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合众国限权政府的形成,靠的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权力分划,还有对权利和自由 的承认。宪法正文几乎没有这种具体的保证。第一条第九款和第十款分别禁止国会 和州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即不经司法审判而实施立法惩戒。该两条款还禁止联 邦和州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有意思的是,追溯既往条款一直被解释成只适用于刑 事立法(尽管条款正文并未作这样的限制),并且只有在法律效力应当严惩罪犯的 情况下才适用。见“韦弗诉格雷厄姆案”(1981年)。〔州法溯及既往,犯人因表 现好而缩短后延时间,此法被裁定违宪。〕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还规定,州不得通过 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对联邦政府的这一限制是通过贯彻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 条款实施的。 然而,对这些保证都没有作广义的解释,使之为个人的根本利益提供有意义的 保护。其实,很多宪法制订者认为,不需要对基本权利作具体规定,因为国家政府 只能行使宪法中所委托的有限的权力。例如,由于国会无权管制新闻,那就没有必 要对新闻自由作保证。对于制宪者来说,联邦政府享受的权力受到限制,这就能保 证自由。但是,反联邦党人忧心忡忡。他们要求增添我们现在所称的《人权法案》, 作为同意批准宪法的条件。 在“巴伦诉巴尔的摩市长和市议会案”(1833年)中,提出的论据是,《人权 法案》既是对联邦政府享受的权力受到限制,这又是对州政府的一种制约。约翰· 马歇尔表示不同意,并裁定,从行文和历史来看,州并不受《人权法案》的制约。 但是,随着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对州的权力的重大制约已纳入美国宪法, 因为该修正案应成为将《人权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运用到州的媒介。 保证州不得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第十四条修正案,本可以成为将 《人权法案》的保证适用于州的媒介。 至少,如果没有“屠宰场案”(1872年)中最高法院的裁决,这一点是可能做 到的。米勒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首先摆出的前提是,第十四条修正案 的第一句话提出了两种公民:合众国公民和州的公民。随后,他把该修正案的第二 句话解释成只对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给予联邦宪法保护。但是,给予合众国 和州公民的各有哪些特权和豁免权呢? 米勒大法官的答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州法。联邦的保障只限于那些涉 及公民与联邦政府关系的权利,例如,向国会请愿,利用合众国航行水道,州际旅 行权利等。米勒认为,另外的解释,比如说,特权和豁免权条款的意思是,要把一 切传统上与州公民有关的基本权利都作为一种宪法保障给予合众国公民,这样做, 会打乱联邦政府和州的历史关系。 国会和最高法院将成为州立法的永恒的审查机构。 但是,也可能如菲尔德大法官在发表不同意见时所说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真 正意图正是为了打乱州与联邦政府的历史关系,特别在有关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方面。归根结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有的条款都是为了给前不久解放的奴隶以法律 上的自由和平等。由此可见,特权和豁免权条款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然 而,按照米勒大法官的解释,这项条款无足轻重。他要在该条款范围内寻找的一切 权利,基本上都早已得到承认,为联邦所保证。 另一方面,在“屠宰场案”中对多数大法官持不同意见的菲尔德大法官认为, 第十四条修正案特权和豁免权条款是保证那些属于一切自由政府的公民们的权利。 “过去他作为一个自由人和一个自由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特权和豁免权,现在 他作为一个合众国公民而享有,并不取决于他是哪个州的公民。” “屠宰场案”的实际效果是要阐明,特权和豁免权条款是一项重要的宪法保证。 尽管该条款偶尔被引用来支持特别的联邦权利,例如,联邦选举中的投票权,但今 天这一条款已无多大实际意义了。 ------------------ 素心学苑 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