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 婚外关系,就其广泛意义来说。可以包括婚前关系和婚后关系;而在其严格意 义上,则指已婚者与其他人所结成的以性为核心内涵的特定关系。 婚外关系中性伦理学同样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理论基础往往是人们对性爱排 他性的不同理解。本章即准备从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谈起,进而着重研究为社会所关 注的情人现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婚外交往问题。此外,还拟就婚外关系的特殊形 式——同性恋所涉及的性伦理做些探索。 一、性爱的排他性 科学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是确立婚外关系中性伦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难度颇大,然而又十分诱人的课题。1987年9月,笔者曾在 北京主持过一次“性爱排他性”学术讨论会。与会者争论得相当热烈。《婚姻与家 庭》特辟专栏发表了与会者撰写的一组文章,反响颇大;同期发表的还有外地读者 的自发来稿,这表明爱情排他性问题业已引起全国各地的关注。当然,人们对性爱 排他性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其中,有的同志明确地对性爱具有排他性的观点提出 质疑。 作为学术上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不是排他的。(一)性 爱的排他性不是人的本性,而是财产私有制在婚姻关系上的体现。(二)生理、心 理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本能多向性的客观基础。(三)道德观念决定和制约着两性关 系的专一性内容。排他性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一种以攻为守的排他式保护。(四) 多偶婚姻形式,不仅在过去,即使到了物质文化生活高度发达的现代也还存在,证 明了古代人、近代人和现代人其本性在两性关系上来说,并非排他的。所以,性爱 的排他性不是人类的本性,现代意义上的排他性和专一性只是财产私有和由此而产 生的一系列道德观念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此类看法,在国外的一些性学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例如,日本学者大井正在 《性与婚姻的冲突》中就曾分析说:如果就性爱而论,那就是男性爱恋女性或女性 爱恋男性(同性恋例外)。所谓爱异性,就是指对所有异性的博爱。异性在现实中 往往以个性形象表现出来,作为个性的人,应该热爱无数的异性。不过,爱情的主 体是有限的个人,因此,成为性爱对象的有个性的异性会随着爱的主体能力和爱好 的层次不同而受到某种限制。爱的最低限度为一夫一妻婚姻中的性爱。如果认为性 爱的含义是多样的,那么性的关系在人格上也自然会呈现出多面性的特征。由于一 夫一妻制婚姻规范的反作用和压抑,使性爱或性的关系具有排他性,或者应该具有 排他性。现在在爱恋一个异性的条件下,人们总是把被爱异性的个性形成的各种因 素及人格的各个侧面依次地、小心谨慎地结合起来,构成爱恋的情感。因之,对一 个异性的爱也必然能够把全部的爱奉献给异性的全体,形成对异性群体的爱。关于 性爱的对象,不能下结论说只爱一个异性为好,或应该有排他性。再婚,实际即是 一种新的性爱,新的性结合;是把性爱的多样性和性关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的方 式作为婚姻的基本条件。在性爱关系中,性关系的持续性与关系本身的多样化,并 不是矛盾的。他的结论:“性爱,本不是排他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五四时期的著名学者周建人、章锡琛也都认为排他性不是性 爱的必备特点。 写到这里,似乎有必要做一个简要的申明:对于上述基本观点,笔者是不同意 的。在我们看来,性爱在本质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花费较大篇 幅转述了对性爱排他性的质疑。其目的在于,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推动性伦理学更 全面地思考,更深入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明确肯定了性爱具有排他性。 以此为基本指导思想,性伦理学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性爱排他性的伦 理内涵。 第一,性爱排他性的心理机制。 性爱心理学一般把男女之间的爱慕,渴望同所爱的异性结成一体的性爱行为称 为恋爱。日本学者木村俊夫曾为恋爱作出这样的界说:“由于某个异性具有自己所 喜爱的个体特征,因而对其产生爱情,渴望接近、结合和占有,同时对第三者又有 排他性、独占性、封闭性的行为。”众所周知,恋爱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装出 一副作爱姿态从他方获取某种利益的情况;在好奇心驱使下只是从形式上模仿恋爱 的情况;单单以性享乐为目的的情况;以拥有漂亮的恋人而炫耀于人的情况,如此 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在总体上,却可以把恋爱划分为纯粹的和不纯的两大类, 即:做作的、形式的、谋私利己的、保全面子的等等情况可以划为不纯的恋爱;而 与此相对的则可以认为是纯粹的恋爱。 在纯粹的恋爱中,一般会产生如下的心理实感。一、结晶作用。这个流行词最 早是由斯坦德哈尔在《恋爱论》中提出的。它是指恋爱者用实际并不存在的优点来 美化恋爱对象的一种心理机制。实际生活中,许多年轻单纯的恋爱者,往往容易把 现实的对象化为自己心目中的崇拜偶象,把现实同想象混同起来。这种心理机制也 可称为“美化错觉”。在青年期的恋爱中,这种心理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当然程度 有别。以至于伏尔泰形象地说,恋爱是由自然赋予、由想象描绘的一张画布。这种 “情人眼中出西施”的恋爱心理,或者说“结晶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即 在于恋爱主体把热恋的对象唯一化,从而排斥了其他人,而且会主观地排斥其他众 多的客观价值评价标准。 二、认同倾向与执着状态。恋爱者都想独占对方,并由此产生出一种使自己与 对方的追求和爱好认同的倾向。另外,热恋之中的人一切都归结到一个“爱”字上, 这种状态可谓执着状态,它表现为一种不分昼夜时刻思念着对方的情感。 三、内封闭世界的形成与“我们感”的产生。恋人们都排斥第三者的介入,形 成一个由两个人组成的、自足的、内封闭的世界。在恋人之间,甚至会自然形成只 有两人才能理解的符号。例如,只要说一句按老时间在老地方见面,就可以准确无 误地传递信息。两人自成一个封闭性体系,抱有仅仅你知我知的秘密,这种情况无 疑加深了恋人之间的连带情感。恋人们在对话时,主语一般都不用单数的“我”, 而是用复数的“我们”,这说明两人产生了一种在人生道路上同命运、共患难的共 同体意识。 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性爱中包含有性冲动、人格完善需求和征服需求三项动 机。性冲动在前几章多方论及,勿需赘言;而所谓人格完善需求,是一种情绪上的 渴望,是意识到自身的缺陷而想摆脱这种状况时所产生的需求,这种需求促使恋爱 者去选择和追求对象并力求与其达到全人格的融合。征服需求则是性冲动和人格完 善需求在各自范围内的衍生,即企图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占有对方的一种需要。在 恋爱期间,恋爱者同过去的朋友、同事等异性还会有各方面的交往,但是,不容质 疑的是,这种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同恋爱关系完全是异质的。恋人只有一个,其身份 已不容与其他异性混合,所以,恋爱作为人生历程中的特殊选择,实质上正是性爱 排他性的具体实现。 在实际生活中,颇有些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性爱排他性归结为嫉妒心理。 例如,流行于国际范围的说法就有:“嫉妒是爱情的影子”,“爱得越深,嫉妒越 重”,“嫉妒就意味着爱”。从现象上观察,性爱的排他性似乎与嫉妒心理有着自 然的关连,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受嫉妒折磨的人们常常是深深相爱着的。但 是,嫉妒决不是性爱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反,粗鲁的,纠缠不休的,尤其是 无缘无故的嫉妒往往会断送性爱。 奥地利学者赫·舍克教授,在他那本颇不寻常的《嫉妒论》中指出:人是一种 嫉妒的生物,如果没有在被嫉妒者身上随之而产生的社会抑制,那么人就不能发展 社会制度,而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也还是使用这些社会制度的。但是,作为嫉妒者的 人,可能会做得过分,可能会导致抑制或者产生抑制,这些抑制对于某个集团调节 新的环境问题的能力是要起到妨碍作用的。而且由于嫉妒的缘故,人可能会变为破 坏者。嫉妒是一种带有强烈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针对另一个人的;导致 嫉妒的动机和诱发嫉妒情绪的刺激,是无所不在的,而嫉妒的强烈程度却几乎和刺 激的大小没有什么关系,倒是和嫉妒者与被嫉妒者之间的社会差别有关系。嫉妒, 在人类的一切文化和语言中,在所有的谚语和童话中,总受到严厉的谴责。心怀嫉 妒的人,不论在什么地方,总是受到人们的告诫,让他把嫉妒引以为耻。文明的历 史就是经过无数次挫败嫉妒,也就是制服嫉妒者而取得的成果。上述见解,可以帮 助我们正确、地理解性爱与嫉妒的联系,特别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不妨重温一遍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奥塞罗》。主人公奥塞罗杀死爱妻苔丝德 蒙娜,并非只是听信了妻子通奸的传闻。奥塞罗虽然是威尼斯政府的著名将军,但 是,他是出身于有着民族自卑感的摩尔人家庭,而且谣传还说和他妻子通奸的人是 他的部下;这两个社会条件强化了奥塞罗性爱上的嫉妒之心。结局是读者都知道的: 嫉妒扼杀了性爱。 再让我们举一个当代的例子。据新加坡。联合晚报。报道,东德一个多疑善妒 的丈夫欺骗妻子说,世界已遭核弹毁灭,并令她深信不疑,自愿留在防空洞里过了 28年的黑暗生活。61岁的菲德斯坦把一个防空洞变成47岁妻子韩娜的监狱,他经常 返上地面,而韩娜则一直住在防空洞里,因为她害怕辐射。直至最近菲德斯坦逝世 后,韩娜离开防空洞才返上地面,这是她自1961年6月7日以来首次重见天日。东德 警长鲍尔说:“为了预防其他的男人抢走年轻美貌的韩娜,菲德斯坦精心地炮制这 个令人难以相信的骗局。直至1989年2月,菲德斯坦心脏病发作,韩娜返上地面求助 时,才看穿丈夫撒的弥天谎言。此类悲剧实在是当代人的耻辱。 性爱嫉妒大多产生于担心失去可爱的人的恐惧心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恐惧心 理呢?一、由于不相信自己的力量,不相信能够永远令人喜欢和富有魅力。这种缺 乏信心的原因很多,如对自己的身体素质或精神素质评价低,对心爱的人的欲望和 需要看法不正确。二、由于过高评价心爱的人及其在自己命运中的作用。这种高度 的评价常常是应该的和公正的,但也可能变成意义显然相反的公式,会对种种细小 的事情进行怀疑,摆脱不掉的“不被爱”的情景会萦绕在心头。只要形成了这种怀 疑态度,“理由”自然便会找到。这似乎成为嫉妒的畸型“规律”。此外,嫉妒常 常产生于担心被欺骗。断言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是天真的。但也应该考虑过反的因 果关系:被妻子的嫉妒折磨得痛苦不堪的丈夫,或者因为丈夫的嫉妒而痛苦的妻子 都有可能变心;经常不断的怀疑似乎促使他们这样做。因之,那些对亲近的人的爱 情和忠贞抱怀疑态度的人需要客观地考虑已经形成的情况,弄清楚自己是否在用无 休止的怀疑破坏自己的生活和心情,是否会仅仅由于虚幻的、臆想出来的不忠诚而 毁掉家庭。 亚历山大·小仲马曾说过:“嫉妒是一种害己胜于害人的艺术。”伯特兰·罗 素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于我们也会成为一 件令人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令人厌恶。一个纯粹根据于本 能的人,假如他能随心所欲,那他一定会要求所有的女人都爱他,而且只爱他一个 人;假如那些女人把她们的爱分给了其他男人,那么这种情形便会使他产生一种情 感,而这种情感很容易使他对性产生厌恶,尤其当这女人是他妻子时。综上不难看 出,性爱需要的不是嫉妒,而是与之相反的真诚、信任以及牺牲精神。 还应看到,排他性尽管是性爱的重要心理机制,但不是唯一机制。性爱还具有 诸如自由性、变动性等众多心理特征。对此,李大钊曾做出精辟的论述,他说: “两性相爱,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持他的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 强制他、侮辱他、污蔑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注]他 又说:“现在正是男女社交公开渐有希望的时代,应该让一般男男女女知道这爱的 力量的伟大,可以使人喜悦,可以使人得神经病,乃至于可以使人死,应该慎重着 些,不可太儿戏了。应该让人知道爱情是有变动的,在爱情变动的潮流中,不知发 生了多少悲剧,这种悲剧,在男女社交公开的生活中,婚姻自由的制度下,是应有 的现象,是习见的事实。”[注]李大钊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性爱观的论点,对我们 正确认识排他性在性爱中的地位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二,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 性爱排他性不仅仅是个心理的范畴,更主要的是个社会历史范畴。恩格斯深刻 地洞察到这一点。他在论证性爱排他性的命题时,使首先着眼于性爱的历史发展, 注意发掘性爱与婚姻之间逐步变化的社会联系,从而揭示出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 恩格斯分析说,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美 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问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 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 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 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 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 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 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但是,自路德和加尔 文的宗教改革以来,人们逐步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 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 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这同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 来呢?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 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于是就发生了这样 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愈来 愈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 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纸面上, 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比认为不以相互相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 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不过,人的 这种权利有一点是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不同的。当后者在实践上只限于统治阶 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化为乌有的时候,历 史的讽刺又重新出现了。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 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象我们所已看到的, 这种婚姻却是通例。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 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伺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 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得出结论:“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 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末,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 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注] 经过反复地认真地学习恩格斯的上述论断,我们以为,性爱排他性的核心内涵 似可这样理解:性爱的价值目标是作为排斥一切的首要条件而步入个体婚姻关系; 换句话讲,当事人相互间的性爱,本质上就是要排斥其他一切与性爱相冲突的主客 观条件而成为个体婚姻的基础。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的存在和发展可以仅仅依 靠性爱这唯一的条件;而是指在社会的进步(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男女 平等的真正实现)以及广大社会成员素质的迅速提高等等方面,能够为性爱与婚姻 的有机结合奠定必要前提的基础上,性爱必然会在婚姻关系中发挥出它的首要调节 作用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 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 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 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注] 以上即是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的基本方面。 此外还需指出,具有丰富社会内涵的性爱排他性决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婚姻的不 可离异性;恰恰相反,性爱排他性猛烈地冲击着婚姻不可离异的旧传统。恩格斯在 关于性爱排他性结论的那一页紧接着写道:“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 委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 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 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 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 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 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注]不难看出,解除没有性爱 基础的个体婚姻,这也是性爱排他性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表现。 第三,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 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是建立在性爱排他性的心理机制,特别是社会基础之上 的。美国学者赫伯特·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明》中提出一个命题,即“一夫一妻 制对性欲作了质和量的限制”。这一命题是针对弗洛伊德《文明及其不满》中如下 一段话所发:“造成文明和性欲冲突的环境是,一方面,性爱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 系,第三者乃是多余的、有破坏作用的;另一方面,文明的基础却正是一大群人之 间的关系。当爱情关系达到顶点时,它将毫不顾及周围世界的利害关系。对他们自 己来说,一对情人就是一切,甚至也无需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来使自己幸福。”就 是说,文明社会,特别是它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需要对人类的性欲和性爱提出 有关要求,包括对性爱排他性赋于丰富的伦理内涵。这样理解问题,应该说是有其 理论依据和实际价值的。 黑格尔称“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证道:所 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 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 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爱的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 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 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 此,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在《美学》中,黑格尔又就性爱排他性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为什么爱的正是这 个个别的男子或女子呢?唯一的根由在于主体方面的特殊癖性和偶然的心血来潮。 每一个男子或女子都觉得他或她所爱的那个对象是世界上最美,最高尚,找不到第 二个的人,尽管在旁人看来只是很平凡的。但是既然一切人或是多数人都显出这种 排他性,每个人所爱的并不是真正的唯一的女爱神,而是每个人把他所心爱的女子 看成女爱神或是比女爱神还强,我们从此就可以得出结论:可以看成女爱神的人多 得很;事实上每个人也都知道世上有无数的漂亮的或是品质高尚的姑娘,他们全体 (或是其中大多数)也都找到了她们的情郎,求婚者和丈夫,在他们的眼中,她们 都是美丽的,善良的,可爱的……等等,所以偏爱共一个人而且只爱这一个人的现 象纯粹是主体心情和个人特殊情况方面的私事,恋爱者只肯在这一个人身上发现自 已的生命和最高意识,这种顽强固执正足以说明爱情既是随意任性的,又带有必然 性的。从各方面看,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 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 人达到统一。 如果说黑格尔以他那独特的辩证思维,向人们揭示着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 那么马克思则以他那卓绝的生活实践,为我们展示了性爱排他性的伦理精神。马克 思在1852年6月11日给燕妮·马克思的信中深情地写道:“我对你的爱情,只要你远 离我身边,就会显出它的本来面目,象巨人一样的面目。在这爱情上集中了我的所 有精力和全部感情。我又一次感到自已是一个真正的人,因为我感到了一种强烈的 热情。……爱情,不是对费尔巴哈的‘人’的爱,不是对摩莱肖特的‘物质的交换’ 的爱,不是对无产阶级的爱。而是对亲爱的即对你的爱,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 的人。”“诚然,世间有许多女人,而且有些非常美丽。但是哪里还能找到一副容 颜,它的每一个线条,甚至每一处皱纹,能引起我的生命中的最强烈而美好的回忆?” [注]读着这些诚挚的话语,谁能说具有排他性的性爱不饱含着崇高的伦理内涵呢? 性爱排他性的伦理内涵在苏霍姆林斯基那里,被概括为“相互只属于对方”。 需要再次说明,“相互只属于对方”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占有权。它 意味着彼此都负有最高的道德义务。双方越是能以细腻的道德审美力来评价彼此的 行为举止和道德面貌,就越会相信自己的心上人也能自觉地遵守自已所遵守的各项 要求,从而感受到更大的幸福。相互属于对方还意味着除了自己的良心是自己的行 为的法官外,心上人的良心也是自己的行为的法官。爱情的深度、相互属于对方的 深度,全取决于良心和要求融为一体的深度。 最后,还应从更广阔的视野指出,性爱排他性从总体上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的内涵。从狭义上讲,性爱只是在主体能完全地、强烈地将自己只和另一个人融合 的意义上才是排他的;性爱只是在性结合的意义上、在它承担了全部生命的意义上, 才排除对其他人的爱。从广义上讲,性爱双方作为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又完全可以 和谐融化在人类社会之中,奉献出自己的爱,也享受着广博的爱。这两层内涵结合 在一起,构成了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全面地把握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对于 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和婚外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二、情人现象 1987年10月,笔者在武汉湖北饭店邀集二十余位同志座谈当代中国婚姻伦理的 变革。出乎意料,讨论的议题一下子竟集中到情人现象。在会上热烈发言的,既有 善长报告文学的作家,也有朝气蓬勃地正在攻读哲学和经济学的博士,还有来自江 西的教师以及浙江的团干部。这次座谈会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并推动我们展开对 情人现象的伦理研究。 似乎有必要先把视野放开。全世界许多地方都在过一年一度的2月14日情人节, 这是求爱者用诗或书信向对方表示钟爱之情的日子。在信上,求爱者以传统的做法 画个小圆圈儿来代表发信人的名字。人们知道的最早情人卡是一位女子在1477年2月 14日送给一个男子的。这张卡现在保存在伦敦的英国图书馆。 这种罗曼蒂克的风俗是怎样形成的呢?一些历史学家把它追溯到一个古罗马节 日。这个在2月中旬过的节日叫牧神节,用意是使牲畜不受伤害。青年男子用过节时 供献的动物皮做成皮条来抽打姑娘们——这些姑娘们愉快地接受鞭打,因为她们相 信,鞭打会使她们生育更多的孩子。姑娘们对此的回报是把写有自己的名字的信物, 放在一个大缸里,然后由青年男子从缸里取出来。公元43年罗马人征服英国后,他 们的许多节日随之传到英国。公元494年盖拉修姆教皇把2月14日正式定为圣瓦伦丁 日,以纪念200多年前一位早期基督教徒圣瓦伦丁的殉难。根据最流行的说法,罗马 皇帝克劳迪亚斯不准青年人在服役之前结婚,因为他认为美满的婚姻会使他们在战 场上丧失锐气。可是,当时任特尔纳主教的瓦伦丁违反规定结了婚。为此。他被判 处死刑。瓦伦丁在狱中治好了看守的女儿的病。接着两人相爱了。这位青年殉难者 被带走处决前,给看守的女儿写了一首爱情诗。他在这首诗后签了“你的瓦伦丁”。 现在能肯定,到14世纪时,圣瓦伦丁日已和爱情联在一起了。而在事实上,帮助女 人找到丈夫则很快成为情人节最重要的内容。 上述情况表明,“情人”这一现象的广泛含义,包括未婚男女之间爱情关系。 然而,社会更为关注的却是狭义的情人现象,即已婚者与非配偶的异性之间形成的 特殊的性关系。作为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所要探讨的侧重点也在这里。 婚外关系中的情人现象有着久远的历史。从起源上考察,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的必然产物,同时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成为后者的经常伴侣。对此,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做出详尽的说明。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 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 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 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去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 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 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 失。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关系,以各种不同的 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一方面是一夫一 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 续存在,以利于男子。但是,在一夫一妻制内部第二种矛盾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 同靠杂婚制取乐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遗弃的妻子。正如吃了半个苹果以后就不 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矛盾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矛盾的这一面。随着个体婚 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 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着宽宏大量地给胜 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 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 从性伦理学的特定角度分析,婚外情人现象的基本原因在于爱情与婚姻的分离。 我们知道,在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 式,但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 展起来的。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 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 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 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 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征),而第一个出现 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 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破晓歌曾经成了普罗凡斯爱情诗的精华。 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 侍卫,一见晨曦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去,而不被人发觉;接着叙述 离别的情景,构成歌词的最高潮。当然,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 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是走不到头的。 恩格斯寄希望于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他指出,只有在被压 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 的关系的常规。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 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也 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洽的任何刺激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 社会的关系;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 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 甚至在最热烈的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 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一夫一 妻制的经常伴侣——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 当代中国两性关系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与恩格斯的预见是一致的。同时也需承 认,情人现象确实存在着滋长的趋势。情人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呢?应该提出怎样的 对策呢?解答这些问题,显然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具体状况。 在当代中国,情人现象大体可归结为“婚外爱情”、“通奸”和“第三者”三 种类型。 首先,谈谈婚外恋。 婚外爱情,在其严格意义上,通常指已婚者与非配偶的异性之间形成的爱情关 系。根据我国社会学者近几年来的分析研究,中国式的“婚外情人”有以下特点: 1.当事者大多处在一个工作单位或同一部门,平时来往密切,不似恋爱,胜似恋爱。 当事人双方不发生性关系,而以“精神恋爱”为限度。2.当事人中绝大多数文化素 养不低,各方面表现较好;即或分情他人,也注意使夫妻关系不致受到根本影响。 3.“婚外情人”的组成,以一方是未婚女子、另一方是已婚男子占绝大多数。其主 要原因是已婚女子很少再有闲情逸致谈情说爱,而已婚男子相对说来却有过剩的精 力。4.当事者对这种婚外爱情比较珍惜,双方往往看重彼此的性格、知识、才华。 鉴于这种行为和社会道德规范不相容,因之行动上颇为隐秘。5.“婚外情人”一般 都有时间性。女方一旦成婚,或任何一方工作调动,原来的情人关系可能就此结束。 有些人确有感情,但一般也能正视现实,不以拆散已有婚姻关系为目标。 产生婚外爱情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人们一般都注意到下列两个基本条件:一、 在原婚姻家庭中的爱情已不存在。婚外爱情大多产生于无爱情的婚姻家庭中,而无 爱情的婚姻家庭又是由多种形式形成的婚姻所造成的。如:经济型婚姻,封建残余 型婚姻,变相的政治婚姻,虚幻爱情型婚姻,爱情中断型婚姻等等。二、已无爱情 的婚姻难以解除。根据《婚姻法》,没有了爱情的婚姻是可以通过离婚来解决的。 然而,对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当事人出于 多方面的考虑,往往宁愿以义务。责任来维持家庭,也不愿让家庭瓦解。显然没有 爱情的婚姻存在,成为婚外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土壤。 毫无疑问,这种婚外爱情只不过是在表面上、形式上解决了原有婚姻关系的矛 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处于急流中的脆弱关系。家庭 和婚外爱情都有可能随时受到巨大的冲击,不仅给原配偶带来心灵上的痛苦,给家 庭蒙上不光彩的阴影,而且也会招致当事人和婚外爱情身败名裂。因此,解决问题 的根本途径,首先在于设法充实原有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内容;如果爱情关系确实无 法修复,则应果断地采取离婚的有效途径。而不应在维系无爱情婚姻的情况下,去 追求有婚姻的爱情。 婚外爱情的产生,还有一个更为棘手的原因。大家知道,人们心目中所企求的 爱情对象往往都是相当完美的。这种心理是很自然的,也是很正常的。因为爱情本 身就充满着理想的色彩,正是这种高于现实的理想性激励人们去努力追求。与之形 成鲜明对比的现实生活则是,几乎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与完美 的爱情对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差距。当然,这些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差距并不必然地 产生婚外爱情。在社会交往比较缺乏,适实的对象没有出现,特别是传统的性道德 继续行使其强大约束力的情况下,婚外爱情确不多见。然而,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 的实践,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大大增强了。其人员 主体恰恰是已婚者。在社会前进的历程中,人们的,需求急剧地扩大,这中间自然 也会涉及到情感的需求。对一些已婚者来说,在某个环境中,某个时期内,某个问 题上,有可能与其他异性形成比较深的情感交流,乃至自觉不自觉地萌发出部分爱 情的成份。 有的同志曾撰文推崇说:现实社会存在种种婚外恋现象。有一种是以男女双方 真心相倾、相互爱慕、相互情感需要为目的的互爱,称之为婚外爱情。婚外爱情有 别于专以玩弄异性为目的的朝秦暮楚式的伪爱情,也异于以追求金钱、门第、权欲 和物欲为目的的伪爱情。它不要求自身的发展达到缔结婚姻,只满足男女双方相互 爱慕的情感需要;它不必过多地考虑经济因素,它能使原婚姻家庭保持不变,当事 人同样可以负担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婚外爱情显示出一种人们对理想的追 求愿望,因而可以说它是具有某些积极意义的。它能给互爱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快 慰,使厌倦人生的人重新振作起来,使消极者重新焕发出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聪明与才智,使受到爱情重创的人重新尝到人间的欢乐,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上 述议论当然只是一家之言,其中溢美之词显得多了些,且带有相当浓重的主观善良 愿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情人现象的一个特殊层次。 女作家航鹰说得更加坦诚。她在《和谐是家庭乐章的主旋律》一文中写道:我 的爱情哲学是宁可恬淡,不可纵欲。不加节制地追求情欲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主要因 素。同时,我还有另一方面的斗胆之见:社会应尽量减少和削弱家庭与情欲的冲突 ——如果有些婚外恋不以拆散家庭为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补偿情欲之要求,“婚外 恋者”仍然愿意承担家庭义务,并不抛弃配偶及子女,社会就不必兴师动众给予谴 责。苏联、东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对“承认家庭主权”的婚外恋睁一眼闭一眼, 我们何必逼迫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一呢?选择其一的结果往往是许多家庭的拆散。正 是因为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道德一直视“淫为万恶之首”,公众舆论对婚外恋 视如洪水猛兽,结婚外恋者造成巨大的犯罪感心理压力,所以“情夫”“情妇”才 决不甘于罪犯地位,要求取代丈夫或妻子的合法席位;做妻子或丈夫的一旦获悉配 偶另有情人,也必要大吵大闹制造丑闻,使本来还没有决心离弃家庭的“情欲犯” 一不作二不休离婚了事。随着现代家庭多种形式的出现,某些带有封建色彩的传统 观念将不得不改变,现代家庭将会从多种渠道寻求和建立新的和谐。婚姻与家庭不 可能尽善尽美,只要尚还和谐,就值得珍视。据我们所知,航鹰的上述见解,当即 便遭到一些同志的猛烈批评。 其实,早在20年代,中国当时的著名学者、解放后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和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周建人,就已经明确提出过“同时不妨恋爱二人以上”的见解, 以为只要是本人自己的意志如此而不损害他人时,决不发生道德问题的(女子恋爱 多人也是如此)。他在《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一文中写道:“客观的道德判断存 有一个意识的标准,这标准便是不能蔑视和加害他人是道德的。换一句话,我们所 需要的新道德无他,第一,认人的自然的欲望本是正当,但这要求的结果,须不损 害自己和他人。第二,性的行为的结果,是关系于未来民族的,故一方面更须顾到 民族的利益。这是今日科学的性道德的基础。”他在《恋爱自由与一夫多妻》一文 中又写道,我对于性道德的见解,不是主张用多妻或多夫制去代替一夫一妻制,是 说一夫一妇道德也可以不必严限,“同时恋爱两人以上时”,只要他们自己没有什 么问题,旁人用不着去干涉。我们的性道德的见解不在提倡某种制度,是在要把道 德条文减少,扩大道德的容量。认多妻制度为不道德者,因为违反恋爱和平等的原 则,至。于为旧道德所不许可的恋爱关系,我却说没有什么要紧。或者不主张将一 男一女以外的男女关系置在“应当割除之列”,可以说我们有宽容多角关系的嫌疑, 但这嫌疑可不必辩,因为认性道德所以要这样广大宽容,便因为看出严格一夫一妇 主义的道德已发生破绽。道德太严格,结果是徒将人陷于不道德之下罢了。 周建人的见解在20年代的中国显然属于非正统的。从当代中国的情况,这些见 解似乎有些超前。然而面对逐渐增多的婚外恋现象,又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性 伦理学看来,除了前边谈到的增强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基础,解除已然死亡的无爱婚 烟之外;还应在强化道德自制力的同时,适当缩小婚外恋的外延,扩大婚外异性正 常交往的内涵。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将在下一节做专门论述。 其次,谈谈通奸。 通奸有时被称为非婚性关系(婚约、婚姻协定或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实 指与婚姻配偶之外的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它涉及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其中性生活 方面的不贞洁或不忠实,社会普遍视为不道德。《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 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指出:“犯通奸错误的,一 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 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在人类大多数文化的历史上,对婚外性交的管束多于和严于对婚前性交。这主 要源于保护财产占有权,而首先不是出于什么道德良心。因此,现今西方社会,仍 有不少人能接受婚前性交,却坚决反对婚外性交。在任何社会阶层中,婚外性交却 是人们议论的中心,常被社会摒弃,常被起诉和制裁。相当多的人自己也有过或正 在有着婚外性交,但一旦获知此类案例,他们的反应比谁都狂暴,简直非欲置之于 死地不可。这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如何评价婚外性交的社会意义方面,也存在着严 重的道德冲突。 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象中,绝大多数当事者还是止于“婚外爱情”,步入通奸 领域的恐怕为数不多。当然,读者决不会满意这种主观随意的结论。我们同广大读 者一样,很希望能早日看到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眼下我们不妨先引述《金西报告》 中的有关调查,以资参考。 1948年,美国出版了一部长达804页的大部头学术专著《金西报告》。其原名是 《人类男性的性行为》,作者即阿尔费雷德·金西。《金西报告》作为世界性学史 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都市人口的性行为实况。金西在他 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发现,非常非常多的男人十分想知道:到底有多少男人发生过婚 外性交?显然,这是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或者已有过此事,或者是想去 做。他们想通过了解它的发生率来调解自己的内心冲突,或者安慰自己道: 我也不会遭到法律的或社会的惩罚的。同时,这种关心也表明这些男性害 怕自己的婚外性交被人知道。结果这些因素使我们对这方面的调查格外困 难。因此,我们现在所获的数据只是最低限度的,真实数据可能还要高10 %到20%。我们也许有把握说,所有在婚男性的一半,都在一生中的某个 时候有过婚外性交。 婚外性交的对象一般都是女友,妓女只占8%到15%。下层人有时找半 职业的卖淫者,但多是本阶层的在婚妇女。上层男性可以找各种女性,但 也多是本阶层女性。婚外性交的后果,更多地取决于配偶的态度,以及他 们所属社会群体的态度,较少地取决于事情的影响和与什么人发生。各个 阶层的妻子们常常更能宽容丈夫的婚外性交,而丈夫们却截然相反。 总而言之,人口中有婚外性交者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大,即使那些公开 要求这种自由并捍卫其权利的人,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真有此事的也很少。 我们现在还无法断言上述现象到底说明了什么。也许这对道德改良是一个 贡献,促使道德不再去控制那些自认巴解放了的人的行为;也许这是一种 告戒:婚外性交会带来当事人没有料到的困难和苦果;也许这只不过是表 明: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体制下,婚外性交还难于成功地进行。但确定无疑 的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整个社会,在最终论定婚外性交对个人、 对他们与家庭的关系、对整个社会发挥了何种作用时,首先必须具有大量 的更为科学的数据。 显然,金西所调查的美国社会与中国的国情有巨大差别;但是,金西所提出的 问题,却要求我们的性伦理学予以认真对待。 还有更为迫切的问题,即充分评估并努力克服通奸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性伦理 学的一种理论颇为深刻地指出:通奸所满足的需要之一,是人们对于探险的需要— —爱情被视为最后的未知世界。这种需要是对于阅历、危险、伤痛和生活的需要, 在本质上也是对于性之作为一种戏剧性的、神秘的约会的需要。在过去,对于通奸 的恐惧感一般都是喜剧性的,是滑稽剧的材料。但是,一旦社会允许离婚,通奸便 威胁着婚姻并因而变成一件严重的事情。离婚愈容易,这种威胁性就愈大,而通奸 所提出的问题也就愈严峻。 耐人寻昧的是,同样从维护婚姻的稳定出发,伯特兰·罗素却提出另外的建议。 他认为,通奸本身不应做为离婚的依据。除了那些受教权停止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 责心约束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可能在一生中对于通奸从不产生强烈的冲动。但是 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不能有它的功用了。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具 有热烈的爱情,而且双方仍会希望婚姻能够继续。这种情况下的不忠行为不应成为 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好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 国家中,若对一个人有了爱情,那就不可能同时再对另一个人有真正的爱情了。所 有的人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是由于妒忌的影响,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 把蚂蚁说成大象。因此,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时候, 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这番话当然指的不是那种导致生孩子式的 性交。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多了。罗素的建议明显地表现出对通奸恶 果的估计不足。话说回来,如果在坚决批评通奸行为的道德前提下,从给予通奸者 改正错误的立场上出发,那么罗素的意见对于修复处于危机状态的婚姻关系,还是 具有其可批判借鉴的内容。 最后,谈谈第三者问题。 “第三者”,可以说是伴随当代中国情人现象而产生的新名词。1983年,中国 婚姻家庭研究会曾专门召开过一次学术会议,讨论关于如何界定第三者。出席会议 的不仅有参加起草新婚姻法的几位法学家,还有来自北京市区级法院、中级法院和 高级法院民庭的负责同志。笔者清晰地记的,这几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对于“什么是 第三者”持有不尽相同的看法。有鉴于此,在讨论关于第三者问题之时,需要首先 对这一概念做出界说。在我们看来,“第三者”应该是指力图与某一特定的异性已 婚者缔造新的婚姻关系或客观上导致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 象中,第三者对婚姻关系和两性道德冲击最大,因而最为社会以及性伦理学所关注。 1981年10月到1982年2月,笔者受北京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对新婚姻法实践一年 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市各级妇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三 者插足,造成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最为重视,反映也最为强烈。东城区1981年 1至9月受理的477件离婚案中,查实原告喜新厌旧或被告有通奸行为的共51件,占1 1%;怀疑作风不正,但尚未查实的有76件,占16%;两类总计127件,百分比为27 %,居于全部离婚案的第一位。涉及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 是婚前并无感情基础,由于其他原因而结婚,婚后感情又未能培养起来,以后一方 另有所爱提出离婚;二是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出现一些矛盾,双方感情逐渐 淡薄,此后一方另有所爱;三是夫妻感情融洽,由于第三者的插入,一方感情发生 变异,为达到摒弃旧侣,另寻新欢的目的,故意制造矛盾,致使感情破裂,即通常 所说的喜新是因,厌旧是果。 对于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进行道德评价,应该以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思 想和道德为基点,并且不脱离我国婚姻的现状。一位负责同志曾与笔者谈道:“应 该承认,我国现实情况有不少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要完全以爱情为基础来衡量 所有的婚姻,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因为有离婚自由的规定,就把那些不完全以爱情 为基础的婚姻一律否定,轻率离婚,那简直是不顾历史发展情况,不作具体分析的 荒谬主张。”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同时,我们认为,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处理涉及第 三者插入的离婚案的作法也值得提倡。他们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法和婚姻道德的统 一性出发,千方百计地做好犯有错误一方的工作,切断其与第三者的联系,尽力使 夫妻和好,破镜重圆。对于那种感情确已破裂,也先分清是非责任,在判决书或调 解书中既写明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又写明有错误一方的过失和 责任,从道义上支持无过错的一方。 在对第三者进行伦理评价时,还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是对于 插足于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更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恶行。这里以中 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者之一的瞿秋白为例。1924年11月,瞿秋白第二次结婚,爱 人是他的学生和战友杨之华。无庸讳言,瞿秋白与杨之华相爱之初,杨之华尚为沈 剑龙之妻,且有个女儿。杨之华的第一次婚姻是由家庭包办的。杨、沈两家是世交, 杨之华和沈剑龙在幼年时,便由双方的家长杨父杨羹梅和沈父沈空庐定了亲。从生 活方式到思想境界,这一对夫妻从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出现了裂痕,并且分歧越来 越大,最后到了不得不分离的地步。杨之华把女儿的名字改为独伊,意思是只生这 一个,从此表明她对沈剑龙的决裂。 关于杨沈的离婚,瞿杨的结婚有一段佳话:1924年11月,瞿秋白与杨之华一起 回到肖山杨家。他们立即派人把沈剑龙请来,三个人关在房间里谈了差不多一整夜。 临别时,三人说话心平气和,十分冷静。不久,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11月27、 28、29日连续刊登了三则启事。瞿、杨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我们正式结合恋爱的关系。”杨、沈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 们正式脱离恋爱的关系。”瞿、沈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 正式结合朋友的关系。”瞿秋白和杨之华的超乎寻常的结合,引起了一些人,包括 某些自己同志的不理解,甚至于非议。杨之华的父母认为这事丢了杨家的面子,没 有参加他们的婚礼。翟秋白的心情很苦恼。他在这时写了十几封信,寄给在北京的 丁玲。这一束象谜似的、使人费解的信,表达了他的内心的烦恼和惶惑,反映了一 个人性格上、心理上的矛盾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平凡的、普通的人物,还 是伟大的、杰出的人物,似乎都免不掉这种矛盾的困扰。要彻底排除这种困扰,除 了消除造成这种困扰的个人的主观因素外,还要消除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即社会和 阶级的落后于时代的消极因素;后者也许是更重要的。这一史实,在今天依然值得 我们反复思索。 三、婚外异性交往 前边刚刚论述的情人现象,即属于婚外的异性交往。但那是具有独特内涵的, 狭义的婚外异性交往。 现在,我们拟从更广泛的角度,去研究脱离开情人意义婚外异性交往。对于当 代中国来说,这个问题有着比情人现象更普遍的伦理价值;同时,科学地认识并普 及婚外异性交往的伦理标准,也有助于解决情人现象所带来的某些社会问题。 早在五四时期,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就开始热烈地鼓吹男女社交公开。他们 鲜明地提出:破除男女界域!增进男女人格!在他们看来,男女同是人类,除了生 理的组织稍有不同外,并没有两样的地方。中国人为什么因了这两个字,生出种种 的问题呢?都是受古人遗传下来的“礼教”两个字的毒。自从有了“礼教”两个字, 男女有起界域来了!有起礼防来了!男女的交际秘密起来了!男女的情感,变成不 可以对人说的了!因了这种种的缘故,就生出什么“奸淫”、“贞操”、“节操” 等等的问题。一个四万万人的中国,几乎变成二万万人的中国,这不是一件可笑的 事么?“道德”是真的,善的,美的,“礼防”是伪的,虚的;有“礼防”并不足 以致道德,无“礼防”并不就是不道德,并且可以致道德。这些主张无疑具有极现 实的社会意义的。 恰恰是在1919年5月4日,《晨报》发表了一篇《男女交际问题杂感》。作者徐 彦之记下自己的一段“切肤之痛”: 上年暑假我回家结婚,结婚之后因为M.Lepouse的关系,和一位女子 有了两次谈话。本是很平常的一件事,当时也没发生什么枝节,不意我离 开家回过北京之后,竟有人说我的坏话,给我散布许多谣言。因此有位朋 友写信报告于我,还劝戒我道:“无论如何,总是你自己的不检点。古该 有之‘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如果你自 己能防未然,不处嫌疑的地步,那还有人说你的坏话吗?……”不摸瓜不 偷李就是了,连冠也不能正、履也不能纳,然后才算君子!纳履正冠的和 “摸瓜”“偷李”的一样的是坏人!社会就不见容!我不恨这是社会之罪, 只恨我既是社会的一分子,为什么不能把他的恶浊洗净?我接朋友这封信, 真有些诉不出的苦痛! 一位三十多岁的朋友,读了这段70年前的文字,竟感慨地说:“我目前正在经 历这种切肤之痛!应该怎么办呢?”笔者向他推荐了沈雁冰先生的两篇文章。一篇 为《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写于1920年2月5日。文章写道:为什么要男女社交 公开呢?无非是想把反常的状态回到合理的状态罢了!男女既然同是人,便该做人 类的事。男人可到的地方,女人当然也可以到;能这样的便是合理的状态,不能这 样的便是反常的状态,这是极显明的。至于再进一步讲,拿社会进化的大题目来说, 便知偏枯的社会决没有进化的希望。男女社交不公开是偏枯的表面的最显见的;背 后藏的。便是经济底知识底道德的不平等。如此男女关系的社会,总是一天一天向 后退,不能朝前进,不论是经济的、知识的、道德的方面。所以反对派保牢男女间 不平等的道德关系,以为是维持男女间道德的堤防,简直是说梦话。讲到这里,我 们便可以下一句断语道:“男女社交公开是当然的合理的要求。”但我们也要知道, 社交公开仅仅是打破男女间偏枯底道德的第一步。我们现在提倡男女社交公开,应 得有以下的几层预备:一是创造合理的新道德,关于两性间的新道德;二是社会上 引人发展兽欲本能的娱乐品,和侮辱女子人格的恶习恶制,都该先行去净;三是增 进女子教育;四是男子对于女子心理的改变;五是一切旧俗关于男女的区分都须去 掉。 另一篇为1921年9月发表的《再论男女社交问题》。此时的沈雁冰,已经加入到 中国共产党的行列,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论证说:怎样的社交是我们理想 中认为正当的社交呢?这答话或者要各人不同,若要提出一句大家可以容纳的话, 无过于“这是两个‘人’的交际,止于友谊的关系”这一句话了。但我就要问曰: “男女有爱慕之情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倘若由友谊而发生爱情,你能禁止他,应该 禁止么?你能说那些正在恋爱途中的男女交际不是正当的么?”再者,男女相互间 的了解,在无恋爱时是至于某种程度,在有恋爱后是至于某种程度,一定不能相同, 不增不减;很有些男女在既恋爱后,反倒发现出许多两人不能情投意合之点,在这 状况里,恋爱从沸点降到冰点的,乃常有之事。恋爱既冷,则各自走开,或触到了 别个男或女而再发生出恋爱,自然亦是常有之事,不能禁止他们,也不能说他们不 应该;然则请问在这情形下的男女交际可说是正当呢,不正当呢?我因此觉得从正 面下个定义,说如何如何的社交方是正当的,其事极难;只可从反面定下几个“不 能”,例如“不能用金钱诱惑”等等,可是也决不能有妥善的规定可以包括一切的。 怎样是理想的正当办法,实际上是不能有的。想从这里讨论出一个救济目前所谓 “不稳”态度的方法,一定不会有的,徒然纷扰而已。因为男女社交的出乎正轨, 在根本上是社会制度的不良产生出来的,不把这根源打破、取消,理想的图案仍是 不能实在办到。沈雁冰强调:“根据一己的理想的社交观去衡量一般人的社交,大 可不必;与其对于此辈入迷途者多批评、多喝骂,倒不如去研究何以社会中发生这 种现象,更为好些!”70年来,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以此为基本前提, 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成员 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已完全有可能不断接近男女社交的理想境界。 然而,在我们奔向男女社交理想境界的历程中,一个颇为尖锐的问题又摆在面 前:异性间有没有不带情爱或性欲的纯粹友谊?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婚外异性交往 的伦理内涵。它长期地困扰着人们,既使不是数千年,也至少有数百年了。 法国作家莫罗阿关于论友谊的著名讲演就曾涉及到这个难题:男女之间的友谊 是不是可能的?能否和男子间最美满的友谊具有同样的性质?一般的意见往往是否 定的。人家说,在这等交际中怎会没有性的成份?假如竟是没有,难道女人(即是 最不风骚的)不觉得多少受着男子的慑服么?一个男子,若在女子旁边过着友谊情 境中所能有的自由生活而从不感到有何欲念,亦是反乎常态的事;在这等情形中, 情欲的机能会自动发生作用。与此相反,一些伦理学家认为有男女之间的最纯粹的 友谊,并把它归纳到三种类别中去。第一类是弱者的雏形的爱,因为没有勇气,故 逗留在情操圈内。第二类是老年人想从友谊中寻求慰藉,因为他们已过了恋爱的年 龄。老年是最适合男女缔结友谊的时期。第三类是那些过去的恋人,并未失和而从 爱情转变到友谊中去的。在一切男女友谊中,这一种是最自然的了。性的高潮已经 平息,但回忆永远保留着整个的结合,两个人并非陌生的。过去的情操,使他们避 免嫉妒与卖弄风情的可怕的后果;他们此刻可在另一方式中自由合作,以,往的相 互的认识更令他们超越寻常的友谊水准。 莫罗阿的看法则是独特的,也是颇为深刻的。他认为,男女友谊这错杂的问题 至少有两种解决。第一种是友谊与爱情的混合,即男女间的关系是灵肉双方的。第 二种是各有均衡的性生活的男女友谊。这样,已经获得满足的女子,不会再暗暗地 把友谊转向不完全的爱情方面去。在此基础上,他说:“即在结婚以外,一个男人 和一个女人互相成为可靠的可贵的心腹也绝非不可能。但在他们一之中,友谊永不 会就此代替了爱情。”[注] 从《马克思家书集》中,我们找到了婚外异性友谊确实存在的有力证明。1867 年5月8日,劳拉·马克思致卡尔·马克思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话:“我注意到有一位 太太在你的信中占了很大的篇幅,她年轻、聪明、漂亮吗?你跟她调情,还是你听 凭她跟你眉来眼去呢?你好象很欣赏她,而这种欣赏不是双方的才怪哩!我要是妈 妈的话,肯定要吃醋了。”[注]5天后,卡尔·马克思复信说:“至于田格夫人,我 对你的问题——她长得怎么样?漂亮吗?——感到很诧异。我把她的照片藏在我的 照片下寄给了燕妮,怎么会丢了呢?但是,我还是回答你的问题:她三十三岁,是 五个孩子的母亲,她与其说漂亮,不如说惹人喜欢,并且无疑不是专门喜欢说俏皮 话的人。但她是一个杰出的女人。至于说到‘调情’,那末,必须是一个有胆量的 男人才敢。‘钦佩’——我承认,……她已于上星期四离开汉诺威。”[注]显然, 马克思与日格夫人之间的关系是友谊,不是爱情。其区别正象马克思所说的,前者 表现为“钦佩”的形式,后者才包含“调情”或情欲的因素。 类似的情形,在现实社会中仍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友谊爱情的异同,对于婚 外异性交往,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山东 大学臧乐源教授进行过恳谈。他的见解使我们获益匪浅:1、婚后可以交异性朋友。 认为异性之间只有爱情、没有友谊的观点是错误的。在相互交往之中,通过相互了 解,异性之间是可以搭起友谊之桥的。异性之间一接触,就大惊小怪,说什么恋上 了,说什么“乱爱”了,这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的反映。这是友谊发展的障 碍,要有勇气冲破它。2、要掌握好分寸,使友谊健康发展。既然友谊与爱情表达方 式不同,因此异性朋友之间,不能过于亲昵。特别是和已婚异性交朋友,更要十分 注意,不能有越格越轨行为。3、爱情熄灭,友谊长存。既然友谊与爱情不同,在现 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恋人分手,一些夫妻离异,但绝不能不是恋人就是 仇人,不是夫妻就是仇敌。爱情虽然熄灭了,并不等于友谊也熄灭了,应继续保持 朋友关系,这是爱情向友谊转化。最近,上海的一些离异者,签订离婚协议书,友 好地、心平气和地、公正合理地解决因离异所引起的一些问题。如财产分配,子女 抚养等,使离异不给双方带来新的不幸,不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体现了这些离异者 的精神境界,也体现了这些离异者懂得友谊爱情转化的道理,爱情虽去,友谊仍在。 最后,我们还想特别指出,良好的开放的婚姻关系,是创建婚外关系中良好的 性伦理的坚实基础。关于“开放的婚姻”,我们在排除婚外性关系的前提下,大体 上同意借鉴美国学者尼娜·欧尼尔和乔治·欧尼尔夫妇所做的界说,即是指缔结婚 姻的双方之间坦诚开放的关系,建立在同等的自由和完整的人格之上,其中包括两 个人口头的、心智的和精神上的许诺,互为一体,但又能发展个性。换句话说,婚 姻的价值在于,它由一男一女结合而成,但各自不失其本性,各有自己生存的意义 而和对方共同生活,其高层次为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为此,婚姻首先要建立在一种 新的坦诚开放上——对自己开放,对对方开放而且对外开放;只有开放的婚约,夫 妇关系才能全面和谐地发展。 所谓“开放的婚姻”是相对于“封闭的婚烟”而言。二者的区别在婚外关系的 性伦理方面表现得尤为鲜明。形影不离是封闭的婚姻伦理的外在表现,要求夫妻彼 此是对方的全部,满足对方所有的需要——情绪上、心理上、知识上和身体上。他 们限制自己和别人的接触,不只是异性朋友,还有对方所不欣赏的同性朋友也不能 继续来往。人类学家柏惠斯特博士称之为“空想”。相反,当夫妇为自己建立了开 放的关系,以平等、信任和坦诚的沟通为基础,他们由于相互了解而喜欢、热爱、 尊重对方,而不是由于既定的角色要求,也不是被封闭的规范所限制,那么他们的 结合就成为生活的重心。婚姻成为他们和人交往中最主要的关系。正因为这个结合 那么深切,那么安全,在生活中占得那么重要,所以他们能够让它开放,容许别人 进入。一对奉行开放婚姻的夫妇成功地达到开放交往的经验是:第一,最优先考虑 的是夫妇间的关系。当你和其他朋友在一起时,仍然对你的配偶挚爱、关心、尊重 是很重要的。第二,所交往的第三者(不论是男是女)必须明自上述优先次序。也 就是说,把婚姻中的坦诚开放扩展到和其他人的交往上。第三,为婚姻关系外的其 他朋友着想,确定他在这样的关系前面,能够很愉快。第四,寻求伦理成熟的朋友, 互相往来。这样一方面对他人负责。一方面也对自己负责。 简言之,还是率先提倡开放婚姻的约尼尔夫妇说得好:“为你自己建立开放的 婚姻,创造你们夫妇间平等和信任的关系,你们之间的结合就不只容许而且鼓励开 放地和他人交往,这也会帮助你们婚姻关系的成长。这样一来,虽然人生仍然短促, 你会发现无穷无尽广阔的体验。”[注] 四、同性恋 广义的婚外关系,不仅包括婚外的异性交往,情人现象,还包括同性恋。 所谓同性恋,是一种对同性所产生的性爱行为或感情。同性恋者则是一种自我 认定,即接受对同性的性欲和爱欲并把它们融进自我意识之中。 《婚姻与家庭》杂志披露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男性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 后不找异性朋友,不谈恋爱,后来在亲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勉强结了婚。因为他 学习很努力,人们都认为他是书呆子,以至连结婚都不积极。婚后他对妻子毫无感 情可言,几乎没有性生活,但他的生殖器官发育完全是正常的。他很少回家,经常 在工作单位的集体宿舍食住。他有一个同性朋友,年龄比他小,两人关系极密切, 同吃、同住,形影不离。以后他考上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临毕业前就着手 准备出国深造,并已联系好学校。就在这时,他为男友介绍了一名异性朋友,男友 很快就结了婚,婚后他们夫妻感情融洽,男友与研究生的关系不再密切。那名研究 生多次威逼男友继续与他保持原来的关系,但遭到拒绝,两人间的裂痕增大。此后 他又逼迫男友离婚。男友坚决不同意,因而彼此的矛盾加剧。最后那名研究生竟以 匕首相威胁,非要男友离婚不行。男友忍无可忍,被迫向有关部门告发,公安部门 经过调查拘留了那个研究生。后来研究生的资格被取消,当然也丧失了出国深造的 机会。由于同性恋的问题在我国相当隐蔽,很多人完全不知道同性恋是怎么回事, 因此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周围的人都困惑不解,感到莫名其妙。 一般说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断定,婚恋性质所产生的最根本要求和法 律干预的最起码依据就是配偶双方必须是异性、即婚姻的基本要素是男女两性。实 际生活中,人们也习惯把婚姻和异性相爱两个概念完全等同,以至于人们感到,探 讨所谓同性恋问题,简直是天方夜谭,毫无必要。然而,异性相婚的观念随着时代 的变化,也面临着现代意识的挑战。由于对婚姻与婚姻选择个人态度的变化,性爱 表达方式的改变,以及同性恋家庭的不断出现,加上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试 管婴儿的产生,一些人不断对异性相婚这一传统观念提出质疑,要求修正。对此, 性伦理学应该进行考察和判断。 50年前,我国著名的生物学家、翻译家潘光旦先生在对中国文献中的同性恋做 了详尽研究后推论说:质性恋的现象大约和人类的历史同样的悠久。一般的历史如 此,中国历史大概也不成一个例外。 《商书·伊训》曾说及“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 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之一叫“乱风”,乱风包括回愆,其一 是“比顽童”。假如“顽童”所指的就是后世所称的“男风”,这便可视为是关于 同性恋的最早记载。 在中国历史上,同性恋首先被冠以“龙阳”的称号,其故事见《战国策·魏策》: “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馀鱼而涕下。王曰,有所不安乎?如是何不 相告也?对曰,臣无敢不安也。王曰,然则何为涕出?曰,臣为王之所得鱼也。王 曰,何谓也?对曰,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后得又益大,里直欲弃臣前之所得矣; 今以巨之凶恶,而得为王拂枕席;今臣爵王人君,走人于庭,避人于途;四海之内, 美人亦甚多矣,闻臣之得幸于王也,必寨装而趋大王,臣亦犹囗臣之前所得鱼也, 臣亦将弃矣;臣安能无涕出乎?魏王日,误,有是心也,何不相告也?于是布令于 四境之内,曰,有敢言美人者族。”龙阳君姓名虽不传,但后人称同性恋为“龙阳 “,确源出于此。 此外,还称同性恋为“馀桃断袖”之癖。“馀桃”的典据见韩非子的《说难篇》: “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弥子瑕母病,人闻有夜告 弥子;弥子矫驾君车以出。君闻而贤之日,孝哉,为母之故,忘其犯刖罪。异日, 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 人。及一弥子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馀桃。故 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断袖” 的典据载《汉书·董贤传》。董贤年22,即为三公,哀帝兴会所至,甚至于要把汉 家天下禅让给他。《汉书,说他“为人美丽自喜,哀帝望见,悦其仪貌”,不久便 出则参乘,入同卧起。“尝昼寝,偏籍上袖,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乃断袖 而起”,恩爱一至于此。 同性恋的现象,在中国历史的某个时候,某些地方,甚至发达。成一种风气, 如清代的福建、广东、以及首都所在地的北京,都有过这种风气。然而从总体上, 同性恋是为传统性伦理所坚决排斥的。从传统中国文献可以发现,同性恋的形成原 因被概括为四类。即环境劫诱说、意志堕落说、淫恶果报说、因缘轮回说。潘光旦 详论道:四个解释里,不用说,第一个是始终有它的地位的。第二个就有问题,除 非我们相信意志有时候可以绝对的自由。第三第四两说我们在今日已不能不放弃, 而代以遗传之说。还有应当注意的,就是四个解释都单单照顾到了被动的同性恋一 方,而与主动的同性恋者全不相干。这些都有待于近代科学的性伦理学来答复。 在西方的历史上,对同性恋的道德评价经历了大起大落。 在许多未开化与未开化的民族里,同性恋是一个很彰明较著的现象,有时候它 在风俗里很有地位。在古希腊人中间9同性恋的受人尊崇,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地 步;他们认为它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于道德的种种品性有联系,并且,更有不 少的人认为它比正常的异性恋还要来得尊贵。柏拉图的《恰尔米德斯》一书就描写 过一个英俊的小伙子被一群崇拜者尾随着出现在公共场所。当这个小伙子走进来时, 所有的人都转过头去看他,一下子就被他深深地吸引住了。当他在凳子上坐下时, 这些人你推我搡地争着抢占他身边的座位,竟把几个人挤倒在地。尽管成年男子中 聚集着可供同性恋者相互爱慕的对象,但是,理想的同性恋则被认为应该在成年男 子和青年男子之间进行。前者是“爱者”扮演着爱情中主动的角色(男性)。后者 是“被爱者”扮演的是被动角色(女性)。当然,“爱者”那种心醉迷迷的爱,并 不是男性同性恋者的发明。它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 有关同性恋的描写,首先出现在希腊文学史上一个女性同性恋者的诗歌中。这 个人就是萨福。她的出生地来兹波斯岛,后来因此而成为“同性恋”的代名词。萨 福于公元前6世纪生活在该岛上。她在那里办了一所专门教授贵族礼仪的私立学校, 教学生诗歌、音乐和舞蹈。她发疯似地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用巧妙而充 满向感的诗歌向她们表达爱情。她的诗歌为她在以后的希腊人心目中赢得了“第十 艺术女神”的美称。她的同性恋癖好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婚姻生活。她有丈夫并生养 了一个女儿。 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的费罗用“同性恋”术语翻译了罪恶之地的故事。从此, 一个不精确的《圣经》故事便使同性恋变成对国家的严重危害。这个故事是讨厌希 腊习俗的犹太人描述的,接着基督徒也厌弃了“非本性罪孽”。在康斯坦丁诺普的 “新古罗马”时代,皇帝亚斯蒂尼将古罗马法和基督教的道德融为一体,并颇为成 功地在大部分领域付诸现实。他的观点是,亵渎和同性恋同样不虔诚。他命令首都 杰出的警察局长逮捕那受到警告而坚持上述违法行为和不虔诚的人,并对他们予以 严厉的惩罚,这样做,城市和国家才不会因上述罪孽而遭受损害。541年,亚斯蒂尼 的话几乎刚刚被传开,就在康斯坦丁诺普开始流行严重的瘟疫,这个城市中1/3的 居民在3年内都染上了这种瘟疫。这被视为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另一方面,强烈否认基督教道德对于教会也是一种危险。教会十分清楚自己内 部也有同性恋者;僧侣生活开始时,教会法规开始经受偶然的神经颤抖。公元567年, 第二次检查会议上批准的、在公元529年创立的一个教派规定,一张床上永远不能睡 两个教士;几世纪后,对修女也有了同样的规定。再者,住宿的灯要通宵达旦。公 元693年,托莱多会议规定,如果一个男性犯了同其他男人进行的“非本性罪孽”, 而这人是主教,或教士、执事和职员时,他要被降级并被罚终生流放,使之遭天罚 而死去。协会对于罪犯的惩罚是鞭打100下,剃光头和驱逐出境。对于教会成员的惩 罚,国王加上了世俗的阉割惩罚。即使如此,基督教教规的要旨仍是,神父的异性 恋比同性恋的问题更严重。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教士独身的过分要求已引起世 人的惊恐,教士中同性恋的增加严重影响了俗人。11世纪,彼得·达米尼再次站出 来公开反对同性恋。13世纪的神学家汤姆阿维内思加强了传统上对同性恋的敬畏, 同性恋被定义为对上帝规定的自然秩序的歪曲,是贪欲和信奉异教邪说的结果。在 1976年关于性伦理学某些问题的声明中,罗马教廷重申同性恋不合法。 如果说在教会面前,同性恋作为一个主要抨击对象,那么在性学那里,同性恋 首先是个研究对象。卡尔·海因里希·乌尔里克斯在1864年至1879年间发表了12卷 关于同性恋的著作。这一成就对于卡尔·韦斯特法尔在1870年发现“相反的性冲动”, 对于克兰夫特一埃宾后来更为广泛的关于性变态的探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克拉 夫特一埃宾那本被公认为性学确立的《性心理病》,自称是对“异常”所作的“医 ~法学研究”(其副标题注为“特别涉及到厌恶型性本能”)。该书提出了从后天 同性恋到兽交癖的一套性反常分类表。其后,陆续出现了关于同性恋成因的三派观 念。自弗洛伊德开始,精神分析学派在同性恋上做过大量文章。学说的核心是“异 性恋恐怖”说,这种观点认为儿时的遭遇在潜意识中种下了异性恐怖的种子,成年 以后会害怕与异性作怪的接触。按照行为学派的学习理论,同性恋的行为是受环境 的影响学来的。如果与异性的交往受挫,有不愉快的经验,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 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走上了歧途,就成为同性恋者。对生物学因素的探讨多不 成功,但人们仍寄以较大希望。 同性恋的原因尚在探讨之中,这为同性恋的伦理评价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 性伦理学必须知难而进。 《金西报告》表明,在本世纪40年代抽样调查的美国男性中,有37%的人在他 们生活的某一时期曾经有过同性恋的体验,而且达到情欲的高峰。然而,这些人当 中绝大多数人主要是进行异性恋。自人男性中只有4%的人在他们的一生中专门搞同 性恋。精神分析学家罗伯特·林德纳作了类似的估计,美国男性中名副其实的性颠 倒者占男性总数的4—6%。至于女性同性恋,其频繁程度被认为只相当于男性的一 半。男性比女性有更多的同性恋体验,男子同性恋的历史比女子同性恋的历史更为 悠久,情况也更为乱七八糟。金西还特别指出:“既然同性性行为如此之多。既然 古希腊和当代许多文化并不象英美社会那样严禁它,那么,一个人对任何一种性刺 激产生反应,而不管这刺激是来自异性还是同性,’就必定是人类的基本能力。同 性性行为和异性性行为都是人类学习来的行为模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个人生 长于其中的特殊文化的道德观念所形成的。人们在轻易断言同性性行为是遗传来伪 或终生不可改变的之前,最好仔细地考虑一下社会文化的作用。”[注]笔者并不完 全同意金西的观念,但以为他所强调的道德观念与社会文化对同性恋的影响和作用 还是值得重视的。 整个20世纪,特别是在战后岁月里,西方社会里出现了带着同情心来描绘同性 恋的文学,并且为同性恋者争取得到法律和社会尊重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尝试也多了 起来。最公开的抗议是同性恋者自己发起的,他们通过象“玛塔齐纳会社”、“同 性恋活动分子联盟”和“比利蒂斯的女儿们”这样的组织进行抗议活动。玛塔齐纳 会社正式成立于1951年,目的是要增进同性恋的权利。哈里·海在1950年11月为该 会起草的倡议宣称它的目的是实现“使我们这个最大的少数派中的每一成员从社会 迫害下解放出来的英勇目标。”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说同性恋者与别的反抗压迫的 少数派,有一个共同的事业。唐纳德·米伯斯特·科里在他的颇有影响的是美国的 同性恋,一书中说:“同性恋者在许多方面都相似于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种族群 体的成员。”同性恋解放的早期理论家期待着实现“同性恋者的目标”,即摧毁性 主体之间由社会而形成的划分。在创造遍及西方的城市社团过程中,同性恋者已经 变成一支有实际影响的少数派力量,它具有复杂的文化,不同的政治行为和物质手 段。1971年6月27日,5000多名同性恋者穿过曼哈顿向中央公园进军,进行“同性恋 大军”示威游行。不仅成人同性恋组织有代表参加,而且也有大学校园的组织,包 括来自哈佛、哥伦比亚、拉特吉尔斯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组织参加。 毫无疑问,在同性恋欲望被斥责的社会文化中,选定或鼓吹女性或男性的同性 恋个性身份,不仅是伦理选择,而且不可避免地是一种政治选择。美国学者韦克斯 在80年代中期出版的《性,不只是性爱》一书中指出:同性恋的身份揭示了压抑与 机会,必然与自由,权力与快乐的作用。性身份在当今世界上之作为以性为中心的 政治的出发点似乎是必然的。按贝尔和温伯格的说法,男女同性恋身份最终关系到 的是“在世界上的生存方式”,或者按福科的想法。是“努力开创与发展一种生活 方式”。但这也意昧着它们关系到行为的伦理性。在韦克斯看来,除非以承认人类 的多样性为起点,否则不会找到出路。性欲,生活方式和性关系都存在着多样性。 彻底的性政治学肯定了在它们之间加以选择的自由。这种从性开始。但又超出了性 的观念是当代的性的政治学不可或缺的基础。这里清晰地表明,同性恋的漫延同西 方社会政治伦理的自由化有着必。然的联系。 不过,尽管1967年英国国会已撤销了长期存在的关于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的 同性恋行为构成一种犯罪的立法,同性恋在西方社会依然为广泛的社会舆论以及各 种规范所反对。曾经做过里根总统助手的帕特里克·布坎南1983年5月24日在《纽约 邮报》写道:“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 怕的报复。” 台湾《联合报》1984年11月15日发表的《同性恋怪风吹乱美国三军》一文进而 写道:多年来,美国一直秉持全世界最严格的政一策,严禁军中同性恋。一项严格 执行的国防部政策指出二“同性恋者的存在,会对维持武装部队纪律、良好秩序及 士气产生不良影响。”国防部的纪律显示,每年约有1700名军官与男女士兵因同性 恋而被开除军籍。还有很多人为了同性恋而吃足苦头。他们很可能遭盘洁,在毫无 证据的情况下被迫出席多次听证会,受军法审判,甚至因同性恋行为坐牢。遭革除 军籍的同性恋者的官司案件,加上两份五角大楼委托进行的研究显示,严禁同性恋 的政策正面临挑战。研究之一引述1957年一份多年来一直秘而不宣的海军研究,驳 斥同性恋构成安全威胁的观念。第二份研究也来自同一研究中心,在比较学校、就 业、罪犯及吸毒酗酒的统计数字后,发现同性恋者担负责任时跟异性恋者同样适任。 但高级官员决心维持施行已久的同性恋禁命,所持理由之一便是他们相信,秘密同 性恋者因不可、人的性偏好,容易遭要挟勒索,因此也对安全构成威胁。还有一个 理由说,同性恋者都是“娘娘腔的男人”,不适合作战。其他理由则包括担心得艾 滋病,或在政治上活跃的同性恋者会危及军中秩序。1981年,国防部从严规定,同 性恋者一律开除,取消了过去只开除有同性恋行为者的规定。被开除军籍的同性恋 者积极向法院争取,希望能撤除禁令。但到目前为止,对他们有利的裁定一直局限 于个别案例的狭隘范围;法院还没有全盘推翻军方的禁令。 同性恋在当代中国还不多见,也尚未构成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我们的性伦理 学仍应从同性恋在西方世界的滋长中吸取教训,首先从总体上采取明确的反对立场, 同时又注意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恰当地运用法律制裁、伦理教育、心理治疗等 各种措施,以切实阻止同性恋在我国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