晓庆公司和《火烧阿房宫》投资方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 委托行使权利的。他对晓庆公司完全是个人承包关系,其发行部的经费来源也完全 是由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启动费……越说越激动。他还向法院提交 了18份书面证据,包括刘晓庆委托其发行《火烧阿房宫》的委托材料、奖金分配 方案等,而且晓庆公司也按照协议跟他兑现了77。5万元提成,完全可以看成晓 庆公司已经认可这种法律关系。与电视台的223份合同、与企业的12份广告合 同,每一份都是他亲自签回来的,都签的是王建中的名字。律师补充说,因为对外 工作的需要,王建中必须以晓庆公司发行部的名义开展工作和签约,不可能以单独 的自然人的身份开展工作。但王建中与晓庆公司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是承包合同 纠纷,这一点有协议和16份提起现金的划款分配备案表为证。王建中还解释说, 之所以对外使用刘晓庆公司的”发行部"名义,是因为中国的总发行人制度还不能 被大众接受,这并不影响自己在法律关系上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纠纷。讲话时,王声 音越讲越高,速度极快,且不停地喝水,不一会就喝了两瓶早已准备好的矿泉水。 期间,法官提醒他讲话不要跑题。 在法庭上,王建中这边声高气壮,黑压压的9双眼睛目光咄咄逼人地射向晓庆 公司的律师——那位看上去还有一点羸弱的小姑娘。 1比9,人们分明感到了王建中的优势和那位小姑娘的压力。 与王建中情绪激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位小姑娘般的律师始终一脸漠然,表 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对于王的主张,每一次法官在征询刘晓庆辩护律师意见时, 得到的都是:不属实。这个词被该律师一连用了10多遍,让她简述,她言简意赅 地说:“王建中只是个雇员,是发行部负责人,仅此而已。”王建中代理律师反问 道:如果是雇员,是否交纳了养老等保险。她向法庭出示一本厚厚的王建中报销的 汽油等发票,向法院证明“王是员工”身份。 -------- 黄金书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