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第一节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概述 一、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概念 由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的制度,叫作行政单 位定期审计制度。我国实行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 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 我国规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6月21日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1989年12月14日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 定期审计制 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度》适用于哪些单位。 《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实行定期审计的 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制度》执行。 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是指关于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行政单位 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 等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 计。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查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 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审计。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内容,是指《制度》关于定期审计的审计事项,以及对审 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的总称。《制度》规定了行政单位定期 审计以下6个方面审计事项,以及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财会等制度方面 1.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二)资产管理方面 1.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私自设立“小钱柜”等情况。 2.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 转让和变买公有财产物资等情况。 (三)财经纪律方面 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2.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四)财政、财务收支方面 1.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藏截留 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资金等情况。 2.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情况。 (五)经济效益方面 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定期审计的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 情况,确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重点。 第二节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 一、审计方式与期限 (一)审计方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方式,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两种。审计机关根据 被审计单位的具情情况,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或者就地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应当依 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审计期限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 各行政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二、审计程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属于简易审计程序。定期审计程序分为以下三个主要 阶段:发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审计 的范围、审计的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以后,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 结论和决定》。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 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三、审计处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处理,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经 法规情况的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 情节严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交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行政单位,则应当予 以表扬。 第三节 违反《制度》的处理 一、对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违反《制度》的处理,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 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政机关,进 行的处理。对于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 定》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的区别 在概念上和法律制度上,必须将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区别开来。简 单地说,违反《制度》的处理,是指 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制度》的规定,拒 绝审计监督检查,而审计机关根据《制度》的规定,对其和有关人员进行的处理。 审计处理,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之前,违反国家 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审计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其和有关人员 进行的处理。从时间上讲,前者是对现在违法的处理。后者则是对过去违法的处理。 ---------- 中国读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