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方针及其地位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基本方针 一、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 1980年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控制大城 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十多年的实践证 明,这一基本方针对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形成我国城市比较合理的格局发挥了积 极地作用。从目前情况的发展看,大城市仍需进一步有效控制,中小城市,特别是 小城市发展很快,需要有计划地加以引导,使其纳入合理发展的轨道。因此规划法 将原方针调整为“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一城市 发展方针将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逐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协 调发展的更加完善的城镇体系。 控制大城市的规模,主要是控制市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以缓解由于人口过度 膨胀,基础设施不足、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恶化等矛盾。控制大城市规模, 不是控制其经济规模。今后大城市应当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通过依靠技术进 步、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提高其综合效益。同时在大城市的周围,有计划地 建设一批卫星城,疏解大城市市区的人口。研究和注意发挥现有中等城市、小城市 的潜力和优势,使其有计划地合理发展,避免片面追求规模,盲目建设。更不可以 片面追求小城市的数量和发展速度,而造成城镇布局的混乱、环境污染、土地浪费。 二、勤俭建国、适用、经济的方针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我 国地少人多,经济发展落后,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因此,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因 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远景发展需求,使城市建设具有一定弹性、留有一 定余地,又要避免不顾全局,不顾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在确定城市发展规模、速 度,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时,应当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 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久、稳定、协调的要求。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应当勤俭、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发展目 标,应当按照合理地开发程序、分期、分批地逐步实施。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量 力而行,不可盲目攀比,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速度。 第二节 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城市规划除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质、地理位置、气候)、资源 条件(水、地下矿藏、风景名胜)、历史情况(文物古迹、历史传统)、现状特点 (民族特色、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外,还要依据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或者称之为城市发展战略,或者称之为城市发展大 纲,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得以实施的保证。规划和计划不能“两张皮”,否 则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列不上去,计划上列入的项目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 求。因此,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需要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列入五年计划 和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实施。 二、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国土规划是对国土资源(土地、水、气候、生物、劳动力等)提出整治开发任 务,确定重点开发区和目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国土资源整治、开发的蓝图。 区域规划是部份地区国土资源整治、开发的蓝图。例如,京津唐、珠江三角洲等区 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不同层次、涉及不同地域范围的发展规 划,它们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划系列。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 但同时彼此之间,在性质、适用范围、目标、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 三、城市规划与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属于专业规划,它们与农业、能源、交通 等专业规划并列,同属国土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的开发、 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而作出的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是对江河流的开发利 用,防止水灾作出的规划。城市规划作为一定区域内各项建设的综合步署,在编制 过程中,应当与涉及到的各类专业规划相协调。 四、城市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行政辖区内的城镇体系规划。随着我国经济和社 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将不断提高,根据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符合国情、符 合城市化进程和目标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布局,实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工作。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一)对全国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城市化水平进行预测和规划;(二)对城镇 的规模和分布进行预测和规划;(三)分析各级中心城市的影响范围,确定中心城 市的性质及发展方向;(四)规划市、镇的数量及近期重点发展城市;(五)提出 完善城镇体系所必须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 城市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在很大程序上受周围城市发展的影响或制约。因此, 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等应当和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 中国读书网